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戶借貸行為

時間:2022-04-02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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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戶借貸行為

當前,以及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國農村生產要素市場中,各生產要素的供給與需求的約束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在政策層面上的表現也各不相同。比如耕地,如何能夠在穩定糧食面積的基礎上,豐富農產品供給結構,進而增加農民收入;比如勞動力,如何能夠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并能夠由此帶動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遷移,進而促進農村的現代化建設;再比如技術,如何能夠開發適應現階段農戶生產經營方式的新技術,并為大多數農戶所掌握和使用,進而真正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雖然解決這些問題很難,但對它們的認識卻是清楚的,都是因供給嚴重缺乏而引起的。相比之下,資金要素則不那么簡單明顯。說農村中資金短缺,但又有大量資金流入城市,而且凈流出的數額非常大;說資金充裕,又有許多農戶因缺少資金,家庭經營只能維持簡單再生產,高利貸也很普及。因此,正確認識和深入研究當前農村金融問題不僅可以推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更加全面、更加健康,而且能夠幫助各級領導農村工作決策部門和更好地利用資金要素,推動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使農村生產要素的配置更合理、更有效率,以期達到穩定農產品供給和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一、農村金融改革的背景和環境

回顧農村經濟體制改革20年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每一次大的飛躍,農村改革每一項大的突破,必然帶來農村金融業務上和體制上的大改變。80年代初期,農戶重新成為農村經濟主體,農村金融市場一下子出現了2億多個信貸交易對象,原有的計劃信貸方式和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改變。恢復后的農業銀行,農業貸款對象從以集體為主變為以農戶為主,農村合作信用社也從政社合一的體制下解放出來,通過恢復“三性”,業務規模和內容有了快速發展,對農民個人貸款也由過去主要用于治病和解決生活困難變為既用于承包土地,也用于發展各種經營,貸款數額也成倍增加。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農業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農產品商品供給大大超過了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特別是1985年專業銀行企業化改革后,農產品收購資金短缺,“打白條”、壓級壓價和限收拒收,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不斷加大各級財政的負擔。為使農村政策性金融活動規范化和制度化,1994年我國成立了專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統一管理農產品收購資金、農村扶貧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專項貸款業務。

80年代末期,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了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非農產業成為農村經濟的增長點,農村金融市場的重點也由農業轉向非農產業。非農產業的資金需求要比農業生產規模大、周期長,已有的貸款規模和管理方式也不適應新業務的需求,農村中出現了大量的非正式的金融機構,如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基金會、農民儲金會等。民間借貸市場也日益活躍,高利貸款非常普及。農村金融市場一度非常混亂。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后,全國各地興起“開發熱”和“達標熱”,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和“面子工程”造成巨大的資金缺口。地方政府紛紛介入農村金融市場,集資、攤派、高息吸儲、行政性貸款等,進一步加重了農村金融市場的混亂。為了治理和理順農村金融市場的秩序,1996年,中央推動了新一輪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在《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業的投入,促進貿、工、農綜合經營,促進城市一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是“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進一步增強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的主導作用。”隨后又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民間自由借貸市場的管理和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意見和法規制度。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普及和深入,我國已初步形成由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民間自由借貸市場構成的農村金融體制格局。根據正式公布的資料,1998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12192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12.74%,比年初增加1465億元;各項貸款余額8340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9.6%,比年初增加922億元,其中農業貸款2659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59.83%,比年初增加393億元,鄉鎮企業貸款3761億元,占整個金融機構的67.04%。1998年末,中國農業銀行各項存款余額13349億元,占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22.1%,比年初增加1981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3666億元,比年初增加2492億元,增加22.3%。1998年4—12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共發放糧棉油收購貸款1509.9億元,支持收購糧食1435.98億斤,油料11.9億斤,棉花6360萬擔,沒有發生因收購資金不到位而給農民打“白條”的情況[2]。在農村金融市場中民間借貸的地位和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對20294個農戶的常規調查,1999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數的69.41%,平均每戶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如果按全國2億農戶計算,1999年全國農戶民間金融市場貸款量高達2000多億元,其中有息貸款近1000億元。

