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如何收集和保全審計證據
時間:2022-05-22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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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審計證據的原則
所謂審計證據是用來證實審計事項與有關既定標準相符程度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一切憑據。收集審計證據必須堅持五個方面的原則:
(一)目標明確。一是根據法律程序、審計項目需獲取哪些證據;二是根據審計方案要求,確定收集的審計證據達到什么目標。按照證據的形式可分為物證、書證、證人及證言、被審汁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對于重大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個人的經濟案件,一般必須取得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審計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
而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則以書面證據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為主。
(二)及時準確。審計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有時間上的要求,有些證據會在短期內會因各種客觀因素導致證據的消失。在審計過程中,對發現的重大違紀線索必須保護好現場資料,審計人員認為必須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及時取得書面證據和被審計人的證言以及實物資料。根據需要,在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情況下,迅速做出是否采用封存財務會計資料、先行登記保存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找相關人取得證人證言等手段,及時抓住戰機,防止串供、更改賬目、作偽證等情況的發生,確保審計工作處于主動的地位。
(三)客觀全面。所謂客觀全面是指在審計職責的范圍內,從客觀實際出發進行收集證據,不夸大、不縮小、不先人為主,對審計調查不采取威脅、誘導等方式來收集證據。在審計底稿對問題的綜合分析利用方面,必須以記錄事實為主。對于人民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證據,從證據上能看出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定性是否準確,出入在什么地方,其問題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等。
(四)科學細致。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必須做到細致認真,抓住一些細小的環節進行分析對比,使獲取的證據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便于分清罪與非罪、違法與違紀、違規與賬目差錯的界限。科學可靠在收集證據前擬采用何種方法和手段。如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是先從被審計單位的外部收集,還是從內部收集,是先向當事人收集,還是向被審計單位收集的決策,并做到收集證據的過程、結果必須科學可靠;科學細致對于發現審計線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對稍縱即逝的違紀違規問題,通過細致入微的觀察,可以從中發現線索。
(五)嚴格依法。一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必須是依法授權的項目或具有審計管轄權的項目;二是必須由法定的機關和指定二人以上的審計人員進行;三是審計取證的方法、手段、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收集的審計證據才具有合法性。
二、收集審計證據的方法及要求
(一)詢問法。詢問法是對當事人和證明人進行詢問取得的言詞證據。
1、收集的證據的內容:
(1)根據犯罪當事人違法行為收集證據,如口供提供的犯罪,就要圍繞犯罪人嫌疑人的地點、時間、來源、在場人員等來詢問。
(2)根據當事人的情節收集證據。
(3)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收集的證據。
(4)根據當事人的辯解收集的證據。提供的證據一般會出現全真、全假、部分真、部分假的情況,只能通過辯解、分析、查證,才能進一步證實真實性。
2、詢問法的要求:一是系統性,在時間上不留空檔,地點上不出現挪位,弄清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因、何果;二是可查性,確定納入調查的口供注意深問、細問,避免因事實不清而在調查中走彎路;三是可證性,即提供的證據的真假能得出肯定和否定的結論。
3、詢問的方法;
(1)讓當事人、證人自由陳述所知道的情況,通過當事人、證人自由的陳述暢所欲言,有時還會取得意外的收獲。
(2)詢問人提問由當事人、證人回答問題,這種方法言簡意賅,收集的證據具有條理性,系統性。
(3)詢問與陳述問答相結合。
(二)勘察法。指在對作案現場進行勘察審驗,以發現是否留有作案的線索。如對銷毀的書信、郵件、會計資料進行勘驗、提取指紋、血液、對基建工程量實地查看等。其要求是:細致、認真,并具有一定的專業判斷能力。
(三)搜查、檢查法。搜查法是法律賦予司法部門的特權,審計部門不能單獨行使。但與公安、檢察等部門聯合辦案時,按照法律程序可使用。檢查法在審計部門廣泛使用,不在這里贅述。
(四)鑒定法。是指對客觀事物的真假、技術參數、事故程度、質量等級等方面由專門的機構指派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別而得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的方法在審汁部門具有廣泛的用途,如票的真假、合同的真偽、筆跡的鑒定、基本建設項目質量、產品質量的確認,單位公章、私人印章的確認等。它對查處假發票、虛報冒領、貪污侵占等大案要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辨認法。是對獲取的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進行辨認,確定對已收集的各種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或通過辨認以發現新的證據。
三、審計證據保全的方法及要求
審計證據的保全是指在審計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保護措施。證據保全的方法通常有:
(1)制作筆錄。其要求是必須有固定的專用筆錄格式,必須有當事人和紀錄入的簽字。
(2)拍照。拍照要有文字說明,注明拍攝的地點、時間、面積等。
(3)繪圖。繪圖要有文字說明,注明繪圖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及繪圖人的簽名。
(4)錄音。在正常情況下,錄音應當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5)錄像。
(6)技術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鑒定單位必須出具鑒定結論,鑒定人并且簽名,鑒定人與鑒定事項有經濟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復制、復印。復制、復印應該注明資料來源,提供者的簽名,是在有關單位復制、復印的,復制、復印件上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8)提取。對于提取的物品和文件、會計資料,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提取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提取人、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9)封存。即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的賬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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