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政治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1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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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政治學旨在挖掘造成生態破壞的政治原因,并為保護生態提供政治上的理由和方案。在生態政治學的諸多思路中,建設“地區共同體”往往被認為是一種有效方案。筆者通過政治哲學的批判性評析表明,這一診斷思路及其處方雖具備一定有效性,但它無力徹底解決現代社會的全球生態困境問題。因為全球生態問題正與人類政治結構中對“共同體”所具有的深刻認同密切相關。從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發現生態社會主義在生態政治學中的獨特價值和卓越意義。
關鍵詞:生態政治學;地區共同體;生態社會主義
Abstract:Theaimofenvironmentalpoliticsistofindthepoliticalcausesthatresultinecologicaldestructionandtoprovidepoliticalreasonsandsolutionsforenvironmentprotection.Inenvironmentalpolitics,“localcommunity”isalwaysconsideredasoneofthemosteffectiveapproaches.However,thispaper,fromtheperspectiveofpoliticalphilosophy,holdsthatsuchanapproachcannotdealwiththeglobalenvironmentalproblemsinmodernsocietycompletely,becausethepoliticalviewof“community”isthekeytoenvironmentalproblems.Inthissense,thevalueofecosocialisminenvironmentalpoliticsisreflected.
Keywords:environmentalpolitics;localcommunity;ecosocialism
針對生態問題的討論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參與,不僅是因為生態破壞的程度越來越嚴重,而且因為這種負面影響越來越切身地影響到我們的生活。所以,學術界圍繞生態問題的分析和討論,主要是一種“診斷性/救治性的討論”。也就是說,它需要完成兩個主要任務:第一,要對造成生態破壞的根源和原因進行診斷;第二,提出可以用來消除這些原因從而解決問題的處方。
從不同的學科和視角切入,可以得到不同的診斷結論以及相應的救治方案。如果說生態倫理學主要是要從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中挖掘那些帶來生態破壞的倫理觀念,并為保護生態提供道德上的理由和方案的話,那么,生態政治學則是要從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況中挖掘造成生態破壞的社會/政治原因,并為保護生態提供一些政治上的理由和方案。由此觀之,生態政治學的討論,實質上蘊涵著這樣一種預設,生態環境之所以出現問題,乃是因為人們在政治結構和政治理念上出了問題;生態政治學就是要把這些問題及其根源揭露出來,加以改造甚至拋棄,以建立一種同生態環境的良性運轉相匹配的政治結構及其理念。
在生態政治學的諸多思路中,反對不平等的社會支配關系、提倡“共同體”的政治理念、建設“地區共同體”(localcommunity)往往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緩解生態壓力、規避生態破壞的合適方案,因此得到許多學者的贊同。而筆者卻是要從政治哲學的角度,批判性地對其予以梳理和評析。筆者也認為,雖然這一診斷思路及其處方雖具備一定的有效性,但它無力徹底解決現代社會的生態困境問題。因為現代生態困境的基本事實亦其最大特征便在于,生態破壞不再是一個地方性問題,而是一個全球問題。生態問題在全球層面上之所以難以解決,正與人類政治結構中對“共同體”所具有的深刻認同密切相關。只有從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發現生態社會主義在生態政治思想領域中的獨特價值和卓越意義。