我們還應看到,現階段農村金融活動還處于初級階段,在許多方面不能滿足農戶企業、鄉村集體的生產和生活的需求。在我國,70—80%的貨幣流通量發生在農村。1998年,農戶儲蓄存款余額為10441億元,人均1201.5元;分別比上年增加1308.8億元和147.4元[3]。隨著農業銀行逐漸退出鄉村,農戶現金管理和結算主要依靠農村信用社。如果農村信用社僅停留在目前這種管理手段和工作方式上,是很難做好這項工作的,結果會是農戶儲蓄存款更大規模地流向城市。更為重要的是,從上到下,從國內到國外,大家一致認為缺少基本的資金投入是目前制約中國農村經濟擺脫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就是,如何通過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逐步理順農村金融市場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特別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整頓、改造,使之真正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骨干;利用法律來治理和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使之走到臺前,真正為農民的生活和生產提供及時和充足的金融服務。

二、農村金融改革主體研究

1996年開始的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目標就是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農村合作金融體制。現階段,構成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制的主體是農村合作信用社。今年秋天,朱容基總理在農村考察時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要發揮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的作用,要發揮連接農民的紐帶作用。

眾所周知,農業生產的特點和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方式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不適宜采用城市金融的經營管理模式。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農村合作金融體制都是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在我國,本世紀20年代就有了比較規范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新中國成立之初,由政府出面組織農民創辦信用社,到1954年底,全國共有各種形式的信用合作社12.4萬個,多數地區做到了一鄉一社。在以后的近30年里,雖然歷經農業合作化、和的多次沖擊,波動很大,但是,農村信用社始終作為農村最基層的金融服務機構頑強的生存了下來。

但是,由于受國民經濟計劃體制和經濟發展戰略的影響,農村信用社從當初的農民合作金融組織逐步演變成國家機構在農村基層的派出機構。同時,體制決定了單一的農村金融格局。因此,當農村改革出現了經濟主體多元化、經濟結構多樣化的格局后,要求農村金融市場也要與之相適應。而農村信用社在多年“官辦”下形成的僵硬的管理方式和經營方式顯然不能滿足發展迅速的農戶、村集體和鄉鎮企業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從1982年開始,推行了以恢復“三性”(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社改革。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清理了股金,補發了拖欠多年的股息;改革了每個社員只能入一股的規定,積極吸收農民入社;恢復和健全了社員代表大會制度,選舉了理事會和監事會,改干部委任制為選舉制。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農村信用社實行經營責任制,一方面理順信用社與國家銀行的關系,逐步取消農業銀行對信用社的虧損補貼,信用社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利潤與其所得掛鉤;另一方面調整信用社內部的關系,實行崗位責任制,按勞、按責分配。中國農業銀行不再給信用社下達指令性業務指標,經營上進一步靈活。除按規定繳存準備金外,不規定轉存任務,多吸收存款可以多放貸款,利率可接近市場利率,實行浮動利率。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的實力不斷增強。1989年與1979年相比,全國農村信用社自有資金增長8倍,其中股金增長12倍;各項存款增長近7倍,各項貸款增長22倍[4]。農村信用社為80年代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農民收入取得飛速增長做出了一定貢獻。

進入九十年代,農村信用社的外部經濟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大多數鄉鎮企業發展艱難,破產企業不斷增加,農業生產增長緩慢,農民生產投入積極性降低、農村中非正規金融機構大量出現,爭奪了大量的存款貸款業務。外在環境的改變使得農村信用社本身存在的矛盾和弊病暴露得更為突出,集中表現為虧損面和虧損額不斷擴大。1996年全國農村信用社系統虧損總額高達146.1億元,1997年雖然有所下降,但仍達110.1億元,虧損面達42%,信用社歷年掛賬虧損達433億元,全國有1.3萬個信用社資不抵債,占總數的26%,資不抵債額超過300億元[5]。近幾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并沒有改善農村信用社經營虧損的局面。1999年,全國虧損的農村信用社增加了315個,虧損面擴大了3.27個百分點,虧損金額上升了32.95億元。信用社抵御風險的能力也在下降,1999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比上年末降低3.14個百分點,資金充足率不到8%的信用社占信用社總數的比重高達80%多[6]。

