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反洗錢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3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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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管理法規滯后,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目前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1988年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一是部分規定已不符合實際情況。二是《條例》賦予開戶銀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作為企業性質的經營目標不相關,履行起來實際成效不大,銀行為爭存款、拉客戶,為企業大開現金使用方便之門,致使現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處罰措施不完善,開戶銀行作為國家現金管理的主要對象,《條例》中對其違規行為法律責任不明確,臨柜人員遵守現金管理制度的約束性不強,法律責任缺乏,已無法約束一些違規的現金管理行為,與反洗錢所要求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存在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僅限于對金融機構的檢查,不具備對企業等使用現金的主體的直接管理處罰權,不能深入監督現金管理的全過程,從而造成了實際工作中企業對人民銀行的現金調查監督不配合的現象,降低了中央銀行履行現金管理職能的權威,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2.社會公眾長期以來形成的現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難度
現金雖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動性最強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錢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營經濟和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現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現金結算的氛圍進行犯罪活動,使合法交易與非法交易交織在一起,給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帶來極大的困難,增加了反洗錢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錢工作效率。
3.忽視對現金繳存業務的管理,容易讓“黑錢”順暢地進入金融體系
從國際反洗錢的經驗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嚴格控制犯罪所得進入銀行系統是有效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關鍵,要成功偵察洗錢活動,最重要的步驟應是在有關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就能被發現。但我國現行法規對現金支取規定多,對現金繳存限制較少,各金融機構對客戶繳存現金,基本上都沒有進行來源方面的審查或把關。當前所面臨的社會信用環境,要求金融機構柜面審查客戶繳存現金的真實性、合法性確實比較困難。
4.對個人現金支出業務控制不力,擴大了現金使用量
在反洗錢調查中,發現利用個人結算賬戶轉移資金或存取現金的現象,而在《辦法》中對個人結算賬戶的規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儲戶“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個人所有的這部分現金收支變得更復雜、更隱蔽,且難于監控,隱藏較大的洗錢風險。
5.金融機構現金報告制度寬松,可疑交易報告偏少
《辦法》對現金大額交易報告的金額作了具體規定,而對現金可疑交易報告的金額未作具體規定。不能對開戶單位在本系統特別是本轄區大額現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有效監測,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層人民銀行不能及時監測大額可疑現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現金管理監測系統還沒有出臺,大額現金的存取備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層人民銀行不能及時獲取大額現金存取信息,影響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效果。
二、幾點建議
1.結合反洗錢工作要求,調整現金管理目標
人民銀行要結合自身的職能轉變,從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及防范洗錢的角度出發,以防范金融風險和洗錢,打擊經濟犯罪為現金管理目的,最終為市場經濟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盡快結合反洗錢職能,調整現金管理的重點,應當從以控制現金投放為主,逐步轉向以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結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主。
2.出臺新的現金管理法規,完善反洗錢法規體系
一是重新明確現金管理的客體,把管理對象擴大到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收支活動。二是重新規定現金的適用范圍和金額起點,盡快將特定的非金融機構如房地產、典當、貴金屬等新形勢下的特殊行業納入現金管理的范圍,明確其使用用途和范圍。三是改變我國目前現金管理片面強調現金支出而忽視現金繳存的做法,實行現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金融創新業務的現金管理內容。五是改革賬戶管理辦法,限制個人在一家金融機構的開戶數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為零。六是嚴格界定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約束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現金交易行為。
3.加強對現金收支來源、用途審查,提高現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響單位和個人合理存取款業務的前提下,對大額現金存取款來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僅要求客戶申報現金的來源和用途,還要求客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此外,運用市場手段,按照國際慣例,對超過一定限額(如5萬元)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續費。通過對大額現金存取的雙向收費控制,提高客戶使用現金的成本,盡量減少現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錢嫌疑的現金活動顯現出來,便于反洗錢的監測。
4.加強反洗錢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提高大額可疑現金監測水平
充分發揮反洗錢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作用,建立與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協調機制,由工商、稅務部門對現金流量較大的行業的規模進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門對娛樂業等特殊行業進行管理,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讓金融機構有目的的對現金高發行業的交易進行監測、分析和報告。同時金融機構也應建立現金交易頻率高的存款人資料的通報合作機制,進一步提高現金高發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錢科技含量,適應反洗錢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現金管理網絡化和現代化。本著方便、及時、簡捷、易行的原則,盡快開發全面涵蓋大額現金存取、異常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非基本存款賬戶提現、現金管理現場檢查等業務的實時監測系統,逐步實現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稅務、海關等部門的反洗錢信息系統對接,共享信息資源。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客戶身份識別,對可疑現金交易進行跟蹤分析,了解客戶背景、業務種類、交易對象、資金流向等、鎖定異常目標,并主動報告,加快可疑信息的報送效率;人民銀行要加強非現場監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額現金存取變化情況,加大大額現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時發現可疑交易行為。
6.加大現金管理檢查力度,增強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責任感
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職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大額現金存取工作的現場檢查力度和對現金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金融機構要加強大額現金存取內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與反洗錢有關的各項大額現金存取規章制度,完善大額現金存取可疑交易報告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加強日常內部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現金管理人員的責任感。
【摘要】目前現金結算成為洗錢犯罪使用的首要手段。為此,我們在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和行政調查時對犯罪分子使用現金洗錢問題進行了有效探討。
【關鍵詞】《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反洗錢影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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