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金融監管機制的措施

時間:2022-08-25 10:56:59

導語:改革金融監管機制的措施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改革金融監管機制的措施

一、西方主要經濟體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及趨勢

(一)美國美國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實施統一監管。美國汲取危機的教訓,開始強化美聯儲的監管職責,賦予其更多的實權,將審慎監管的職責明確授予美聯儲,統一、集中監管成為未來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二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隨著金融全球化,金融控股集團的出現使原有分業監管模式難以滿足發展需要,而缺少有效的協調機制是導致次貸危機蔓延成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在改革方案中明確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三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美國等西方主要經濟體達成了共識,即有必要將金融創新活動納入到嚴格的金融監管的范圍之內,以規避類似的風險。此外,提高金融監管標準也是各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四是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作。全球金融化導致一國的金融危機隨時可能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為避免類似情況出現,美國等西方主要經濟體一致認為有必要切實加強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作,尤其是信息溝通方面需要加強,這將成為應對金融危機發生的一項重要手段。

(二)歐盟歐盟的改革幅度也很大,一是設立了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二是建立起歐洲金融監管體系:其一,將金融監管的內容從證券市場擴展到包括銀行和保險在內的整個金融服務領域;其二,擴大和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權限,實現監管權力的適度集中;其三,統一金融監管模式,由原來的分業監管轉為混業監管。進入2011年,由金融危機催生的新的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有3個突出特點。一是監管層次和監管對象更加全面。除專門設置履行宏觀監管職能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外,更將直接監管權限由原來僅限于證券市場,擴展至包括銀行、保險、職業養老金在內的幾乎整個金融服務領域。二是歐洲中央銀行在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地位明顯加強。它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多方面支持,對歐盟金融系統履行宏觀監管。三是歐盟層面金融監管機構地位大大提升,并擁有了一定的超國家權力。

(三)英國英國是推進金融監管改革最為積極的國家之一。此前,英國已經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備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英國此次所受到的沖擊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對現有體系進行修補與微調的同時,更多地將重點放在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以體現英國的利益訴求,鞏固倫敦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四)20國(G20)集團不久前舉行的20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金融監管也多次被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最終文本,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由此可見,經過了金融危機的沖擊,金融監管已躍升為全球集中關注的話題,加強監管也成為全球金融改革的大趨勢。

二、此次金融危機我國金融未受直接沖擊的原因

(一)發展階段的差距長期以來,一直以市場經濟及金融業高度發達而引以為自豪的西方發達國家,常常自詡處于高端發展階段,但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卻尷尬地處于首當其沖的位置,損失極大。而僥幸的是,與歐美相比,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仍然處于較低階段,并未遭受較大的直接沖擊。應當講,這一方面表明我國金融監管及其有效性有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國金融業及其市場發展的相對不足。我國雖然沒有遭受到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經濟的金融化程度必然進一步提高,加強金融監管、構建金融穩定機制必然是題中應有之義。

(二)金融交易手段及工具落后與歐美相比,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仍然處于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活躍度相對不足;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邊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銀行體系”;衍生品市場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結構簡單,交易鏈條較短,我們的產品和工具還沒有成熟到西方國家那樣的高度和復雜度,在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上,端復雜的金融工程、過度延伸的交易鏈條和過分衍生的金融產品中潛藏著大量的風險。但在中國,金融風險則主要來源于貸款客戶違約風險,即還是以信貸資產風險為主。

(三)監管理念差異及創新步履緩慢長期以來,許多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者熱衷推崇“市場至上”的理念,認為“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由于過分相信市場自我調節機制和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導致許多監管漏洞的產生。隨著金融創新的加速推進,越來越多的風險源游離于監管半徑之外,危機一旦到來,必然遭受重創。應當說,我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是不全面的,我們的金融創新落后,對于創新的監管理念也就落后,此次未受重創只是僥幸。從長遠看,我國的經濟發展需要金融創新,只有以監管理念和監管機制的創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場的不斷創新和健康發展。必須清醒認識到,盡管由于上述原因,此次危機對我們的沖擊沒有發達國家大。但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我國監管體制所暴露出的問題也日益嚴重,須引起高度重視。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理念落后,缺乏全面監管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的監管工作雖然有很大改觀,但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沒有實質性進展。全面監管理念的缺乏勢必導致在具體工作中,監管部門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對風險性監管力度不足,這種狀況遲早將釀成大禍。

