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發展和我國稅收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8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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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網絡和通信技術的進步,出現了超越傳統營銷方式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包括政府在內的各國既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同時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困難。本文分析了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制帶來的挑戰、我國宜采取的稅收原則以及當前可以采取的一些稅收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體制稅收管轄電子合同電子支付
Internet,已經成為當今信息社會中最繁忙、最富有挑戰性也最具活力的系統。隨著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通信信道的帶寬增加,使得電子商務這一新興事物在網絡空間里得到了蓬勃發展。然而,當政府對這一領域實施其權利,特別是稅收權利的時候,卻發現這一領域幾乎是一片空白,各國的傳統稅制都沒有對此做出相應的調整。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
1997年11月在法國舉行的國際商會世界電子商務會議上給出的電子商務最有權威的概念闡述是:
電子商務,是指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獲取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獲取數據(條碼)等。
電子商務涵蓋的業務包括:電子信息交換、售前售后服務(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回答顧客意見)、廣告、銷售、電子支付(電子資金轉帳、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運輸(包括有形商品的發送管理和運輸跟蹤、以及可以電子化傳送的產品的實際發送)、組建虛擬企業等。
電子商務從交易雙方和實質內容進行劃分,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BtoB)的電子商務;企業對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BtoC)的電子商務。
(一)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
這是指企業(或商務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種商業網絡向供應商(企業或公司)交貨、接受發票和付款。據Forrester公司統計,盡管時下網上企業直接面向客戶的銷售方式發展速度強勁,但企業間的商務活動將以三倍于企業--個人商務速度發展。在現實世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是:企業間的電子商務貿易金額高達消費者直接購買的10倍。
(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近年來,由于Internet提供的雙向、交互式通訊,大量的網上商店興起,使得網上購物不僅可能,而且成為熱門和時尚。1996年,網上商店的銷售額是6億美元,而1998年則達到了24億,1999年參與網上購物的家庭已經超過700萬,幾乎是1998年的兩倍。
目前從國內的部分統計資料來看,大部分的消費者都有電子商務就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這樣的認知,這使得BtoC的模式暫時成為了電子商務的代名詞。
二、電子商務的優越性
作為一個全球性的貿易環境,其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
(1)全球化的網絡支持,大大提高了通信范圍和速度。
(2)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的交換,節省了大量的通信費用和開銷。
(3)提供了交互式、全天候的服務,使用戶可以足不出戶就能得到商家的信息,買到需要的商品。
(4)最重要的一點是:電子商務向傳統的經營方式提出了挑戰,增強了企業
的競爭力。
下表給出了全球電子商務的增長情況(單位:億美元)
年份1994199619971998200020012002
銷售額1213265003000--
營業收入--150--100011000
三、當前電子商務給我國帶來的稅收挑戰
目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各有關方面配套設施還未出臺,國家還沒有一個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立法,我國稅制也沒有對電子商務作出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對我國的稅收帶來的挑戰有:
(一)稅收管轄權范圍的難以確定。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稅的權力。世界上不同國家之間確定稅收管轄權的標準有兩個: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屬地原則是指一國依地域范圍作為其征稅權力所遵循的指導思想原則,屬人原則是指一國依人員范圍作為其征稅權力所遵循的指導思想原則。在傳統的稅收中,交換的形式、固定商業的位置、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管理中心、合同締結地等概念都有重要意義。但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卻使得很多概念都變得淡化而無法判斷。以網上銷售軟件為例:一個在中國大陸的消費者,在網絡上購買了美國某軟件公司出品的軟件,而該軟件是在新加坡的服務器上提供的下載,軟件的實際開發是由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三地的軟件工程師通過網絡共同開發出來的。對于這種情況,究竟由哪一個國家征稅,如何征稅都是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二)稅務機關難以獲取網上交易真實可靠的信息。由于交易的無紙化,使得買賣雙方的合同和作為銷售憑據的相關票據難以確認和取得;電子數據的易消失和易被篡改的特性又決定了難以保證數據的正確和完整性。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使得追蹤行為變得更加困難。另外,在網上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雙方可以使用完全虛擬的姓名和地址,存在著未可知的虛假和欺騙因素;同時,還有更多涉及知識產權、個人隱私、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消費信用誠信、計算機犯罪等一系列的問題尚未解決。這一切都增加了稅務機關取得相關真實可靠信息的難度。
