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防衛過當

時間:2022-04-03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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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防衛過當

一、防衛過當的概念所謂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的概念不是獨立被提出來的,而是隨著正當防衛的歷史發展而提出來的。早在20世紀初,刑事社會學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法理論上占據了統治地位,從理性的角度對人們行使防衛權的范圍、條件、合理限度等進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提出了防衛過當的概念及制定出對其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從而走上了有限防衛的軌道。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此規定與1979年的舊刑法相比對公民實施防衛行為加以了擴張,在鼓勵公民更好的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二、防衛過當的本質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3],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三、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應該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所以說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它違法行為。犯罪行為與其它違法行為都是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在面臨其它違法行為時需要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也并非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只有對那些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應該進行正當防衛。這要求:1、不法侵害應是人實施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限于作為的不法侵害,對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為人履行義務,需要進行正當防衛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屬于假想防衛。(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于緊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脅之中,防衛行為才能成為合法權益被保護的必要手段。1、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來說,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的,可有的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也已經開始。2、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應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也就是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合法權益(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終止了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了現場;還有不法侵害已經得成不可能造成更嚴重的結果。(三)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才可能成為正當防衛。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四)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有兩種情況:1、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進行的防衛。2、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的防衛。(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須的標準。綜上所述,探究了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在我看來,正當防衛的上限就是正當防衛的下限,也就是說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成立條件僅在防衛程度上有所區別,其它無本質的不同。即防衛過當成立的條件為:必須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必須對不法侵害人實施防衛行為;必須出于防衛的認識與防衛的目的;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下面就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分別進行闡述和探討。四、防衛過當的界定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于正當防衛,它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4]。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要件是:(一)防衛過當的客體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我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二)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范疇,例如:防衛人采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于“明顯”范疇。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采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例如:對以威脅方法實施的抗稅行為采取了重傷或者致死的防衛手段,其防衛強度應屬于“明顯”范疇。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例如:某甲以拳腳擊某乙,某乙用刀將某甲砍死,這種情況下就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防衛是否過當應從全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不能一見有人死亡或者重傷,就斷定是防衛過當,也不能一見保護合法權益,就一律認定為正當防衛,應聯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來認定。(三)防衛過當的主體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周歲的和已滿14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由于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四)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疏忽大意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1][2][][](2)全面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3)過失與間接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4)過失與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5)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衛過當是故意造成的損害。我比較贊成第三種觀點,要確定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應當注意到防衛過當的成立要求具備防衛目的的正當性一點,防衛過當的目的的正當性決定了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該結果發生,如果防衛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積極追求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是否定了防衛過當的本身。防衛過當的行為人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合法權益才實施防衛的,主觀上出于正當防衛的意圖,盡管防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但防衛人并沒有危害社會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緊張搏斗時的疏忽或者判斷失誤,才鑄成防衛過當。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數情況下,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在防衛中卻抱著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由于直接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的,而防衛過當的防衛性質,決定了防衛人在腦中不可能并有正當防衛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因而防衛過當不可能構成直接故意犯罪,但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和過失,則是完全可能的,而其他幾種罪過形式,都是沒有犯罪目的的罪過形式,與防衛過當成立需要具備的正當性不相矛盾,因此防衛過當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三種罪過形式。五、正確把握防衛行為的必要限度如何正確和把握防衛行為的必要限度,實際就是正確把握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實質和標準,從本質上講,必要限度就是以防衛行為足以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必要限度。對于防衛手段來說,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衛并非沒有任何限制,“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這也正是刑法規定的“必要限度”。因為采取正當防衛的最終目的是要制止住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評判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與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目的、手段、強度后果相聯系,因而正當防衛應以不法侵害停止或不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為限。同時,這種必需性,還體現在是否必須進行防衛。因為絕大多數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都是由行為人對侵害者的打擊造成的。而確定行為人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對侵害者進行打擊,是否有必要采取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的方式進行防衛,對確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許多情況下,當不法侵害者對行為人進行侵害時,行為人用避開、喊叫等方式,可以阻止侵害行為的繼續和防止侵害結果的發生,這樣就不應再對侵害者進行打擊,否則,就屬于互相斗毆或有意加害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應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是必需還是不必需,也不能以防衛者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能以客觀的實際情況為標準。要從實際出發,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放在當時特定的環境中進行考慮。因此,必須查明并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后果、不法侵害者個人情況、防衛人所保護權益的大小、防衛人的處境等等因素,進行全面的實事求是的分析判斷。有時防衛人往往是在猝不及防的緊急狀態下被動應戰,其防衛意識與意志均形成于瞬間之息。在如此短暫的時刻倘若要求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的確實意圖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斷,繼而恰當選擇防衛方式、工具,并準確控制防衛行為的損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應有的危害”,這對于享有正當防衛權的大多數公民來說,都可謂是一種苛求。現行刑法將防衛限度的評價對象集中于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只要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雖然造成重大損害,但與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較,并非是“明顯超過”的,都屬于正當防衛。這樣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衛人須作復雜判斷的“苛求”之弊,同時又使防衛行為“適當”與“過當”的限度標準獲得了統一的評價,因而是可取的。所以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要是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應當認為是正當的合法的防衛行為,如果防衛行為不是一般超過而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則屬于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的必要限度,不適用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關于無限度正當防衛的規定,凡是符合規定的,絕對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為采用這種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暴力的防衛手段,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是合理的正當的,應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對于保證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充分調動和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六、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關于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定罪問題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于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于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二)處罰問題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防衛過當的防衛人主觀上是出于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其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衛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所以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衛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復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般來說,對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具備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如何減輕處罰則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更輕。(2)過當程度,比較行為的危險程度與防衛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慮采用其他輕微防衛手段的容易程度,防衛過當所造成的損害差距越輕微,處罰相應輕微,嚴重過當,處罰相對較重。(3)罪過形式,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后,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4)權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質,比較所要侵害的權益與所要保護的權益,是否明顯有失均衡,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當更輕。(5)考慮侵害者不正當程度,例如,防衛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應保護的利益的正當防衛,只有其他手段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能認可其必然性。總而言之,研究防衛過當是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依據,從鼓勵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爭的角度出發,能夠提高公民與不法侵害者做斗爭的積極性,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