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私募基金操作系統對中國私募基金風險控制啟發
時間:2022-04-19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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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入手,對比國外私募基金,從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幾個方面分析了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階段所面臨的風險,并且提出相應的風險監控措施。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機制風險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已成為亞洲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一。我國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滯后。20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非正規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先期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司也有相當部分轉為私募證券基金。
一、國外私募基金運行機制
(一)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伙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相當于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伙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伙人通過與受限合伙人簽訂《合伙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準備就緒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單位了,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出售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允許私募基金進行任何的廣告宣傳。投資者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投資:(1)依據上流社會的所謂可靠信息;(2)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經理人員;(3)通過其他的基金轉入;(4)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確定的每—個潛在的投資者送交私人募集的買賣契約文件(包括《合伙人協議》),向他們提供與有經驗的投資者進行面談的機會,或者提供投資咨詢。最后,與投資者簽署《合伙人協議》,吸納投資者的資金。這樣,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運作特點
1.嚴格限制投資者的范圍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并且最近兩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萬美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
2.封閉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閉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伙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無須像公募基金一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投資者簽訂的協議中一般要求有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4.主要投資于金融衍生市場,投機性強。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沒有實物資產支撐,專門在金融市場從事各種買空、賣空交易,并從中獲取高額的投資收益。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采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
二、我國私募基金風險
對比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政策、金融市場以及信用制度種種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面臨更大的風險。
(一)法律與政策風險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開方式,而通過私下與特定的投資人或債務人商談,以招標等方式籌集資金,其實質是一種私募融資。我國基金發行的主體只能是金融機構,而這樣的私募基金沒有合法的投資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出現了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對私募基金的政策處于調整和規范中,在這一過程中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后,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
(二)市場風險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中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三)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后果。
三、對于我國私募基金風險監控措施
(一)推廣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入資金的運作,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在資本市場中,設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業,可以解決困擾已久的不少問題。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條款引起的委托理財糾紛,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謂的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與保障契約自由之爭成為偽問題;
(二)大力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教育
西方的證券監管機構之所以認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監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資者成熟、有理性,能夠承擔風險,自己具備了對基金經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能力。
(三)加快金融創新
暢通私募基金的正常融資渠道,加強對商業銀行信貸監管,以防止私募基金過高的財務杠桿比例操作,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尤其是創新一批規避投資風險的金融工具和市場,以利于私募基金合理控制風險和獲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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