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的思考

時間:2022-04-1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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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的思考

摘要:金融監管對于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秩序、優化資金配置、提高金融運行效率、保證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旨在拋磚引玉,進一步提高金融監管,為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金融監管經濟發展作用分析

一、背景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準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下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銀行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框架的基本確立。三部銀行法和《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票據法》及有關的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和相關國際慣例中有關金融監管的內容共同組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

一、金融監管的作用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具有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首先,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于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其次,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個人或集體)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并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第三,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

最后,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因此,金融監管對于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秩序、優化資金配置、提高金融運行效率、保證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二、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可概括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與安全;保護公平競爭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證金融業穩健運行。筆者認為我國金融監管中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一是人民銀行定位不清晰,影響了央行參與、指導金融業整體監管的作用發揮。跨市場金融產品的迅速發展,模糊了分業監管的邊界,也使得分立的監管難度在加大。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擔當最后貸款人角色過程中,缺少與“三會”的合作機制,無法切實保證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從金融機構收集的大量數據和信息,也存在重復采集、多頭采集和信息一致性差等問題。由于職責限制,浪費了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化解上所具有的其他機構無法比擬的分支機構布局優勢。

二是金融監管成本和效率不匹配。我國監管效果不盡人意,消極金融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原因包括: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經營水平的限制、漸進式經濟體制改革對“弱金融”的過度依賴,還包括自上而下的金融改革方式、監管寬容的存在致使市場懲戒機制不力,金融機構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缺乏自主權。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難以發揮應有效能。

三是多頭監管問題。首先,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在監管標準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造成在某些領域出現監管重合,在某些領域又出現了監管真空,例如金融機構同業存放、系統類法人機構資金往來等非同業拆借融資行為監管問題,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進入貨幣市場問題,都面臨這樣的監管困境;其次,由于監管主體都依據各自的監管原則制定監管規則,在保證各自監管有效性的同時,勢必犧牲了監管效率,提高了監管成本;第三,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沒有一個“有權”機構能夠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會在溝通、協調過程中被錯過。金融監管受外部因素影響問題。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從一開始就是在政府控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專業銀行分設,再到政策性銀行的成立,無不都是在政府的推動下完成。也正因為在金融體制改革中有政府的參與,從而極易產生尋租行為與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金融機構的尋租行為,甚至包括與地方政府協同的尋租行為,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是“監管有余、創新不足”問題。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與此同時,大量衍生金融產品則受到嚴格的監管限制,金融機構對于金融創新的動力不足,制約了我國金融的發展

三、改進金融監管的建議

發揮央行監管優勢,整合金融穩定、金融服務和金融監管資源。央行在參與金融監管活動中,無論是宏觀穩定性調節,還是微觀審慎性監督,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優勢。此次金融危機提醒我們:在市場失靈、集體失去理性時,必須、且只能由政府出手進行全局性的干預,中央銀行作為國家的銀行、最后貸款人,是最能夠以超越金融業的角度審視金融體系,進而實施有效風險處置的部門。比較可行的改革方式,是對原有監管機構進行整合,按照統一監管、功能性監管的思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委員會”,下轄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外管局,甚至可進一步打破按照被監管主體類型劃分監管機構的傳統,分存款類、授信類、信托類、投資銀行類、保險類、類等業務種類對應監管部門,有效填補監管盲區,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金融監管委員會”的職能定位與“貨幣政策委員會”相對,前者負責金融監管,后者研究和制定貨幣政策,兩者共同服務于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

借鑒國際經驗,改進監管方式,由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適應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的新形勢,放棄主體監管思路,更多強化功能性監管,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標準監管,以減少監管真空和盲區;深化非現場監管,更貼近市場前沿,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從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數據抓起,提高監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推進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特別是在金融風險只能控制和轉移、不能被消除的原理指導下,推進商業銀行朝著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建立健全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紓困基金。

深化獨立監管理念和風險意識。一是政府行為進一步規范。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為金融機構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獨立經營,按市場規則辦事。增強披露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健全行業自律組織機構,實行行業自律。還應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金融機構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

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辯證關系。不可簡單地將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對立起來,有效的監管對于金融創新起到規范、控制風險的作用,有利于金融創新和金融健康、良性發展。正確的態度是不因為次貸危機而抑制合理的金融創新,也不放任投機性的金融創新自由泛濫釀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首先,要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強化對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及資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對銀行風險評估體系的合理性、準確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進行監督,推動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科學化;再次,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要制定相關政策,使其資本充足率盡快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最后,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其具有處罰的自主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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