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金融結構金融創新

時間:2022-04-02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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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結構金融創新

內容摘要:金融結構的演變應該適應于制度背景和金融功能的發揮、要素稟賦結構特點以及技術演進特點。發展中國家金融結構中民間金融和不發達的中小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它們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時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國實體經濟要求中小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服務,因此,金融機構不斷推出金融創新

關鍵詞:最適金融結構原則民間金融中小金融機構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Goldsmith(1969)認為金融結構為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之和,Stulz(2000)也有近似的表述,認為金融結構是在一個時點上由金融機構、金融技術和規定金融活動的博弈規則共同組成的。通過金融結構的優化,可以增強金融業的功能和市場競爭力,提高金融產業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可以分散風險,增強金融發展的穩定性,迅速而順暢地傳導貨幣政策,有利于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缺乏一個好的金融結構,資本成本可能高到難以使企業家創設企業以及難以使這些企業有效率地投資。

金融結構理論綜述

從已有金融結構方面的文獻來看,可以把它們分為三類。一類是從比較金融的視角,包括市場主導論、銀行主導論、金融服務論和法律論等;第二類是從銀行業結構的視角,主要包括銀行業競爭和壟斷對銀行運營效率的影響,存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析的兩類文獻;第三類是關于最適金融結構的原則性討論。前面兩類的文獻已經有比較好的綜述(李木祥2004,周業安2005,殷劍鋒2006,林毅夫2006),在此不再贅述。下面僅就第三類文獻做一個簡單的評述。

第三類是就最適金融結構的原則進行討論的文獻,它們進一步深化了金融結構理論。首先是Stulz的金融結構外生論,他認為金融結構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外在于金融系統或經濟系統的力量使然,就金融結構和金融發展的關系問題,Stulz(2000)認為金融結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干預和法律管制的結果。在特定的經濟條件下,任何一種結構都存在著連續發展的過程,但是當某種金融結構無法再容納經濟和金融的發展要求時,非連續的結構性改革就出現了,而這種非連續性變化可能就會使反映連續發展的某些指標出現逆轉(如de-intermediation使銀行資產業務萎縮等)。

其次是RobertC·Merton和ZviBodie(2005)提出的功能和結構金融學理論(functionandstructurefinance),他們認為金融體系內部的特殊制度和組織形式是內生的結果,它們的目的都是把交易摩擦和行為扭曲的成本最小化,并完成每個經濟體都需要的普通的融資功能。模型中特定制度環境的現實因素,是對市場的資源配置和信息效率進行正確評估,對行為因素和交易成本所導致的資本資產定價上的明顯偏離做出合理解釋的前提條件。金融制度結構方面的變革和本土化對所有國家都有意義,這是因為各國在歷史、文化、政策和法律基礎方面存在系統差異;特別對于正在重塑金融體系的國家來說,他們可以在沒有歷史包袱的環境中應用最新的金融技術,從而跳躍式地超越現有的最發達的金融體系。

最近國內很多學者展開了這方面的研究,比較有代表性的有林毅夫的資源稟賦結構論和殷劍鋒的技術階段性結構論。林毅夫(2006)認為處在一定經濟發展階段的經濟體中的最優金融結構應當是內生決定于實體經濟的特性,金融體系中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的構成及其相互關系與要素稟賦結構所內生決定的實體經濟的產業、產品、技術結構和企業的特性相互匹配;隨著要素稟賦結構的提升、實體經濟產業和技術結構的變遷,該經濟體的最優金融結構也會內生地相應變化。一個勞動力相對豐富的發展中經濟的金融體系,應該以能夠為產品、技術相對成熟且資金需求規模相對較小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區域性中小銀行為核心;隨著經濟的發展,要素稟賦結構提升,實體經濟中企業的規模和產品、技術的風險程度提高,金融體系為大企業提供短期融資服務和分散風險的大銀行和股票市場的比重也應該提高。

殷劍鋒(2006)的技術階段性結構論認為不同金融結構在增長績效上的此消彼長是歷次技術革命中伴隨創造性毀滅發生、發展直至平息的一個過程。他認為基礎技術存在著一個從介紹、擴散到成熟和衰落的周期,在不同階段,金融結構將有不同的表現。在技術由不為人知到日益成熟的過程中,市場導向結構在新技術的推廣和成熟技術的投資上具有比較優勢;銀行導向結構則在技術的傳播和改進階段具有比較優勢。從技術演進和經濟增長的角度看,他認為最適合的金融系統應該滿足兩個標準:首先應該具備齊全的金融功能,具體包括為新技術提供融資的資本市場、為成熟技術提供融資的資本市場、與金融市場相依相伴的非銀行金融中介以及銀行;其次應該富于彈性,即能夠根據技術的演進和不同技術對金融功能的需要,來適時安排恰當的融資方式。富于彈性的系統應該能夠在保證充分競爭性的同時降低金融風險,防止單個金融機構的競爭失敗演變為大范圍危機。

