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制度缺陷重建論文
時間:2022-03-31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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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內部審計雖然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但其實施的結果卻不盡如人意,根源在于制度性缺陷。本文試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我國內部審計存在的制度缺陷,并認為要消除這些制度缺陷應采取標本兼治的措施,以促使內部審計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內部審計;制度性缺陷;制度重建
一、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
我國內部審計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動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國營企業中建立起來的。1985年8月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同年12月,審計署出臺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的任務、職權、工作程序,將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為監督主導型。1995年7月審計署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再次明確了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及內部審計的職權、審計領域等。
而西方企業內部審計則是由于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自發產生的。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相比較,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首先,我國內部審計建立的初衷是把內部審計作為加強國家對企業審計監督的補充手段,旨在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出于企業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對內部審計的安排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最后,國有企業本身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主體,對內部審計的安排只是被動地接受。因此,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
二、我國內部審計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滯后。
制度經濟學家認為社會中各種制度安排是彼此關聯的,同時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聯系的復雜系統,在制度系統內部存在著相互制約機制和內部均衡機制。從內部審計制度來看,不同經濟制度與市場體制,在內部審計制度的形成上表現出較大差異性。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市場制度相對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已建立,其內部審計按自我強化的軌跡發展,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資本市場相對落后,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這種初始條件決定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條件不足。
首先,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企業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也是內部審計運行的微觀主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內部審計弊端的首要條件。但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其次,資本市場不完善。國有企業融資來源主要以銀行貸款為主,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資中又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體,個人股所占的份額較小。資本結構的不合理不能對企業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另外,由于經理人市場不發達、企業并購不經常發生等原因,因此對企業而言外部壓力不大。
可見,我國內部審計制度是在市場機制缺損的條件下產生的,無論從企業本身來看,還是從外部市場來看,企業都沒有動力和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自然也就對改善經營管理的手段——內部審計不感興趣。
2、后天發展不足——內部審計的發展呈剛性。
回顧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歷程,其明顯的特征表現在制度安排呈現出剛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變化不大。最初引進內部審計是照搬西方企業的做法,但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并沒有獲得很大的發展,這可以從85年和95年頒布的兩個規定以及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比較中可見一斑。
首先,兩個規定都將建立內部審計的企業定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或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對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審計領域過窄,以財務審計為主,在經營審計上涉及的內容相當少。在西方國家的企業里,經營審計已成為內部審計的重點。197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修訂《職責說明書》時指出內部審計作為對管理當局的一種服務,是組織內部審計經營活動的獨立評價行為。
再次,審計職能仍定位于監督主導型,不利于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而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把評價職能放在首位。
最后,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地位不高。從機構設置來看,有的隸屬于財會部門,有的由總經理領導,有的由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有的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領導的檢查。而西方國家企業則要求內部審計設置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下。
3、內部審計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同,協調成本高。
制度的變遷需要獲得各行為體的共同認可,這一點對于強制性制度變遷尤為重要。這不僅包括對建立新制度必要性的認可,還要在實踐中予以支持。但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不論是企業的經營者還是內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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