(三)傳統的法制體系中存在著不適合電子商務活動的部分,從而相關地影響到了網上稅收的實施。這比較集中地表現在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貨幣支付方面。具體地說,有:
(1)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后,能否撤消,如何撤消?各國法律認為,合同是經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對要約的撤消規定并不完全相同。由于Internet傳播的高速度,一旦受約人的計算機系統接收到要約和電子訂單時,即可自動進行處理,并通過網絡發出承諾,這時要約就很難撤消。能否撤消,如何撤消?這方面世界各國都沒有專門的法律來加以約束。在稅收上,也就難以確認這個電子合同的正確和有效性。
(2)電子合同的承諾生效地點和時間。按照目前各國的法律,承諾一旦生效,雙方當事人就要接受合同的約束,承擔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定義合同的地點和時間的確定,對于訴訟時確定主管法院、行使管轄權,以及確定適用的國際司法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
(3)電子商務中文件的證據效力。目前,我國的合同法中已明確規定電子數
據合同和文書書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多方面協調比較困難。由于電子商務涉及電信、銀行、海關、稅務甚至公安等各個部門,而各部門目前僅就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了部分規定,并未能使電子商務的運作有一個相對完整的法律環境,同時多頭管理的做法也容易導致實際稅收操作上的難以協調。
(5)由于各國稅制及實際操作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間的稅收問題。如美國實行的是銷售稅制,歐共體和其他國家包括中國實行的是增值稅(VAT)制。在國家間不同的稅制環境下,網絡上的國際貿易將導致雙重征稅或逃稅。
四、我國目前宜采取的一些稅收原則
(一)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宜采取屬人原則為主,屬地原則為輔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源流失。在這種模式下,當一筆網絡交易發生后,消費者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就擁有對該筆交易的管轄權,而消費者同時也就成為納稅義務人(屬人原則)。若我國與他國之間制訂有相關的稅收協定的,也可采取由發生網絡貿易的服務器或供應商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該筆交易征稅(屬地原則),從而也達到了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
(二)在制訂相關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方面,宜采取中性原則。包括:在實際制訂過程中,應堅持盡可能依據現有稅制,最好不要另外征收新的稅種,并且以盡量不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為原則,同時絕對不要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體系應簡單明了與透明化,符合中國電子商務的客觀情況和國際社會現行的征稅體系。
(三)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采取稅收優惠的原則。在美國,1997年7月1日政府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建議將Internet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等)經由網絡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還是美國國內的跨州交易,均一律免稅;1998年5月14日,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又通過了Internet免稅法案,為美國本土企業自由化發展鋪平了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國又促使132個世界貿易組織的部長們達成了Internet零關稅至少一年的協議,使通過Internet進行國際貿易的企業能夠順利地在其他國家搶占市場。
在我國,電子商務還是一個新生事物,近兩年來雖然無論在用戶群還是營銷額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幾家著名的網絡公司如中華網、亞信,還有最近才在美國NASDAQ上市的新浪網,也都已經在海外市場占有了一席之地。但無可否認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仍處于相對稚嫩的階段。很多在國外已經解決的事情,如信用、支付、物流等環節,在中國仍然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問題,這決定了我國的電子商務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而與此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在中國,電子商務這個新興的朝陽產業擁有巨大的發展前景與市場潛力。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在我國,更應該采取一些實實在在的稅收優惠,鼓勵、促進更多的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的競爭,同時也培育新的稅收增長點。
五、現時可以采取的一些稅收對策筆者認為,在現階段對電子商務采取的稅收對策可以從稅收登記、稅收征管以及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管理三方面來抓。具體地說:
(一)稅務登記方面
1.在已有的商業網站上附加相關稅收項目,把稅收項目作為網上交易必不可少的內容,且這些項目都是不可刪除的,使每次進行網上交易時,相關的稅收項目都能永久性地附加在網上交易地內容上;
2.對于已在互聯網上登錄的商業網站,必須將真實的網址和服務內容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未申報的要向稅務機關補報,以便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查詢到稅務登記情況和進行稅收檢查。
