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金融監督與金融穩定

時間:2022-04-26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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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金融監督與金融穩定

摘要:實現金融穩定必須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管環境,選擇適合我國的強化金融監管的策略,是當前金融理論工作者和決策者最為關注的問題。我國中央銀行如何提高監管能力,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將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本文簡要闡述了銀行監管和央行政策的內在聯系,并對如何通過有效互動實現金融體系的穩定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穩定;加強

不管是新興市場還是成熟市場,在其向金融穩定目標邁進的過程中,金融體系的固有缺陷都將使其本身包含許多不穩定因素。比如說,如果金融機構所運行的市場或溝通金融機構與市場的金融基礎設施不健全,金融機構就不可能真正穩健,所以,制度設計者需要處理金融基礎設施、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場失靈問題。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等。并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例如,如果評估銀行資產價值的會計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對銀行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就形同虛設,若債權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那么銀行賬面上的資產價值就不可靠.因此,銀行監管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一、金融監管對金融穩定的意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金融穩定是指一種狀態,即是一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不出現大的波動,金融作為資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發揮,金融業本身也能保持穩定、有序、協調發展,但并不是說任何金融機構都不會倒閉。提高金融體系的監管對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金融監管可以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其次,金融監管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使各行各業都能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保持國民經濟體系的均衡發展。

第三,由于銀行倒閉不僅機構自身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第四,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第五,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的動態變化,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確保市場的運行能夠對風險進行合理的控制和規避。

二、我國金融監管和金融穩定現狀

1、立法規范金融監管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準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銀行法和《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票據法》及有關的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和相關國際慣例中有關金融監管的內容共同組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

三部銀行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框架的基本確立。根據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上的職能,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轉移給新成立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留了與執行中央銀行職能有關的部分金融監督管理職能,繼續實行對人民幣流通、外匯的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活動的監管。至此,我國金融監管將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個機構分別執行。為確保四部門間在監管方面的協調一致,《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授權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2、應對金融危機確保金融穩定

最新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9)》認為,2008年中國克服特大自然災害和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金融改革和創新繼續穩步推進,金融基礎設施繼續得到加強,金融體系總體穩定安全。同時,中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運行的宏觀環境良好;金融改革成效顯著,金融開放繼續推進,金融創新不斷加強;外匯儲備繼續保持增長,應對外部沖擊能力不斷增強;財政收入、企業利潤和居民收入繼續保持增長,實際支付能力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繼續保持健康發展,總體運行平穩;金融安全網建設繼續推進,金融基礎設施不斷完善。

我國金融業總體實力穩步提高,抗風險能力不斷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本外幣存貸款余額繼續提高,資本充足率達標銀行數量進一步增加。證券期貨機構經營穩健,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建設穩步推進。保險業資產實力有所增強,日益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同時加強內部管理,防范金融風險,促進經濟金融協調發展。

三、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的建議

1、強化銀行監管機構的職能履行

毫無疑問,央行履行職責需倚重銀行監管。央行通過實行可靠的貨幣政策,增強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實現貨幣與價格穩定的宏觀目標,但不管央行怎樣專注于貨幣與物價穩定的宏觀經濟目標,其實現必須基于微觀層次的金融穩定,需要銀行體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門的順利運行。

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即使是小銀行的倒閉,也可能會由于同業往來、支付系統的直接聯系以及對市場信心的間接影響而損害大型銀行。大型銀行出問題反過來又將導致銀行體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損害,對廣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也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重要基礎。

2、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

提到銀行監管,我們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是,審慎銀行監管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宏觀層面。審慎監管宏觀層面的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即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為降低金融動蕩給經濟運行帶來的成本,也包括減低政府決策形成的道德風險成本,近年來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中已經融入了更多的宏觀因素。

