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農村金融機制革新
時間:2022-08-25 11: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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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要求“創新農村金融體體制,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新疆農牧區經濟以種植業和養殖業為主,二、三產業發展緩慢,農村經濟結構性矛盾突出,新疆農牧民的經濟收入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事業發展滯后,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大力促進農牧區金融工作健康發展,為廣大農牧民群眾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1新疆農牧區金融工作的現狀和特點
1.1現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新疆地域遼闊,人口分布分散,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普遍不佳,目前,在縣及縣以下,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有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由于國有銀行營業網點撤并,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部分地區出現金融服務“真空”。2001年末至2005年4月末,新疆各大國有商業銀行撤并了695個縣級機構。使得有些鄉鎮甚至沒有一家金融機構,年末存貸款需到距離百余公里的縣城辦理。農村金融服務手段單一,大多只開展了存、貸款業務,匯兌業務基本集中在郵政儲蓄,中間業務很少,現代化支付手段如銀行卡、支票、匯票等在農村地區應用很少。留在農村的金融機構效益也普遍不佳。
1.2農村信用社功能弱化,農牧民貸款滿足率低目前,新疆除農業銀行以外其他國有商業銀行基本已經撤離了縣級機構,即使未撤銷的機構也是只存不貸。農村信用社成為農牧區金融服務的重要渠道,2006年8月末,全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118.54億元,占全區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53.93%。但局限于農信社傳統農業貸款模式,各項事業發展所需資金并不能得到有效滿足。據調查,近幾年來,農牧民擴大再生產、進行多種生產經營所需的期限較長、金額較大的貸款滿足率不足30%。
1.3農村金融資金外流嚴重目前,農村金融資金通過郵政儲蓄和商業銀行縣域機構上存資金大量流出農業以外的其他領域。數據顯示,農村金融機構近些年存差持續擴大,存貸比由1998年的83.4%連續下降至2004年的63.3%,2005年末存差資金達到了1202.36億元,資金外流與農村經濟發展不相適應。此外,有些地區還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民間融資活動。民間借貸不僅發生在農戶之間農村中小企業也有民間融資活動。
2促進新疆農牧區金融事業健康發展的對策措施
2.1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發揮好農村金融的主體作用從新農村建設的現狀來看,規范的合作制是當前農村經濟的現實要求。對農村信用社而言,一旦脫離農村市場和背棄合作制,就會喪失其自身優勢。對農牧民而言,需要農村信用社以合作制的方式擴大貸款覆蓋面。實踐表明,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活動能有效解決農戶貸款抵押擔保問題,對有效擴大農戶貸款覆蓋面,促進農民增收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因此,信用社要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從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高度出發,堅持合作經營方向,改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保持縣(市)社法人地位穩定,發揮為農民服務主力軍作用,努力做好小規模農業貸款的零售業務,有效滿足農戶的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促進農民收入快速增長。
2.2發揮農業發展銀行政策導向性作用,創新政策性金融服務政策性金融是各國政府普遍運用的糾正農村金融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措施有: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利息補貼等;由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業貸款做擔保,降低農村金融風險。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形勢下,相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拓展支農領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建設的信貸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應集目前分散于各家金融機構的諾言政策性金融業務于一身,承擔起支農重任。一是調整、擴大貸款對象;二是適當延伸業務范圍;三是拓寬業務種類,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業務,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必須突出政策性銀行在實施國家發展戰略中的導向性作用,積極配合農村經濟持續發展。
2.3宏觀調控商業銀行,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加大支農力度要積極引導商業金融機構扶植弱勢農業發展,解決商業金融機構趨利性與支農的矛盾,促使商業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鑒于農業發展銀行功能仍然缺位,農村信用社實力有待增強,民間金融尚需規范等歷史和現實因素,農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國家商業銀行的模式,而應考慮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和目前農村景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農業銀行的自身實際情況,實行有限度的商業化。在此基礎上,宏觀管理部門應該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采取適當的直接或間接金融政策,引導農業銀行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發揮商業性金融促進農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3規范農村金融秩序、培育公平、競爭、有序的農村金融市場
3.1積極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目前,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中“一支獨大”,造成其運行效率低和金融服務供給的不足。同時還經常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使其承擔了不應有的財政性職能。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就需要打破農信社在農村金融行業的壟斷地位,培育適應市場經濟規律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各類金融組織。目前,農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體質的改革可以是一個突破口。在銀行剝離了政策性業務回歸縣域后,可以充分發揮對農業龍頭企業、縣域中小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之體作用,與農信社在縣域層次上開展競爭,從長遠看,通過扶持縣域中小企業發展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使農戶與農村金融機構共同享受城市化所帶來的實惠,是實現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建立和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以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約束和刺激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組織改善經營、提高服務水平,推進體制創新,增加金融供給,從而實現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應當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范圍。
3.2引導非正規金融規范發展,使其成為農村金融事業的重要補充一是應當促使郵政儲蓄資金有效回流,發揮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作用。為了使郵政儲蓄資金有效回流,人民銀行可適當降低轉存款利率,把郵政儲蓄轉存款利率降到與商業銀行同等的水平,取消對郵政儲蓄的優惠政策,從增量上對郵政儲蓄進行限制,改革郵政儲蓄資金管理體制,調整有關政策,使龐大的郵政存量資金更多地回歸到農村;引導郵政儲蓄走商業化經營之路,允許其把資金委托給農信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用于支持新農村建設。二是應當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機構,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是各國政府保護農業,穩定農業經濟,支撐農村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有效工具。必須明確農業保險既不同于民政部門的積極救災,也有異于一般商業性保險的最大收益原則,其本質是政策性保險,是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實施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屬于特殊的準公共物品,因此,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
3.3規范農村金融秩序,取締非法金融活動鑒于目前農牧區民間金融活動活躍的現實狀況,必須認真規范農村金融秩序,保護廣大農牧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要加強監管,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在培育和發展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時,要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進行規范和引導。對農戶資金互助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也應當積極加以引導。認真規范農村金融秩序,對坑害農民利益的“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活動。必須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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