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執行難原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7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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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審計決定是審計成果的最終反映和體現,然而我們在實踐中常會碰到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問題。文章試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現行審計體制、制定審計違法處罰措施、建立審計責任追究制等七項針對性的措施,以保證審計決定的順利執行,增強審計的權威性。
[關鍵詞]審計決定;執行難;對策研究
審計決定是審計機關作出的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法律文書,是審計成果的最終反映和體現。審計決定是否落實是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志,是審計機關執法力度和審計權威的具體體現。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有時會遇到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后,被審單位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情況,嚴重影響和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給審計執法帶來了很大難度,阻礙了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試從理論和實踐角度對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從中找出對策。
一、審計決定執行難原因分析
(一)主觀因素分析審計決定執行難的主觀動因有如下幾個方面:
1.審計機關沒有完善審計決定落實責任制,缺乏跟蹤審計決定落實的工作措施,跟蹤回訪落實機制不到位。
2.審計組對審計決定執行的監督不夠重視,未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查。目前審計機關內部普遍采取的是“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即由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或主審人員負責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并兼顧指導被審計單位整改和資料收集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審計人員熟悉情況,工作可以保持連貫性。但由于審計任務繁重,審計人員又要監督整改工作,實在是“分身乏術”,不能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查。
3.部分審計人員思想認識中存在畏難情緒,在審計決定執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堅持原則,導致了“重審計、輕處理”現象的產生。
4.由于對被審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處罰不力,導致被審計單位傾向于逃脫審計決定的執行。
(二)客觀因素分析
當然,審計決定的執行難除了來自于上述主觀因素外,還存在著其他客觀因素。
1.審計體制的原因。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是行政型領導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審計機關只是政府機構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必然難以保障,執法力度也必然不如其他諸如檢察、公安、紀檢等部門,審計執法缺乏強制手段以保證其履行審計監督的職能。例如,在審計決定的執行中,就偶然會遇到地方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預,審計缺乏獨立性,審計決定執行受到重重阻力。
2.審計法規制定嚴重滯后。目前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我國的法規只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應該執行審計決定”,最多就是審計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至于如何對審計決定的不執行情況進行處罰卻沒有任何規定,也沒有建立統一的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和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這就導致了一些原則上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處罰無章可循。
3.被審計單位的客觀因素導致審計決定無法執行。被審計單位的諸如企業改組、體制變更、資金不足、巨額虧損、自然災害等客觀因素及被執行對象滅失等原因,都可能導致審計決定難以執行。如一項對海關的審計決定:1998年某月,你關未經商檢局檢驗,以對同年某月無證進口沒收的A貨品變質為由,將貨值1300多萬元的貨物作價700萬元全部處理給當事人甲公司。由于你關未收款先放貨,導致1999年才收繳入庫變價款150萬元,余款550萬元至審計時止仍未催繳入庫。上述做法不符合……的規定,你關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將余款550萬元追繳入庫。當審計機關進行檢查發現審計決定沒有執行的情況時,卻發現甲公司早已不知去向,造成了海關根本無法執行審計決定。
4.被審計單位內部的體制問題及國家制定的政策與實際脫節。在實際工作中,某些問題如小金庫、違規挪用和套取資金等屢查屢犯,整改的效果很差。主要是被審計單位內部的體制問題、國家制訂的政策與實際脫節以及出于維護小團體的利益等原因造成的。要想解決此類問題就要從體制、制度上著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就涉及深層次的改革問題,需要在最上層制定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審計部門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有限。
5.少數被審計單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輕、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過關等錯誤認識,或者主觀上有意識地進行“選擇性整改”。對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強內部管理的建議往往都能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如追回挪用款項、糾正以前年度發生的問題等,被審計單位的態度就變得消極。
6.全社會審計意識不強。審計的宣傳力度不夠,整個社會對審計還缺乏一個比較客觀的認識,對審計還存在一個逐步認識的過程。許多單位的領導和財務人員學法用法意識差,執法觀念淡薄,有的甚至還不明白審計的職能與權限,更不要說去了解審計違法行為多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根本就不把審計決定的執行當一回事。
二、解決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對策
鑒于上述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原因分析,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保證審計決定的執行,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提高審計的權威性。
(一)改革與完善現行的審計體制
我國現有的審計體制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的發展,改革和完善現行的行政型審計體制顯得尤為迫切。要通過審計體制的改革,從真正意義上增強審計的獨立與權威,使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個人的干預;明確審計執法主體,使審計機關真正有監督檢查與處理處罰的權力,賦予審計諸如強行劃撥、查封資產、經濟及行政處罰等有效的執法手段。
(二)制定審計違法處罰措施
修訂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制定明確的對被審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為審計機關的審計職權提供有力保障。除了可以采取強制手段監督其履行審計決定外,還可以采取成倍增加罰金;建立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內容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公告;制定審計違法機構黑名單,與財政、稅務、法院、監察、銀行等機構一起對其經濟行為進行監督和限制等手段;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或經濟處罰,情況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建立審計跟蹤檢查制。落實審計責任追究制
首先要重視、檢查和跟蹤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建立審計跟蹤制,建立審計決定執行檢查臺賬,由審計組長負全責,每年對前一年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同時,審計機關應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作為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的內容納入到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當中,并與內部的年終考評及各類評比相掛鉤。其次,要有明確的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到目前為止,有關機構還未能出臺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也沒有任何對審計執法過錯的處罰措施。因此,應當盡快制定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具體明確的處罰條款,這包括對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過錯的審計機關和人員、在補繳稅款環節有失誤的稅務機關和人員以及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不力的司法機關和人員的處罰措施。將其作為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及全面衡量審計質量的一個重要標準。
(四)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
在我國現有的錯綜復雜的行政關系下,審計決定的執行并不單單是審計機關的事,它的執行還需要多部門的緊密協調與配合。一是要協調審計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審計機關應爭取被審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積極執行審計決定。二要加強審計機關與財政、紀檢、稅務、法院等執法機關的配合。審計發現問題后,審計機關應及時向上述部門通報,聯手落實審計決定。如審計機關要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收繳審計決定的罰金,保證稅款與滯納金的及時足額入庫。當被審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執行或未完全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一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注意兩點:一是要充分論證審計決定執行的可行性,做到“鐵板釘釘,落地有聲”;二是要把握住提起申請的期限,不要錯過180天的提請訴訟期。三是處理好審計與地方政府的關系。發揮審計的“審、幫、促”的職能,及時將審計情況向地方黨委、政府通報,聽取他們對審計決定的意見。最大限度地取得地方黨委、政府及下屬各部門的重視與支持,減少人為的行政干預,為審計決定的執行提供一個良好的軟環境。
(五)加強審計法規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審計法律意識
加大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審計法規的宣傳力度,使全社會能夠了解審計、支持審計、理解審計,主動接受審計,認真執行審計決定。同時,在每項審計之前,做到法制先行,堅持對被審單位宣傳相關審計法律法規,使其了解審計的職責與權限,了解違反審計法規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促使被審單位認真配合審計,提高執行審計決定的自覺性。提高審計結果、審計決定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行使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權限,利用社會的輿論形成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尤其要通過大案要案的轟動效應增強審計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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