造成農村信用社如此困境的原因,除了宏觀經濟環境低迷、經營費用剛性上漲、非盈利性資產膨脹等所有金融機構共有的問題外,農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問題也很多,有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已經威脅到農村信用社的生存和發展。

首先,從體制政策方面看。農村信用社以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體所有、向國有靠攏,“官辦”的意識和表現非常強烈,為股東負責,為農民服務和合作金融宗旨和原則體現得很不充分。合作社社員不僅享受不到貸款的優先權和優惠權、以及股金分紅權,反而還要接受比基準利率高得多的貸款;社員大會、董事會、鑒事會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選舉制。因此失去了農村的信任和支持。雖然自1996年起,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了行政隸屬關系,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但實際上,由于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質,結果是對中國人民銀行的依賴越來越強,人民銀行對信用社的管理也越來越多,幾乎每年都要出臺一個文件,使信用社的“官辦”色彩越來越濃。縣聯社在業務管理中也沒有尊重基層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質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權力,采取行政命令、強制平衡基層信用社的盈虧狀況,挫傷了資金盈余社的積極性,使風險不斷積累和擴大。

與此不同的是,國家在資金政策上并沒有將信用社視為商業銀行的同類。例如,不允許建立獨立的清算系統,使農村信用社資金結算增加了許多環節,導致匯路不暢,直接造成部分資金的閑置。根據山東省某地級市的調查,1999年頭8個月,該市農村信用社系統在銀行和其它同業的各項存款平均余額達1.2億元,如按上半年貸款平均利率計算,減少收入550萬元。而且,準備金和備付金的利率低于各項存款平均付息率5.21個百分點。僅利息倒掛又使該市農村信用社上半年減收3400萬元。〖ZW(〗劉仲生等:《農村信用社經營虧損原因及對策研究》,《金融參考》,2000年第一期。〖ZW)〗有關部門的一些規定也限制了信用社的經營,如規定財政性存款、建筑業存款等不允許存于信用社系統,使信用社難以吸收低成本存款,增加了經營上的困難。

另外,當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大量撤并代辦點。從實踐的結果看,雖然機構數量減少,清退了農民代辦員,減少了相應支出。但是,對信用社的社會信用造成極大沖擊,直接反映到農村信用社存款份額的下降和貸款回收困難。因為農村信用社約70%的社會存款和50%農業貸款的考察、回收要依靠代辦點來完成。

其次,從經營管理方面看。由于農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特征并不明顯,因而其業務工作一直盲目模仿國有商業銀行,不愿意從事面對農戶的農業貸款和小額信貸,把資金的投放重點放在工商企業,而本身又不具備健全的風險防范措施和手段,必然會產生大量的不良貸款。另外,農村信用社的特殊性決定其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嚴重不匹配,籌資成本高,生息能力弱,受利率政策的影響大。信用社資金絕大部分來自居民儲蓄存款,儲蓄存款中的絕大部分又是定期存款,這種存款結構必然要比其它銀行支付更多的利息。在資金運用上,由于過分追求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在貸款結構中,對利率敏感的短期貸款占了絕大比重,在近幾年利率不斷下調下,其收益也必然降低。同時,短期內利率多次下調又額外多支付了長期存款的剛性利息。還有,農村信用社管理機制并不靈活,干部能上不能下,員工能進不能出,工資能升不能降。由此造成農村信用社經營方法僵硬,服務惡劣,大多數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很差,缺乏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自律制度,出現大量的違規違法事件,給農村信用社的現象和經營造成極大的損害。

