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激勵機制淺議論文
時間:2022-01-04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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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公司治理理論,產生于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沒有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生,就沒有公司治理理論。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本文在對目前有關公司治理問題進行簡單述評的基礎上,探討了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邊界條件及激勵與約束問題,并提出了解決獨立董事激勵與約束的網絡平臺思路。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獨立董事;激勵與約束;網絡平臺
一、關于公司治理的簡單述評
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說是豐碩的。從學者們各自得出的結論來看,還存在差異,有的甚至可以說觀點各異。就是在公司治理的內涵與外延上也未取得完全的一致。然而當我們稍加留心,就不難發現,在各自的不同定義中,其主要觀點是一致的,即公司治理是關于權力(利)的一個制衡系統,該系統以解決企業的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的系統目標。如張維迎將公司治理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吳敬璉認為,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郭金林(2002)將公司治理解釋為,它是對內部人控制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的反應,或者說,公司治理本質上是控制內部人控制。郭強提出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以及為解決契約不完備性而建立的傳統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是獨立董事產生的基本原因。對此我們可以有兩點理解:一是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是因企業合約的不完備性,二是解決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缺陷的途徑是聘用獨立董事。這可認為是從另一角度對公司治理的理解。其實,當我們對有關公司治理的文獻進行研究后,會清晰地發現有關公司治理產生的一個內在機制與邏輯關系:即由兩權分離一委托一信息不對稱一費用一激勵與約束一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
企業的存在是因為企業要比市場更節約交易成本。即通過建立縱向一體化組織,以企業的治理結構替代市場治理結構來組織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的交易,從而消除了市場的機會主義。但與此同時,卻會產生了企業的機會主義。公司治理的真諦在于防止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及在實際發生機會主義行為時,能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并將其損失減至最小。
有的學者提出了現代治理結構的概念,如此以來,就有了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之對應。而作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董事會結構中獨立董事占有足夠的比例。魏杰則認為,從國際范圍上看,此前的那種以貨幣資本為基礎、以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和經營者關系如何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已轉向了以貨幣資本和人力資本為基礎、以這兩種資本的關系如何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我們的觀點是,中國是一個經濟發展存在著嚴重不均衡的國度,一個轉型經濟的國家,與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治理結構在相當的程度上不具備直接可比性。一個在他國成熟的制度在另一國度內的引進并期望收效是有條件的。在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英美模式還是日、德模式,對于其發祥地都是一個好的模式,但并不意味著其中的一個對我們也是一個好模式。正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
中國經濟轉型的漸進特點,決定我們在對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上也應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態度,不能盲目跟進,要與漸進的改革保持同步。在治理模式的選擇上,要持有一個理性的態度,如流行的要對不同的模式取其所長,舍其所短,從而我們就可得到一個理想模式的說法,顯然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想法。當我們將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理解為一種對公司內部資源配置的機制,以上兩種模式在實際上就是一個組織與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何者更好。新制度學派關于企業的本質是對市場的替代的認識把這一問題引人到微觀層次,爭論主要集中在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在配置內部資源時應多大程度上依賴和運用市場機制和方式。這要求我們對別人的經驗最重要的是借鑒,不能照搬,一切要從實際出發,也就是說,各國的治理模式是基于本國的經濟、文化、歷史與傳統,是經過多年磨礪的產物,就其本身而言,沒有高低與好壞之分,就如同我們不能說某一個民族的文化比另一個民族的文化更完美一樣。