一、不平等的支配性結構:政治視角的診斷
從社會政治層面對生態問題進行診斷并提出解決方案,在這方面,默里•布克欽(MurrayBookchin)的社會生態學(socialecology)思想以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走向顯著的環境正義理論(environmentaljustice)是值得首先關注的思想典型。這不僅因為,它們的出現使人們逐步意識到生態問題的政治內涵,而且因為,它們富有啟發地提供了一種十分重要的生態政治的診斷思路,即它們都將生態破壞的根本原因,歸結為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政治結構。由于其觀點已得到諸多的專門研究,筆者本文不再重復,而是試圖從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理解這些觀點背后的基本思路。
“所有的生態問題均植根于社會問題”[1],這是布克欽的一句名言。作為社會生態學的代表人物,他明確指出:“如果不徹底地處理社會內部的問題,我們就不可能清楚地理解目前的生態問題,更不可能解決生態問題。”[2]那么,究竟是什么社會問題帶來了生態破壞?布克欽的答案是,癥結在于人類社會的政治結構本身,即“階層制”。這種政治結構意味著,人與人之間在資源占有、社會力量、交往身份等方面總是存在一種地位上的“勢差”。因而,一部分人成為支配者而另一部分人成為被支配者。而現代社會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進程,在政治結構上因現代國家的權威建立而強化了這種不平等。布克欽因此認為,國家乃是階層制最為嚴格而確定的存在方式;在國家中,“支配—被支配”關系最為強硬。
由于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等,一些人被另一些人支配,因此在生態問題上,這將從兩方面帶來不利結果:一方面,支配性的政治結構導致人們在處理與“他者”的關系時總是采取命令、指使等具有壓迫性、強制性的做法。如果這種做法已成為人類行動的主流方式,那么它不僅會使人在面對同類時采取這種方式,而且在面對自然生態的時候也會采取這種方式。正如布克欽所擔心的那樣,人對人的支配會“折射”到人對自然的關系上。況且,更嚴重的是,在人對人的支配關系中,支配者尚只是人類社會的部分成員,而在人對自然的支配關系中,支配者已然是人類社會的全部成員!換言之,支配性的政治結構所具備的支配力量,將在人與自然生態的關系中最充分地展現出來。
另一方面,當然也可以設想,那些在人類社會內部身處底層的被支配者,往往因為最貼近自然環境,所以不一定會窮兇極惡地支配自然。然而,這并不能替生態環境緩解太多壓力。因為在階層制的政治結構中,支配者幾乎不必直接承擔任何生態破壞的代價,便可享用大量的生態開發成果。這不僅意味著一種資源分配的不正義,更重要在于,它會使支配者可以不必顧及成本地提出更多的開發要求,通過加大對人類社會中的被支配者的支配而加大對自然環境的支配。可以說,只要“支配—被支配”的階層制政治結構存在,那就必然導致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與責任(義務)不匹配——有些人可以享有更多權利而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當這種不匹配涉及人與自然關系時,就不僅帶來社會問題,而且帶來生態問題。由于現代國家進一步強化了階層制,國家中的支配者對被支配者擁有更強的權威性和更廣泛的社會動員力,因此,生態環境就會在現代國家這一政治格局下承受更大的壓力,生態問題因而也就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顯著問題。
布克欽從社會的政治結構的角度揭示生態問題的原因,其重要的理論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批評生態倫理學的抽象性。在他看來,籠統地討論“人”在道德觀念上的某些偏差,這種診斷屬于“把脈不準”。因為與自然發生互動并帶來生態破壞的,并不是一個大寫的“人”,而是許許多多身處不同階層的人,并不是作為一個整體出現的無差別的道德主體(MoralSubject),而是諸多有差異的道德主體(moralsubjects)。在生態問題的研究中,社會生態學將“人—生態”結構中的前者細化為“此人—彼人”結構,并以此作為主要的分析任務。正是這種思路和視角的轉換,為環境正義理論的興起和發展提供了思想預備。
