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發展政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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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發展政策研究論文

一、我國農村金融面臨的困境分析

1.農村金融組織難以滿足三農要求?

近年來,出于自身經濟效益的考慮,國有商業銀行更加注重集約化經營,縣域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機構大量撤并。另一方面,隨著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一些鄉鎮實施撤并,設在這些鄉鎮的信用社及農業銀行營業所也發生同方向變動,從而使有限的金融機構難以滿足農村多元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而且,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過分強調風險防范,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嚴重挫傷了信貸員的放貸積極性。他們為減輕責任追究,實行嚴格審批程序和審批條件,人為設置貸款障礙,拉長信貸決策鏈條,制約了三農對資金的要求。

2.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定位不明確,缺乏分工協作?

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雖然比較健全,但服務面窄,其職能還遠遠沒有充分發揮出來,農村金融服務領域仍有許多盲點。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逐步退出了農村服務領域,政策性金融機構僅僅圍繞糧棉油收購做文章,沒有體現出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農業發展中的導向作用,也沒有體現出政府對弱勢產業的重視,農業基礎性設施建設少有金融機構問津,弱勢群體特別是貧困人口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支持。以支持三農為己任的農村信用社因歷史包袱沉重,甚至相當一部分社已資不抵債,加之結算手段落后,吸儲能力不足,很難真正發揮好為三農服務的主力軍作用。

3.農村金融組織產權不清,內部治理結構殘缺不全

農村信用社的內部治理結構粗糙,“社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理事會”形同虛設,經理人控制現象嚴重,三會成員也主要由農信社主任與上級部門任命,或由他們提名,再經過社員代表大會選舉這一程序。而農業銀行雖為國有獨資產權模式,但所有者缺位問題嚴重,缺乏真正對國有資產負責的持股主體,并且單一產權制下的法人治理結構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政府過多干預,責權利不明,董事會、監事會難以發揮作用,同樣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

4.農村金融組織缺乏良好的經營環境

農村經濟落后,再加上經常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許多地區農民生活貧困,鄉鎮企業不景氣,破產倒閉現象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組織的正常業務開展。而地方政府為出政績,支持不該支持的行業或企業,當貸款難以收回時,政府甚至鼓勵企業逃廢債務。對于民間金融機構,政府也沒有進行引導、監管,而是不允許其存在,喪失合法地位的民間金融機構只能轉為“地下金融”方式,資金緊張的農民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賴于這種“地下金融”,導致高利貸盛行,一方面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又嚴重擾亂了農村金融秩序。

此外,在推進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農村的金融需求已經突破了“傳統農業”和“自給自足”的局限,農村金融的需求層次也呈現多元化的趨勢,與此相應的對金融機構、金融機制、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的需求顯然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在加入WTO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農村金融服務不能依靠單一主體(信用社)的壟斷供給,農村金融不能被排除在市場主體多元化的進程之外。

二、明確和加強政府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離不開政府的扶持,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但農業生產的高風險、低收益,很難引進商業銀行資金的支持,所以,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從各國的經驗看,農村金融建設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國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一是農業保護政策等軟公共產品。農業是天然的弱質產業,面臨著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因此,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都很重視對農業的保護,制定了許多農業保護政策,如政府補貼、農業保險制度等。二是農業基礎設施方面的公共產品,包括交通運輸、電力設施、水利工程、治理農業污染等。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也是農業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主要是農業生產資料、農民生活需要物資的供應和農產品銷售和服務的各種設施,如貯存技術和設施。三是農業社會化服務方面的公共產品,包括農業信息、中介服務、農業氣象預測預報等。此外,建立完善的農產品市場也是極為重要的。通過完善農產品市場加工、儲藏、保鮮、監測、檢驗等配套設施,建立起信息系統、質量檢測檢驗系統、電子結算系統等,完善農產品市場行情信息網和供求信息網,完善市場信息收集與制度,提高農產品市場設施水平,強化服務功能并消除農產品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加強這些公共產品的建設是從根本上提高農業生產要素生產率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加入WTO之后對農業保護的可行選擇。針對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農業資源匱乏、農戶生產規模較小、農村基礎設施薄弱等特點,我國政府更應把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作為重點。因此,我們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繼續抓好大型水利工程、農村能源、電力、生態環境改善等建設;加強農村通訊、信息、市場、城鎮化建設,構建農業發展的良好平臺;對于可市場化運作的項目,國家應采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投資,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予以優惠。

