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西方國家合作金融啟示

時間:2022-04-03 11:46:00

導語:淺析西方國家合作金融啟示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淺析西方國家合作金融啟示

提要:西方發達國家合作金融的發展有比較悠久的歷史,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我國在改革和發展合作金融中要根據我國國情,在管理體制、組織形式和體系、市場定位、監督管理、政策支持及法律建設等方面進行借鑒和創新。

合作金融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合作金融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有比較悠久的歷史,并日趨規范和完善,研究西方國家合作金融的發展趨勢,借鑒其成功的經驗,對推進我國合作金融改革,更好地支持和服務于農業、農村和農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合作金融的改革與發展不能脫離服務“三農”的方向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是否應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對這個問題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國家的做法。因為從西方國家的情況看,合作金融業務經營的商業化傾向是在西方國家已經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大幅度下降、農村人口急劇減少的背景下發生的。由于農業和農村對資金的需求減少,農村合作金融吸收的資金超過了農業和農村對資金的需要,因此,它們把滿足會員需要后的資金用來從事商業化經營。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全國近80%的人口在農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需求相當龐大。所以,如果盲目仿效西方國家模式走單一化經營的路子,同我國當前的經濟狀況是不相符的。

實踐證明,合作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證農業和農村各項事業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農村合作金融必須明確市場發展定位,堅定服務于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宗旨,并以此為依據調整農村合作金融的戰略規劃、發展目標和業務運作機制,堅決糾正背離“三農”的經營運作,要把服務“三農”的指導思想貫穿到經營管理活動的每個層面和每個員工的具體業務中并堅持下去。

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合作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

合作金融是弱小者的自我保護組織,政府不采取優惠扶持政策是難以生存和發展的。西方國家合作金融發展的實踐顯示,絕大多數國家都對合作金融進行干預和指導,完全脫離國家干預,真正進行“自我管理”的不多。如法國、美國政府出面幫助合作金融機構的創建和管理體系的建立;日本的合作金融也是在政府各種保護制度支持下運營和發展的,主要的支持制度有存款保險制度、相互援助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很多國家在稅收上對合作金融也給予優惠,美國規定對信用社免征各種稅賦、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險、不交存款準備金、信用社可參照市場利率自主決定存貸款利率;日本政府規定免征合作金融機構的營業稅、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允許分紅進入成本,政府對農協合作組織發放的貸款給予利率補貼,對其存貸款利率、資本充足率實行優惠政策等。

我國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如果國家不采取優惠扶持政策,合作金融是難以發展起來的,這也是造成過去農村信用社不得不向商業銀行方向發展的一個原因。應當借鑒國外經驗,對合作金融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由于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服務于農村,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經營原則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公益法人”特點,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特殊作用,因此,在金融和財稅政策上應有別于商業銀行,體現出適當的優惠支持。

三、實行民主管理、外部監管與自身業務管理的有機結合是合作金融發展的重要保證

從西方各國經驗來看,合作金融的組織管理體制普遍采取以基層合作組織的民主管理為基礎,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和合作金融體系行業自律管理有機結合的模式。在內部實行民主管理,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雖然隨著合作金融規模的不斷擴大,很多國家引進了股份制的做法,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對大股社員給予了票數加權,但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并沒有變。在外部監管上,各國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管機制。如日本對合作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設立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美國成立了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全國信用社監管局,專門管理在聯邦注冊的信用社,管理中央和州資金調劑清算中心等。

內部民主管理、外部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三者的有機結合,是西方各國合作金融管理的成功經驗,其中民主管理是行業自律管理和監督管理賴以生存的基礎,而行業自律管理則是理順合作金融組織之間各種關系的關鍵。這一管理模式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合作金融民主管理的關鍵,是建立健全信用社主要包括“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了使法人治理結構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對“三會”的人員組成、活動規則、各自職能、議事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杜絕理事會和監事會形式上共同負責而實際無人負責的現象,形成決策、執行與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在監督管理上,監管部門應把信用社視同其他金融機構一樣來管理,而不具體干預其經營活動,使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獨立法人。鑒于農村信用社點多面廣、防范風險能力弱的特點,監管部門應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規章制度的制定等方面加強監管。督促幫助農村信用社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高風險社進行跟蹤監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四、加快合作金融的法規建設至關重要

合作金融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有其客觀需要。但它能否健康發展,還要靠法律的保護。有無專門立法是一個國家合作金融是否走向規范發展道路、從根本上有別于非規范金融活動的重要標志。通過立法建設來推動合作金融發展,能使合作金融的參與者從立法中明確各自的基本權利、義務和風險,形成相互制約和促進的關系,有助于參與者形成穩定的預期和行為,也可較好地避免行政當局決策中容易出現的部門利益或任意性問題。西方大多數國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關專門立法通過之后得到蓬勃發展的。美國有《聯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頒布的關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兩部綜合性的農村合作金融法律。這些法律保護和指導著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規范合作金融事業,也必須有完備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規,而目前我們在這方面還相當缺乏。即使是合作金融改革,沒有權威的法律作為依據,也難免會造成隨意性與盲目性。這也是我國合作金融參與者的所有權益經常受到嚴重侵犯和參與及管理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應當盡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及相應的配套規章制度及其實施細則,給合作金融以應有的法律保護。

在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對合作金融組織的產權組織形式、融資渠道、經營機制、管理模式、運營規則、職能作用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農村發展的實際牞應在資金、利率、稅收等政策方面給予合作金融組織以優惠政策牞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規范。這樣既可以為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和發展提供法律的依據、規范和保障牞又可以規范合作金融市場,為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