最后,在歷史遺留問題上。農村信用社直到現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始終處于不公平的競爭地位。過去農村信用社在農業銀行的領導下,農業銀行通過各種方式直接占用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和財產,至今仍有大量資金沒有劃歸信用社。同時將高風險貸款強制轉給農村信用社,強迫農村信用社發放高風險貸款。因此,當“行社脫鉤”后,被隱藏的風險和虧損掛賬充分暴露出來,形成數額巨大的待處理虧損。另外,90年代初期,各地大興開發熱,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下,農村信用社將大量資金投向開發區和鄉鎮企業。到現在,開發區大量荒置,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惡化,許多企業停產、倒閉,為農村信用社系統帶來巨額的不良資產,收息率持續走低。同時,在1994—1997年,農村信用社也開辦了保值儲蓄、保值貼息累積至今已達150億元而沒有能力消化,形成掛賬虧損。還有,農村合作社不僅沒有享受合作經濟組織的優惠,與國有商業銀行交納同等的稅費,而且還要額外攤上許多的集資和捐助。清理合作基金會民也給農村合作社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三、農村民間金融個案分析

民間資金融通是最原始的金融活動。雖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民間有息借貸基本消失,但親友之間互濟幫困的資金融通一直沒有間斷。改革后,隨著農村多種經濟成份的崛起,民間金融活動逐漸活躍,民間融資的形式也多樣化,融資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推動力。1992年以后,由于國家實行緊縮貨幣政策,加大國有金融體制改革力度,嚴格控制民間金融活動,多數民間金融活動轉入了地下,只有合作基金會等少數由地方政府扶持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由于填補空缺得到了短時期的快速發展。

1996年開始的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從政策上取締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農村中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活動。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逐漸退出農村,行社脫鉤后的農村信用社整體還沒有走出虧損,發揮的作用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增長對資金的需求。因而近幾年農村中民間金融活動又趨于活躍。除此之外,農村民間金融市場趨于活躍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經過長年積累手中掌握了一定規模的資金,一時沒有合適的生產項目去投資,銀行利率又經過8次下降,加之征收利息稅,儲蓄存款幾乎成了現金保管,收入極低,而股票、期貨等新型的投資形式又不能為大多數農民的素質所接受,只能選擇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間借貸市場;(2)農村發展帶來了更多樣的開支活動,有些活動根本不在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安排內,只能到民間金融市場去尋求資金。(3)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各種硬性任務,不得不借高息貸款是近幾年民間金融交易量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4)農業生產季節性的特點和農戶生產規模小,經營兼業多也與農村民間金融市場借貸手續簡便、現金供應及時等特點相適應;(5)迅速膨脹的地下經濟和其它的非法活動大量涌入農村民間金融市場,既增加了資金供給,也增加了資金需求;(6)城鎮居民和機構參與農村金融市場交易也不斷增多。

由于我國還沒有對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做過系統的調查統計,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多,所以很難從整體上描述和概括農村民間借貸的情況。我們利用今年暑假期間中國農業大學的學生在15個省區20個縣市做的個案調查資料對目前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做初步分析。調查的15個省區中,東部有3個:山東、福建、廣西,中部有6個:內蒙古、山西、湖南、河北、安徽、江西,西部有6個:陜西、青海、甘肅、四川、貴州、云南。訪談對象44人,其中借款人25人,放款人19人。借款案例50起,放款案例22起。我們從中選擇了8份個案附在報告后。

對個案情況的綜合分析,可以看出現階段農村民間金融活動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無息借款比重低,高利貸比重高。從歷史上看,雖然農村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是不鮮見的,但由于借貸多數還是發生在地緣和血緣關系圈內,礙于情面或有其它方式補償,大多數的借款多是無息或低息。改革后,隨著市場經濟意識在農村的普及和深入,農民對資金的理解和使用也出現了顯著的變化。有息或高息借款為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接受。(這次調查案例并不是以抽樣方法獲得,但由于區域分布廣泛,特別是樣本超過30個,還可以做統計分析。)在這次調查的50起借款案例中,無息借款只有8起,占16%;貸款案例22起中,無息放貸只有3起,占13.6%。在有息借貸中,低于銀行15%貸款利率的,借款案例中有6起,占14.3%,貸款案例中有4起,占21%;高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分別占85.7%和79%,其中超過40%利率的超高利借貸分別為9起和7起,分別占21.4%和36.8%,這還沒有包括說不清楚具體數的案例。

