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律合作機制研究
時間:2022-01-09 09: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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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方面司法方面,在現行司法體制下由于受當地政府制約,各級法院在人事、財政上難以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審判中,一些地方法院為維護地方局部利益,或受到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在立案、審理、上訴、再審、執行等環節給非本地區的當事人設置重重障礙,違法審判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司法地方保護主義不僅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聲譽,更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不利于形成健康規范的社會經濟秩序,阻礙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同地區的法院在法律理念與適用上存在差異,同時審判水平也有較大起伏,同一性質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審理時常會得到不同結果,破壞了區域的法治環境。
(二)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東北振興戰略實施以來,東北區域執法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不斷提升,執法合作意識不斷增強,執法環境得到了進一步改善,但是在整體上,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依法行政方面同其他發達省區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一直以來部門分權、級別管轄、屬地管轄是各地開展行政執法時遵循的普遍原則,但這些原則在發揮一定積極作用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執法部門之間講分工多、講合作少、執法效率不高等現象的發生。各地在政務環境建設上尚缺乏廣泛合作,沒有形成統一的執法標準,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還存在信用缺失、政策朝令夕改、審批手續復雜、辦事效率低、服務質量差等問題,很難建立起長效的執法合作機制。
二、完善東北區域法律合作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東北區域立法合作機制首先,組織研討制定區域法律法規。通過區域立法的方式,在法律層面明確區域內各級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使各級政府做出的區域發展的綜合規劃與政策措施有法可依,促使區域內各級政府角色的轉變,從而加強對區域經濟服務的職能。其次,建立完善區域立法專門委員會機制,設立長期、穩定、權威的組織機構,由區域各參與方選派專門的工作人員,形成穩定的工作制度,負責區域立法活動的組織協調、決策制定與監督執行。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層面的立法信息交流機制,節約區域立法資源,避免區域立法沖突。最后,建立完善立法跟蹤評價機制與考核立法協調工作機制。為了保證區域立法的約束力與執行力得以有效實現,沖突協調結論或裁決結果做出后應建立相應的檢查機制,對執行情況予以督促與監督,對拒不執行協調結論或裁決結果的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裁決。充分發揮法學專家隊伍在區域立法過程中的作用,提高東北區域立法的質量與實效性。
(二)進一步加強東北區域司法合作機制首先,統一區域司法裁判標準,實現區域同案同判。要建立區域法院間的定期交流機制與審判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共同探討審判實踐中的新類型案件、疑難案件以及共性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對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以及關聯性案件的分析與運用,積極研究制定規范性意見,促進區域司法裁判標準與裁判尺度的統一,提高各合作法院的審判質量與水平。其次,加大區域司法合作力度,建立區域司法聯動機制。東北各級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司法協作,減少管轄權沖突與平行訴訟,在司法文書送達、案件調查取證、證據保全、案件執行以及區域法律服務等方面為對方法院及時辦結案件提供幫助與便利,并在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普法宣傳、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勞教工作、隊伍建設等方面深入擴展區域司法合作領域,形成多層次、多內容的長期、穩定的區域司法聯動機制。最后,保障區域司法執行效果,建立區域司法監督機制。為使區域司法合作切實收到預期效果,要建立區域司法監督長效機制,成立專門的區域司法監督機構,對各合作方法院及其所屬部門的合作事項的執行效果進行調查跟蹤,對不協助、不配合或態度消極的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督促辦理、整改,共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三)進一步健全東北區域執法合作機制首先,推進區域執法合作的制度化進程。要抓緊制定東北區域執法合作的規范性文件,強化執法銜接,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罰種類和處罰標準應當保持一致,同時規范裁量權,統一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文書格式,使得區域內各地方在執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尺度、標準與處理方式盡可能保持一致,以營造統一的區域執法環境,使區域執法合作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其次,提升區域執法合作的認識與能力水平。要健全執法合作的交流、調研與培訓機制,增強區域內各方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合作意識。在各領導班子、對口部門之間建立互相考察機制,加強日常工作聯絡,定期交流有關文件、資料,及時互通信息、交流情況,促進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與綜合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最后,完善區域執法監督合作機制。要將區域執法監督合作納入到各執法機關的職責范圍中,加強對各級執法部門合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克服地方保護等因素的消極影響,集中執法監督合作力量,明確執法監督合作的職責和義務,由專門的區域合作組織定期開展執法專項檢查,將各相關部門執法合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執法評議考核、行風評議范圍內,推動執法部門合作責任制有序運行,確保執法合作的實際效果,不斷提升區域合作效能,推進執法監督合作向更廣的范圍、更寬的領域、更深的層次拓展。
作者:劉星顯單位: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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