2006年公布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表示,允許并鼓勵私有資本、外資參股鄉村社區金融機構;文件還對農村金融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十余項重要舉措。這意味著中國農村金融體制將出現重大突破,鑒于此,筆者提出完善農村金融的幾點政策建議。

三、完善農村金融的政策建議

(一)強化政策性金融的支農作用

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國普遍運用的基本符合世貿組織協議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農業發展銀行應該重新定位,真正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國家應整合對農村的資金投入,區分國家必須的財政投入和國家予以補償的財政投入。對農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態環境建設工程、農業的基礎科學研究建設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無償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應列出一部分預算用于補償性財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的彌補,用少量的財政補貼引導社會資金流向農業和農村。農業發展銀行要突破單純依靠央行再貸款支持的路徑,通過發行債券,逐步轉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二)培養和提高農民的信用觀念,完善農戶自身的貸款條件

農戶的信用觀念差是影響農戶貸款取得的重要原因。當然改變農戶信用觀念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金融部門、法律部門、政府部門的共同努力來實現。通過對農產貸款進行商業化管理,逐步培養農戶的信用意識。此外,農業產業風險大、農戶收益水平低,也是限制農戶取得貸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對農業的稅收政策、對外貿易政策、農產品流通體制等多方面進行配套改革,使農民的收入水平相對提高,使農業經營者可以獲得平均利潤,使土地所有者能夠獲得地租收入。

(三)農村信用社的組織形式應多元化

我國農村幅員遼闊,各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只要堅持了為三農服務的方向,農村信用社的組織形式可以因地制宜地多樣化。首先,貧困地區的農信社可暫時轉為政策性銀行,作為農業發展銀行的基層網點,等待時機成熟,再采取合作金融方式;其次,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的廣大農村地區,取消縣鄉兩級法人制,實行縣級統一法人,減少管理層次,劃清責權,提高抗風險能力;再次,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可參照江蘇江陰、常熟、張家港的做法,轉變為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加強信用社的內部管理,主要是解決兩大問題:第一,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資擴股,充實資本金,發揮“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有效職能。重視社員代表大會行使其職權的獨立性;分設理事長與信用社主任,杜絕內部人控制現象;監事會不能流于形式,幫助完善貸款審查、財務審計、管理層及員工行為監察、風險防范等內控制度。第二,加強職工素質建設,重視人才培養,定期開展在崗培訓。干部選拔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且對外廣納賢才,改善內部人才結構。

(四)規范和發展民間金融組織

目前農村正規的金融機構,從組織形式上看,由于政策性銀行在鄉鎮普遍未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又從縣域經濟中大幅度撤退,使農村信用社成了農村金融市場事實上的壟斷者。農村金融市場缺乏適度的競爭,沒有競爭的市場必然是一個沒有活力、低效率的市場,這也是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滯后的又一重要原因。各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存在是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必然需要,強行取締將違背經濟發展規律。因此,應承認這些體制外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使其從地下轉為公開,并為之發展創造條件,由于民間金融組織無國家信用保證,在與正式金融組織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可考慮給予民間金融機構一定的利率浮動權,允許在一定限度內上浮存款利率,吸收資金。同時加強監管,杜絕任何非法集資、高息攬存及高利貸行為,走規范發展道路。此外,放寬市場準入政策,鼓勵支持農民自發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組建中小型農村商業銀行,解決資金緊張問題,增加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主體。

(五)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農業保險是我國農村經濟穩定發展的有效保證,使農民遇到風險時,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產得以迅速恢復??山梃b國外先進經驗,組建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實行低費率、高補貼政策,專門辦理農業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至于自然災害的風險,損失可由國家、集體、農戶三方共同承擔。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證券、信托等各項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加,現有的各家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應根據當地農村實際發展情況,逐步深入農村,設立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提供多樣化的金融工具,豐富農村金融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