第二,大額借款占了一定的份額。農戶的生產和生活逐漸變得多樣,以往小額應急的借款變得越來越少,而大額借款不斷增多。在借款案例中,最小的一筆是300元,最大的一筆是5萬元。在貸款案例中,表現得更為明顯,放貸數額超過1萬元的有7起,而1000元以下的僅有5起(詳情可見表3-1)。值得注意的并不僅是大額借貸增多,嚴重的是所有的大額借貸都是高利借貸,并引起訴訟糾紛,甚至有的釀成流血事件。

表3-1個案借貸數額分布

借貸數額(元)0-10001000-30003000-50005000-10000>10000

借貸案例(起)17104118

貸款案例(起)54247

第三,借貸方式不規范。由于民間借貸多是發生在熟人之間,大多知曉對方的根底,既使是通過中介人,雙方也都不陌生。因此,借貸方式非常簡單,特別是小額借貸,有時僅憑口頭約定即可完成,即使有借據,寫的也非常簡單。在這次調查中還沒有見到內容齊全、行文規范的借貸雙方共有的借據。在借款案例中,口頭約定有9起,占18%;有借據的41起中,有擔保人的11起,擔保人多為親戚或村干部,有低押的2起,抵押品是房產或存折,有質押的1起,質押品為身份證,無人擔保的11起;還有16起沒有寫明是否有擔保、抵押或質押。在貸款案例中,無擔保的有11起,有擔保的7起,有抵押的4起。不規范的貸款占了很大的比重。

第四,逾期貸款多,由此引起的糾紛影響大。由于借貸方式的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約束手段,因此,借款逾期不歸已成為民間借貸活動中的普遍現象,由此也引發出嚴重的暴力流血事件。在這次調查中,50起借款個案中有11起按期歸還,22起貸款個案中有7起按期歸還。在逾期歸還的貸款中有的只還了本金,有的還了利息還被加倍付息,有的則由擔保人代為歸還了利息,還有的是通過法院判決要回了貸款,其它方式還有轉讓債權或用無償幫工來還貸(詳情可見表3-2)。逾期貸款已經成了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中除高利貸外又一個嚴重的問題,也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應當給予高度的重視。

表3-2還款情況分布

還款情況借款個案(起)貸款個案(起)

按期歸還117

延期歸還不加息97

延期歸還無償幫工90

延期歸還加息21

延期歸還并有糾紛95

轉讓債權11

請人催收11

拖欠一直不還20

不清楚60

第五,資金使用多樣化。在過去,農民通過親友借錢大多用于青黃不接時購買糧食或播種前購買種子肥料等。現階段,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和方式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對資金的需要,不得不到民間金融市場去獲取。在調查的50起借款個案中,用于建房或買房的有3起,用于升學的3起,用于嫁娶的4起,用于農業生產的4起,用于非農生產的9起,用于日常生活的15起,用途不明的12起。其中,用于生產的有13起,絕大多數是用于生活消費,而用于生產的又多是用于非農生產。

第六,放貸人成分復雜。在我們調查的22個放貸人中,職業是多種多樣的,既有普通農民,也有村干部;既有退休干部,也有城里職工;甚至還有正規金融機構的內部人,以及賭徒。放貸人的收入來源也是多種多樣的(詳情可見表3-3)。

表3-3放貸人收入來源分布

收入來源種植業畜牧業林果業工業商業打工村干部其他

調查個案(起)11136226

四、農戶借貸行為的實證研究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取締了私有金融活動,所有金融機構都是國有或集體所有,貸款對象不涉及個人或家庭;另一方面,農民參加集體生產,分配、交換甚至消費都是在生產隊的指令下進行,農戶發生的只是最簡單的現金儲蓄行為,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信貸活動。改革后,農戶成為獨立的財產所有者和生產經營者。農民收入增長很快,資金需求也更為強烈。農村中不僅有正規的金融機構,還有非正規的金融機構,民間借貸市場也不斷活躍起來。多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為農戶提供了生產和生活上的資金供給,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①我國區域遼闊,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②2億多農戶,數量龐大,但單位規模很小,信貸成本高,風險大;③民間借貸市場處于地下狀態,缺乏法律規范和保護;④正規金融機構(除農村信用社外)與農戶之間僅有儲蓄業務,極少發生信貸往來。因此,當前農村中最大的資金使用者和受益者——農戶的信貸

