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發展金融作用綜述
時間:2022-05-02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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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推三出,如何實現金融業的綠色轉型,發揮金融業提高資產配置效率、降低減排成本的巨大潛能,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金融發展理論是否適用于低碳經濟這一新型經濟發展模式,也成為值得思考的理論問題。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解決方式,碳金融自《京都議定書》生效短短幾年來呈幾何級數增長。根據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2009年6月報告的預測,全球碳交易市場2020年將達到3.5萬億美元,以碳排放權為基礎進一步衍生的金融資產交易額也在迅速擴大。(1]世界銀行的碳交易報告也說明,碳交易增長迅速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采用。[2]然而,由于碳金融發展時間短及相關數據匱乏,金融發展理論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適用性未能得到證實。PaolaGarrone等基于13個國家1980-2004年的面板數據的研究證實,能源領域的R&D公共投入有助于提高能源效率,一國二氧化碳排放量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支持有負相關關系,但影響并不顯著。[3]阿斯普特朗指出清潔能源領域或行業的投資將有助于降低單位GDP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4]然而,也有學者質疑碳金融的作用,認為碳金融是發達國家重新構建世界格局的武器,是一種重新控制國際經濟走向的金融陷阱。(5]雖然,國內學者已就碳金融的內涵和整體框架、發展碳金融的必要性、對策建議及路徑選擇進行了闡釋,但卻少有涉及金融發展理論對低碳經濟的適用性問題的研究,更缺少相關的實證分析。本文力圖運用金融發展理論辨析碳金融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明確碳金融的職能,進而基于歐盟14個國家2005-2009年的面板數據證偽“碳金融陷阱”,證實金融發展理論的適用性。
二、碳金融支撐低碳經濟發展的應然功能
正如健全的金融體制能夠分散風險、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本的形成和技術進步,刺激全要素生產力的增長[6],碳金融也憑借其資金融通、信息傳遞、分散風險、降低成本和將外部性內部化等功能成為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支撐。碳金融框架體系涵蓋了碳排放權定價和交易體系的建立等市場微觀層面,金融體系的信貸、保險、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等中觀層面以及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政府宏觀層面。[7]可以說,碳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宏觀層面主要體現為低碳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完善,在中觀和微觀層面則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本身及碳金融相關企業的功能上。低碳經濟發展的真正動力來源于企業切實采用新能源與減排技術,在低消耗的同時實現高發展。這就需要節能減排技術與資本的更高層次的結合。作為碳金融領域最基礎的融資形式,碳貸款以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功能,滿足企業實現減排和技術創新所需求的融資需求。作為最重要的市場杠桿,碳金融市場將社會資金有序地導入減排技術的創新領域,成為低碳技術開發、利用的平臺,激勵企業開發利用新能源、使用并創新節能減排技術。金融機構圍繞現行的碳交易體系開展的中介服務,如CDM(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識別設計、為項目業主尋找碳購買方以及協助辦理減排量的核證等[8],則發揮了碳金融機構的信息傳遞功能,打破了企業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所面臨的專業知識與信息渠道壁壘。此外,伴隨著金融機構在信貸、衍生品設計上逐漸向低碳領域的傾斜,碳金融產品與服務所蘊含的理念也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企業家精神,形成低碳氛圍。碳交易和碳匯保險則以氣候風險管理和轉移功能分擔了碳交易各環節的風險。碳交易期權、期貨和其他衍生產品所擁有的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套期保值功能,使其成為碳金融市場上最基本的風險管理工具。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則發揮了減排內部化功能,企業間交易(或政府拍賣)代表污染權利的權證,使得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通過企業成本內部化來解決,也就避免了外部性所導致的市場失靈。[9]
三、碳金融支撐低碳經濟發展的實然功能
基于金融發展理論,我們討論了碳金融應該發揮的功能,但理論分析得出的應然功能是否在現實中真正得以實現還需要進一步的實證檢驗。
(一)樣本與數據說明
碳生產率(GC)即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的GDP產出水平,也即“碳均GDP”,被認為是考量低碳經濟的核心指標。[1o]本文采用碳生產率作為被解釋變量,代表低碳經濟發展狀況,碳生產率的提高意味著用更少的物質和能源消耗產生出更多的社會財富。作為一種經濟形態,低碳經濟發展水平與發展階段密切相關。[11]因此,本文采用各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對數形式作為解釋變量,代表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由于直接衡量碳金融的數據匱乏,本文將采用間接計算的方式獲得代表碳金融的指標。自2005年起,《京都議定書》附件I的國家開始承擔減少本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責任。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京都議定書》納入了三個基于市場的機制,即排放貿易機制(ET)、聯合履行機制(JI)及清潔發展機制(CDM)。前者是基于配額的交易機制,后兩者是基于項目的交易機制。