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任審計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31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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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任審計問題研究論文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尤其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流失、貪污腐敗現象嚴重,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個有效的經濟監督機制。經濟責任審計,是特指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它是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應運而生的一種審計類型。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經濟責任審計愈加重要,中央領導部門也給予了高度重視。2000年10月,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同志還專門主持召開了關于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的工作研討會,將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國家反腐倡廉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到國家反腐倡廉與政權建設的高度來認識,無疑是十分深刻和應當引起人們深思的。本文主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理論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今后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研究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的實踐

我國自1982年《憲法》確定實行審計監督制度以來,審計理論研究和審計實踐活動不斷得到深化和豐富,經濟責任審計的出現是全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監督的客觀需要。

1986年9月,為適應我國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該條例規定:“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干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據此,審計署于同年12月下發了《審計署關于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方法。各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了這項工作。

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隨著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更加重視對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審計。經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沈陽市于1994年11月頒布了《沈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1995年初,外經貿部制定頒發了《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又提出了“一年一小審,屆中一中審,離任一大審”的三步審計方法,把經理任職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時的一次性審計評價改為經常性的審計監督;把任期終結的事后審計,變為預防性、控制性和總結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的審計,從而在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考核,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隨著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已不僅僅局限于對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從1995年開始,山東省菏澤地區在全地區黨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普遍實行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兌現獎懲、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納入干部監督管理軌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引起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視。此外,近年來浙江、云南等省在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也作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經驗。為了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在其的《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將組織對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審計署的一項新增職能,明確規定下來。1999年5月24日,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職能有過精辟的論斷:“……要把加強管理和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加強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審計和監督,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做假賬、違反財經紀律、營私舞弊、揮霍浪費等行為”、“……健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凡是由于違法違規等人為因素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并不得繼續擔任和異地擔任領導職務”,這一論斷為我們大刀闊斧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之不同

1.審計的目的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客觀、公正地評價這些負責人在管理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為主管部門使用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旨在加強干部管理。其它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審查,促使被審計單位維護國家的財經法紀,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審計的目標不同。(1)其它審計的審計目標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

①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收支方面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

②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賬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