行為還處于最原始的狀態,現代的金融服務還沒有惠及到農民。

(一)農戶現金收支的現狀和特點

農戶的現金收支狀況是決定農戶借貸行為的基本因素。改革以前,農戶收入中約2/3是實物性收入,現金收入很少。經過20年的改革后,農民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現金收入的增長幅度更大。根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2萬多農戶的跟蹤調查,1999年,農戶家庭全年總收入為16548元,其中現金收入為12866元,占總收入的比重為78%;家庭全年總支出為14401元,其中現金支出為12743元,占總支出的比重為88.5%。現金支出的比重高出現金收入的比重10.5個百分點的原因是近三年農產品市場低迷所致。

1999年,農戶年末存款余額戶均為4956元,年末手存現金戶均為2102元,年末借出款余額為464元,年末借入款余額平均每戶為1726元。從變動情況看,年末存款余額比1995年增加了80.6%,年末現金增加了38.4%,借出款余額增加了42.8%,借入款余額增加了69.2%。由此可見,現階段農戶的現金收支是凈流出的。流出主要表現在農戶儲蓄存款余額不僅大大高于借入款余額,而且其增長速度也快于借入款余額的增長速度。

(二)農戶借貸的供給約束與需求約束

目前,農村中的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特別是高息借貸是明令禁止的。另外,其它的金融工具受條件和農民自身素質的限制,在農村還很稀少。因此,雖然農民手中有一些現金結余,但絕大多數都以儲蓄形態存在。而借出款的大部分也是親友間互助性的調濟,沒有利息。

對于缺少資金的農戶來說,供給約束突出表現在得不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后,農業銀行與信用社脫鉤,并逐步從鄉鎮撤離,農村信用社成為唯一與農戶打交道的正規的金融機構。由于農村信用社改革遇到許多問題,自身機制很不健全,很難滿足農戶在資金上的需求,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情況更嚴重。在改革初期,農戶信貸的需求約束主要體現在農用生產資料供應上,當時的化肥、農藥、柴油等不僅缺少,而且流通渠道單一,市場環境惡劣。農民即使有錢也難買到合適的投入品。近幾年,農戶信貸的需求約束主要體現在農產品市場低迷上。1996年以來,主要農產品的市場一直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價格持續走低。在這種市場環境中,農戶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當然不愿意去借錢做不贏利甚至賠錢的經營。如1998年,樣本農戶平均每戶家庭經營收入比1997年減少226.15元,種植業收入減少77.21元,相應的,生產性借款也減少了44.96元。在非農生產領域,農戶借貸的供給約束還體現在風險性上;需求約束主要體現在自身技能上。

在生活消費領域,由于農村目前還沒有開展消費信貸,不到迫不得己,農民是不會向市場借高息貸款的。

(三)農戶借貸資金的來源

農村借貸市場中的絕大部分資金來自民間,除一部分來自農民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來自城鎮居民。正規的金融機構也占相當的份額,主要是農村合作信用社。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份額非常小(詳見表1)。

表11995—1999年農戶借貸資金來源構成單位:%

19951996199719981999

銀行、信用社貸款24.2325.4223.9420.6524.43

合作基金會借款5.522.452.913.423.47

私人借款67.7569.2770.3874.2969.41

其他2.501.862.781.642.68

與80年代相比,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比重下降了許多。1985年以前農戶貸款中絕大部分來自農業銀行和信用社,以后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另外,值得關注的是,雖然自1996年起,明確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但是,從調查情況看,直到1999年農戶借款中還有3.47%來自農村合作基金會。這其中有部分或許是待回收的逾期貸款。