中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

本文所指中小金融機構,采用林毅夫(2001)和史晉川(2003)的界定。指在非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中,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的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現代經濟社會中的企業僅僅靠內部積累難以滿足全部資金需求,當內部資金不能滿足需要時,企業就必須選擇外部融資。而資金供求雙方面臨著信息的不對稱帶來的委托—問題。我國的要素稟賦特色形成了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的中小企業格局,他們不能像高科技企業那樣容易借助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而只能借助金融中介進行間接融資。金融中介在事先對資金的使用者進行甄別并通過合同的簽定對資金使用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在事后則對資金使用者進行監督。其中中小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更有優勢,Banerjee(1994)提出了兩種假說:“長期互動”假說(longterminteractionhypothesis)和“共同監督”假說(peermonitoringhypothesis)對此進行了有說服力的解釋。李志赟(2002)就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建立了一個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發現中小企業的非勻質性(heterogeneity),貸款抵押和交易成本是影響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信貸的三個主要因素;緩和信息不對稱程度、增加貸款抵押、降低交易成本,都將增加中小企業得到的信貸;在將中小金融機構引入模型后,發現引入中小金融機構將使中小企業得到的信貸增加,并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中小金融機構的信息優勢、數量和中小企業的融資總額之間存在著正向關系。

民間金融包括那些分散地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或民間組織與居民之間以及居民相互之間的各種資金借貸活動,如民間借貸、商業信用、天使投資等,參與主體主要有家庭、風險資本投資者、私人錢莊和其他民間自助機構等。可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非正規直接融資是指最終供求者之間直接發生資金融通活動,在國外,其代表形式主要是天使融資;而非正規間接融資是指以非正規金融組織為中介而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民間金融的交易主體之間必須要有較為對稱的信息,無需耗費高昂的信息生產成本,同時其交易合同必須能夠自我實施,無需借助于法律的強制力量。這些約束條件使民間金融活動只能局限在具有人緣、地緣關系以及相同價值觀的鄉土社會的信任系統內部,并存在較強的社會道德規范和社會制裁機制來保證合同的執行。因此民間金融能夠滿足小企業、村民和城鎮低收入階層等被正規金融體系排斥在外的經濟個體的金融需求。

可見在尋求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的過程中,民間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前一部分最優金融結構原則的表述,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和金融結構處于改革變化之中,從資源稟賦的特殊性,社會經濟技術發展的階段性,金融制度、功能與結構的適應性等角度都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那就是發展中國家二元金融現象普遍存在具有長期性,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民間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有著自己獨特的邏輯。

尋找解決信息不對稱的方法

民間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在解決信息不對稱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而民間金融中的間接融資活動可能成為引起金融秩序紊亂的潛在因素,它必然隨著金融發展而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從2005年開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正在試圖為民間金融的演進探尋路徑。這一部分針對于中小金融機構在業務拓展中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出在金融實踐中應該著力進行探索的方向、基于制度和政策層面的創新。如建立社區銀行,利用社區貼近企業和居民,可以近距離地觀察其經濟行為和經濟績效,能更有效地獲取信息;從政策上鼓勵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致力于服務地方經濟的特色,在一段時期內限制地方商業銀行異地設立分支行;政府為主導來推動統一的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從而完善市場經濟的基礎設施;建立多層次、出資者主體多樣化的信用擔保體系,減少金融機構在資金融通中面臨的信用風險。金融中介通過具體的業務創新來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障礙。如小額信貸(micro-finance,micro-credit)、倉單質押貸款以及基于產業集群生物鏈條的貸款或購買應收帳款等。其中整貸零還、團體貸款(grouplending)、漸進式貸款(progressivelending)和采取靈活的抵押方式等逐漸廣為人知并被復制。從中小金融機構面向小企業的市場定位進行相應的經營戰略和內部組織制度設計。中小金融機構在避免與大銀行進行同質化競爭中應該定位于服務小企業、小客戶,相應地應該采取有效率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如面向市場的客戶經理制度;在貸款審批上進行前后臺分離,簡化貸款審批流程,并對支行進行相應的授權,將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適當下放;在激勵機制方面,建立以客戶經理組為主體的核算機制,對辦理小企業貸款的客戶經理組進行單獨的核算。

筆者認為隨著中國金融體系快速變革,金融結構的變化與經濟結構變化的步調漸趨一致,中小金融機構從數量、分布和資產規模而言應該有一個更大的增長才能適應我國當前的資源稟賦特點,才能滿足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造成的信貸配給現象的解決,尚需要在金融結構優化過程中不斷嘗試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