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產權多元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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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本質屬性來說,農村信用社首先是合作經濟組織,其次是經營貨幣和信用的合作組織。因此,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分析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
(一)合作經濟原則分析
1.合作制與股份制比較。合作制與股份制是兩種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它們都是在第一次產業革命期間大規模發展起來的,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股份制的典型形態是現代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責任公司;合作制的典型形態是現代合作社,它們雖然都采用了集資入股、股金、股票等一些相同的形式,但有根本的區別:(1)參加的對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會發行股金;合作社參加者一般只是勞動者和勞動者集體參與。(2)經營目的和服務對象不同。合作社經營以為社員服務為根本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它追求的是服務最優化;股份經濟則主要以營利為目的,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3)參加者的動機不同。股份公司股東入股是為了多分配股利以及由股票價格提高而帶來的更多利潤;合作社社員入股不是為了股利,主要是為了利用合作社的集體力量來改善自己的生產和生活條件,維護自己的應得利益。(4)權力體系不同。從嚴格意義來說,合作社要實行“均等”,它堅持以人定權,實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則;股份公司實行一股一票制,大股東可能通過持股來控制和掌握公司的決策權。(5)對經營者的約束機制不同。合作社的經營者是社員代表大會通過選舉擇優產生的,經營不善亦由社員代表大會罷免,這是“用手投票”;而股份公司則是“用腳投票”,因為股份公司的經營者受董事會的直接約束和股東通過股票市場的間接約束。此外,在積累歸屬、分配原則、股票性質等方面都不同(蔣玉珉,2002)。但合作制與股份制也有一定的內在聯系,都體現了商品經濟的自愿原則,都要遵循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都體現管理職能專業化的發展趨勢。
2.合作制與集體所有制比較。合作社與一般集體企業的共性表現在:集體占有生產資料、聯合勞動、按勞分配、人與人之間是平等互助關系。兩者的區別主要有:(1)聯合的內容不同。合作社存在資金與勞動聯合兩方面的內容。無論合作社再生產如何進行,集體積累如何增長,股金在其中總占有一定比例,資金結構中不僅有集體所有成份還有個體所有成份。集體經濟企業是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下的勞動聯合,在集體企業股份化之前沒有股金,無個人所有成份。(2)企業直接經營目的不同。合作社不僅是企業還是群眾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性質,考察合作社的企業效益不僅要看它的盈利狀況,更主要的是看它為社員服務的狀況。一般的集體企業僅僅具有企業性質。(3)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采取“三會制”管理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一般的集體企業沒有三會制。合作社存在自上而下的聯合組織系統,其管理方式和層次都有集體企業不具備的特點。此外還有分配方式的不同。
(二)信用社組織的產權特征
信用社是伴隨合作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是合作經濟的組成部分。信用社在金融領域發揮著重要的獨特作用,是勞動集體及其勞動者的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為了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獲取低成本融資方便,以入股資本聯合為基礎,由出資者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服務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作為合作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信用社也逐步形成了與合作經濟共同的基本特征,這些基本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1)從產權角度看,信用社組織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是以承認合作者個人財產所有權為基礎、以自愿入股投資形式組織起來的。合作者的股權代表個人對財產的最終所有權,不僅是參與合作勞動和經營活動的資格,也是參加權益分配的重要依據。(2)從管理體制看,信用社采取最能體現合作者主體的民主管理體制,按照權責明確的原則,其法人治理結構通常采取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立法、執法和司法職能相互制衡的形式。(3)從經營方式看,信用社組織的業務服務貫徹主要面向合作者優先提供的原則。信用社組織是合作者的利益共同體,合作者的利益并非單純從獲取信用社組織經營活動的最終利潤的形式得到實現,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低于一般市場交易成本的代價獲得各種金融服務的形式得到實現。