環境正義理論的興起跟美國當時的環境正義運動——反對有毒廢棄物運動[3]和反對環境種族主義運動[4]——密切相關。這類運動實質上反映了一個嚴重的利益分配不正義的政治問題,即那些看上去凈化了生態環境的行為,只不過是凈化了一部分人的環境,卻同時犧牲甚至加害了另一部分人的環境。更直白地講,許多污染等問題與其是被解決,毋寧是被轉移到低收入階層和有色人種的社區之中。所以從一開始,環境正義理論就透過生態糾紛而注意到那些曾被統稱為“道德主體”的人們之間的差異性和不平等。在環境正義理論的語境中,這種不平等主要體現為因財富擁有量的差異而導致的社會不平等。經濟實力強、經濟地位高的富裕階層一方面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并在生態開發中獲得比經濟實力弱、經濟地位低的貧困階層更多的好處,另一方面又可以同樣借此而遠離甚至轉嫁生態開發所帶來的壞處。這樣,資源的不公正分配和污染的不公正分配,就同時偏向了有利于富裕階層的一邊(隨著全球經濟體系的建立,這種不平等已經突破了一國之內的階層關系,而成為富國與窮國之間的差異問題)。[5]
由此可見,富裕階層實際上扮演了社會生態學分析框架中的“支配者”角色——他們擁有影響自然生態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力量,但又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這種權利與義務不匹配的政治結構,當然會刺激富裕階層無需更多考慮環境——因為他們可以轉嫁環境成本,使得環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與其無關。這樣,生態環境不僅目前已經遭受富裕階層所施加的負面影響,而且,只要不正義的政治格局依然存在,那么生態環境就將繼續遭受他們的負面影響。同社會生態學的分析框架一樣,環境正義理論不僅注意到人類社會內部的差異性和壓迫性,而且同樣把帶來生態破壞的重要原因,診斷為不平等的支配性政治結構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匹配的政治關系。
然而,權利義務的不匹配情況——有人享受自然資源開發所帶來的更多好處,卻把承擔廢棄物的義務更多地留給他人——并不必然導致生態破壞。因為,可以享用更多權利卻不必承擔相應義務,這對一個人來說,只不過是給他了一些可乘之機,刺激了他的投機占便宜心理(比如古希臘寓言中的隱身戒指)。而他要想成功地實現投機活動,真正地占到便宜,還需要具備“希望投機占便宜”的意愿,更關鍵地,需要具備“能夠投機占便宜”的能力和資格。也就是說,那些享用更多權利卻不必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同時還必須是掌握權力的決策者;只有當他們擁有決策的能量和資格時,他們才能作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決定,從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不匹配情況,從可能性變為現實。
而“支配者—被支配者”的不平等的政治結構,恰好就滿足了這一點。在該結構中,不平等的政治地位不但使人們在權利義務上不匹配,而且使他們在決策的資格、能量和影響力上也有天壤之別——包括生態問題在內的社會決策,主要由處于上層的支配者或強勢階層說了算;處于下層的被支配者或弱勢階層則沒有什么發言權,或即便有發言權,也缺乏實際的決策力。更要命的是,對生態環境的健康狀態擁有實際影響力的人,卻會出于種種原因——比如考慮國家整體實力的提升,或者(更糟糕的情況是)考慮支配者的集團利益和利潤增長——對生態環境的健康狀態并不敏感。而那些對其敏感的人,即那些更直接地貼近自然、與自然打交道的處于下層的被支配者,卻因為身處被支配地位而難以將自己的意見轉化成能施加積極影響的社會決策。由此可見,當不平等的支配性政治結構遭遇生態問題時,就會出現一個難以解決的“錯位”——有能力和資格影響生態環境狀況的人并不關心生態環境的狀況;而那些與生態環境發生直接的聯系并更關心這一狀況的人卻又沒有施加影響、做出決策的能力與資格。所以,如果一定要說是支配性的政治結構導致了生態危機,那么,其關鍵倒不在于支配者轉嫁了責任而讓被支配者替他們承擔更多(這頂多是進一步惡化了生態危機),而是在于這種政治結構把影響生態環境的政治決策資格和決策地位不平等地只交給了一部分(其實并不關心生態環境的)人而沒有交給所有人,尤其是沒有交給那些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的基層民眾。
