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責思考論文

時間:2022-03-31 03:17:00

導語:審計職責思考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審計職責思考論文

[摘要]我國目前國家審計職責,是在計劃經濟的體制下確立的,審計的覆蓋面較寬,而審計的力量有限。因此,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以及作為一種權力制衡的手段,必須對國家審計的職責加以完善,把監督公共財政、檢查公共賬目作為最基本職責,弱化對國有企業的具體審計,合理組織經濟責任審計,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關鍵詞]國家審計;審計職責;完善

審計的職責主要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審計職責是通過法律、行政授權或締結契約等方式確定的。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時,審計的職責也應隨時進行調整。我國的國家審計工作是在國家憲法的明確規定下開展起來的。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企業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要對上述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從我國國家審計工作20年的開展情況來看,主要以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為目標,這在我國審計力量不足、法治環境不完善、轉軌經濟情況復雜等大環境下,適應了環境的要求和時代的需要,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但是,我國近幾年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與最初設立國家審計機關時有了很大的變化,權力制約機制的建立與加強、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依法治國的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等,都要求國家審計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根據變化了的情況和我國的實際,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以充分發揮國家審計的作用。本文擬根據我國目前國家審計環境的現狀,借鑒其他國家審計發展的經驗,就如何調整國家審計工作的思路提出一些初步的設想,以期使審計工作在執行法定職責的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為將來國家審計體制的改革積累經驗。

一、完善審計職責的現實原因

(一)黨中央對加強權力的約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權力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的一種公共權力,是管理社會的工具,為了更好地治理社會,權力應對法律負責,受法律約束。權力運用得當,就能使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為人民謀利益;權力運用不當,就會危害社會。無論是決策權、執行權,還是監督權,一旦被授予,擁有權力的部門、單位或個人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就有可能利用權力的強制性和支配性而濫用權力,就有可能導致腐敗,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系統的正常運行,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必須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人民民主的權力監督機制。權力制約論的提出,是國家對依法治國、經濟結構調整、政治體制改革的綜合考慮,必將為解決諸如效率不高、腐敗問題、結構失衡等提供一種良好的制度模式。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要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審計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人們對審計的本質都有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即審計是一種綜合性的監督與再監督,審計工作的開展起到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作用。國家審計應把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融入日常的審計工作之中,樹立對權力進行監督的意識,結合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審計,注意發現重大經濟活動中、重大經濟決策中、重大資金運用中的越權行為,通過審計監督來促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揭露和反映不按程序操作或逆程序操作行為及由此產生的危害。[1]

(二)我國政治體制的設置,為審計監督預留了空間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是立法機關,立法權歸中央、地方兩級,同時國務院及所屬部委也擁有一定的立法權限,可以制訂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國務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負有依法行政之責,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擁有司法審判與檢察權,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但都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種體制的安排,本身就含有權力制衡的因素。在這一制衡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經濟監督領域的作用。

我國的國家審計機關隸屬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授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雖然這種設置適應了我國現階段的需要,但這種模式使作為權力主體的人大,在經濟上缺少具體監督政府的手段和方法,弱化了這種制衡機制的作用。目前每年都要求由國家審計部門代表政府做關于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但是這項工作具體由政府主導,過程和結果易受政府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