二、農村信用社實踐過程中的問題
但是,合作原則正面臨著合作運動實踐的挑戰而趨于異化。主要原因包括:(1)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合作社為對抗大壟斷資本集團,不可避免地產生企業化、集團化趨勢,迫使合作社不惜放棄合作原則以圖生存和發展。(2)合作社為求生存,政治中立性淡化,向執政黨妥協,越來越受到政府控制,成為政府的工具而丟掉了羅虛代爾原則。當前,合作社普遍成為政府指導和干預農村經濟、穩定社會的工具。(3)對合作原則的不同理解或曲解使真假合作社面目難分。從我國來看,新中國成立以后,信用社在農村曾有很大發展,對合作經濟的興盛、對發展農村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出于歷史和認識的問題,信用社運作上存在著三大誤區:
(一)把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相提并論
在合作化運動中,信用社的產權基礎被摧毀,因而合作化運動發生扭曲,演變成集體化運動。此后,隨著公有化的程度不斷拔高,農村信用社的集體性質也被否定,逐步轉變為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從而把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相提并論,混為一談。
(二)信用社的一般信用中介功能和合作中介的基本特征混淆
這一誤區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的信用社實踐中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體制轉換,對金融服務多樣化要求的急劇增長和信用過分集中于國家銀行的矛盾已成為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這為信用社的再度興盛創造了機遇。然而,在解決上述矛盾的實踐中,人們的注意力主要放在解決一般社會信用中介不足上,把信用社的功能定位在發揮對國家銀行功能的“拾遺補缺”上,把信用社的一般信用中介功能和合作中介的基本特征混淆起來了(謝家智等,2000)。1982年,提出要克服農村使用社“官辦”和吃“大鍋飯”的狀況,確定了以恢復“三性”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任務。這些內容既沒有涉及建立農村信用社規范的產權制度,又沒有體現信用社主要面向社員發揮合作中介的特色。因此,以恢復“三性”為主要內容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并沒有走上真正信用合作的發展軌道。幾乎與此同時,在農村地區又開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實踐,而在城市地區廣泛建立起了數千家城市信用社。按照發揮一般社會信用中介的功能定位,這些有著信用社稱謂的組織普遍走上了小商業銀行的發展道路。信用社的業務特點和基本特征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信用社組織是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信用社組織經營的是一種不同于普通商品和勞務的特殊商品,即體現為金融商品和服務的信用中介。這個業務特點使信用社同其他合作經濟相區別,又與屬于不同生產方式的金融組織相一致。信用社的基本特征應始終貫徹合作成員的現實主體原則,合作成員以合作為紐帶,在社區范圍內以自我服務為基礎,將所有者和勞動經營者最大限度地結合起來。信用社的這個基本特征使它區別于股份制或集體金融。當然,信用社在其歷史發展中,隨著實力的增強也出現了面向社會非合作成員提供融資服務的趨勢,但這種趨勢是在合作成員融資需求得到優先滿足前提下出現的,股份制或集體金融不存在這個體制前提。
(三)農村信用社改革中行政化、機關化問題突出
綜觀農村信用社50多年來的歷次改革,每次都是初衷良好,但始終脫不了外力主導、行政推動的慣性,缺乏堅實的群眾基礎,最終都是虎頭蛇尾,甚至重回老路。
農村信用社不規范的發展歷史,在產權機制上累積了不少癥結。農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屬于集體(社員)所有,但其產權制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其一,從內部看,雖然按照規范的合作制原則要求,廣大農戶入股成為社員后,通過民主選舉建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民主選舉信用社主任,由“三會”負責管理農村信用社,但農村信用社在長期的曲折發展過程中,產權結構已相當模糊,“三會”組織有的沒有建立,有的雖然建立但形同虛設,社員民主管理流于形式,這就為“內部人控制”創造了條件。其二,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在國家控制下,直接受農業銀行的領導。行社脫離后,盡管決定其業務管理由縣級聯社監管,金融監管由人民銀行監管,但實際上,當前省、市建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辦公室已實質性地代替了聯社的管理職能。這就從體制上否定了農村信用社集體所有制的性質,也決定了其產權制度及其依附的法律關系是矛盾的。其三,從外部看,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形成了政府主導型的金融模式,農村信用社同時受到中央銀行、各級政府的領導。總之,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清晰,產權關系扭曲,并沒有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同時,所有者處于缺位狀態,這就為內部人控制并獲取私利提供了機會和條件。
