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下的集體主義深入認識

時間:2022-03-01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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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下的集體主義深入認識

集體主義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但人們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往往將“集體”等一系列概念視為自明的東西,或者將對它們的追問視作是多余的。但是,所謂自明的概念往往就是最不明確的概念,“集體”等一系列概念正是這種“沒有人問我,我倒清楚,我想說明,便茫然不解了”①的東西。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集體及其相關的各個概念加以重新審視和勾畫,界定他們的適用范圍和具體指向,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要求,更好地堅持與發揚集體主義精神以指導人們的道德實踐活動。

一、個人概念

“全部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雹趥€人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出發點,也是我們研究的出發點。但是,這個“個人”絕不只是自然意義上的個人,他是一種社會化的,在歷史中不斷“進化”并凸現出來的個人。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指出:“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只有到了18世紀中,在市民社會中,社會聯系的各種形式,對個人說來,才表現為只是達到他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現為外在的必然性人是最名副其實的政治動物,不僅是合群動物,而且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雹垡簿褪钦f,人的獨立,人意識到自身外在于社會的存在,只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而他的這種獨立和存在方式也只是形式上的,相對的。實質上,到目前為止,人還只是社會支配的對象。換一種說法或許更貼近些:人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卻又是一種被社會限制的存在。它遠不是,也不可能是完全獨立的存在。本文正是從這種意義上的個人出發,作為所有討論的出發點。這里首先要問及的是“社會”,即我們要把這個與個人相對并限制個人的東西予以先行界定——社會是以群體形式生活在一起的人類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以人們之間的關系為聯結紐帶,以某種共同利益為基礎構成的。這種共同利益初的,也是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維持全體成員生存的物質利益。眾所周知,物質利益是人類物質力量的產物,而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物質力量所表現出來的巨大威力,使其日益深入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從表面看來,個人掌握的生產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遠遠超越了以往所有時代,并且也使個人日益成為了形式上的獨立的個體。

但是,不難發現,個人的這種獨立是在維系其自身的生存或者說是在社會全體的生存的物質利益得到根本保證的基礎上獲得的。物質力量的這種對人的支配作用有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社會化大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迅速集中與集聚日益加強的趨勢。在這種力量的支配下,個人不僅未能從根本上擺脫社會對他的限制,反而更緊密地與整個社會結合在一起,成為了社會這個巨大有機體中,類似一個小零件那樣微不足道的東西。在此,應該注意到的是,物質力量只是這個社會力量的組成部分,它也許是其中最突出的部分,卻不是社會力量的全部,也就是說,對個人的限制性,最根本的量在于社會力量對個人的支配?!笆芊止ぶ萍s的不同個人的共同活動產生了一種社會力量,即擴大了的生產力。因為共同活動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這種社會力量在這些個人看來就不是他們自身的聯合力量,而是某種異己的強制力量?!雹茏鳛檫@種力量的來源——社會,就成為了凌駕于個人至上的存在著,一種外在于個人并與個人相對立的存在著,這一存在著的首要條件是維護其全體成員已經取得的或即將獲得的維持其生存所需的物質利益。這一條件是社會力量的根本來源,而這一物質利益則是我們經常提到的社會利益的基礎部分。同時,這一物質利益也是個人行為的最大限度,個人追求自利益的行為必須在這一限度之內,任何超越這一限度的行為直接危害到社會持續存在的根基。因此,這種行為必將引起社會的反應,導致壓制和強迫糾正。這也正是社會高于所有個人,并對所有個人行為予以限制的集中體現。但是來自社會的壓制和強迫源自于一種社會規律自發產生的作用,他不僅制止行為人的行為,并給社會其他成員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也就是說,在社會中,對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的界定是不明確的。這不僅導致了社會中個人活動的無序性,也加大了社會運行的成本。因而有必要在社會基礎之上建立一個新形式的共同體來解決社會這一共同體所存在的問題。由此,我們引入了集體的概念。

二、集體

為什么不能簡單地將社會與集體等同起來呢?在此,必須先期考察有關集體的概念——集體不僅僅是一個抽象的整體范疇,而且它也是一種歷史的、具體的存在。因而,就集體概念而言在不同時代人們對它有著不同的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是指人們在社會生產的基礎上,為達至某種目標,以自愿加入原則為條件,以一定的外在規則為約束,組建的人類共同體。從這一概念出發,就不難發現在當前條件下集體與社會之間的分野了。