二、地區共同體:生態政治學的典型處方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夠理解,為什么包括布克欽在內許多生態政治學者都認為,解決生態問題,必須解構現有的政治生活的階層模式而建立自治、民主、平等的地區共同體。因為地區共同體作為一種政治生活的特殊模式,所反對的正是“支配—被支配”的不平等結構,而倡導一種利害與共、和衷共濟的平等的權力架構和交往方式。在地區共同體中,不存在支配結構中的那種高高在上的強勢者,因而包括生態決策權在內的各種公共事務的決定權,都被掌握在那些相互平等的基層民眾手中。這種“基層民主要把公共政策領域通常的自上而下的方法顛倒過來,讓民眾和社群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態命運和社會命運,也讓民眾有權探尋一種對環境和社會負責任的生活方式”
[6]114。此類政治構思之所以被認為有利生態保護,主要出于如下幾點理由:
第一,在一個地區共同體中,由于政治權力下放并平等地賦予每個人,因此意味著一種更充分、更直接的民主政治。對生態問題這一涉及所有人利益的問題來說,讓所有(至少絕大多數)人都來參與民主的討論和決策,顯然在政治上十分必要并且正當。巴克斯特指出,生態保護的重要目標之一是促進人類的自我繁榮,而人類的自我繁榮,亦即人們的自治、尊嚴、自我價值意識和社會本質的全面發展,乃是需要民主的政治生活來予以實現和維護的。不僅如此,隨著條件的變化,人們對于自身的自我繁榮究竟是什么、包含哪些重要的內容,仍要不斷探討。這更需要人類社會能夠推行公開而平等的民主政治,不僅“確保對重要理論爭論的公平探討能夠得到允許和鼓勵”
[7]123,而且“鼓勵人們以民主所允許的方式對它進行審查”[7]124。因此,更為民主的地區共同體,有利于身處這種政治模式中的人們在生態問題上做出更切實際的準確判斷。
第二,在一個地區共同體中,社會決策的制定者同時也是直接受到決策影響的人。科克帕特里克•塞爾(KirkpatrickSale)曾指出:“如果在哪個層次上可以培養生態意識,可以讓公民認識到自己是造成環境后果的元兇,那就是在地方層次。在這一層次,所有的生態問題都走出了哲學和道德的領域,被作為切身的問題加以處理。”[8]丹尼爾•科爾曼(DanielColelman)也認為,當決策的制定者“在地區或者社區的層面觀察生態問題時,它們(指生態環境——引者注)變成為與己息息相關的身邊事”[6]122。地區共同體這種政治模式,由于成員之間平等、緊密的政治關系有助于塑造一種家園感的氛圍,因而也就具有將公共事務“切身化”的特性。這樣一來,身處地區共同體的決策者在進行生態決策時,當然就會比身處支配結構的決策者更加關心、顧及環境的承受能力和健康狀態。正因如此,科爾曼才反復地說道:“最貼近環境而生活的人最了解環境,有關的決策權和監護權應當掌握在他們手中。”[6]101-102“一個生態型社會一定是權力下放的,這樣才能保持對環境多樣性和社會多樣性的敏感度。”[6]102
第三,在一個地區共同體中,公民的共同參與是政治運行的主要方式。而這種方式被認為能有效抑制那些造成生態破壞的因素,并創造有利生態保護的條件和方案。因為,一方面,“(生態的)可持續性需要一個行為規則與規章的框架……而‘參與’正是造就可持續性構型本身的東西”[9]13。只有通過“參與”,亦即參與到公共事務的討論和思考中,人們才能逐步清晰地認識到,什么是有助于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因素。在這一點上,科爾曼樂觀地表示:“以社群為本的協作型經濟必定與生態社會攜手而來。社群為本的經濟意味著于某一特定區域生態特點相協調的合作型企業、工人自我管理和以人為本的組織方式。為強化對環境的監護和社會的責任,一個注重生態、以社群為本的經濟會強調自立。社群是自立經濟活動的基礎,也是政治生活的根基,也是生態社會的根基。正如基層民主使生態型生活成為可能,社群為這種生態型生活提供了一個場所、一個家園。”[6]115
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參與政治生活并把決策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公民們才能“有權利、也有責任去挑戰非持續性”[10]34,才能有資格、也有能力“介入政治以及其他形式的抗拒和反對環境惡化的結構性原因與不可持續性實踐的非環境因素的斗爭”[10]33
。這兩方面都意味著,解決生態問題的政治構思,必須圍繞著一種積極的公民資格或公民權(citizenship)展開。也就是說,它需要人們把包括生態問題在內的任何公共事務當作自己分內的事情,并將維護和促進這些公共利益視作自身利益繁榮的一部分,從而納為自身的義務,積極主動地承擔起這份責任。而地區性的共同體,顯然能夠通過成員之間更緊密的互動、承認每個成員的政治資格和政治地位而有助于發展、培育和倡導這種公民資格。因此,誠如安德魯•多布森(AndrewDobson)所言,從政治上解決生態問題的目標“離開了公民參與都是不可能實現的”[9]13。
