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我國社會信用體系
時間:2022-04-27 03:40:00
導語:構造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摘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發達的市場經濟的必備要素。目前我國落后的信用體系已經極大的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因此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構建一個符合國情的信用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一.引言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經濟。市場經濟承認人們獨立利益及獨立的財產所有權的合法性,并要求人們在為自身的獨立利益而勞動、主產、交易的過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的權益和財產權利而牟取私利。在市場經濟的這一基本規則之上,為了使交易活動順利進行.減少交易成本并提高生產和交易的效率,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所謂信用,就是指一種以償還為條件的借貸關系。在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諾償還的基礎上,使后者無須付現即可獲取商品、服務或貨幣等。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交易都是以信用為中介的交易,從人們之間簡單的買賣關系到國家發行貨幣,無時無處都需要信用作為中介,信用是市場經濟存在的一個必須具備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為是交易能夠進行.經濟能夠運轉的前提,也是每一個企業立足于社會的必要條件。然而,信用是會帶來風險的。提供信用的一方授信失當或接受信用的一方回避自己的償付責任時,風險就發生了。為了控制這種風險。因此任何現代社會都需要有一整套嚴格的信用體系。只有在這一體系的基礎上建立起穩定可靠的信用關系,現代市場經濟才可能存在。一個沒有市場經濟的體制,就不會有信用制度.也就不可能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反過來講,如果沒有信用制度、信用體系,就不會形成保護市場經濟的體制,從而喪失市場經濟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構建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就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現狀
1.信用及信托關系不發達。在市場交易活動過程中,現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這使得社會額外承擔了巨額的流通費用。消費中的信用關系不發達,人們還不習慣也不太愿意超前消費,不太習慣借貸消費。信托關系也不發達,受人之托、代客理財還不規范,不能取得廣泛的信任。
2.信用工具太少。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代記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在美國等許多國家中學生都可以擁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資金,可以預支,事后再付款,手續費也很少。
3.缺乏信用中介體系。中國還沒有建立全國的征信網,只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機構。要建立全國征信網很難,因為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全國征信機構很難進入;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的雇傭關系也妨礙了審計的公正執行。建立信用中介體系就變得日漸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僅僅發展征信公司,還需要建立更多相關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擔保中介機構、資質認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鑒證機構。
4.信用服務不配套。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時常常缺乏征信機構和擔保機構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擔保,從而導致銀行惜貸。
5.相關法制不健全。中國目前尚無一部規范信用關系的《信用法》,更談不上建立信用法律體系。現行與信用有關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太輕,不能很好的起到規范信用關系的作用。
三.發達國家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經驗
由于我國信用體系發展起步晚,存在的問題多,因此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經驗將為我國建立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有益的幫助.
1.美國的經驗。
美國是世界信用交易額最高的國家,也是信用管理行業最發達的國家。因此,對美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認識成熟的社會信用制度的基本狀況。
(1)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美國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經過不斷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框架體系。美國基本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簡稱(FCRA)》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他和信用行業比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機會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公平信用結賬法(FairCreditBillingAct)》、《信用卡發行法(CreditCardIssuanceAct)》、《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信用修復機構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等。上述法案,構成了美國國家信用法律體系,而且幾乎每一項法律都隨著經濟發展狀況的變化進行了若干次修改。
(2)發達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征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美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由私人部門所有,一般來說,每一家信用中介機構都是以一種核心業務(如消費者信用報告、資信評級、商賬追收等)為主,同時提供咨詢和增值信息服務。在個人資信服務領域,主要是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三家最為主要的信用報告服務機構,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蓋全國范圍的數據庫,包含超過1.7億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同時每年提供5億份以上的信用報告;在企業征信領域,鄧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歷史最悠久和最有影響的公司,在很多國家建立了辦事處或附屬機構。鄧白氏建有自己的數據庫,該數據庫涵蓋了超過全球5700萬家企業的信息;在資信評級行業,目前美國國內主要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達夫公司(Duff&Phelps),它們基本上主宰了美國的資信評級市場。
(3)市場主體較強的信用意識。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參與經濟活動的政府﹑企業和個人等。在美國,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歷史很差的企業很難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為有效防范信用風險,企業一般不愿與沒有資信記錄的客戶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與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美國的消費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狀況,并會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盡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報告中出現自己的負面信息。
(4)政府和行業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美國的信用行業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行業自律基礎上的,因此政府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但美國的有關政府部門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監督和執法的作用,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對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局和聯邦儲備系統等在監管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行業協會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不論是資信評級、征信、個人資信、收帳都建有自己的行業協會。這些行業協會是一種行業的自律管理部門,面對從業者進行一些培訓工作。同時它也是企業和政府機構聯系的紐帶,比如這個行業面臨什么問題,或者企業有什么司法建議等,通過它,可以把大家的意見更好地表達出來。
2.歐洲大陸國家的經驗。
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一些歐洲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同美國存在一定差別。