在我國市場經濟制度運行了十余年后,我們依然不難發現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有悖法律基本常識的行為。《中國經營報》(2004年11月l4日)針對中國電信、中國移動與中國聯通幾大集團公司高管的輪崗,提出了“國企高管輪崗是解決問題還是制造問題?”的質疑,即這些高管的輪崗,并未按照公司法的程序來操作,依舊是傳統的行政任命制。法學中首先強調的是程序的公正性,即程序的公正性是結果公正性的前提,對這些已上市的公司,高管的任命與調整本應由董事會來決定,這是公司法中的基本規定。由此可見,實現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尚需付出艱苦與不懈的努力。因此我們說沒有一個完善的治理結構,就很難想象有一個完美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們常說,權力只有通過權力來制衡,沒有制衡的權力最終只能走向腐敗。所以說,在公司董事會中引人獨立董事制度,可認為是一種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
二、獨立董事作用及其發揮作用的邊界條件
關于獨立董事的研究在當前也是一個熱門話題。但在什么是獨立董事這一問題上人們的理解也不盡一致。OECD《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將董事會成員分為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而且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通常要求非執行董事不受聘于本公司,也不能與公司或管理人員有重要的經濟、家庭或其他密切關系;郭強研究了不完全契約與獨立董事作用的本質以及有效性問題,但并未單獨給出其定義,從其行文與分析問題的過程來看,對獨立董事的理解是清晰的,即是指非執行董事。魏杰則從產權的角度定義了獨立董事,認為獨立董事實際上是等于為企業產權增加了一個主體。因為獨立董事雖然不是出資者,但其與出資者具有同樣的投票權,尤其是其具備的獨立人格和對公司投資行為的獨立判斷,所以也就成了公司的一元主體。孫永祥則認為在獨立董事外還應存在一個外部董事,而且認為把這兩者區分開來是重要的。在此,我們傾向于使用獨立董事的概念,作為獨立董事,他們應滿足諸如不是公司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沒有業務的聯系,不是公司高層的親戚,也不是公司的前雇員等條件。總之,這些條件要足夠保證他們在利益與人格上的獨立性,從而也保證了他們在發表意見上的獨立性。
郭強還認為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以及為解決契約的不完備性而建立的傳統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是獨立董事產生的基本原因。契約的不完備性成了簽約各方產生機會主義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理性的經紀人會在履約的過程中,完全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通過侵害其他資本所有者的利益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獨立董事產生的本質作用是企業契約規則的監護人,同時是不完全契約條件下短期合約的裁定人和邊際調整人,不完全獨立是獨立董事作用有效發揮的基本約束條件。具體而言,獨立董事的存在:第一,可在相當的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聲譽,因為獨立董事通常是經濟或者是法律等方面的權威人士,他們通常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在某一領域的影響力,因此決定著公司對他們的聘用,將會提高公司無形資產的價值。第二,正因為獨立董事的權威地位,決定著他們會對董事會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第三,獨立董事引進的最重要考慮是其有效的監督作用,監督作用是源于其在利益與人格上的獨立性。第四,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在董事會這個權力機構中引進了一個制衡系統。權力的相互制衡是任何制度穩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他們應扮演契約履行過程中規則的監護人的角色。
正因為契約是不完備的,所以在履約的過程中就有一個對此契約的修正問題。也正是在這樣的時刻,簽約中的某一方就有可能侵害其他簽約方的利益。獨立董事也正是在這樣的時刻,以大家共同認可又具有權威性的中間人來幫助簽約各方達成合約或者進行決策。同時,獨立董事的參與也可將履約過程利益相關者相互監督的難題,變為簽約各方共同對獨立董事的監督,將一個復雜的監督問題變得簡單,這無疑帶來了監督成本的節約。
就我國的國情而言,引入獨立董事的一個重要方面,則在于期望獨立董事在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以盡可能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尤其在當前,大量的國有企業面臨著改制或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國有資產流失成了一個十分令人頭痛的問題。此時,由獨立董事發揮其獨立的監督作用,無疑對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獨立董事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受制于許多因素:第一,一個什么樣的制度與法律、乃至文化環境。不可否認的是,受制于我國的歷史與文化傳統的影響,特別是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現階段因缺乏商品經濟充分發育的洗禮,社會的主流文化崇尚“關系”、“面子”與“熟人”,由此就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獨立董事如何產生;二是獨立董事如何發揮其獨立的監督作用。前者的存在,造成許多獨立董事的產生來自于朋友的介紹,或者是被聘為獨立董事的當事人本人有很強的社交圈。可見在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獨立董事將如何發揮其監督作用呢?一個可以想象到的事實是:是朋友就要給朋友面子,朋友是董事會中重要人物的朋友,也就是自己的朋友,或者董事會中重要人物本身就是自己的朋友,在這樣的環境中,期望獨立董事以其獨立的人格來發揮其監督作用是難以辦到的,更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獨立董事也成了事實上的內部控制人。第二,信息的不對稱是影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在假設獨立董事有著較強的自治力和較高的綜合素質的情況下,信息的不對稱同樣在兩個方面制約著獨立董事作用的正常發揮:公司的信息與獨立董事掌控的信息之間的不對稱,即公司在此時處于人的地位。第三,獨立董事與其代表的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此時獨立董事處于人的地位,因為其掌控著較充分的信息,所以能否解決好信息的不對稱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第四,由誰來監督獨立董事。人是需要監督的,獨立董事當然也不例外。
