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金融企業經營風險

時間:2022-04-06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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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金融企業經營風險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保證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然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關鍵一環,是及時、準確地監測、評判和反映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運行狀態。統計在其中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如何進行有效的統計評判和預警則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理論與實踐課題。

一、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特征和評判指標設置原則

所謂金融企業經營風險,是指金融企業產生經營危機的可能性。具體講,是指造成金融企業資金呆滯損失,債務支付困難,擠兌存款,財務壓力沉重,造成嚴重資不抵債而危及生存的可能性。經營風險與經營危機之間是可能性與現實性的關系,如果經營風險不能予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累積到一定程度后,就會產生經營危機。作為一個經濟范疇,金融企業經營風險及其運動變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整體性。它是對金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風險狀況的總體性評價。二是層次性。它是由多層次構成的,既包括貸款經營風險,也包括投資經營風險,還包括存款經營風險、中間業務經營風險等。三是共振性。金融企業風險具有較明顯的共振特性,金融企業某些分支機構經營風險的惡化,往往會引致整個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增大或惡化;一個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惡化,又會引起其他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增大或惡化,因而金融界將金融風險稱之為“愛滋病”。四是動態性。它是運動變化的,即隨著金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時空、政策、措施變化而發生變化,既有可能變大而惡化,也有可能變小而良化。

金融企業經營風險通過統計指標來反映,而統計指標的設置又必須服從于金融企業經營風險及其運動變化的特殊規律性。我認為,設置綜合評判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的統計指標體系,應當遵循以下四項原則:一是完備性原則。從整體性和層次性出發,多角度、多層面、全方位地反映金融企業的經營風險程度,評價指標體系在空間上要成為一個系統,包括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各個主要方面;在時間上要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不僅要從各個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反映出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現狀,更要反映出該系統動態變化的經營風險態勢。二是定量為主原則。應具有清晰的層次結構,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并以定量分析為主,由定性到定量,由局部到整體,由復雜到簡明,在科學分析和定量計算的基礎上,最終形成對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的直觀結論。三是可比性。評價指標既要便于進行縱向比較,也要便于進行橫向比較;既要可用以進行時序比較分析,也要可用來進行金融企業之間、同一金融企業的分行(支行)之間的比較分析。四是可行性。金融企業經營風險指標體系應該簡單明了,所要求的數據資料能夠及時、完整、準確地取得,計量評價上要簡便易行。

二、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根據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特殊規律性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原則,綜合評判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的指標體系應包括五個層次共12項指標。

第一層次,主要從金融企業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受危險之間所能承擔資產價值損失的能力角度來考察和反映經營風險程度。可以用資本風險率指標來表現和反映:

P1=E1/M1×100%

P1表示資本風險率,E1表示資本總額,M1表示風險權重資產總額。P1的數值越大,表明該金融企業所能夠直接承擔其風險權重資產價值損失的能力就越大,經營風險程度也就相對越低。

第二層次,主要從金融企業及時支付債務的能力角度來考察和反映經營風險程度。可以用3個指標來表現和評價。

(1)備付金率。其計算公式為:

(2)P2=E2/M2×100%

P2表示備付金率;E2表示備付金,包括存放央行款項與庫存現金,分支行的備付金中還應包括存放在系統內的非約期上存資金;M2表示各項存款余額。P2的數值越大,表示金融企業的支付能力越強,支付風險程度相對越低。

(2)速動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P3=E3/M3×100%

P3表示速動比率;E3表示速動資產余額,包括存放央行款項、庫存現金、可以隨時變現的有價證券、可以用來再貼現而未貼現的未到期商業票據,分支行的速動資產中還應包括存放系統內的非約期上存資金;E3表示流動負債。P3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的資產速動能力越強,對集中性支付和突發性巨額支付的承受能力和應付能力也越強,支付風險程度也相對越低。

(3)備付息率。其計算公式為:

P4=E4/M4×100%

P4表示備付息率,E4表示定期存款應付息結余數,M4表示各種定期存款從存入日到統計日應計提的應付利息合計數。P4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支付利息的后備能力越強,支付風險程度也就相對越低。

第三層次,主要從金融企業的信用風險即貸款和投資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角度來考察和反映經營風險程度。可以用3個指標來表現和評價。

(1)貸款風險度。其計算公式為:

(2)P5=E5/M5×100%

P5表示貸款風險度,E5表示風險權重貸款額,M5表示全部貸款余額。P5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貸款資產風險越大,經營風險程度也就相對越高;反之,則相對越低。

(2)投資風險度。其計算公式為:

P6=E6/M6×100%

P6表示投資風險度,E6表示風險權重投資額,M6表示全部投資余額。P6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投資資產風險越大,經營風險程度也就相對越高;反之,則相對越低。