(1)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在法國,法國中央銀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為間隔向銀行采集它們向公司客戶發放超過50萬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時,信用信息辦公室根據一個記錄有關分期付款協議、消費信貸、抵押協議、租賃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約信息的皇家條令建立起來,并作為比利時中央銀行(比利時國家銀行NationalBankofBelgium)的一個部門。
(2)銀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在比利時、德國和法國這些國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建立的信用風險辦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種強制行為。比如,在德國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被要求向德國聯邦銀行(GermanFederalBank)的中央報告辦公室報告負債總額達到或超過300萬德國馬克的借款者的詳細資料。
(3)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以比利時、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國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部分,因而對信用信息局的監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有關信息的搜集與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銀行提供并執行。
四.構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議
通過對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分析,結合中國的國情,構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1.加快信用立法。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是信用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的基礎和必然要求。我國可以從兩方面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一是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以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的形式頒布,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緊研究、率先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如可先出臺《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進信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2.加快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對信用的評價主要是建立在信用歷史記錄基礎上,因此,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就成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各國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數據庫,記錄企業或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資料數據庫,但數據庫規模普遍偏小,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自身信用數據庫建設,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業或部門的數據庫,待條件成熟時,可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共享,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3.建立科學嚴謹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目前美國金融機構普遍應用“個人信用風險評分模型”和“消費信貸電腦審批系統”。一般情況下,銀行在接到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個人財務狀況等個人基本資料,并通過Internet獲取信用歷史報告,然后將這些資料輸入電腦,通過內部評分系統立即得出申請人所得的分數,從而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放貸款。該過程的理論基礎實際是“5C”原則: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和行業環境(ConditionofBusiness)。借鑒國外將客戶信用能力數字化的趨勢,我國應基于“5C”原則建立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運用電腦評分方式對申請貸款者的信用進行數字化,其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職業狀況、收入、居住情況、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財務指標等根據預先制定的標準對申請人資料的各項指標分別評分,最后匯總進行綜合評價。
4.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與規范發展。由于信用中介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和促進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信用中介機構本身的信用就成為各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還剛剛起步,直到1999年,我國才成立首家資信公司——上海資信有限公司,2000年8月成立首家全國性的專業資信評估機構——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目前我國的中介機構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場運營方式,但由于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需求不足,業務量相對較少,特別是政府對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競爭激烈,從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機構能夠客觀、公正、獨立的運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就信用中介機構的管理來看,根據我國行業發展現狀和別國的經驗,對于企業征信咨詢類機構可以采取通過競爭優勝劣汰的方式,使其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對于資信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詢機構建議通過比較明確的進入退出機制的辦法加以規范。
5.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監管是建立健康的信用體系的保證。政府的監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中央銀行為監管主體,另一類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從國際經驗看,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方式與該國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狀況密切相關。法律法規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就相對弱化,信用行業的發展也比較規范;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銀行的直接管理職能就更為重要一些,信用行業的發展狀況更容易受政府行為的影響。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進程的同時,還需要政府對該行業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當前,需要確立該行業的監管主體,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的信用行業多頭監管與無人監管并存的狀況,而且單一監管主體的確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推出。
6.加快信用體系的試點工作。國家應該選擇幾個條件較好的省市進行綜合試點。綜合試點要特別注重探索部門間的聯合、協調以及信息資源共享、營造市場信用環境、完善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標準、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信用管理系統等方面的經驗,以便在全國推廣。例如,上海市從1999年7月開始率先啟動了個人信用征集試點,2001年10月又啟動了企業聯合征信系統的建設,隨著2002年3月28日企業聯合征信系統的正式開通,上海市將初步形成以中小企業為主要群體包括個人和企業征信在內的社會信用體系。截至目前,上海市社會信用體系數據庫已匯集240萬個個人信用記錄和48.7萬個工商企業信用記錄,已為社會出具個人信用報告14.5萬份,已具備為社會出具企業標準信用報告的服務功能。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2.17
[2]蔡德容:《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思路與建議》[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2.2
[3]國務院發展中心信息網[EB/OL]
- 上一篇:詮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環境的影響
- 下一篇:學生資源荒廢現狀與原因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