(四)農戶借貸資金的使用

農戶借貸資金的使用可分為生產性借款、生活性借款和非正常借款非正常借款是指既不用于生產經營,又不直接用于生活消費的借款。改革以后,農戶借貸資金中大部分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然而,自1996年后,由于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并出現下降,貧困農戶不得己,要靠借錢度日。1997年以來,占20%的低收入農戶平均消費傾向都在1.3以上。表現在借貸資金使用構成上,即生活性借款比重超過了生產性借款比重(詳見表2)。

表21995—1999年農戶借貸資金使用構成單位:%

19951996199719981999

生活性借款35.7342.3448.3041.3245.93

生產性借款54.3446.6040.3845.7444.25

非正常借款9.9311.0611.3212.949.82

農戶的非正常性借款也不容忽視,近幾年有擴大的趨向。我們還須弄清楚其真正的用途。生產性借款又可分為農業生產和非農生產二大塊。目前,農業生產中種植業投入由耕地規模決定,絕大多數農戶的自有資金就可以滿足。缺口主要是畜牧水產業。非農生產貸款是近幾年農戶貸款的主要部分。生活性貸款主要用于建房、婚嫁和看病上。

對生產性借款的使用效益,目前還沒有令人很滿意的指標可做依據。我們引入邊際概念來分析。1996年,家庭經營收入的增加值和種植業收入的增加值與生產性借款的增加值的比值分別為4.83和1.05。或者可以說每增加1元生產性借款會帶來4.83元的家庭經營收入和1.05元的種植業收入,效益還是很可觀的。但是,到1999年,由于家庭經營收入和種植業收入分別比上年減少64元和552元,生產性借款的效益出現了負值。

五、思考與建議

在《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要形成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以及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三部分構成的格局。經過這幾年的改革,商業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外部關系已基本理順,內部關系將隨外部關系的理順將逐步調整。而面向廣大農戶的合作性金融機構雖然經過整頓和規范,仍然沒能改變長期虧損的局面和尷尬的社會地位。

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改變農村信用社狀況非常重視,制定了詳細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1998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頓規范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措施:(1)清產核資;(2)規范改造;(3)化解風險;(4)加強監管;(5)強化內部經營管理;(6)組建行業自律組織;(7)改善外部經營環境。之后,又在江蘇省進行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今年試點已在全省推開。今年9月,又將郵政儲蓄今年在縣和縣以下吸收并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的333億元儲蓄存款以再貸款方式借給農村信用社,以提高信用社的經濟實力,改善其經營環境[7]。然而,為什么至今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呢?除了積重難返外,有政策貫徹不徹底,措施落實不到位等。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沒有從根本上轉變目前農村信用社“不民不官”的特征,不能真正確立農村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本質。

因此,首先,要真正成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農村信用社必須轉變經營觀念,把重點放在為農戶服務、為農業生產服務上,增加農業貸款和農戶小款信貸業務,取得廣大農民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擴大股金來源,增加單位股金數量,建立適當的股權流動機制,用法律保護社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分紅權、繼承權、退股權、抵押權等多種權利。

第三,真正發揮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作用,實行“一人一票”制,逐步取消干部任命,由社員推舉基層信用社的領導,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四,對農村信用社的舊帳和新帳區別對待、剝離政策性虧損由各級財政核銷。

第五,建立農戶小額貸款風險擔保基金和農村信用社自律監督機構。

第六,引入破產機制和競爭機制,允許長期虧損、扭虧無型的信用社破產,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并允許同一行政范圍內建立新的信用社。

第七,組建各級行業管理協會。

同時,決不能對日益活躍的民間借貸活動坐視不管。要轉變長期形成的觀念,正視民間金融市場在農戶生產和生活中發揮的積極作用。要從法律上承認和規范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借貸雙方的正當權益。各級政府和金融機構要采取各種措施,引導民間借貸向健康的方向發展,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活動的補充,為農村的改革和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報告執筆人:曹力群,數據處理:武志剛、龐麗華。特別感謝溫鐵軍同志為本報告無私提供的研究報告和民間借貸個案調查資料,并向參與這次調查的中國農業大學的學生們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