首先,社會是一種在保證其成員基本共同利益以外,無其他明確目標的共同體。也就是說,社會成員在其生存獲得保證的情況下,其生活目標是各不相同的,正由于個人生活中各方面的目標無限之多,也就使得社會作為一個整體變得沒有目標了。當然,不能否認社會有其自身發展的必然規律,這是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是,這種規律卻不能等同于社會的目標,社會的這種規律性在這一階段還只是出于一種自然的自發的狀態。它不必然被人們所認識。而集體則是一種為達至某種目標而組建的共同體,因而,人們只有通過建立或加入某一集體,并在該集體中將對這種社會的規律的認識轉化為該集體所要達成的目標時,這種規律才對人們的生活具有了指導意義。就這種意義而言,個人在社會中不必然是發展的,或者他的發展是有限的,而個人在集體中,也只有在集體中,他的發展才是必然的,同時它發展的可能性也是無限的——集體中的個必然要發展自身以滿足集體為達至自身目標的需要。并且,集體對個人的要求也隨著它向目標的運動變化而不斷變化,個人也必然要不斷發展自身以適應這種變化,否則它將可能失去作為這一集體成員的資格。但是,社會中的個人在其生存利益得到保障的件下,卻并不必然做出這樣的選擇和努力,因而他的發展也就失去了必然性,成為了偶然的東西。

其次,社會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是缺乏權威的。這種權威是指社會缺乏一種具有強制性力量的外在性規則。對社會成員而言,它的強制性是微弱的,在某些時刻甚至是缺失的;在另一方面,相對于集體而言,集體為了更好的達至自身目標,將這些規則予以外化,加強并使之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的準則。即把社會中的自發產生的準則轉化為集體中自覺產生的準則,使這一類準則成為外在于集體成員,而且必須服從的強制性的條例。這一方面,使得個人的行為在社會中和集體中的表現各不相同:在社會中,個人行為是相對無序的,甚至是不可預知的;而在集體中,個人的所有行為都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可以預知,因為集體成員的所有行為必須以該集體的外在規則作為其行動準繩的。在另一方面,社會和集體對個人行為的要求也不一樣,個人作為集體的成員要比作為社會的成員具有更明確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集體成員遵守或違反集體的準則,集體都將做出相應的反應,但這種反應只針對行為當事人,而不象社會反應那樣涉及到其他成員的利益。最后,集體作為建立在社會共同體之上,具有目的性與外在強制性的共同體,它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也不相同。具體說來,集體利益不只涵蓋了維持集體存在以及其成員生存的基本物質利益這一基本要求,還包含著為達到集體的既定目標,必須積累的物質利益。而后一種利益積累得越多就越有利于集體目標的實現。因此,集體為了其自身的利益,或者說,集體為達至自身的目標,要求其成員作出遠比其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更多的利益犧牲,而集體成員的這種個人利益的犧牲是他以自愿為前提加入這一集體時自愿作出的承諾。即當他認同了集體的目標,并愿意為之奮斗時,也就認同了為實現這一目標,個人所要付出的代價,而且,集體目標越遠大,那么,個人所要做出的利益犧牲就越巨大。與此相反,在社會中,社會是以個人對其生存利益的追求為存在前提的。為使社會對個人存在的保障繼續下去,個人被迫對自身利益做出的犧牲,但這種犧牲也是有限的。特別在當前社會條件下,這種犧牲日益被個人利益追求的多樣性所掩蓋,甚至已經被人們所忽略和遺忘了。

綜上所述,集體與社會是兩個性質相區別的人類共同體。但是,問題在于,在當前條件下,集體到底是何所指的呢?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集體

通過對集體概念的考察,不難發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存在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種是人們為了不同的生活目標而構建的不同性質的群體組織,它包括:經濟團體、各類協會組織、公共機構、政黨等。而另一種則是以國家面目出現的集體。國家不僅是一定范圍的個人組成的共同體,也是一定范圍內以群體組織形式出現的集體的組合,是所有集體中最高的表現形式。但是,在當前社會中,這兩種集體表現出截然不同的特點。那么,現在的問題就是,為什么有這樣的情況產生呢?