三、農村信用社產權多元化創新
從組織的產權特征來看,財富約束和企業家才能約束導致了所有權和控制權的普遍分離,兩權分離后存在委托問題使得公司的績效無法達到最優。因此,產權結構和以此為基礎的治理結構對農村信用社效率具有重要影響。
(一)產權結構、公司治理與農村信用社效率
結合產權集中的程度和產權主體的身份可以將產權結構分為經理人控股、員工控股、私人控股、機構控股、政府控股、外資控股和分散型等7種產權結構(謝朝華等,2005)。從世界范圍來看,盡管有不少分散型企業,但產權集中結構成為一種趨勢。適度集中型產權結構是指股權較為集中、但存在若干個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東、相對控股股東地位容易動搖的產權結構。在這種產權結構下,其他大股東有動力和能力發現公司現有治理結構和經理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旦爭取到其他股東的支持便容易形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替換經理人”的內在力量,這樣就形成了一種動態的、持續的、來自大股東的“糾錯”機制,公司治理在不斷的糾錯過程中不斷走向完善。這種結構既避免了高度集中型結構的“一言堂”,又避免了高度分散性結構的“內部人控制”,如果通過網絡投票等措施降低小股東的決策參與成本,該種結構的優勢還會更加突出。市場經濟要求合作經濟的產權必須是純經濟性質、界區明確且有一定的社會分工。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條件下所有者如何保證經營者為所有者福利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關鍵在于控制和減少委托環節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產權結構通過產權主體對各自利益的關心和各自信息優勢的利用而形成一種共贏的競爭生均衡,并確定一定的公司治理框架(徐障勇等,2004)。從現實來看,農村信用社實現多元化產權結構似乎是唯一的選擇。至于多元化產權結構的集中程度如何選擇,我們認為適度集中型產權結構(股權較為集中,但存在若干個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東)比較適宜。
(二)農村信用社產權多元化的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應堅持兩條道路:一是將多數農村信用社改造為商業銀行;二是按照合作原則將小部分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組織。在當前形勢下,探索以合作制為原則的適當的產權組織形式是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整個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的重要方面。從產權形式看,農村信用社的本質特征要求其產權形式只有一種,即合作制。鑒于目前農村信用社發展過程中客觀存在的商業化經營趨勢,農村信用社應順其自然地按現代公司的模式實行股份制經濟運行。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初期,生產力相對落后,尤其是農村經濟基礎薄弱,客觀上存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層次性。因此,對于符合合作制地區經濟背景條件的地區堅持按合作制原則進行改造,即農村信用社就是要堅持其合作性,嚴格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規范。這種方式是以作為支持城鄉中小經濟實體的發展而存在的,以能促進當地金融市場的發展為前提的。與此同時,農村信用社應走股份合作制的道路,既堅持合作制原則又按股份制要求運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及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存在的。在確立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形式后,必須規范其內部股權設置。重構股權結構的核心環節就是原有股的清理和擴招新股。首先,應進行清產核資,并對原有社員進行重新登記以確認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其次,在清產核資基礎上適當增資擴股,將有資金互助需求的各種經濟成分均作為吸納入股的對象。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各種新的經濟形式不斷產生,農村信用社應改變目前較為單一的股權設置辦法,建立靈活的股權配置機制。在股權結構上堅持以廣大農戶、個體工商戶及小型企業為主的原則,切忌保留大部分的集體股、地方政府股,以免出現產權缺位或無人真正的產權不清等問題,通過規范的股權設置達到消除行政色彩濃厚、調動社員管理和關心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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