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責任主體論文
時間:2022-09-16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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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從規范政府責任,重塑企業責任,加強個人責任等方面探討了中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責任主體的構建。
關鍵詞: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責任主體;企業責任
Theabstractarticlefromthestandardgovernmentresponsibility,remouldstheenterpriseresponsibility,strengthenedaspectsandsoonpersonalliabilitytodiscussChinaold-ageinsurancerecessivedebtresponsibilitymainbodyconstruction.
keyword:Old-ageinsurance;Recessivedebt;Responsibilitymainbody;Enterpriseresponsibility
一、重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IPD)的責任空間
在養老保險方面,應當強調公平與效率兼顧,但兩者出現沖突時,應當強調公平的優先性。因為其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職能,強調公平性,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防止不公平狀況的過度發展,實現社會的公正與安定。但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公民只有在履行繳費義務后才能獲得,它強調權力與義務的對等,同時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一個效率問題,所以在責任劃分上,應當堅持“公平與效率兼顧,在特殊情況下優先考慮公平”的保險原則,保證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妥善解決。
(一)重塑企業責任
企業責任主要表現為為其職工建立的職業年金制度,體現的是雇主責任本位思想,不是政府行為,企業中養老保險應以公平與效率兼顧為原則,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而建立,為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強調了企業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直接責任,有利于將中國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成統一性和靈活性的保障制度,同時也有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經營。
(二)規范政府責任
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制過渡,即意味著隱性債務的浮現。對于這種轉制成本或隱性債務,由于政府沒有明確承諾自己是轉制成本或隱性債務的承擔者,也沒有明確的償債計劃并公之于眾,以至于有關研究稱之為明債暗償。政府本身就是制度的設計者,對于改革過程中與原有制度的銜接和從原有制度向現有制度的平穩過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國家承辦、國家保底、面向全體公民、保障基本生活、強制執行和實現社會共濟等特征,所以說基本養老保險應是政府行為。國家在老年保障制度中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法律責任。國家有制定并健全老年保障的法律體系、實施強制性的養老保險、確定企業和職工必須履行的繳費義務、保證養老金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支付、同時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規范、依法處理養老保險爭議的責任。
2.政治責任。國家有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社會收入分配差別的責任。國家有責任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3.財政責任。我國一直實行低工資、重積累、輕消費的政策。這時期勞動
者只獲得維持再生產的必要的收入,而生產的剩余勞動則以利潤的形式上交財政,支援了國家建設。或者說他們勞動的剩余價值已并入國有資產中,基本不具有養老金積累,因此,國家有責任和義務償還這部分人的養老金及債務,也就是實現保障承諾。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實現其保證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的基本手段,可見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責任是責無旁貸的。
(三)加強個人責任
盡管承擔轉軌成本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考慮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生產率的低下,改革以來國民收入向個人的傾斜以及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退休年齡過早、替代率過高等問題,適當進行責任分解,讓各代人分擔部分制度改革成本也是合理和必要的,這樣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壓力。
1.改革“老人”的養老金調整機制,明確養老金的調整與物價指數掛鉤,而不是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水平掛鉤。基本目標是在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長。當然,在適當時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使他們分享社會發展成果。
2.對“中人”并入新制度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算,應采取累計確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時,根據每個人的實際工齡,結合過去不同年限的實際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物價指數,并給予一定的回報率進行測算。而不應該簡單地參照現有的待遇標準、工資水平及工齡進行折算。這樣,用以補充“中人”個人賬戶的成本也會有所降低。此外,還可以借鑒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如阿根廷,承諾給每個轉向新制度的職工發補償養老金,因為補償養老金在職工整個退休期內逐漸付清,所以延遲了需要現金的時間。又如智利和秘魯,對“中人”發行認可債券承認他們過去的繳費,在退休時兌付,這種債券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信用做擔保,因而較為安全。
3.將新人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拿出一塊來補充“老人”的養老成本,但數量應限制在盡可能低的水平,可以考慮根據“老人”的實際養老金需求數額的一個固定比例來劃撥,或者在能夠維持社會統籌養老系統正常運轉的費率核定基礎上,適當增加一個很低費率的追加繳費來劃撥,直至“老人”的養老
成本全部消化。
二、培育養老保險隱性債務中新的責任主體
中國的非營利組織自上個世紀80年代迅速崛起,獨立性日益增強,為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目前依據中國法律體系,非營利組織大致可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未登記或轉登記社會團體,此外中國的事業單位也從廣義上納入非營利組織的范疇。中國非營利組織獨立性的增強,使社會多元化、民主化氣氛空前高漲,也使其成為解決IPD的重要力量。
(一)資金募捐力:保障IPD后備資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作為一類重要的非營利組織,具有向社會募捐的功能,起著公資和私資間的橋梁作用,在解決IPD問題上也可起到舉足輕重作用。基金會通過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手段募捐社會閑散資金,實際上是一種長期的儲備積累。把其中的穩定部分用于其志愿宗旨,既有利于資金的保值和增值,又有利于國家經濟建設,反過來又可成為國家解決IPD的堅強后盾,以備不時之需。
(二)文化制勝力:強化公眾參與解決IPD的社會認同
非營利組織因其自由結社、慈善事業和社會優先傳統而具有獨立的人文生態,將其作為培育中國新社會文化機制的搖籃,發揮文化滲透力對公共價值觀和新的社會主義新道德塑造,從而強化公眾對IPD償還的認同意識,達到共同參與解決IPD的目的。
(三)社會服務力:補充政府在IPD上的事務管理職能
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奉獻精神、服務意識和愛崗敬業等價值取向,使其具有天然的廣泛參與和監督職能。在IPD的事務管理上非營利組織可以在以下方面大顯身手。不僅有效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彌補國家對IPD管理的漏洞。而且非營利組織可以通過其廣泛的民間力量不斷吸納新的農村的勞動力參與到城市中
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從而保證了繳費與支出的平衡,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起到解決IPD問題的作用。
(四)善用農民與農民工資源
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他們已經逐步轉移到其它行業,逐步走向城市,并顯現出了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對社會發展、經濟繁榮做出了很大貢獻。從IPD的問題解決上看,據相關分析,如果從現在開始有計劃的逐步將進城工作的農村年青勞動力納入養老保險體系,花十五年時間將所有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就業,他們繳費時間假
定為40年,那么最早到2040年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按照世界銀行的估計,養老保險金的支付高峰在2030年左右。到時他們的個人賬戶已經有了相當的積蓄,
而他們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則可以緩解養老保險金給付的壓力。到他們完全退休,要支取養老保險金時,養老保險金支付高峰也過去了。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認為,農村勞動力剩余問題,將為解決中國養老難題提供契機。“大量年輕勞動力的加入會推遲養老體系支付的壓力。”樊綱將此稱之為“工業化紅利”,即農村青年勞動力加入到城市中來,進入工業化體系中來。這是中
國的優勢。這樣也能夠使得中國的養老保險在較長時間保持收支平衡。探索善用農民與農民工資源,一方面有利于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這也是當前“三農”問題關注的焦點之一,另一方面也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完善發展,對增強養老保險的社會共濟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善用農民或農民工資源,鼓勵他們加入養老保險體系,一是需要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保證農民的利益,賦予他們合法公正的權力,切實保障他們的利益;二是理順管理體制,保證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穩定性,同時在養老保險金的繳費、享受方面給予他們一定的優惠;三是要加強農民參保宣傳,增強他們參保的信心,提高他們加入養老保險體系的積極性,同時,明確農民工參保口徑,實現城鎮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對接,保證養老保險體系的完整性、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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