(二)監管手段單一,監管效率不高完善的金融監管應包括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綜合應用。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起步較晚,現階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監管,隨意性很大,監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機制非常不健全,金融市場信息嚴重不對稱。雖然我國正努力完善行業的相關立法,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法律,但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化,在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三)監管范圍較窄,創新監管不足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給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主要放在傳統業務上,對金融創新業務還缺乏有效監督。金融創新的監管是一個很重要但又很難解決的問題,創新會促進經濟的發展,監管過于嚴苛會扼殺創新的動力和活力,但因為金融是一個特殊領域,創新產品也確實可能帶來風險,我們的監管工作總是發現了問題再去完善和修補,永遠跟在后面,這就勢必會影響到監管的有效性。

(四)協調機制低效,缺乏無縫監管我國已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并規定每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三方共享信息資源,但近年來產生的金融控股集團給監管機構提出了難題,因為金融控股集團的業務范圍幾乎涉及到各個行業。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就會出現監管重復或監管真空。縱使監管機構有三方聯系會議制度,但這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溝通,無法真正做到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有效監控和無縫監管。

(五)缺乏國際協作,聯動機制薄弱當今國際金融監管以國家為主體,不同監管模式之間缺乏合作和協調。國際金融監管協作只是在銀行業監管方面制定了《巴塞爾協議》,并設立了巴塞爾銀行業條例監督委員會。新近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最終文本,還有待于各成員體完成相應的工作。我國與國際金融監管協作不多,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一國(尤其是主要經濟體)金融出現問題極有可能波及它國,釀成全球性危機,我國也不能獨善其身。

四、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理念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首先必須具備先進的監管理念。我們應該不斷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汲取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及有關規定,關注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在具體監管實踐中,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將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能夠站在一個整體、歷史的高度,體現出監管的前瞻性和宏觀性,進而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保障國家金融安全的目標。另外,針對這次危機,相關國際機構聚集了各方面專家和官員,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監管的新標準和有效執行模式。可以預見,將來這些標準將會對世界金融產生影響。因此,我們要積極參與全球金融治理規則的制定,要在國際金融監管新標準的制定中發揮應有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機預警機制1、建立預警機制的主體架構應結合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建立起高層、中層和基層三個層次的預警架構。建議設立一個權威機構作為高層系統,主要負責監測國際金融風險走勢及全國范圍內金融風險的監控,并對中層和基層系統實行管理;中層預警系統作為區域性系統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監測預警,對轄內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監督控制和咨詢服務;基層系統則是根據上級的指令,加強對轄區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將各種信息及時反饋上去。這三個預警層次各司其職,構成一個上下呼應的網絡體系,協調動作,實行垂直的風險監測預警。2、建立反應靈敏、渠道暢通的預警信息系統我國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還遠未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所提出的標準,這就嚴重影響了監管的靈敏度。建議在現有的統計體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場總體風險和金融機構風險的指標,這會使整個市場統計指標體系更加完整,同時也為風險監測和預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3、建立完善的金融預警評估模型應重視對金融風險評測模型的研究和開發,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統計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術、神經網絡技術等,開發各種風險評測模型,對金融機構的各類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有效發現潛在的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準確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合作協調機制這里所說的合作協調機制,不僅要解決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調,而且還包括金融監管部門與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此次金融危機對金融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財政部等宏觀調控部門都提出了新的挑戰,金融監管與宏觀調控作為協調整體經濟平穩運行和維持金融穩定安全的兩個重要手段,其合作協調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我們國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獨特制度優勢,在此次危機的發生和處理過程中已經被證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總結經驗,更好地發揮我們的制度優勢。

(四)完善金融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西方主要經濟體的金融監管越來越注重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我國的金融監管也應朝這個方向努力。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另外,應盡快加快金融行業立法進程,彌補金融監管法律手段的缺失。在監管范圍上,應將金融監管的涵蓋范圍有效擴展到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整個金融服務領域。尤其要將金融創新活動納入到嚴格的監管范圍之內。在監管效率方面,應建立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信息共享機制。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的縱深推進,我們面臨著對象復雜化和范圍擴大化兩大現實問題,因此在監管手段上要盡快向現代化目標邁進。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

(五)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性統一監管已是大勢所趨。實踐證明,要在全球范圍內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必須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監管信息溝通與傳遞,密切國際交流與合作。我們應認真學習、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實現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達到防范國際間金融風險的目的。為此,我國應該與相關國家(尤其是世界主要經濟體)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

(六)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實施金融監管的再監管對于金融監管的再監管,防止監管者可能出現的腐敗現象已成為繞不開的話題。研究發現,監管者對違規現象的查處取決于政府部門制定的風險激勵、自身努力和市場風險,現代金融監管工作已不再是簡單的合規性監管,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道德水平、激勵程度等主觀因素對監管績效的影響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監管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來指導、約束監管人員的履職行為,以提高監管效率,達到最優監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