3.建立數字身份證明。對于在銀行設立帳號的電子商務網站,必須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申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登記號后才能進行交易。同時,在實際登記及交易過程中必須使用真實的身份證號。
4.目前工商登記對電子商務的劃分是:電子商務被劃入零售業,電子商務相關服務被劃入計算機應用服務業。而在電子商務的實際運作中,可能的涉稅事項很多,比如一家電子商務網站經營的零售業務可能既涉及自產自銷,又涉及代購代銷及委托代銷等多種業務。這在稅務登記關就必須正確地加以區分。
5.在中國,客觀存在著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額很小的情況。有資料說,在國內500家上網的企業中,有85%的網站所的信息有6個月沒有更新或添加新內容,90%的網站只有總經理和企業產品照片。參照現行的鑒定方式,結合實際情況,是否可以將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劃分為正常申報戶和帶征戶,二者之間以一定的經營額為界限進行劃分,將那些經營規模小、難以正確確定經營額度的經營戶劃歸帶征。
(二)稅收征管方面
1.正確界定電子商務活動中物流配送的成本。筆者的考慮是,是否可以參照現行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扣除計算方式,在一定限額下,配送成本按照營業額的一定百分比進行扣除,超出部分進行納稅調整。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達到了促使企業減少成本的目的。
2.加強對納稅時間的確認。一般地,在電子商務上可以認為實際付款時間就是納稅時間。在現實情況下,有以下三種形式:
(1)采用電子貨幣(EFT)或電子現金支付的,其訂購時間與付款時間相同,即為納稅時間;
(2)采用信用卡方式的,由于消費者支付時間與電子商務供應商的銀行收款時間可能有一定的差異,此時應以供應商實際收到消費者貨款的時間作為納稅時間;
(3)采用現金支付方式的,可以以供應商實際收到消費者貨款的時間作為納稅時間。
3.制訂網上服務專用發票。每次網上交易完畢后,必須開具紙質的專用發票;同時只有在將電子化的發票通過郵件方式發往銀行的支付網關之后,才能進行交易款項的電子結算。
4.借鑒國內部分城市中實行的出租車自動計稅器方式,可以考慮在實行電子商務的網站上安裝智能化的自動計稅軟件。該軟件應具有的功能有:
(1)自動啟動,后臺運行進行監控;
(2)能進行自身的校驗與查錯,防止網站計算機人員的惡意修改,能將有關變動情況自動通過網絡通知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控制;
(3)提供與稅務局信息中心的連接與下載功能。當稅務局端的軟件進行了功能的完善和增加后,能自動下載并升級,達到與稅務局同步的目的。
設想中的這個軟件可能存在的問題有:
(1)當電子商務已成普及時,在申報期內發送給稅務機關的數據勢必是巨量的,將給稅務機關的申報服務器造成很大的壓力;
(2)在從企業發送數據時,由于涉及到企業、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將引發多方面的連鎖問題。
與在稅務局內部建立企業電子商務網站的完全鏡像方法相比,該方法實現起來的難度增加了,但同時也減少了稅務部門逐比核對網絡交易的工作量,可說各有利弊。
5.借鑒國內部分稅務局電子申報的可行做法,建立一種新的支付確認體系,具體由商務網站、電子商務認證中心、銀行的支付網關、稅務局信息中心及最終的消費者五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協同工作,其流程如下(以電子貨幣支付方式為例):
(1)消費者通過網絡與商務網站訂立購銷合同,采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
(2)電子貨幣及電子合同通過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的認證,確認合同合法有效且消費者信用卡上的貨幣資金足以支付購買金額后,轉入下一步驟;否則取消當前的交易,并相應降低商務網站與消費者二者之間責任人的信用等級;
(3)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將經過確認的電子合同通過網絡傳至稅務局信息中心,由稅務局信息中心進行加工、備份,計算出該比交易應納稅額,并下指令給銀行支付網關劃出相應的稅款給稅務局;
(4)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在將資料傳給稅務局的同時,也將支付指令下達給消費者開戶銀行的支付網關,由銀行的支付網關從消費者的信用卡上劃出相應金額轉至電子商務網站帳號下。一筆完整的網絡交易完成。
6.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不斷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以及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從各部門取得稅收相關資料;同時必須依靠一個中立的、獨立于政府的國家級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來完成大量的前期認證工作,同時相應地建立電子商務企業的信用等級制度。
(三)不斷加強稅務干部自身的素質,建立建設一支適應電子商務運作方式的高科技稅務干部隊伍。包括:
1.不斷加強現有稅收征管軟件的功能,開發相應的網絡電子申報模塊,預留和工商、銀行、海關以及公安等部門的軟件接口;
2.不斷提高稅務干部的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干部隊伍掌握高科技的能力;
3.培養既精通稅收業務知識、又精通計算機(包括軟件的設計和編程)、同時還要掌握一定的外語水平的高素質人才,建立類似西方國家中已有的稅收電子警察制度,加強網絡稅收的執法力度。
主要參考文獻
(1)《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及我國應對策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
(2)《電子商務與稅收》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
(3)《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模式及其實現》第四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論文
(4)《中國電子商務現狀、趨勢及對策研究》第四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論文
(5)《電子商務涉稅問題探討》浙江財經學院論文
(6)《我的電子商務觀》BillGates
(7)摘自Yahoo,ChinaByte,互聯網周刊等網絡上的部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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