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財務審計論文

時間:2022-12-31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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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財務審計論文

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現狀

一是農村審計工作組織機構不適應。鄉鎮綜合改革后,鄉鎮農經部門被合到鄉鎮財政所,縣級農經局,任務重,工作協調難,落實難,工作缺乏權威性。鄉鎮一級農經干部取得審計資格證及少。同時取得審計資格的鄉鎮農經干部均是兼職審計,充當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角色。近年來實行了村級財務會計委托“雙代管”,由于受經費等因素的影響,會計一直由鄉鎮農經干部兼職,同時鄉鎮農經干部又承擔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這種組織機構的不適應,不可能使審計結果取信于民,從法律的角度上說也是行不通的。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根據審計的獨立性這一審計監督本質特征,審計的主體應當是“獨立”于被審計一方之外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二是農村審計工作條件不適應。一是審計工作時間和工作精力得不到保證。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主力軍是鄉鎮農經員,但是鄉鎮農經員從事審計工作是兼職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鄉鎮農經員不可能象專業審計機構一樣把主要精力花在審計工作上,審計工作的時間就會顯得很倉促,而審計工作的審計對象又比較多。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審計對象是村一級,相對來說比較偏遠,交通極為不便,給審計工作特別是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多困難。二是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免費服務的。到目前為止,國家財政部門還沒有將審計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審計經費無法保障,工作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時常感到有心無力。在審計實踐中,因為沒有經費,不得不盡量壓縮時間,這也必然會影響審計工作質量。

三是農村審計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點多且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應該具備較全面的財會知識和相關制度和法規,而且還應該具備較強的協調、交往能力和文字綜合處理能力。鄉鎮一級由農經員擔任的審計工作是兼職的,并且從事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起步時間晚,開展的審計工作時間短,雖說已經過專業培訓,但審計專業水平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別是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和運用上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學習和研究。大多數審計人員缺乏協調、交往能力和文字綜合處理能力。審計人員素質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

四是審計立法滯后。農村審計目前尚無全國性條例,僅有少數省市出臺了地方性農村合作經濟審計條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結果所出現的村級財務嚴重問題,因為缺少專門的針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如村的主要干部鋪張浪費使用集體公款,而支出單據所應具備的經手人、審批以及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等應有的手續卻具備。因為沒有明確的具體法律依據,村里又沒有制定出具體的財務管理制度,給單據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定性問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五是審計處理難。首先是現行審計體制及其它一些人為的因素。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處理決定的權利,使得查出問題與處理決定之間產生脫節,很難將查出的問題得到及時解決處理;在有關部門處理問題時,由于難免存在一些人為因素,使得問題被擱置下來得不到解決處理;其次是審計工作結束后的處理階段比前期工作難度更大。因為如果不及時把查出的問題予以糾正和處理,就會使群眾感到審計只是一種形式,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但是查出的問題牽涉到很多方面,很難面面俱到,三是社會不正之風帶來的阻礙影響了問題的處理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改善對策

根據當前我國村級財務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和現狀,加快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應盡快解決解決審計機構與人員問題,確保村級財務審計工作落實到位。

首先是要建立職能定位明確的工作機構和審計隊伍。鄉鎮專職審計機構不完整、不健全。隨之村級經濟中的違紀違規問題日漸增多,有的還非常嚴重,在基層設立完整的、健全的專職審計機構十分必要。但是,由于鄉鎮審計受其地位未定(我國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和發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制約,致使鄉鎮審計發展滯后,特別是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有限,力度較低。主要體現在部分鄉鎮尚未設立專職的審計機構、未配備專職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較少、審計人員的素質不高等。因此,盡快確立鄉鎮審計地位,充分發揮鄉鎮審計的職能和作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變得日益重要和突出。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農經部門和財政所進行了實質合并。過去由鄉鎮農經部門負責的村級財務審計職能相應合并到財政所。為充分發揮財政所對村組財務審計的職能,可依托財政所成立由3—5人的事業編制,由財政保證供養的審計站。主要職能是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村(組)集體的財務審計工作;對村(組)財務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對新一屆各村(組)理財小組組成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指導理財小組運行情況。

