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綜述
時間:2022-09-17 1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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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審計目標的實現,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但因種種原因,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將著重分析在國有企業內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提出措施建議。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問題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方面,對推動單位的領導人員管理監督、反腐倡廉落實、內部管理提升等方面的作用仍舊不夠,很大程度降低了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具體問題表現如下。(一)審計結果沒有成為被審計領導人員和領導班子成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人力資源部門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部門,但是對于審計結果的運用多限于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領導人員檔案,并未進行直接利用。(二)追責問責不到位。對于出現重大審計問題、審計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沒有及時追責問責,沒有發揮震懾、警醒作用。(三)審計問題整改不徹底,履審履犯。審計整改工作主要靠審計部門推動,推一推、動一動,被審計單位沒有將審計整改作為管理提升的契機,問題屢審屢犯。
二、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分析
(一)認識不到位,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思想基礎。國有企業內部尤其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的認識仍存在偏差,沒有將審計工作看作是企業暴露問題、進行管理提升的有利契機。一方面普遍將審計放在單位的對立面,被動接受審計,沒有形成以開放的心態迎接審計、利用審計促進企業管理提升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被動進行審計問題整改,整改工作就事論事,未能深入挖掘問題背后的內部控制缺陷并系統整改,造成審計問題屢審屢犯。(二)機制不健全,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暢通渠道。國有企業一般未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審計結果未能得到充分運用,大幅降低了審計工作效果。一是沒有建立“先審后任”的工作機制,領導人員已離任,并到新的領導崗位任職后,審計部門才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對被審計領導人員任免沒有影響或影響很小;二是人力資源部門對領導人員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有一套完整的體系,沒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評價體系中,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領導人員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也沒有影響;三是審計部門有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案件線索的職責,但沒有明確移交的標準和流程,同時,國有企業內部紀檢監察部門對案件線索的核查手段與內部審計基本相同,對于問題線索亦難以查證,實際該機制運行不順暢,作用發揮有限。(三)審計報告質量不高,缺乏審計結果運用的堅實基礎。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主要成果,一個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結果運用的前提和基礎,只有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才有進行審計結果運用的價值。目前,審計報告的質量不高是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審計人員自身能力素質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內外部專家團隊等資源保障尚不能對內部審計形成有效支撐,內部審計識別問題的準確性和深度不夠;二是內部審計的局限性影響了審計質量,內部審計的范圍主要局限于被審計單位內部,缺乏外部取證的權力和手段,很多審計疑點,尤其是違規違紀問題難以查證,其結果難以被紀檢監察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用于追責問責或考核獎懲;三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審計評價一直是經濟責任工作的難點、痛點,審計評價結果是人力資源部門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但是目前的審計評價仍以定性評價為主,“千人一面”,缺乏科學統一的評價標準,難以形成客觀公正、準確權威的評價結論,制約了審計評價結果在領導人員管理方面的運用。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措施建議
針對上述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應對措施:(一)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重要性的認識。現代內部審計已經成為企業促進和完善內部管理、提升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并不僅限于審計本身,而是通過審計對領導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健康體檢”,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及時警示、促進整改。而運用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單位內部應提高認識,最大限度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率,讓相關部門都能共享審計結果,促進單位健康發展。(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提升審計結果可利用程度。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決定了審計結果可能被運用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審計報告質量,一要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審計隊伍建設,這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基本保證。要通過擇優引進、強化培訓等各種方式建設一支作風過硬、結構合理的高素質內審隊伍,在人員結構方面要合理配備專業人員,同時加強審計人員的多崗位交流,提高審計人員對單位業務的熟悉程度。二要加強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注重引入現代審計技術和方法,加強審計項目過程管理;保證審計項目資源合理配置,根據審計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專業背景選擇合適的技術和管理專家,彌補審計隊伍的專業缺陷。三要建立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合理設置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必要時企業需要組織由人力資源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共同參加的評價小組,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合理界定責任范圍。(三)審計結果在領導人員管理方面的運用建議。根據兩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相關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報告,對審計結果反映的被審計領導及有關人員應當問責的問題或線索,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單位的規章制度對被審計領導及有關人員及時啟動問責和責任追究程序,并依法依規做出組織處理。人力資源部門要建立離任領導人員“先審后任”的選人用人機制,杜絕“帶病提拔”現象,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人力資源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人員任用的重要參考指標,例如,對于評價結果為“全面履行經濟責任”的領導人員優先提拔,對于評價結果為“較好履行經濟責任”的領導人員可以提拔,對于評價結果為“一般履行經濟責任”的領導人員不得提拔,對于評價結果為“未能履行經濟責任”的領導人員考慮行政降職。(四)審計結果在紀檢監察方面的運用建議。建立審計問題移交的管理機制,審計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于受理的案件線索,按照職權和程序進行調查后,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對被審計領導及有關人員及時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并依法依規做出嚴肅處理,達到處理一個、教育一批、影響一片的效果,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審計部門。(五)審計結果在管理提升方面的運用建議。《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提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國有企業應深入研究切實可行的具體落實措施;企業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跟蹤檢查的管理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杜絕屢審屢犯現象的發生;同時,審計部門應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管理,確保審計結果在被審計單位“落地生根開花”。
參考文獻:
[1]: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務與案例[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18.
[2]:王冬蓮.:淺談企業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制約因素及對策[J].:會計師,2018(6:).
作者:王麗春 華 單位: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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