碳稅交易環境規制小議
時間:2022-06-13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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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稅和碳交易作為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手段,是低碳發展模式下理論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在闡述二者內涵的基礎上,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分析了兩者的適用范圍及其利弊特點。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及發達國家碳稅制定的規則,本文分析了兩者在我國的適用狀況,并提出制定減排與限排相結合的環境規制方法,為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借鑒。
一、碳稅與碳交易的涵義區別
(一)碳稅的涵義及分類
碳稅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為征稅對象,通過消減二氧化碳排放為手段來實現環境規制,具體可分為:
1.按照實施范圍不同,可分為國內稅、國際稅和協調的國家稅。前兩者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國家體系,后者是指在一個寬松的國際框架下由各主權國自主決定的稅收體系。
2.按照征稅依據不同,分為實際排放量碳稅和估算排放量碳稅。兩者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監測為依據,前者技術上不易操作,征稅成本也較高,目前國際上常用的是后者。
3.按照稅率水平不同,可分為差別碳稅和統一碳稅。前者是指在不同行業或地區實施不同的碳稅稅率,后者則指實施統一、特定的稅率。目前理論界普遍認同差別碳稅。
4.按照實施目標不同,分為激勵目的碳稅和財政目的碳稅。前者是以提高燃料或排放的價格為目的來消減能源及其他來源的溫室氣體排放,后者以籌集財政資金為目的,政策要點在于形成穩定的稅收來源。
(二)碳交易的涵義及其分類
碳交易是一種以碳資產為交易對象的金融活動,把氣候變化、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解決低碳發展模式下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問題。它一方面將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地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和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具體分為:
1.基于配額的碳交易。指在特定區域或特定時期,基于節能減排目標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是既定的,不同配額所有者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自行購買或出售所需配額。配額具有可分割性、可傳承性和累積性等特點。
2.基于項目的碳交易。與配額交易不同,基于項目的交易主要是針對具備節能減排效果的實施項目,由買主向該項目購買減排額度。在項目購買條件下,交易標的具備可轉讓性和可分割性,但不具備傳承性,因而其使用范圍受到限制。目前國際市場中基于配額的碳交易主要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基于項目的碳交易主要是《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二、碳稅與碳交易利弊比較的經濟學分析
(一)碳稅與碳交易的經濟基礎
1.碳稅——以價格為基礎的環境規制手段。環境稅作為碳稅的理論基礎最早由庇古提出,也稱“庇古稅”。1920年,庇古設計了福利經濟學中的環境稅概念,提出對污染者征稅,以糾正市場活動中的負外部性影響。此后,政府將這一理念加以運用,對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進行征稅,并將稅收所得作為抵消污染效應的經濟補償。在低碳發展模式下,碳稅側重對污染排放企業排污成本的監督。通過對排污企業進行征稅,污染企業的排污成本得以增大,出于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考慮,企業必然自行控制污染排放量,從而達到環境規制的目的。
2.碳交易——以數量為基礎的環境規制手段。碳交易側重既定排污權利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以增加污染的社會成本的考慮。羅納德·科斯最早提出社會成本概念,他認為要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一個有效手段是在污染者和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排污權分配。此后,多倫多大學的約翰遜·戴爾斯在其《污染、財產與價格》一文中提出數量為基礎的交易機制。這一理念隨后被美國環保署加以引用,并于1977年在《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中得以法律確認。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碳交易相對于碳稅而言更具有政策吸引力。
(二)碳稅與碳交易的優劣分析
1.碳稅效果評估。碳稅是一種最為直接有效的經濟手段,其優點包括:(1)能夠帶來可觀的財政收入。據估算,在五檔碳稅稅率(10元/噸、20元/噸、30元/噸、40元/噸、70元/噸)下,分別計算碳稅的稅收影響,可以得出10年動態累計碳稅稅額(10年動態累計碳稅稅額為企業碳稅稅額與居民碳稅稅額的加總,即累計碳稅稅額=企業碳稅額+居民碳稅額)分別為1238.03億元、2433.48億元、3589.26億元、4707.98億元、7864.71億元。(2)可操作性強、實施成本低。碳稅通常在化石燃料進入經濟循環的開始環節進行征收,因而只需要對很少的一些經濟體征收碳稅即可覆蓋所有的化石燃料消費。
但是,碳稅的剛性特征對能源密集型部門產生的影響非常顯著。例如,要將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制在1993年的水平,日本必須從1993年起征收4000日元/噸的二氧化碳碳稅,并以后逐年增加1000日元/噸碳稅。如果把減排的社會效應用每噸二氧化碳減少的GDP值來衡量,將達到45-50萬日元/噸二氧化碳的高昂成本。此外,開征碳稅的影響將隨著時間流逝對經濟的影響不斷增大,碳稅稅率越高,增強的幅度越大,對GDP的負面影響也將越大。
2.碳交易效果評估。在環境容量和減排總量既定的情況下,碳交易的優勢有:(1)能夠加強初始排放權分配的有效性,維持既定排放總量。與碳稅相比,碳交易更關注既定排放總量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理分配,通過交易權的分割與轉讓,實現污染排放邊際成本的增加,以起到約束經濟體排放行為的目的。(2)規則簡便,成本低廉,發展迅速。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全球碳交易市場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在目前國際碳交易發展格局中,強制市場為主、自愿市場為輔;配額市場為主、項目交易為輔。據統計,2008年全球碳排放權交易總成交量已經達到48億噸二氧化碳量,交易金額超過1260億美元,發展速度超過碳稅。
但是,碳交易對本土市場的發展影響較為顯著,例如存在價格波動的風險、交易各方參與的積極性不高、交易無法迅速完成等等。此外,目前碳交易市場建設滯后,世界碳交易目前主要通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加拿大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澳大利亞三大氣候交易所和印度氣候兩大交易所等進行交易,發展中國家的碳交易市場仍處于籌備階段。
三、中國實施環境規制的策略選擇
(一)碳稅征收應循序漸進,同時酌情減免企業的其他稅負
我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對傳統黑色能源的依賴度較高,因此在碳稅的征收上應當細致考慮,既要根據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碳稅征收機制,又要避免歐洲發達國家高額碳稅的激進征收方法,以將社會的運行成本降至最低。此外,為保持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征收碳稅需要高度關注企業的稅負問題,適當減免企業其他稅負,以實現企業稅負比率零增長,避免打擊企業生產和經營的積極性①。
(二)加快碳交易市場建設,構建碳交易市場的技術路線
我國目前的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建設階段,應合理借鑒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經驗,推動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形成,以市場化手段加快推進環境和能源問題的解決。首先,需要建立一套與發展全國統一碳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改變目前政策規劃不明、法律缺失的狀態;其次,要發揮現有排放權交易所、CDM技術服務中心等機構在構建區域性的信息平臺和交易平臺的作用,鼓勵全國各個地區,特別是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積極構建碳交易區域市場,為建設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提供平臺支持②。在此過程中,我國要特別注意妥善解決碳交易市場在全球碳定價權中的敏感性問題。
(三)對碳稅和碳交易的綜合運用是實現環境規制的必然選擇
碳稅和碳交易作為環境規制的不同手段,本質上并不對立,而是基于不同經濟理論之上的政策演繹。碳稅側重解決污染排放的價格問題,碳交易側重解決污染排放的數量問題,兩者在環境規制的不同層面發揮著不同作用。因此,審慎區別并總結二者的適用范圍,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和能源結構調整的必由之路。當然,要實現這一目標,同樣需要理論界和政府部門加大調研力度,充分總結經驗,在碳稅和碳交易的綜合運用領域開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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