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論文
時間:2022-07-22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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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3年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明確指出,所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就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本文擬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探討。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各有特點又互為補充,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獨立監督和評價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經濟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注冊會計師。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體系、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于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干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權限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于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愿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11、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二、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資料,提高審計效率,可以委托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信譽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一步加大對單位內部的審計監督力度;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了解情況,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與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開展。協調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其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要在以下五個方面注意溝通:一是知識溝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經驗、學習專業知識,收集政策法規及管理信息,討論管理薄弱環節,明確審計工作措施;二是審計范圍溝通,外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三是審計工作底稿溝通,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必要的范圍內交流相關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量,利用對方工作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四是審計結論和管理建議溝通,外部審計通常應就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五是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溝通;內部審計應與外部審計探討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缺陷,并及時提請對方改正,以降低審計風險。
第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要注意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合作:一是在內部控制方面,內部審計首要目標是評價和評估內部控制系統,它通過風險評估來進行內控系統的審計。外部審計則需要對會計系統和控制環境進行初步的評估,進而進行內部控制測試并決定實質性審計的時間、范圍和程序。會計系統和內部控制受到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共同關注,當外部審計認為內部審計采用了適當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并能提供內部控制健全性的保證時,外部審計可以據此決定審計程序和重點范圍,從而提高審計的效率;二是在揭示和防止舞弊方面,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有責任防止和發現舞弊。這方面內部審計比外部審計有著更寬的角色,它可以執行系統審計包括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像考慮財務經營系統審計的常規風險一樣考慮舞弊的風險,內部審計也可以參與任何特定的舞弊的調查。外部審計則更為關注舞弊可能引起的財務報表重大誤報的風險,外部審計在評估財務報表舞弊的風險時應考慮內部審計關于舞弊的檢查活動;三是在改進建議方面,提供整合治理報告內容方面的保證是對內部審計的要求,同時內部審計還可能對整合治理的程序進行檢查和報告;外部審計則需要對整合治理的報告中有關內部財務控制方面的陳述進行檢查。因此內部審計在編制整合治理報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關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統的意見,都會被外部審計在執行檢查中加以考慮;四是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方面,外部審計關于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結果,特別是外部審計所指出的薄弱環節,內部審計要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看其是否已采取改進措施等。內部審計要利用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內部審計要向外部審計提供所需要的審計成果,及時溝通情況,做到信息共享,擴大審計影響。
行檢查。因此內部審計在編制整合治理報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關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統的意見,都會被外部審計在執行檢查中加以考慮;四是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方面,外部審計關于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結果,特別是外部審計所指出的薄弱環節,內部審計要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看其是否已采取改進措施等。內部審計要利用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內部審計要向外部審計提供所需要的審計成果,及時溝通情況,做到信息共享,擴大審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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