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與農村建設論文

時間:2022-08-19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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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與農村建設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當前海南省農村金融服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影響海南省農村金融服務的因素從加快農村金融改革和法制建設步伐、提高農村金融生態的內部自我調控能力、建立和諧互利的政銀關系等角度,提出優化金融服務支持海南省新農村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金融報務;對策建議

國家“十一五”規劃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列為重要內容,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核心是農民富裕。建省以來,海南省經濟取得了很大發展,但是,農村經濟發展仍然比較滯后,資金投入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從解決資金問題的渠道看,海南省地方財政財力較弱補給不多,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低帶動不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佳導致金融服務不力。本文從金融服務角度,探討發揮金融部門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增加資金投入,發展海南省農村經濟。

一、當前海南省農村金融服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海南省農業和農村發展仍處于艱難的爬坡階段,農村金融服務整體上遠遠不能滿足新農村建設的需求。

1.農村金融機構大量縮減,農村資金流失嚴重。自1998年以來,海南省金融機構網點大量從縣城及農村地區撤并,造成一些農村金融服務主體缺位,金融服務功能萎縮,以瓊海市為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分別撤并網點20個和65個。[1]同時,由于四大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三級經營,層層授權體制,縣級支行沒有貸款發放審批權,從其自身的利益考慮,其基層營業網點基本上只存不貸,幾乎形成了農村“儲蓄所”。郵政儲蓄網點雖然遍布農村各鄉鎮,卻只存不貸;農業發展銀行主要負責糧食企業購銷資金的供應,業務范圍較窄,對“三農”起不到相應的支持作用。

2.農業貸款投入總量與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協調。如瓊海市2005年生產總值48.6億元,其中農業總產值27億元,占全市生產總值的55.65%,而全市農業貸款5.1億元,僅占全市貸款總量的29%。

3.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大,支農力度銳減。農村信用社是金融服務農村的主力軍,但由于其歷史包袱沉重,借款人信用狀況較差,造成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逐年累計增大。如瓊海市2005年8-10月出于對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防范,曾一度停止了轄區所有信用抵押擔保和信用貸款業務。[2]

4.農村金融服務領域不能滿足新農村建設的需求。目前,農村金融產品比較單一,農村信貸投入僅限于生產、流通領域,而對于農村的社會發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以及農村公共事業的投入不足,導致農村基礎設施、交通道路、供水供電、文化教育等公共事業發展相對滯后。

二、影響海南省農村金融服務的因素

當前,黨中央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發展農村經濟,相繼出臺了許多新農村發展的扶持政策,加上海南省資源優越,熱帶農產品市場廣闊,遠洋捕撈和海產品加工業前景良好,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迅速,這些都為海南省金融服務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空間。但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佳導致金融服務弱化,影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制環境欠缺,誠信建設滯后,金融權益不保障。在農村的現實生活中,金融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時有發生。誠信的缺失,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這樣的環境必然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侵犯。同時,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具有不可預見性,并對后續貸款行為具有極大的影響,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著較大的損傷力。

2.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相對滯后,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有待改善。由于地方經濟發展欠佳,在有些縣市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網點紛紛撤離,而信用聯社由于體制問題和技術設備問題,金融服務功能有限。隨著金融機構的撤并,面對農村的金融業務收縮,主要服務于農村的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體制改革有待深化,建立權責明晰、實力雄厚的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的步伐有待加快,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有待剝離,授權授信力度有待加大,農業保險品種有待豐富,增加收入的金融產品有待推出。

3.政銀合作關系不協調。主要表現在:一是政銀合作意識淡漠。政府部門和銀行考慮的出發點截然不同,合作意識距離拉大。政府考慮的是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投入,銀行考慮的是資金的投入是否能帶來贏利。二是政銀信息缺乏制度化的溝通平臺。地方政府對金融政策、貸款基準及相關金融運行不甚了解,銀行對縣域經濟特別是農村的發展策略和狀態知之甚少,往往產生銀行“惜貸”,縣域經濟“賴債”的局面。[3]

4.金融機構對農村的政策宣傳力度不夠。農村金融服務的對象是廣大農民群眾,一方面,該群體文化素質相對較低,信息閉塞對金融各時期的政策了解甚少。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本身對農村進行金融法律、政策及金融知識宣傳力度不夠,側重于開展拉存款宣傳而極少對開展發放支農小額信用貸款的宣傳發動工作,同時貸款手續復雜門檻也較高,影響了農戶貸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5.農村市場環境差。一是由于農村整體生產力水平低,基礎設施差,生產成本高、效益差,雖然國家近期減免了農業稅、特產稅,農民負擔有所減輕,但農民的總體負擔仍然較重,生活水平較低。二是農業產業結構不盡合理。目前海南省的農業生產大都以小規模的單戶家庭形式生產為主,缺少發展小型、合股的合作經濟群體和一系列配套生產線生產群體,適應市場需求適時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不夠。三是農業信息產業落后。市場供銷信息、價格信息不靈敏,影響農產品市場流通和銷售利潤。

