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模式論文
時間:2022-01-11 1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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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理論的形成
傳統理論認為,由于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從而誘發使用者的不付費動機,成為免費搭車者。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由政府通過不同于市場機制的需求偏好顯示和強制性融資進行供給。一個多世紀以來,很多經濟學家都以燈塔為例論證公共產品政府壟斷供給的必然性。但是,隨著公共產品理論的發展,一些經濟學家提出,政府供給并不意味著政府親力親為。政府可以通過建立企業,直接組織生產,也可以由其委托私人部門來生產,然后由政府統一購買后再向公眾提供。
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福利國家危機的出現,公共產品供給的政府一元主體理論在現實經濟生活越來越受到質疑。一些主張經濟自由的經濟學家紛紛開始懷疑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唯一供給者的合理性。戈爾丁、布魯貝克爾、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或從理論或從經驗方面論證了政府之外公共產品私人市場和非營利部門供給的可能性。公共產品的私人供給對政府的治理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它意味著政府并不是公共產品的惟一供給者,在政府之外還存在其他成功的公共產品的供給形式。這意味著隨著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自組織力量的發展,政府作為公共領域壟斷者的單中心治理模式已經發生改變,公共領域的治理已出現了某種多中心傾向。這種多中心治理體制否認了政府作為單中心治理者的合理性,也在事實上反駁了公共產品只能由政府壟斷的經濟學觀點,印證了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理論的正當性。
在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探索中,不少學者提出了借鑒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強調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主體地位,在農村公共產品中實施多元化供給模式,即在供給主體、資金來源和供給方式上實現多主體、多渠道和多方式共存的供給模式,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居水木(2005)通過對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主體的比較以及結合不同類型農村公共物品的產權形式,提出了三種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模式:國有公營模式、國有私營模式和私有私營模式。丁謙(2006)認為,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三種供給模式中,市場供給主體(私人營利部門)是資源配置的第一層次,政府供給主體是第二層次,自愿供給主體(非營利部門及個人)是第三層次。強調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起政府、市場和自愿供給優勢互補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制度框架。王波(2005)認為,消除城鄉公共產品建設和供給上存在的差距。必須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的體制格局,將農村公共事業建設列入公共財政范圍,真正建立起城鄉一體化公共產品供給體系,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畢紅霞(2006)提出首先要建立農村公共品的需求表達機制,使最大范圍的農民需求能夠得以體現。建立城鄉統一的成本分攤機制,針對不同類型的農村公共品的不同性質、籌資的不同來源及其供給后的產權歸屬不同,設計出財政供給型、市場供給型、混合供給型以及俱樂部供給等不同的供給模式?;\統地提出多元供給主體下的多元供給模式,過于抽象,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建立起城鄉一體化公共產品供給體系和城鄉統一的成本分攤機制,過于理想,在現階段不具現實性。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的差異性和農村公共產品種類的多樣性,有必要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模式進行創新。
三、民營BOT模式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應用
(一)BOT模式應用在國外的經驗及特點
BOT模式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經過多年的實踐,BOT方式在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作為基礎設施私有化的有效方法已得到了成功的應用。1984年以后,在發展中國家受到重視。菲律賓從1991年起僅用三年時間推行BOT項目,就解決了長期困擾國家的電力補缺問題。
發達國家的BOT模式以國內融資方式為主,徹底回避了政府風險和匯率風險;加上市場機制作用和經濟法規比較健全,項目風險具有較強的可預測性和長期穩定性。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采用BOT則主要注重于吸引外資,BOT模式得以成功應用的關鍵是成熟的市場機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民營BOT模式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優勢分析
我國政府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等公共物品投入嚴重不足。由于投資回報率農村明顯低于城市,而投資風險遠遠高于城市,所以,國際資本還不可能進入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但我國近年來民間資本迅速膨脹,在東部發達省市表現更為突出,一批實力雄厚的民營機構從發展規模、經濟效果和企業素質方面已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具備了向新的領域投資發展的可能性。特別是民營BOT融資方式在我國城市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已有成功經驗。與外資相比較,民間資本參與BOT項目的優勢在于:一是沒有文化差異,了解國情,熟悉國內辦事程序;二是熟悉國內有關法律,可以避免諸如外匯管制、主權利益等棘手問題;三是不存在匯率風險和政治風險;四是有相當的資金實力,現實的可利用的融資方式較多;五是有極強烈的投資意愿和投資沖動,能受政府調控。