三、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
因為獨立董事是人力資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關于人力資本的討論對獨立董事同樣是適用的。當然其中也有一些特殊性問題。
關于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我們可以從數學的角度來定義獨立性。設A與B是任意給出的兩個非空集合,若A與B的交集是空集,則稱A與B相互獨立,即A集合中的變量相對于B集合中的變量,為獨立變量;同樣有B集合中的變量相對于A集合中的變量也獨立。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數學上的定義對獨立董事并不適合。因為在這樣的定義下,違背了我們對人的基本假設,獨立董事此時就是“神”,不再是“人”了。提出獨立董事,主要相對于執行董事而言,是相對的。現在我們要問的是倘若獨立董事在其所服務公司的所得是零,這與經濟學中強調對人力資本的激勵要做到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稱的原則就不一致,不過,這里不是說要給予獨立董事的剩余索取權(當然如果承認獨立董事作為重要的人力資本,對其給予相應的剩余索取權就是合情合理的。詹森等認為給予外部董事較多的股權是一個好的激勵方法),而是說獨立董事作為稀缺資源,從事的是非程序化的復雜勞動,越是復雜的勞動,監督起來越是費力,對于這樣的勞動沒有相應的激勵會產生與人一樣的麻煩。有的學者提出只給獨立董事一點車馬費了事,以保持其獨立性,這在理論上是解釋不通的,在實踐上也不切實際。其中的道理也很簡單,因為任何一個正常的人對自己勞動的價值都會有一個大致的估價,當他認為自己的所得大大小于自己的付出時,一是走人,二是不負責任,偷懶就是其理性的選擇。我們有時存在一種理想主義,對獨立董事也有這種傾向,既要他們努力工作,又期望他們不從公司拿較多的報酬。這種想法的背后,是期望獨立董事有著高尚的道德與人格。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任何時候,道德對人的約束是對制度的一種補充,對更多的人而言,制度更像“手銬”,道德更像“手套”,在需要的時候常會被扔掉。所以持有對獨立董事的理想主義態度對于我們的相關制度設計與安排是有害的。
當我們把獨立董事的激勵與約束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來看待時,實際上就是在考慮公司治理的相關制度的設計問題。在網絡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通過網絡建立一個信息平臺,以此平臺將投資者、公司與獨立董事聯系起來,在該平臺上投資者可以獲得這樣的一些信息:第一,公司的各項重大決策的產生過程,以及獨立董事在此過程中所發表的意見。第二,獨立董事要將自己在每個時期與公司有關的活動在網絡上公布。第三,獨立董事要在此平臺上進行與投資者的交流,要回答投資者及對公司經營感興趣的有關人員就公司生產經營中各項問題的質詢。筆者認為,這種交流不應當是事后的對公眾所提問題的回答,更應當是一種在線的交流,如條件允許,在網上的可視交流效果則會更佳。第四,作為公司來講,必須在此平臺上公布每一個獨立董事的產生背景,推選與最終聘任的過程,責權利的范疇等。由以上四點可以明顯地看出一個內在的假設是期望通過這樣的一個網絡平臺,一來解決信息的不對稱,二來解決對獨立董事的監督問題,再者是解決獨立董事的不作為,避免“花瓶”董事的出現。既然獨立董事要經常在網絡上回答公眾的問題,當其面對著更多人員的質詢時,同時對其就是一種監督。顯然,一個不作為的獨立董事在此時對公眾提出的問題不能做出令人滿意的回答,他們的威信就會降低,飯碗就會因此而丟掉。為防止在公眾面前丟了面子因此而丟了飯碗,獨立董事在自己的工作中就會多投入精力。
對獨立董事來說,微薄的報酬不能保證其獨立性,過多的報酬也會影響其獨立性,這個界限的確定是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獨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應是一種制度的創新,但若處理不當,完全可能會產生有悖初衷的后果。就我國當前的現實來看,獨立董事的選聘、報酬支付等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要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數量,國際經合組織(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中專門列項比較了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成員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國是62%,英國是34%,法國是29%;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5月3013對外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文件中規定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有1/3以上為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從現行《公司法》來看,并未有相關獨立董事的規定。比較而言,法律的約束力比行政法規的約束力要強得多,因此我國面臨著一個對現行的相關法律進行盡快修訂的任務。當然,我們也應看到西方的公司治理也不是因引入獨立董事而變得完美無缺,否則就不會有安然、世通公司等一些著名跨國公司的舞弊丑聞了。所以,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人們不斷地探索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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