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監督系統的變化

時間:2022-04-19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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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監督系統的變化

【論文關鍵詞】香港金融;監管;演變

【論文摘要】香港金融監管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松到緊的過程,筆者分析了香港金融監管的演變的3個主要階段。

作為世界上著名的貿易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個特殊的政府構架體制和具有香港特色的經濟發展軌跡。為了適應自身經濟發展的特點,香港政府對金融的監管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松到緊的過程。

1行業自律主導階段(19世紀末~20世紀60年代)

香港金融市場建立初期,沒有中央銀行,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缺位,經營環境寬松,資本自由流動,給香港帶來了大量資本,加速了香港銀行業的發展,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局面。到了20世紀20年代末,美國爆發了嚴重的經濟危機,多家銀行發生擠兌、破產。這為香港銀行業敲響了警鐘,香港銀行業開始意識到對市場發展適度的監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監管極易造成金融發展的不穩定,因此在銀行業行業內部組建了自律性的監管組織,其監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銀行業的內部風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這種行業內部的自我監管在20年代至60年代保證并促進了銀行業穩定發展,60年代是香港銀行業快速膨脹時期,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尚未建立,也為之后的銀行危機埋下了隱患。香港證券業管理首個行業監管組織是自律性的組織―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它采用會員制,運用內部的管理機制對其會員進行規范。在這段時期內香港證券業是穩步向前發展的。保險業的情況與證券業基本上是類似的,首個管理機構是保險經紀協會,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吸收新的會員發展壯大。

這段時期是香港金融業發展最快的時期。自律性監管變化靈活、監管成本低、監管強度松適應了當時香港經濟發展狀況,促進了香港金融業發展。

2“積極不干預”階段(20世紀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發了銀行危機,香港政府意識到完全依靠銀行內部自我的風險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應對波及范圍廣、影響強度大的風險,開始著手制定香港銀行業的監管法規,60年代末《銀行業條例》頒布。在此之后,香港開始出現混業經營的萌芽,銀行、證券以及保險業開始出現跨領域產品。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監管對象日益多樣化,金融風險日益增加,僅依靠行業內部的自律性監管己經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香港政府開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規對金融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業的風險,實現穩定發展。在這30年間,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監管委員會等官方機構對行業進行監管,關注各行業風險狀況和業務水平。但這些監管機構沒有像英國、新加坡等國家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過多的直接監管。證監會、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認為可能會出現大的危機的情況下,對所監管的領域進行指導和幫助,并協助處理一些糾紛。

這一時期香港的經濟、金融運行狀況比較良好,政府對整個金融業的運行抱的是積極不干預”的態度,“積極”的涵義是政府會采取積極的態度,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采取干預行動的理據。

3“小政府、大市場”階段(90年代末~至今)

90年代末,金融國際化、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來自國際其他金融市場風險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傳導至香港,給香港金融業的穩定帶來沖擊。自律性監管和“積極不干預”的監管制度己經不能滿足這一時期香港金融發展的需要。這兩種監管體制易在金融傳導鏈上形成薄弱環節,為金融風險的沖擊提供了可乘之機,要避免這種狀況,需要強化政府的管理職能,加強各個領域的合作。同時,香港最大的競爭優勢在于自由、開放的經濟環境,一旦進行嚴格的監管,可能會令香港失去其競爭優勢,因此,要掌握好監管的度,既不能過分的限制香港自由的經濟環境,又要避免產生監管不足與交叉監管的真空等問題。東南亞金融危機后,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場,小政府”的監管理念。把它落實到監管理念當中,其含義就是金融業要堅持以市場為核心.循序漸進的強化政府“管理者”的引導作用。

這一時期,香港政府頒布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它與《銀行業條例》、《保險公司條例》構成了香港金融業監管執法依據,以這3大條例為核心,香港建立起符合自身發展特色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同時政府對于法律的修訂和補充越來越重視,《證券及期貨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每年都要進行一次修訂,這種及時的修訂能夠使法律更富有活力,更好的適應市場的需要。政府同時也開始扮演起“協調者”的角色。

這一階段,以市場為核心的的“大市場,小政府”的監管時期,很好地控制了香港金融業的風險,促進了香港金融業新一輪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海珍,段莎莎.香港金融監管體制安排的發展歷程及趨勢[J].管理評論,2008(07).

[2]李正友.香港金融監管制度及其借鑒[J].計劃與市場,199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