三、優化海南省農村金融服務的幾點建議

1.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步伐。要以“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為目標,加快健康、高效、競爭適度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形成,保證建設新農村的資金投入。一是央行應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導向作用。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和手段要靈活多樣,抓緊制定農村金融機構承擔支持“三農”義務的政策措施,明確規定縣及縣以下金融機構、網點的新增存款應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界定支農再貸款用途,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同時對各金融機構的支農再貸款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監督和指導,防止支農再貸款被占挪用,確保支農再貸款的支農效果,滿足農村建設的合理資金需求。[4]二是充分發揮國家開發銀行的作用。國家開發銀行要重視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資源的開發,加大資金的投入。三是進一步調整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要擴大它的業務范圍,以市場為導向,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其在農村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政策調控和市場引導作用,使其在對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中發揮融資主渠道的作用。四是盡快成立郵政儲蓄銀行。放開郵政儲蓄業務,擴大郵政儲蓄資金的自主運用范圍,開展面向農村的小額貸款,引導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取之于農,用之于農”,惠及其服務的各網點廣大群眾。五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應注重商業金融與合作金融并重和多元化,允許成立跨行政區域的信用社/商業或合作銀行,增強農村信用社自身營運能力,同時農村信用社要充分發揮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主力軍作用,把新增資金絕大部分投放在支持“三農”上。

2.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緊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加強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的立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以法律規范和保障農民以及相關農村經濟體的既得利益、預期利益,避免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鑒于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的特點,應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序,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

3.努力提高農村金融生態的內部自我調控能力。一是加大農村金融風險防范。央行應引導各金融機構進一步了解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和地方政策導向,準確把握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狀況、投資動態、消費規模,扶持“三農”中的高科技產業項目和農村中小型企業,有效地遏制盲目貸款。并不斷完善貸前、貸中、貸后的“三查”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各因素。二是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內部制度建設,引入高素質的金融專門人才,同時加大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力度,提高人員素質,提升風險意識、風險防范與控制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制度和人員保障。三是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建設。樹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為榮的良好社會風氣,建立包括征信數據庫、誠信獎勵與懲罰體系、追償制度等完整的征信體系。四是創新農村金融的服務手段,通過創新來滿足農村各類市場主體的金融需求。開展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租賃業務,如海南省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物資、農村醫療器械以及濱海縣市的遠海捕撈漁船海產品加工業中的設備等,租賃公司或其他出租機構可根據承租人的融資、融物能力,可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杠桿租賃等形式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購進或租進所需設備,然后再將其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嘗使用,使其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資金融通的目的。開發適合農民的差異性、多樣化的系列金融產品,通過發行不同期限、利息優惠的農業建設債券,吸收民間資金,特別是農村季節性的閑置資金,支持農村的發展,在鄉鎮廣泛開展財政撥款、稅收、各種繳費等的代收代付業務。

4.建立和諧互利的政銀關系。一是建立政銀溝通制度,實現信息對稱化、前瞻化。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掌握著很多重要的信息資源,銀行可以從中及時掌握相關的經濟發展和項目投資信息,提前介入市場;銀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通過召開政銀座談會、聯席會等形式,交流信息資源。二是建立親密互利的政銀合作關系。政府應改變急功求利的不良作風,重視和支持當地金融建設,如督促借款農戶還款;將其信用程度和當地的農業優惠政策相掛鉤;對支農貸款單位的營業稅、利潤稅給予一定的優惠。銀行要克服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短期利益目光,共同建設區域經濟,水漲船浮,共同達到長期利益最大化。三是健全覆蓋農村的保險體系。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具體狀況,加強政銀之間的合作,建立起符合各地區實際的,層次不同、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政府應在政策上傾斜,大力發展政策性保險業務,保障農村經濟的發展。

5.加強農村金融監管寬度和深度。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抵抗風險能力薄弱,應該加強監管。不僅要將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納入,同時也要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納入,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同時也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制度建設等進行引導,以切實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瓊海市支行貨幣信貸與統計股.關于對瓊海農信社支農再貸款檢查與分析[Z].2005年瓊海市縣域金融穩定報告.

[2]瓊海市統計局.瓊海統計月報[Z].2005,12.

[3]夏洪濤蔣難袁鷹.當前地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存在五大主要難點[J].金融參考,2005,(12).

[4]周武.基層央行在支持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J].海南金融,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