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風險調控

時間:2022-11-16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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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風險調控

一、農村市場介紹

農村潛伏著巨大的信貸需求,而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市場的撤離造成了農村金融資源的嚴重短缺,新型農村小型合作金融組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和農村地區金融資源供需不平衡的狀況,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在這些小型合作金融組織中,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簡稱“互助社”)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近年來,在我國吉林、山東、河北、河南、四川、安徽等省出現了許多互助社。這些組織以成員入股集合資金,為生產生活中需要資金的組織內部成員(農民)提供一定的金融支持,在促進農民擴大再生產、增加收入、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首先,互助社彌補了農村資金需求缺口。近年來,農村資金外流現象日益明顯,金融機構“去農化”傾向趨重,導致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日漸突出,尤其是加劇了小額農業信貸資金需求缺口,極大制約了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農民資金互助社針對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薄弱環節,引導入社農戶自愿把零散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互助資金,為加大對小額農業信貸產品供給提供了保證,較好地發揮了“拾遺補缺”的作用。其次,互助社一定程度滿足了農民創業資金的需求。由于農民資金互助社孕育于農村,扎根服務于本鄉本土,因此,互助社的人員能夠深入到村組、農戶、田頭,及時為有需求的農戶分期分批辦理小額借款,使其在發展生產時能方便快捷地借到錢、辦成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增收創業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再次,互助社有效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農民資金互助社作為小型金融組織,在向農民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比大型金融組織更具優勢,是現有農村信貸市場的必要補充,是商業信貸市場之外的一種“微型融資”新途徑,已逐步成為推動擴大“農村資金洼地”的有效載體。農民資金互助社的產生和發展,打破了農村信用社“一家獨大”的農村金融格局,成功實現了與傳統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錯位發展。最后,互助社進一步遏制了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勢頭。隨著近年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農村的民間資本規模不斷壯大,不規范的民間借貸交易勢頭日盛。而農民資金互助社的產生,使農戶有了交易成本較低的融資渠道。農民資金互助社客觀上為民間資本提供了一條由“地下”轉入“地上”的合規平臺,從而有效遏制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擠壓了民間高利貸的生存空間,引導民間金融資源的合理、有序配置。

但互助社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許多問題。第一是融資困難,互助社成了無源之水。《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一條指出:農村資金互助社主要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和向其他銀行機構借款作為資金來源。在這三種資金來源中,因為受農村經濟發展及農民人均收入水平較低等條件限制,社員本身是需要資金的群體,沒多少存款。而“暫行規定”又限制了吸納互助社員的范圍,所以吸收社員存款難度比較大。社會捐贈是偶發性的,不能作為融資的主要來源。第二,監管專項法律缺失,互助社沒有合法的“身份證”。雖然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但由于長期缺乏一部關于資金互助社的法律法規,互助社的合法身份受到質疑。由于“身份證”頒發部門不統一,沒有一家資金互助社能得到監管部門的指導和認同。最后是互助社自身的問題,由于互助社由村民入股組成,其管理者從股東中產生,他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對金融知識知之甚少,并不具備成熟全面的金融知識和管理經驗。加之沒有合適的制度約束,造成有章不循、合作性不強及內部人控制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增加了互助社的運行風險。本文著重分析了互助社面臨的主要風險,并提出了風險防范的措施。

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概述

1.概念

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具有類似或關聯生產的農民共同發起、擁有和管理,為了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或經濟利益,按照資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的互助組織。

2004年7月吉林梨樹縣閆家村出現了一種與農村經濟合作社共生的、新型的資金互助組織,標志著這類組織在中國農村地區的正式誕生。2005年,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共同在全國部分省(區)開展了“貧困村村級互助資金試點”工作,旨在通過搭建農戶自主參與的組織平臺,為貧困農戶提供更直接的金融服務,既探索和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的新機制,又推動農村內部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金融的新發展。2006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強調要“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2006年6月,國務院扶貧辦與財政部在全國確定14個省的28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進行“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7年進一步出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等,確定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農村地區開展試點。

具有合作性質的互助社有其產生發展的社會經濟基礎和根源:城鄉差距是其社會根源,互助社歸根到底就是希望把農民聯合起來,以組織的形式謀求農民的自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其體制根源,互助社的產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農業、農民的弱勢地位導致其金融服務無法在市場競爭中得到有效滿足;社會均衡是其制度根源,互助社中財政扶貧資金的注入正體現了國家對解決“三農”問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視;比較優勢是其市場根源,互助社具有信息成本低、管理層次少、運營成本低等比較優勢。

對互助社的類型劃分,從監管角度可以分為正規和非正規金融組織兩類;從是否依賴于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角度可以分為內生于或不依賴于專業合作組織的資金互助社;根據管理方式不同可以劃分為基地(公司)管理模式和村委會管理模式兩種;從推動力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政府主導型、自發引導型及融合共生型等。

2.特點

當前互助社的主要特點有:

(1)運作模式較規范

互助社均經當地農工辦批準及民政部門登記注冊,都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牌匾,運作模式參照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設有獨立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核算軟件,憑證印制和格式都基本一樣。在合作區域上,以鎮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為主,堅持區域性、內部性。互助資金的吸納與投放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只在區域范圍內和社員內部進行,不對區域以外、社員以外人員辦理業務。

(2)資金來源較零散

農民資金互助社多以發起人原始出資、社員入股資金和存入互助金為資金來源,其中發起人股金與一般社員股金統稱“社員基礎股”,其余皆為“互助金”。資金互助社所吸納的互助金普遍額度較小,且較為零星、分散。

(3)風險控制較粗放

農民資金互助社基本能夠按照辦社《章程》、宗旨和辦社原則進行運作,禁止跨地區投放、大額投放、高息投放,切實規范自身健康發展。在互助金投放風險控制方面,一般采取擔保方式,堅持短期小額分散投放,每戶借款額度控制在1000-20000元,期限一般在3—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

(4)人員結構較單一

互助社的工作人員都是當地常住人口,職業均為農民,大多是原信用社代辦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當地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士,其中尤以農經人員為主要力量。

三、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面臨的主要風險

1.風險的定義與特點

風險是金融體系和金融活動的基本屬性之一,是金融實務和金融理論的核心概念,也是一個非常寬泛常用的詞語。到目前為止,對風險的定義和解釋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1)風險是結果的不確定性;

(2)風險是損失發生的可能性;

(3)風險是實際結果與預期的偏離度;

(4)風險是導致損失的變化;

(5)風險是受損失或傷害的危險。

本文認為風險具有下面四個基本特點:

(1)風險是對事物發展未來狀態的看法,時間是形成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基本因素之一。

(2)風險產生的根源在于事物發展未來狀態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也是形成風險的基本因素之一。

(3)風險和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主體對相關信息的掌握,信息是影響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

(4)風險使得事物發展的未來狀態必然包含不利狀態的成分,如損失或低于期望值的回報,損失也風險的基本因素之一。

2.風險包含的內容

以上對風險的定義和解釋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風險包含的內容,這些解釋主要涉及到不確定性、損失、可能性、偏離度和危險等概念,下面通過對風險與這些概念的關系來進一步了解風險的內容[13-14]。不確定性與風險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