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所以,從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考慮,對單個銀行機構倒閉風險的判斷將視該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體系的意義而定。如果一個機構規模不大,其倒閉不會導致其他機構的連鎖反應,即該機構的倒閉并不會影響系統穩定,監管者將任由該機構自生自滅。但是,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強調,從單個銀行機構角度來看似為合理的行為,可能會對整個銀行體系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單個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緊縮信貸是理性的選擇,但如果所有銀行都這樣做,那么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信貸數量進一步下降,從而惡化經濟環境。而在經濟上升時期,所有銀行均放松信貸政策,很可能產生非持續性的信貸繁榮局面,甚至積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動蕩的隱患。

不管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過去銀行監管者往往傾向子更多地從微觀層面考慮銀行監管問題,在具體設計和運用監管制度方面的宏觀考慮不夠。例如,就一定類型的風險來說,監管者并沒有根據各銀行在經濟中的重要性而區別確定最低資本標準,也很少有監管者建議一家銀行不要緊縮信貸以避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貸質量進一步惡化。從宏觀層面來看,片面注重微觀層面的監管既可能導致對單個銀行機構的過度保護,削弱市場自律和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也可能導致忽視集體行為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無法準確監測系統風險并采取適當救濟措施。一旦發生系統風險,單個銀行機構最終也很難幸免。所以,銀行監管的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其實是無法分割的,在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負有主要責任的銀行監管機構應當注重負責控制系統風險的央行的宏觀分析,將宏觀預期因素融入日常監管之中。

3、建立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

對于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必要性,幾乎不存在疑議。在世界各國央行與銀行監管機構分設的體制中,都對信息共享機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認為,分設體制下央行履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擔當最后貸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銀行機構的監管。但問題在于,央行將因此不再能通過監管主動獲得關于各銀行穩健狀況以及整個銀行體系狀況的一手信息,卻還必須決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這樣,在緊急情況下,央行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如何能作出正確決定?對此問題的直接回答是,監管者必須與央行進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接下來的問題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監管?對此問題可以用兩個實例來回答。在德國,央行雖沒有明確的監管權,但往往深入地參與制定監管政策,所有監管信息在到達監管機構之前要先通過央行過濾。在日本,央行可根據約定對與其進行交易的銀行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且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經常聯合進行銀行檢查,實際上成了第二監管者。兩國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為了銀行監管者的“影子”,享有與監管機構相似的權力。

從本質上說,央行需要的不是監管權本身,而是行使監管權能獲得的信息。既然如此,為何合適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呢?首先,行政權分享與協調過程中的摩擦可能會成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礙。其次,問題可能不在于銀行監管機構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獨立監管機構自身的重要法定職責——客戶保護以及其側重于執法的專業特征,決定了其需要獲取的信息偏重于銀行是否合規方面。而央行關注的重點是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側重于宏觀問題的信息,銀行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可能無法真正滿足央行的需要。

4、建立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的協調機制

銀行監管不可能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那樣真正獨立于央行。因為央行是基礎貨幣和最后貸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須對支付清算系統、貨幣市場和貨幣總量給予直接的控制和監督,而銀行體系發生任何重大問題都不可避免地會對這些方面產生影響,所以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的工作必然會密切相關。不同的是,機構分設后,銀行監管職能和央行職能之間的協調合作更加公開化,以前央行內部的利益沖突轉化為公共層面的政策沖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負責銀行監管,都需要協調兩種職能之間的沖突,關鍵問題是要使在兩個不同機構之間協調這種沖突的成本小于在央行內部解決沖突的成本。

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的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體制。

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使央行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不可分割。相比之下,銀行監管機構是否與央行分設的問題僅是次要的問題。機構設立方面依各國國情以及對權力與責任的不同理解而不同,沒有統一的模式。而不管采取何種組織結構形式,負責銀行監管者和負責金融穩定者都必須進行深度合作。

我國目前仍存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艱巨任務,金融不穩定的風險不僅僅是在經濟過渡階段由缺乏經驗引起的,即使在成熟的制度中,金融市場也存在不穩定的傾向。所以,維護金融穩定不僅是危機情形下央行化解風險的臨時職責,而且還是一項持續的職責。為此,央行和銀行監管機構都必須隨時對金融體系的穩定問題給予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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