綜上所述,許多生態政治學家相信,一旦當生態決策的政治權力和政治資格能為所有將受到該決策影響的成員平等享有,并且這些成員能積極地參與決策的過程,那么這種“自下而上地創建‘政治與經濟權力的大眾基礎’……(將)建立直接的和經濟民主的公共領域”,“創造一種把公民作為在十分寬泛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領域中在民主大會制度框架下進行決策的公民來對待的新公共空間”[11]。在這一空間中,其公民有能力“創立一個有愛心、可持續的社群”[6]138。也就是說,地區共同體的政治模式通過把生態決策的權力下放,不僅能夠提升人們的生態意識,對生態問題予以“切身化”的理解,而且能夠激發人們去正確處理這類切身事務的實踐能力,并提出與之相符的政治、經濟方案。
三、集體不負責與親疏之別:共同體的政治困境
在生態政治的構思中開出“地區共同體”這一藥方,其實蘊涵著兩點預設,即人們會對自己的切身利益更為關心,并且他們有能力正確處理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情。正因如此,“地區共同體”的倡導者才積極要求,要把有關生態問題的決策資格交還給這些既有能力也更關心這一問題的人們去處理。然而,情況真的如此樂觀嗎?“共同體”作為一個極具爭議的政治理論范疇和政治生活模式,它所具有的內部、外部問題以及這些問題在生態政治上的表現,是值得重視和辨析的。
首先,從內部問題來看,地區共同體雖然有可能實現某群體的內部平等,解決少數人因為處于政治不平等結構中的有利地位而在進行生態決策時不負責任的問題,但它并不能避免通過整個共同體而得出的決策依然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情況。換言之,當共同體的政治模式將政治決策權平等賦予所有成員時,這或許可以解決“少數人的不負責”,卻不能解決“所有人的不負責”。
對于這種并非源自支配者的壓迫或欺騙,而是源自共同體所有成員的共同訴求甚至強烈要求而帶來的生態破壞,我們不僅可以想見,而且已經目睹。在許多地方,尤其是對那些欠發達地區的人們來說,生存的壓力而非生態的壓力才是第一位的,因此,他們——無論是支配者還是被支配者;也無論有沒有這兩者的區分——不得不首先考慮經濟利益的提升和生活福祉的追求。對他們而言,這種追求不僅在政治上具有首當其沖的合法性,在道德上也完全正當。所以,即便這些地區所采取的政治生活模式是一種平等、民主的共同體,即便這種政治模式能夠從基層開始推行直接民主,但只要其成員缺乏相應的生態智慧、知識和意識,沒有找到保護生態和經濟發展可以兼得的辦法,那么,他們通過共同的民主參與而得出的政治決策,就仍會是優先考慮經濟增長而把保護生態的議程排在后面。戴維•佩帕(DavidPepper)敏銳察覺到:“大多數生態烏托邦假定自給自足的社區和工人合作社在本質上是有利于環境的,因為它們規模小、潛在地有利于生活質量的提高和更關心與環境的互動。然而,所有這些都是值得懷疑的。例如,小規模并非是內在的,它們也不一定體現為民主、包容性或者關心環境。”[12]可見,在生態問題上,采取民主的決策方式仍然不能避免民主本身所具有的內在困境——民主只承諾過程而不承諾結果。一旦遇到“采用贏利和增長這樣狹隘的指標來衡量結果時,一個民主的政體也不能保證出臺富有環境智慧的政策,所以,光是注重民主也仍有缺陷”[6]96。
其次,從外部問題來看,共同體不可避免地會體現出一種地方主義傾向。這不僅是因為地區共同體在地理位置上必定處于某一地方,而且因為地區共同體會有意識地培育和發展一種地方性的“家園感”。這種典型的共同體感受能夠從政治上加強成員的身份認同,使他們更自覺、更強烈地把自己的利益同共同體的利益在一致性的基礎上聯系起來,并將自己以及自己所處的共同體與外部的“他者”予以區分(否則它就會因為沒有邊界而不成其為一個地區性的共同體)。在這種“內外之別”的關系中,一個人作為共同體的成員,當然會優先考慮他所在的那個共同體的利益。也就是說,地區共同體的政治構思不但帶來了“內外之別”,而且帶來了“高下之別”或“親疏之別”。盡管這種“高下之別”或“親疏之別”不一定會在各共同體之間導致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但它至少在如下兩個方面呈現出不利于生態保護的可能性。