(3)本息拖欠率。其計算公式為:

P7=E7/M7×100%

P7表示貸款本息拖欠率,E7表示不能按期收回的貸款本金和利息余額,M7表示全部貸款本金和被拖欠的貸款利息余額。P7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貸款本息被拖欠越嚴重,經營風險程度也就相對越高;反之,則相對越低。

第四層次,主要從金融企業的金融資產配置結構風險角度來考察和反映經營風險程度。可以用4個指標來表現和評價。

(1)貸款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P8=E8/M8×100%

P8表示貸款比率,E8表示全部貸款余額,M8表示全部資產余額。P8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資產配置越集中于貸款,經營風險也就相對越集中;反之,則相對越分散。

(2)拆出資金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P9=E9/M8×100%

P9表示拆出資金比率,E9表示拆出資金余額。P9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的金融資產配置于拆出資金相對越多,經營風險也就相對越集中;反之,則相對越分散。

(3)投資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P10=E10/M8×100%

P10表示投資比率,E10表示投資余額。P10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的金融資產配置于投資相對越多,經營風險也就相對越集中;反之,則相對越分散。

(4)存貸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P11=E11/M9×100%

P11表示存貸比率,E11表示全部貸款余額,M9表示全部存款余額。P11的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的信貸資金自給能力相對越低,或存款資金用于貸款相對越多,經營風險程度相對越高;反之,則相對越低。

第五層次,從資產負債配置的利率風險角度來考察和反映經營風險程度。可以用利率風險度來表現和評價:

P12=E12/M10×100%

P12表示利率風險度,E12表示利率敏感性資產余額,M10表示利率敏感性負債余額。P12的數值越大,表明利率風險度越高,經營風險也就相對越大;反之,則相對越小。[NextPage]

三、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的綜合評判方法

從上述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合評價的指標體系中可以看出,它屬于一種多指標的綜合統計評價;上述這些評價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和指標既有一定的層次性,又有一定的互補性。同時,評價經營風險的實質性意義,在于及時正確把握其運動變化的態勢特征,以便適時采取切實有效的化解措施。因此,在綜合評價上不宜單純采用加權綜合系數進行靜態分析的方法,應當采用加權綜合系數進行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1、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大小的綜合評價方法。將與經營風險程度相關的五個層次12項指標的報告期指標值與設定的比較標準值進行比較得出指數,繼而采用公式計算經營風險綜合指數(公式略)。

2、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程度運動變化特征的評價方法。可以通過經營風險程度差異率來反映。

四、金融企業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預警機制

建立金融企業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預警機制,對于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企業經營風險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金融企業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預警機制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例):

1、制定金融企業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評制、反映制度,并將這些職能落實到有關調統部門。

2、金融企業如國有商業銀行的支行統計部門依據經營風險程度的評判指標體系和辦法,對有關指標進行統計和綜合評價,判明經營風險程度及運行態勢特征,進行運行變化成因分析,整理編制成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報告,及時報市地分行和央行縣級支行及本行有關行長。國有商業銀行地、省分行編制全轄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報告,及時上報上級行和同級央行及本行行長,央行各級分行編制本區域金融企業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報告,按時報送上級行及本行行長,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編制全行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報告,及時報送央行總行及本行行長。從而,為金融企業各級組織及時提供經營風險運行態勢信息,適時采取相應對策和措施。

3、實行經營風險稽核檢查制度。金融企業各級組織的統調部門和稽核部門要切實做好對下級組織經營風險的統計檢查與稽核工作,確保經營風險統計預警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央行及其分支行的調統部門和稽核部門也要加強對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統計檢查與稽核工作,以進一步增強金融風險監管的及時性、普遍性和有效性。

4、施行經營風險的數據統計、評價和反映的分級首長負責制和經濟責任制,確保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統計預警信息產生與傳遞的正常化和規范化。

五、幾個相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1、適用范圍。本統計預警方法適用于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的經營風險程度的綜合評判和預警,也適用于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對經營風險運行態勢的自我評價和預警。

2、比較標準。對商業銀行總行、信用社的經營風險評價指標的比較標準,要由中央銀行總行規定,信用社的比較標準應高于商業銀行,因信用社規模小而抗風險能力差;對商業銀行分支行的經營風險評價指標的比較標準,應由商業銀行總行規定。

3、指標權數。應根據有關指標在經營風險程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來設定相應的權數,具體應由中央銀行總行或商業銀行總行規定。

4、基礎數據。金融企業應完善會計核算系統,經營風險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有關項目增設一級、二級會計科目,納入會計核算系統,嚴肅會計核算和統計核算紀律,為綜合評價經營風險程度及時、完整、真實地提供有關基礎數據資料,確保經營風險預警的全面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