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論文

時間:2022-04-03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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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論文

【摘要】公眾人物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其社會知名度、關注度、號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權力乃至某些特權,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文章就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沖突的問題作一較為深入的探討,對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權認定作了介紹,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關鍵詞】公眾人物;隱私權;知情權一、公眾人物的法律界定公眾人物是在一定范圍內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并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包括以下幾類:第一,黨政官員、公職侯選人等政要人物。他們因在政治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處于權力階層,為社會知曉和關注,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為防止這些人物濫用權力,應對其名譽權、隱私權的行使加以限制,以制約他們濫用職權。第二,文藝界、影視界、體育界等明星。他們是社會生活中出類拔萃者,其工作、生活等都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聯系,對社會公序良俗有著深刻的影響,因此,也必須對其名譽權、隱私權的行使加以限制。第三,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科技界、企業界等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一方面為社會做出了貢獻,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創造者;另一方面他們成名后,受到社會關注,一言一行都對社會公共利益有著深遠的影響,其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也因此受到削弱和限制。第四,其他公眾人物。主要是附屬性公眾人物和偶然性公眾人物等非自愿性公眾人物。前者包括高級領導人的家庭成員、身邊工作人員以及領導干部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他們都有可能成為公眾知曉的人物。后者主要是指因一些偶然性因素而一夜成名的人物。此外,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嚴重違紀人員及其他公序良俗的違背者屬于轉化型公眾人物。他們因其犯罪、違法、違犯和反道德行為受到社會關注,使其成為反面的社會公眾人物。他們本身就是社會公共復興的破壞者、危害者,因其不良行為而導致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被削弱。二、隱私權的特點與普通公民相比,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特點是:1.公眾興趣性。公眾人物因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和興趣。2.與公共利益的相關性。由于公眾人物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一定的社會影響力,所以公眾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舉止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甚至構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內容。3.法律保護的限制性。有權利就有義務,有權力就有限制。公眾人物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有更多的權力和地位,在權利的行使上同樣受到限制,在隱私權方面享有的法律保護范圍就要比普通公民小。當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傾斜。三、知情權的含義知情權(TheRightToKnow)是一項較隱私權更晚提出的權利,是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最早是由美國一位著名的新聞編輯肯特·庫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提出的。其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應該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障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尤其是獲悉政務信息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人人有權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通常知情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公眾知情權,即社會大眾了解國家機密的活動、國家官吏和公眾人物的個人情況以及社會事件內容的權利;另一類是個人知情權,即公民個人了解雖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況、資料的權利。[1][2][][]四、公眾人物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沖突隱私權重在保護個人信息,避免他人對個體的干涉和侵入,具有保守、封閉、自控的特點;知情權重在公眾了解社會各種信息,包括他人私人信息,具有公開、開放、外向的特點。因此可以說二者具有天然的對抗性。這一矛盾反映到公眾人物身上就更加突出和尖銳,難以協調和解決。綜觀我國的情況,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知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權的沖突。知政權賦予了公民進行民主參政,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的年齡、學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社會關系等屬于普通公民的個人私人信息,但對于政府官員來說,還是其能否恰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關系到公民選舉、罷免的權利問題。2.娛樂界明星的隱私權欲大眾好奇心的沖突。娛樂界的明星喜歡借助大眾傳媒,公布自己同意的各類信息,包括個人隱私。但困難的是媒體對娛樂界明星們隱私“度”的把握,一方面明星們是不介意讓公眾知道自己的部分個人隱私的,如工作計劃、婚戀、興趣愛好等,希望以此引起受眾的注意。但另一方面,在享受傳媒帶來利益的同時,作為代價,娛樂界的明星們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他們的隱私權成為公眾知情權指向的對象,公眾獲得更多的知情權成為必然。3.非自愿性公眾人物。在美國的詹姆斯·希爾訴《生活》雜志發行人時代公司侵犯隱私權案中,《生活》雜志把一出戲劇的情節說成是希爾一家悲慘遭遇的重演,并配以希爾住屋的照片以增強感染力。希爾據此起訴時代公司侵犯其隱私權。紐約最高法院判希爾勝訴,時代公司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最后以《生活》雜志文章的內容合乎公眾興趣,以滿足公眾知情權,改判時代公司勝訴。希爾一家本來純屬私人的事情,同公眾生活發生了聯系,就要犧牲掉部分隱私權。五、完善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限制機構的構想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保護的限制應是一種全面的機制,涉及立法、司法、政府、輿論和社會公眾等方方面面。(一)立法方面:設立公民名譽權、隱私權法律保護的例外。我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釋都對名譽權、隱私權保護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但卻沒有作例外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在公民名譽權、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設置例外性規定,即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保護應有專門條款予以規定或另行立法規定。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保護和限制另行立法規定,是有憲法依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同時,要加快新聞立法的步伐。我國的新聞法醞釀已久,但一直沒有出臺。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和跨國加入世貿組織,必然要求健全新聞立法。將新聞輿論監督權的保護,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這是新聞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國際法制的通行慣例。(二)司法方面:實行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案件公開開庭審理。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開庭制度,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一律規定:有關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因此,我國法院對涉及到公民隱私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由于三大訴訟法沒有規定涉及公眾人物隱私案件可以公開審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也就受到了與普通公民同等的保護,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要在立法完善基礎上,在司法環節上實行公眾人物隱私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三)輿論方面:建立公眾人物隱私的曝光特許制度。對公眾人物的犯罪、違法、違紀、違反道德等不良行為實行曝光特許,大眾傳媒可以公開披露。因為公眾人物社會地位越高、職權越大,與公共利益相關等程度也就越高,這些公眾人物無論公務活動還是私人生活都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其不良行為會構成對社會公序良俗的嚴重危害,新聞輿論有責任加以披露。(四)政府方面:實行重要官員個人情況申報公示制度。為確保黨政官員的公務廉潔和勤政高效,公開選擇各種高素質的領導干部和管理人才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這種趨勢最突出的特點就在于其運行的公開性。即對各級黨政主要官員的個人學識、財產和家庭成員等有關情況也進行任前公示,將擬任職人員的個人才識、工作經歷、財產、家庭狀況予以公示,聽取公眾反饋意見,再予綜合考慮。這種制度將促進黨政官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的科學、有效、公開的監督機制的形成。公示制度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就是對重要公職人員的名譽權、隱私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