一方面,雖然在一個民主參與程度比較發達的地區共同體中,其成員確實更關心生態環境、重視生態利益,也有資格決定共同體的生態決策,維護生態健康,然而,這種“重視”和“維護”卻是以共同體的邊界為邊界。當一項生態決策影響到共同體內部成員的利益時,他們會迸發出巨大的熱情和關注度,并積極謀取各種辦法來保護自己的環境;可是,當這項生態決策不再影響到該共同體的環境而是轉遷他處時,我們就發現,他們幾乎以令人驚訝的速度平復了自己的熱情,仿佛發生在其他地方的生態污染就跟自己無關一樣。無論這項生態決策轉遷他處是否是該共同體的成員們有意或無意地推動的結果,我們在這里所看到的,都不是自然界中污染和破壞的整體減少,而只是它們在不同地點上的轉移。可見,地區共同體的政治構思固然能為環境保護提供幫助,但是,由于這種構思通過一種政治上的區分——“我們”與“他們”的區分——而把生態環境區分為“我們的環境”和“他們的環境”,因此,其幫助也只是光顧了前者而已。在這個意義上,用于提供這種幫助的政治視野,以及這種幫助所能覆蓋到的生態范圍,相對于全球層面的生態危機來說,仍顯得局促甚至狹窄。
另一方面,既然地區共同體對內是以利益的一致為基礎,但對外是以利益的區分甚至分割為基礎,那么,它就無法避免共同體之間依然存在相競爭甚至相抗衡的關系。因為只要有利益的分割,就會有競爭;只要被分割開來的利益各方越認同自身的立場和訴求,那么,它們之間的競爭關系也就越明確而持久。而“相互競爭肯定會帶來最少程度的對市場進行社會與生態控制方面的共同標準”[11]。在生態問題的討論中,“地區共同體”的倡導者之所以開出這一藥方,或許看中了“共同體”模式對人與人之間親密的認同關系的設計,但他們往往忽略了這種親密關系給共同體之間的交往可能帶來的障礙。
在這一點上,如果說“地區共同體”尚只是一個理論構思,并且因其“地區性”或“小規模”而不足以使競爭特別激烈,那么在現實中,以“共同體”之名,由現代的民族國家所扮演的利益各方在生態開發中相互競爭、在生態保護中相互推諉的困境,就早已在全球生態問題的磋商過程中明顯地暴露了出來。畢竟,目前更多、更重大的也更難以妥協和解決的環境問題,其實主要是在民族國家間的層面上展開。之所以會造成這種局面,一個關鍵的原因在于人們對民族國家這種共同體形式的強烈認同。盡管民族國家不一定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體”,但是在國際的或全球的層面上,各個民族國家都愿意把自己打扮成一個利益相對統一的共同體,然后以共同利益的不可讓渡或退讓來鼓動國內民眾,使人們在生態環境的國際問題上凝結成具有利益一致性的群體。而對于現代人來說,心目中的“共同利益”,也確實往往是以民族國家這一層面為邊界;民族國家這種共同體形式,在人們對政治問題的考慮中,成為一種必然具有正當性的基礎性框架和論辯底線。無論什么利益或問題,一旦發展到國家層面,在目前人類的政治生活中,便成了一種不可讓步的要素。[13]比如,美國總統布什1992年在拒絕簽署“地球高峰會議的生物多樣性協定”時就把自己的理由說得清楚明白而且理直氣壯:“我們不能允許環境運動中的極端行為關閉美國。”[14]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共同體”的政治理念深入人心并常以“民族國家”的利益維護者的面目出現,而我們又不對這種共同體認同及其政治理念加以批判,那么,在處理生態問題的全球實踐中,我們就不可能走得比現在更遠。生態系統是跨國界的,從不會因為政治區劃和國家邊界而中斷;相應地,生態系統中的危機問題,也不會因為人類彼此間的國界劃分,只停留在某國內部而不影響其他國家(尤其是與其接壤的周邊國家)。從自然生態的角度看,只有人在活動,而不論這些人被區分成怎樣的群體、有怎樣的關系。可是,人類生活的最基本的政治結構,卻偏偏是以社會性的關系、以地域性或地方性的共同體形式進行的——人們總是把更多關切放在自己的共同體之內,并且具有一種“邊界意識”。由于存在“共同體”的政治模式所帶來身份區分,所以,人作為社會動物或政治動物,就總會對“外界”、“他者”保持一種不確定、不熟悉的恐懼感和警惕性。既然“他們”不是“我們”,不屬于“自己人”,那么“我們”所主要考慮的,就應該是如何使自己能在與“他們”的相互區分和競爭中生活得更加安全而富足。因此我們看到,許多生態資源的(掠奪性的)開采和占有,在很多情況下并非迫不得已,而是政治共同體出于自身戰略地位的安全考慮,為了比其他的共同體更占優勢、更為強大而進行的。即便現在的生態破壞已經上升到全球層面,人類也仍然囿于各自的共同體認同,相互推諉,不能使用一種全球視野去達成共識。可見,除非上升到一定的思想境界,一個人或一個共同體是難以站在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去理解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連貫性。現代生態問題在政治上的關鍵癥結在于,自然生態系統的連貫性與人類政治結構的分割性之間的矛盾!
