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系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3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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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系分析論文

1次貸危機引發金融危機

自2007年夏天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美國資產價格泡沫依次破滅,眾多持有次級房貸的銀行和與之相關的金融機構紛紛破產,金融產品風險及流動性短缺進一步擴散,從而引發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持續動蕩。房地產業持續低迷、房價暴跌、拋售銀行股、銀行提擠現象加劇,使得短短數月內,華爾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閉兩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貸危機演變成為金融危機。時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已擴至全球,并嚴重和持續地摧殘了實體經濟,有學者將目前的狀況描述為經濟危機。

2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結與檢討

金融監管體系是一個國家金融競爭力的重要構成因素之一,美國金融業能夠領先其他國家和地區,從另一側面表明它的監管體系基本適應了市場發展,并具一定優勢。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監管模式,也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體制,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混合體。在這個監管體系中,存在多種類型、多種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換言之,美國實行的是一種介于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之間的金融監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實行傘式監管制度,美聯儲為其傘式監管人,負責對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監管人的監督。傘式監管人和功能監管人的共同作用,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

然而,隨著金融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產品創新加速、交叉出售、風險傳遞加快,原先的監管體系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本次金融危機就是最好的例證。筆者認為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以下不足:

(1)“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出現監管重疊與真空。監管重疊是由于監管機構眾多,對某一行為均具有監管權力而發生的現象。監管重疊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監管過程中會產生不必要的內耗和監管資源浪費,但理論上可通過合理權力劃分的方式得到解決。而監管真空是指所有監管機構的職權都無法觸及某些金融風險。由于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并不存在一個法定的統一最高監管組織,因此在類似于分業監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機構設置,極易使得各監管部門在金融混業經營的環境下,出現對某些金融市場行為,尤其是對一些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出現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監管的“雙重多頭”機構設置事實上是存在監管重疊和盲區的。

(2)金融監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業的全面發展和金融產品創新步伐的加快,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遺憾的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并未適時地進行調整,從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在沒有足夠金融風險管控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斷開拓市場和開展新興業務實質上變成了積累危機的行為。美國分散的監管體制決定了在風險蔓延的過程中,并沒有機構對此負責,現有的監管體系與各類金融市場聯系日益緊密的發展趨勢并不適應,加之監管者面對市場新的變化和發展由于沒有相關法規的明確授權,使原本具有優勢的分散監管體制反而成為一種缺陷。

(3)監管機構本身職責并未履行到位,次貸源頭貸款質量監督缺乏。在次級貸款發放時,特殊客戶層沒有抵押資產、沒有連帶保證,監管部門只是事后對貸款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判斷,并未職履行事前監管的相應職責。由于這類貸款機構都積極介入資產證券化進程,因此財務狀況很難及時反映其貸款質量,因此直到最后資金鏈斷裂時,監管當局才能意識到風險的存在。

(4)對信用評級機構監管乏力。次貸產品屬于復雜的結構性融資產品,投資者難以準確評估其內在價值與風險,因此信用評級成了投資者決策重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據。但美國政府及監管部門在將信用評級制度納入聯邦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之后,并未建立相應的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本身的監管與問責機制。正由于對信用評級機構監管乏力和這種權重責輕的制度錯位助長了信用評級業的道德風險,為危機的全面蔓延和爆發埋下了隱患。

3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再思考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業興起并發展于上世紀90年代,在金融改革后,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制度。就金融監管體系而言,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四個互不隸屬的行政和事業機構組成,并設置了除上述四部門之外,包括財政部等在內的多部委領導參加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是,“會議”并非法定監管機構,也無法律授權,與會主體各顧其利且彼此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故而跟像是“搞平衡”,會議目的往往難以達到。因此,多頭監管、自律組織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執法力度不夠等缺陷仍然是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頑疾,尤其是多頭監管,一直以來并未得到較好解決,監管權力分散,既不利于監管的實施,也有違效率原則。金融業的自身特性需要獨立和統一的監管,以迅速應對突如其來的市場變化、化解并減少市場風險。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背景下,按照銀行、保險和證券劃分的分業監管模式已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為及時疏導和控制混業經營過程中累積的系統性風險,舊有的分業金融監管改革勢在必行。雖然此次金融危機暴露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諸多不足,但鑒于當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尚未形成規模和分業監管模式相對固化的事實,參照美國傘形監管模式,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金融監管體系將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較為現實的選擇。

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統一監管的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的方式構建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即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職權由法律直接賦予,向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與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協調開展工作。在其下分設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督委員會,根據各自的專業分工而形成“一統三”的功能型監管體系,而央行則專門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鑒于美國傘狀監管模式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我們尤要明晰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責任,并通過制度形式加強在“金融監管委員會”領導下的各監管職能部門間的溝通和協調。在此過程中,首先應特別注意強化金融監管功能。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行業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業務進行統一監管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其次,金融監管應更貼近市場一線,從金融機構業務末梢出現的隱患抓起,防止問題從個別性演變為普遍性;最后,應正確認識、把握金融創新和風險控制的關系。盡管這次金融危機與大量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不無關系,但這絕非是禁錮國內金融市場改革和推動金融創新的理由。事實上,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夠發揮活躍交易、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功能,同時也可能憑借杠桿效應掀起金融波瀾。因此,在推動金融創新的同時,應注重風險管控機制的配套建設,“放得開,管得住”。只有結合我國金融業現實發展的水平和承受力,在提高整個金融系統效率的同時增強其安全性,中國經濟才能獲得持久發展的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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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監管體系;啟示

論文摘要: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暴露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不足。以金融危機為背景,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剖析,從而提出參照美國傘形監管模式,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金融監管體系將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較為現實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