其次是要改善審計工作條件,保證審計工作開展。要改善農村審計工作條件,除了進行村級會計管理體制改革外,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必須高度重視村集體經濟審計,提高對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認識,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財政部門要在經費上保證農村審計工作正常開展。

其三是要提高基層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首先應從加強基層業務培訓著手,由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提出審計培訓計劃,有計劃地組織鄉鎮農經干部進行中短期業務培訓,提高基層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突出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的政治理論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專業知識及技能教育,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強、素質高、業務精、作風硬的農村審計隊伍。通過考試考核等方法選拔具有審計、會計專業的審計人才,建立持證上崗和定期考核制度,淘汰素質低和工作不力的審計人員;加強審計人員政策法律及業務培訓,使審計人員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業務技能得到提高,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審計報告要真實、可靠、嚴密,經得起推敲,經得起反駁,真正體現農村審計工作水平。通過扎實細致的工作,讓社會各界了解、認可、支持農村審計工作。

再次是要加快農村審計立法,樹立農村審計工作權威。盡快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條例和與之相配套的審計取證、報告、檔案管理等辦法,進一步明確農村經濟審計的定性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也應從實際出發,積極聽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應的審計實施細則和相關辦法,解決長期困擾農村審計工作的政策問題,使農村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發揮農村審計工作的監督作用。同時要加大審計宣傳力度,增強基層干部的法律意識。各鄉鎮黨委、政府應該把依法治鄉(鎮)、依法治村納入發展經濟的重要環節,加大基層審計宣傳力度。建立健全鄉鎮、村兩級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增強基層干部的守法意識,提高群眾的參與意識。把鄉鎮、村財務管理制度貼在墻上以便更直觀的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最后是要注重農村財務審計結果的綜合運用。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要保持長期有效,形成長效機制,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注重其結果的綜合運用是重要的措施之一。一是要督促整改。對在審計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村(組),由鄉鎮主要領導及時找有關責任人談話、限期整改。對期限內仍未整改的村(組),按程序召開村民會議研究處理意見,對村民選舉產生的村(組)干部建議村民啟動罷免程序,依法依規罷免。二是要嚴肅紀律。審計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并向群眾公布。審計出的問題,一定要按照財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妥善處理,該批評的進行批評、該糾正的給予糾正,該清退的責令其清退、該賠償經濟損失的要賠償、該罰款的一定罰到位、該罷免的組織鄉鎮村討論罷免、該撤職的堅決撤職,以維護執法的嚴肅性,進而保障各項制度的落實,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證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維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三是要接受監督。農村財務審計是農村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的意義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群眾滿不滿意是一個檢驗和衡量的標準。因此,要把審計結果公布于眾,告知于民,廣泛聽取民意,收集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把審計公開的過程轉化成為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

二、新時期農村財務呼喚專業審計

近年來,農村財務經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財務公開、鄉鎮建立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和農村綜合招投標中心,實行農村財務委托“雙代管”等多種程序和手段,規范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使其更趨規范和透明。但也有一些少數個別村民主理財流于形式局限于村干部“近親”理財、“親信”理財,財務公開走過場,“雙代管”運作不規范等多種主客觀因素,致使村級財務管理處于松散無序狀態。村級資產資源管理混亂,有限的資金大量流失。由于尚未形成一個系統有效的審計監督體系,使得農村財務問題久久不能解決,導致干群關系、黨群關系緊張,矛盾激化,影響農村改革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村基層政權的鞏固。正因為農村集體資產對支撐社會公益事業、穩定農村基層政權具有特殊的作用,隨著農村集體經濟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作用也將會不斷加強。因此,客觀上存在著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使用的審計監督需求。《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中明確指出:“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村級財務公開在推進村級民主監督、健全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經審計后公開的村級財務將杜絕數字失真、流于形式的現象。財務公開對于“給村民一個明白,還村干部一個清白”的作用已成為村干部和村民的共識,對村級財務狀況做鑒定性服務的審計要求也隨之出現。針對這種情況,農村財務需要一支專業審計隊伍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從而促進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