四、結語:作為一種全球主義方案的生態社會主義
巴克斯特指出:“人類政治結構的缺失……將會妨礙人類處理作為生活在生物圈中的一種動物物種所面臨的嚴峻的問題、生命的威脅、生命的變化無常。……在滿足生命需要的過程中,沒有相關的政治組織來管理和控制人類作用于生物圈的行為,人類遲早要耗盡生命的支持系統。”[7]104-105因此,“我們需要一些機制來對那些‘相互聯系性’給予應有關心,并且在追求生態正義的過程中,確保人類的協調努力貫穿整個生態圈”[7]139。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上文對共同體的局限的分析是合理的,那么,一種超出地方層面的全球主義的生態治理,當然就十分必要。而這似乎需要有某種形式的“全球政府”存在,以便能在全球范圍內合法地運用某種權威,從而對生態問題這一全球性問題加以統一處理和控制。為了實現這一點,許多學者已經展開的理論的探討和設計。比如,有人認為,一個既民主又負責的全球制度是要在聯合國的領導下,建立世界環境委員會(WorldEnvironmentalCouncil)和國際環境法庭(InternationalCourtoftheEnvironment)。前者為全球環境方面的政治爭論和公共監督提供論壇,后者則用來裁決國際層面上的環境爭議。
[15]
關于全球政府或者其他全球主義版本的政治構思,是一項宏大的議題,但它所遭到的批評也相當多。其中最常見的質疑是,全球政府或全球主義的統一治理形式何以可能?要知道,如果我們承認,人類政治結構的地方性分割是造成生態困局的關鍵癥結,那么也就意味著我們同時承認,要破解這一癥結、化解這一困局,絕不是一件能夠輕松實現的事情。人類社會的這種以“共同體”為基本方式和基本理念建立起來政治結構,在可預期的未來是不會完全瓦解的。因此,這就需要我們稍稍調整思路——不是去直接考慮如何解散現有的政治共同體(無論是地方性的,還是表現為民族國家形式的)而建立一個全球政府,而是去考慮如何促使現有的政治共同體采納有利于生態的生存方式,從而在全球范圍內對人類的經濟基礎和社會交往方式予以普遍地改造。
只有從這方面去理解,生態社會主義在當代生態政治思想領域中的獨特價值才能得到凸現。因為作為當代左翼思潮的一部分,生態社會主義對于生態問題的診斷思路及其處方,秉承了馬克思主義的某些重要的思想傳統和思維方式——生態社會主義沒有直接地考慮政治結構的問題,而是把焦點放在政治問題背后的經濟基礎和社會交往的層面。
在生態社會主義看來,造成現代社會生態危機的癥結,關鍵的不在于現代國家在管理權威和運作效率上加強了對被支配者的支配,也不在于處于不平等結構上層的強勢階層具有更強的決策權力,而在于,他們的支配活動以及他們所做出的社會決策,都是在資本無休止的逐利性的驅使下進行的。因此,資本主義必會在如下幾個方面帶來不利的生態影響:(1)它會盡可能地擴大對作為生產資料的自然資源的占有,想方設法地充分使用這些生態資源。而利用自然資源直至其枯竭,顯然才是最充分的、最合乎資本本性的方式。(2)它會盡可能地擴大生產規模。正如福斯特(JohnBellamyFoster)所指出的:“資本主義是一種永不安分的制度,投資前沿只要不再擴張,利潤只要不再增長,資本流通就將中斷,危機就會發生。所以,‘靜止的’資本主義是不可能的。”[16]資本不僅逐利,并且無休止地逐利。而這勢必增加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索取,帶來自然資源的大量消耗和大量廢棄。然而,地球的有限性不能滿足這種生產和生活方式的無限擴張和繼續,因而導致“資本和自然的沖突”。(3)它會盡可能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將資本投向那些成本更低的地方。這樣,資本主義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性力量,就通過資本的自我復制而被傳播到全球。“資本和自然的沖突”也就相應地發展到一個更嚴重的程度而導致全球規模的環境破壞。(4)資本主義是以一種排他性的占有式個人主義(exclusivepossessiveindividualism)為前提(這也是最重要的),因此當資本主義成為一個全球性狀況時,這種理念就會成為民族國家間處理相互關系的一個基本預設。換言之,在全球層面,排他性的占有式個人將由一整個民族國家來扮演。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么當今的國際關系中,一個民族國家能夠以一個擁有共同利益的“共同體”的面貌出現,并為其爭奪自然資源等利益的行動提供理直氣壯的理由。