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主要買賣市場創造的碳排放許可權(AAUs),即在附件I的國家中,一國如果需要超過其被許可的排放量,可以從擁有富裕排放量的其他國家以現貨交易的方式購買AAUs?;陧椖康慕灰资侵父郊蘒的發達國家或其國內企業到其他國家投資具有減排效益的項目。因此,成員國實際排放的二氧化碳如果多于核定量,其多出的部分將通過ET、JI、CDM三種方式彌補。而成員國實際排放的二氧化碳少于核定排放額時,會通過上述方式將多余的量賣給其他國家。這使得二氧化碳的核定排放量和實際排放量之問存在了一個差值(記作CarbonFi—nance,簡稱為CF),本文選擇這個差值作為解釋變量,代表碳金融發展狀況的指標。當一國CF大于零時,說明該國核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實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該國將會通過碳金融交易市場出售碳排放權,并獲得轉移排放權的收入;當一國CF小于零時,該國核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實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超過了規定的量,該國必須通過碳金融交易市場購買碳排放權,并支付獲得碳排放權的使用費。因此,以各國實際減排量與核定減排量的差額代表該國碳金融發展水平是合理的。作為全球碳減排急先鋒,歐盟在低碳經濟與碳金融發展上全球領先。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是世界最大的碳交易體系,歐元也成為碳金融交易最主要的計價貨幣?;跀祿目傻眯裕疚倪x擇了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斯洛文尼亞、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葡萄牙、芬蘭、西班牙、瑞典、英國14個歐盟國家作為樣本集。時間跨度為2005年到2009年。數據來源于歐盟委員會公布的各國碳排放權分配統計表和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庫。面板數據中,當截面單位數(N)大于時期數(T)時,數據的平穩性可能成為問題。[12]如果數據不平穩,則需要采用面板協整的估計方法,否則估計結果會有偏差。所以我們運用Eviews6.0對各個變量的平穩性進行檢驗,以便采用合適的方法估計模型。如表1所示,Levinetal(2002)的t檢驗以及Maddala&Wu(1999)的Chi—sauqre檢驗都在1%水平上呈顯著性。因此,所有變量既不含普遍單位根也不含個別單位根,均具有平穩性,可用于估計。
(二)模型的選擇
面板數據分析主要有三種模型,即普通混合回歸模型、變截距模型和變系數模型。模型形式設定的協方差分析檢驗表明,F1的數值小于臨界值,而F2的數值大于臨界值,因此采用變截距模型。由于本文所使用的面板數據截面單元遠大于時序單元,所以初步認為差異主要表現在橫截面的不同個體之間,即模型選擇參數不隨時間變化的固定效應模型。但冗余固定效應檢驗結果顯示橫截面和時間的F統計量和Chi—square統計量的相應概率都低于1%的顯著性水平,說明應拒絕“效應是冗余的”零假設,應選擇截面和時間均固定的模型。即14個國家具有各自的截距、五年時間具有各自的時間效應。模型回歸的結果顯示回歸方程的調整較高、F統計最的P值接近于0、解釋變量的t統計量均大于2,方程的擬合程度很好。上述計量結果表明:
1.碳金融與碳生產率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碳排放交易中的賣方每出讓一噸二氧化碳排放權就會使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GDP產出增加178萬美元。這是因為,碳排放權的出讓國作為超額實現減排目標的國家已實現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應降低,而且出售二氧化碳排放權的收益有助于支持該國進行新能源的開發、清潔能源的發展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這進一步提高了該同的碳生產率,促進其低碳發展。
2.經濟增長率與碳生產率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經濟增長率每提高1%,碳生產率將提高54%,即當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一定時,經濟增長率每增加1%,平均GDP相應會增加5423.8萬美元。這說明經濟增長有助于提高碳生產率,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3.經濟規模較大和人口較多的國家自主碳生產率較低。自主碳生產率最高的國家是斯洛文尼亞,最低的是德國。對比各國GDP總額,l4個國家中GDP總額最高的是德國,斯洛文尼亞最低。這印證了低碳不應是目標而是手段的觀點。自主碳生產率低于平均值的前四個國家的排序依次為德國、英國、意大利和西班牙,這與14個國家按GDP總額以及人口總數排序形成的前四位國家的順序完全一致。
4.碳生產率隨時間變化呈增長的態勢,說明歐盟低碳經濟近年來得到了較快發展。四、結論及建議理論與實證分析表明金融發展理論在低碳經濟時代仍然適用,一個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僅與該國GDP發展水平相關,更與該國參與碳金融的程度相關。歐盟的先行經驗已經說明建立碳金融交易體系、大力發展碳金融有助于促進經濟朝著污染少、能耗低的方向發展。雖然我國是最大的碳排放權供給國,但制度健全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及碳金融交易體系的匱乏使我國在碳交易上毫無定價權,甚至連印度也無法匹敵。[13]碳金融發展的滯后已阻礙了金融機制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支撐和激勵作用。因此,應鼓勵各地區在“十二五”減排目標的基礎上,積極構建區域性碳交易市場和作為碳市場之雛形的碳交易試驗平臺,借以加快與國外先進交易體系的合作,爭取國際碳排放市場中的交易定價權,避免我國國內排放資源和空間的損失與浪費。在條件成熟時應建立和完善由碳金融支持的場內和場外市場交易體系,逐步形成碳排放交易價格的統一報價,綜合信息資源,以長期、透明并具有確定性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碳減排;應促進碳金融機構的發展,加快碳金融產品的研發,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為CDM項目和碳排放交易提供咨詢服務、托管進入我國的基金業務以及開展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金融衍生品業務;積極構建以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為碳金融先行者,以評級公司、法律機構、碳經紀商、碳基金、項目擔保機構等中介為重要參與者的碳金融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包括碳金融市場政策、碳金融組織服務政策、碳金融監管政策等多方面內容的碳金融政策支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