(三)民營BOT模式運用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第一,有效保障投資方權利。發達國家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高度透明的政府政策,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體系,為BOT模式的發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澳大利亞政府有專門的BOT項目管理法,所有項目的管理都是依據目前已經形成的法律進行的。韓國頒布了更為完備的《基礎設施私人投資法》。美國是BOT項目較多的國家之一,它將BOT方式的規定放在公共契約法的政府采購制度中。我國目前開展BOT項目試點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個行政規章,目前急需制訂一部關于BOT的全國性專項立法,詳細界定BOT投資的法律性質,規定BOT項目的審批、準入、運作、政府保證、經營期限以及對BOT的征收、國有化和補償問題作出規定,明確規定民營BOT的法律地位。
第二,合理分擔投資農村公共產品存在的風險。BOT項目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決定了它的商業風險性,無論是外商投資者還是民營投資者在決策參與時,都會有所顧慮,政府的扶植、必要擔保是不可缺少的。根據國際BOT模式投融資變異模式通行的做法,這些風險應當通過一定的措施來分解,政府和投資方需共同和各自承擔一定的風險。政府通常通過承諾和文件來承擔風險,同時要明確告知投資方的風險以及分解這些風險的途徑和方法。風險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根據BOT模式的風險類型,分別由政府、投資擔保機構和投資方投資方分別承擔,部分風險可以由政府部門和投資方協議共同承擔。民營資本投資農村公共產品在我國是一種新興模式,更需要政府的各種擔保。發達國家的BOT應用既保證了公眾對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又保護了私人資本的投資利益,其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第三,積極引導民營BOT模式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推廣運用。首先,應當將擬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按照投資周期長短,投資額大小、是否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進行分類,對一些民營企業有能力承擔的中小型建設項目可以交付給民間私人投資建設。其次,政府應當給予民營BOT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為配合實施新農村建設,可出臺一些向農村地區傾斜的優惠政策。因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周期長的特點,為鼓勵民營資本投資BOT項目,不僅需要傾斜的優惠政策,更需要這種傾斜政策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以滿足投資者追求效益和安全的要求,讓投資風險降到最低。
四、結語
對于某些必需的農村公共產品的消費反映了一個社會的公平與公正,所以,作為農村社會公眾和農村公共利益的代表的政府應該對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所必需的公共產品進行公平分配,這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最基本內涵。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自然而然地成了實現農村公共利益保障者,因此,以政府為主體進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是應該堅持的第一選擇。但是政府所供給的公共產品只能提供一種基本的公共產品平臺,滿足社會全體成員或大多數成員的最基本的公共需求。由于公共產品的公共性因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條件、需求彈性、規模經濟等因素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公共產品的范圍也在不斷變化,加上不同地區人們對農村公共產品的差異性需求,使政府無法提供一些“超額”的和差異化的公共產品,因而只能通過“直接付費”方式,即市場交易方式來得到滿足,這就為營利性組織(企業)通過市場供給這類公共產品提供了現實可能性。例如,現在很多鄉鎮(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出現了私立中學,甚至是私立小學。由于私立學校競爭和贏利觀念的存在,使他們有了搞好教育質量的內在動力,而這正好迎合了這些農民的愿望。微觀經濟理論如實驗經濟學、博弈論和組織理論的發展,使人們發現在公共產品的很多領域,私人或私人間的合作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其中民營BOT就是一種很好的模式。
論文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民營BOT模式創新
論文摘要:公共領域治理中出現的多中心治理體制否認了政府作為單中心治理者的合理性,印證了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理論的正當性。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上實現多主體、多渠道和多方式共存的供給模式是解決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短缺的有效途徑。通過對BOT模式的特征和民營BOT模式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優勢分析表明:完善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狀況的關鍵在于加強相關制度設計,充分發揮民營BOT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強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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