對生態社會主義而言,要解決生態危機,就必須首先破解資本主義的經濟基礎和生產關系。既然資本主義的經濟關系已經在資本的邏輯中遍及全球,所以,生態社會主義自然必須將其矛頭指向資本主義所到達的任何地方。在這個意義上,它所針對的對象不是居于一時一地的事物,而是一種已經滲透到全球范圍的生產生活方式。因此,生態社會主義就同經典的社會主義學說一樣,是一種為所有受到資本奴役的人(在這里還包括自然)謀求解放的理論,因而必定是世界主義或全球主義的。更重要的在于,生態社會主義所追求的,是要構建一種超越資本主義的、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政治經濟制度。而這種制度層面的東西,可以在承認“共同體”的政治理念和結構前提下運行。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全球主義的生態救治方案,生態社會主義為人們開啟了一種可能,即它不奢求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某種統一的全球治理部門,而是通過經濟制度和經濟關系的更新,來促使各國采取更加有利于生態的治理方式。當然,這并不是說,生態社會主義的思路只能意味著接受某種政治上妥協。只有首先消除資本主義制度,消除資本主義帶給個人和國家的那種由于逐利而引發的排他性的緊張關系,才有可能逐步地破解“共同體”的政治理念和結構所具有的困境與局限,逐步實現全人類的相互認同,實現那個沒有國界的“自由人的聯合體”的高尚理想。
參考文獻:
[1]MURRAYBOOKCHIN.Remakingsociety[M].Montreal,Quebec:BlackRoseBooks,1989:39.
[2]MURRAYBOOKCHIN.Whatissocialecology[M]//MichaelEZimmerman.Environmental
philosophy.[S.l.]:Prentic-Hall,1993:354.
[3]ASZASZ.Ecopopulism:toxicwasteandthemovementforenvironmentaljustice[M].Minneapolis:UniversityofMinnesotaPress,1994:151.
[4]TROYWHARTLEY.Environmentaljustice:anenvironmentalcivilrightsvalueacceptabletoallworldviews[J].EnvironmentalEthics,1995,17(Fall):277-278.
[5]BOBEDWARDS.Withlibertyandenvironmentaljusticeforall:theemergenceandchallengeofgrassrootsenvironmentalismintheUnitedStates[M]//BronTaylor.EcologicalResistanceMovements.Albany:SUNYPress,1995:36.
[6]丹尼爾•科爾曼.生態政治[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
[7]布賴恩•巴克斯特.生態主義導論[M].重慶:重慶出版社,2007.
[8]KIRKPATRICKSALE.Dwellersintheland:thebioregionalvision[M].SanFrancisco:SierraClubBooks,1985:54.
[9]安德魯•多布森.政治生態學與公民權理論[M]//郇慶治.環境政治學:理論與實踐.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7.
[10]約翰•巴里.從環境公民權到可持續公民權[M]//郇慶治.環境政治學:理論與實踐.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7.
[11]塔基斯•福托鮑洛斯.生態危機與包容性民主[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6(2):109-119.
[12]戴維•佩帕.生態烏托邦主義:張力、悖論和矛盾[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6(2):99-108.
[13]萬俊人,李義天.政治哲學研究:歷史、現狀與未來[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8(1):8-16.
[14]戴維•佩帕.生態社會主義:從深生態學到社會正義[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
[15]NICOLASLWO,BRENDANGLEESON.Justice,societyandnature[M].London:Routledge,1998:190.
[16]約翰•福斯特.生態危機與資本主義[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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