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質量衡量標準構建論文

時間:2022-03-31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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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質量衡量標準構建論文

[關鍵詞]審計質量衡量標準體系;審計目標;社會期望

[摘要]要有效解決審計質量及其控制問題首先必須解決審計質量衡量標準的建立問題。本文首先從語義和分析方法這兩個方面提出觀點,作為分析審計質量衡量標準的前提,并從“標準”這一概念的一般特征作為分析的邏輯起點,推導出審計質量衡量標準的構筑基礎,在此基礎上試圖建立一個互動的、相對完整的審計質量衡量標準體系。該體系由以下四個基礎因子組成:審計目標、社會期望、職業標準和法規制度。分析該系統中各因子的特征及其相互關系是本文的重點所在。

審計質量是審計業務工作的優劣程度,也就是審計結果達到審計目標的有效程度。關心審計質量的社會力量可分為三種:代表法規制度的國家及政府管理部門、代表職業標準的審計職業界,代表社會期望的社會公眾。法規制度、審計職業和社會期望標準這三個基礎因子,相對獨立,卻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緊緊圍繞審計目標這一核心標準,共同構筑成一個相對完整的審計質量衡量標準體系。這三者關系描述如下:

法規制度(最低衡量標準)

職業標準(現實衡量標準)

社會期望(最高衡量標準)

審計目標(理論衡量標準)

一、審計質量衡量核心標準: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是審計行為想要達到的預定結果或理想境地,是審計職業界對自身活動的既定方向。特定時期特定審計目標的出現,是審計職業界整體考慮了該時期不同利益主體的價值取向和審計本身可達到的能力和可發揮的功能后的折衷結果,是對上述基礎因子三位一體的綜合反映。

由于審計目標是社會需求和審計自身能滿足這種需求的能力兩者的有機統一,因此,審計目標的提出,特別是當它處于較為穩定的階段時,審計職業界與職業界外部,在衡量審計質量的標準上,也能趨于統一。

但是,在審計發展過程中,衡量審計質量標準的統一性是相對的。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審計目標與社會公眾的需求又會變得不統一,也即產生了審計期望差。審計職業界只有將社會的期望作為自己審計活動質量衡量標準的內容之一,才能及時縮小審計職業界與社會公眾的期望差,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審計目標進行相應的變化,以求得新的更高層次上的統一。

審計的本質決定了審計具有查錯防弊的審計目標。隨著環境的變化,原有的審計目標已不能完全滿足新的環境需求,但環境仍然需要原有目標的存在,同時出現新的目標,組成一個復合目標。從世界審計發展來看,審計目標的變化主要有以下五個演變發展階段:(1)19世紀中期以前,審計目標主要是揭露欺詐舞弊;(2)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初期,審計目標主要是揭露欺詐舞弊和檢查雇員差錯并重;(3)20世紀初至20世紀30年代初期,審計目標是以揭弊查錯為主,驗證財務報表公允性為次;(4)20世紀3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審計目標是以驗證財務報表表達公允性為主,揭弊查錯為次;(5)20世紀70年代中期起至今,審計目標是以驗證財務報表表達公允性和揭弊查錯并重來確定的。

從審計目標演化的歷史軌跡中得知,在不同的審計目標下,衡量審計質量的標準,在其包括的內容上和對審計質量要求的起點上都有所不同。總的來說,隨著審計目標的不斷演變,衡量審計質量標準的內容也在逐漸地向多元化、規范化、體系化和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雖然從理論上講,審計目標就是衡量審計質量的終極標準,但由于審計環境的復雜性,決定了審計目標的形成必將是多方面的因素影響的結果,也造成審計目標本身內涵和外延的模糊性,從而制約了其作為質量判斷依據所應具備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們有必要從審計質量本身的特性,及其環境影響因素出發,從多方位、多層次來考察衡量審計質量的標準體系問題。

二、審計質量衡量基礎標準之一:法規制度

這里所講的法規制度是指國家指定或認可的各種法律、法令、條例、制度的總稱。任何法規制度,從內容上來看,其本身就是一種行為規范和標準,它是國家強制公民必須接受的最低行為標準,如達不到或違反這種最低行為標準,就被視為違法行為而受到懲罰。審計作為社會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當然也必須符合法規制度的要求。

與審計有關的法規制度是國家運用其掌握的權力,根據審計活動的一般規律,強制性地把審計的原則、權力、責任、程序和方法固定下來,讓從事審計活動的人去執行和遵守的規范性文件,體現了審計活動的客觀規律。審計活動要想開展并取得成效,一方面要受到國家的法規制度的保護,而這種保護需要執行和遵守法規制度作為前提條件;另一方面,必須符合審計活動的一般規律。法律制度作為這兩方面的綜合,為審計的生存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也為我們評判審計質量提供了一個現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