要回答以上這個問題,必須回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個人狀況的分析,并從這里出來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個人無論在何種經濟結構中都必然是社會中的個人,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卻不必然是某一個集體中的個人,個人要成為某一集體的成員必須要以自愿加入為先決條件。因此,個人相對于社會而言,具有更多的必然性,即個人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這是必然的不可改變的事實。而個人相對于集體而言,則具有更多的選擇性。所謂選擇性,也就是人有權利選擇加入或者不加入某一集體,或者是選擇加入某個集體而不是另一集體。從另一方面來說,即當個人發現集體已經失去發展的可能性時可以自由地離開,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時由于物質力量的空前強大,維護社會自身存在的基本物質利益已經成為一種起點較低,而且較容易得到滿足的要求,依附于物質力量的個人,能夠有更多的時間,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自由來追求比以往時代多得多的個人利益,而將社會利益擱置于相對從屬的地位,甚至被人們對個人利益的熾熱追求所遮蔽。個人在形式上越來越獨立于社會,同時其行為表現出強烈的流動性和趨利性特征。個人的這種行為特征使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整體結構變得更加松散、無序并缺乏約束力。也使得建立在社會之上的以群體組織形式出現的各種集體變得更加不穩固和易逝了。但與此相反,國家作為集體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卻得到了強化,并且變得更加穩固了。問題是,國家也是由個人構成的,并且是“從一定的個人的生活過程中產生的?!雹菟鼮槭裁磿憩F得如此的不同呢?

人們一般認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的工具。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國家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雹捱@說明,國家不只是一種暴力性質的工具,是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利益協調的結果。也就是說,國家不僅是統治階級內部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妥協和權力分配的產物,也是社會共同體中各個不同階級、不同階層之間相互妥協,維護其自身既得利益的產物正因為如此,國家成為一種從社會中產生被其成員推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使其能夠更有力地、更堅定地介入并干預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以避免經濟利益相互對立的個人或集體在無謂的爭斗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所以,在市場濟條件下,國家得到強化是經濟發展的必然求和趨勢。最后,我們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在于:在當前時代背景下應該如何貫徹集體主義。

四、集體主義

集體主義原則作為社會主義道德的一個基本原則,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個人利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的凸現出來,這一原則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所謂集體主義,它是和個人主義、利己主義相對立的一種道德行為原則。主張個人與集體的一致性,強調集體的利益和意志高于個人的利益和意志。在前面已經談到,任何一個集體成員在自愿加入這一集體時,都做出了為了集體目標的實現,而自愿犧牲自我個人利益的承諾。從這方面看來,個人在集體中堅持集體主義原則是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這種不穩定包括這一集體自身的不穩定,以及其成員的不穩定,在這種不穩定的集體中,要個人堅持集體主義原則是不太現實的。那么,個人應當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我們提倡一種“集體精神”,即個人作為集體的成員時,它的個人利益必須服從于其所在的集體利益。并在這一集體需要時,履行自己加入這一集體的犧牲自身利益的承諾。但我們必須指出“集體精神”是一種有條件的道德原則,這是由于在市場經濟,人與人處于一種平等交換的狀態之下,而以群體組織形式的集體作為人們之間的自愿聯合,對于個人而言并不具備必然的至上性。因而這一道德準則的約束性是不夠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非強制性的規則即當個人認為自己的利益犧牲遠遠大于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圍。他可退出這一集體,從而不必與這一集體的利益發生任何關系。在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相對性的道德原則只適用于那些以群體組織形式出現的集體,而不能用于作為集體中最高表現形式的國家,相對于國家而言,集體主義是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這是由國家利益至上性決定的。

所謂國家利益的至上性是指國家作為一定范圍內人們聯合起來的集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其組成成員的共同利益,這種共同利益的凝結,就是國家利益的基礎和出發點。國家利益不僅是一定社會范圍內所有個人追求的某種共同利益的總和,也是國家這一集體得以持存的先決條件,更是國家實現其既定目標的物質基礎。也就是說,國家利益的實現與否,不僅決定著當前的個人利益能否實現,也決定著國家的存亡和未來。這其中就包含著未來的個人利益實現的可能及其數量的多寡。正是這種國家利益對個利益的決定性作用確定了國家利益至上的地位。特別是,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雖然正在進行市場經濟改革,但它依然是全體人民的國家,它的國家利益就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我國的國家利益至上性是毋庸置疑的。任何個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時,必須對這種行為加以限制,使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即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作為一個國家公民起碼的責任和義務。即國家利益對其任何組成成員的個人利益而言是無條件的,具有強制性的。任何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國家的嚴厲的懲罰。也就是說,只有在國家利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公民的個人利益才有可能充分實現。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國家這個集體中堅持和發揚集體主義精神是現時代對我們提出的嶄新要求,是推動祖國偉大復興的強大的精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