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解決金融危機的措施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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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解決金融危機的措施評價

2007年至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也逐漸波及到高等教育領域,歐洲各國高校財政預算大幅度降低和就業(yè)困難等問題十分嚴峻。[1]而在歐洲“小國”丹麥,大學的發(fā)展卻相對比較好,呈現出強勁的勢頭。[2]危機之下,是什么讓丹麥高等教育保持著強勁發(fā)展的勢頭,而且能幫助國家應對金融危機呢?金融危機之前,為了建立教育、科學研究和創(chuàng)新之間的良好關系及提高丹麥大學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丹麥政府頒布了《新大學法》(TheNewUniversityAct),改革大學內部治理結構,推動大學邁向“自治”;在金融危機來臨時,丹麥政府通過大學和政府研究機構(GovernmentResearchIn-stitutions)的合并,增強了大學的實力和競爭力,以有效地應對金融危機。后金融危機時期,丹麥政府成立丹麥大學評估小組(DanishUniversityEvalua-tionPanel)對兩次改革成效進行評估。在深刻反思的基礎上,丹麥政府積極采取行動,試圖通過一系列長期性的戰(zhàn)略調整和體制改革,實現丹麥大學管理體制的轉變,加強丹麥大學自治的內部監(jiān)管和應對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新大學法》的實施有效提高了大學抵御風險的能力

1993年,丹麥頒布了《大學法》(TheUniversityAct)。1998年和1999年,政府對《大學法》相繼進行了修正。2002年,在面對社會“為丹麥大學改革爭取更多時間”的呼聲中,丹麥自由保守黨政府、社會和基督教人民黨聯合制定了《新大學法》(TheNewUniversityAct),并于2003年頒布實施。該法主要目的是推動丹麥大學成為強有力的研究機構,滿足社會對國際性大學的需求,提高教育、科學研究和知識之間的轉換速度,實現大學的自治和自我管理。

(一)明確大學作為信息和文化主要承辦者的地位,縮短大學和社會之間的距離《大學法》(1993)指出大學具有進行科學研究、提供高學術標準的高等教育、傳播科學方法及推廣研究成果的功能。而《新大學法》則重點突出大學傳播信息的過程,明確規(guī)定大學必須要傳播科學方法,推廣研究成果。其內容具體包括:(1)大學應與社會各個部門進行知識和能力的轉換;(2)大學應參與公眾的辯論;(3)大學需要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進行合作研究。[3《]新大學法》明確了大學作為信息和文化主要承辦者的地位,強調以大學為基礎的科學研究和知識生產的重要性。通過科學研究、知識生產和不同研究機構之間的知識互換,《新大學法》建立了大學與社會之間的合作,促進了社會不同部門和勞動力市場所需要的知識和能力的發(fā)展。同時,《新大學法》還指出,大學應鼓勵職工和學生在自愿的基礎上參與公共辯論,積極參與公眾事務,以確保政府能夠得到民主的聲音。在此基礎上,《新大學法》明確了大學在科學研究上的獨立性和自由原則,并創(chuàng)建職業(yè)道德準則來指導大學的科學研究。

(二)進行大學管理體制改革,確保大學成為強有力的獨立機構《新大學法》中一項重要的內容是進行大學管理體制的改革。其目的是提高大學戰(zhàn)略優(yōu)先事項的能力和加強大學決策的權力,以確保大學成為強有力的獨立機構。體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1)成立服務于大學和社會的董事會。1993年《大學法》規(guī)定大學從屬于國家機構,由議會下的“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theMinisterforScience,TechnologyandInnovation)管理。2003年《新大學法》規(guī)定大學是從屬于國家公共部門管理下的獨立機構,不再受“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管理。依據該法,大學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丹麥大學在體制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治的程度和范圍可以依據該法所做的修訂進行調整。董事會的成員主要包括校外人員和校內人員,其中董事會主席由校外人員選舉產生。校外人員占董事會成員的一半以上,主要是科學界、技術領域和行政人員的代表;校內人員主要是教師、管理人員和學生代表。如丹麥科技大學(TechnicalUniversityofDenmark)董事會共有7名成員。其中包括董事長在內的4位成員來自于丹麥工業(yè)界。另外3位成員來自于丹麥科技大學校內,1位是教師和研究人員的代表,1位是技工和管理人員的代表,1位是學生代表。代表們分別由各自所代表的成員選舉產生。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保障大學的利益,制定大學管理制度,指導大學發(fā)展和教學科研活動,批準大學預算,審查大學賬目以及每隔3年與“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簽署未來幾年大學發(fā)展的合同。除此之外,董事會還有任命和罷免校長的權力。(2)明確校長的權力和職責。校長既要具有學術能力,也要具有管理能力。校長負責管理大學的日常事務,以及向董事會提議任免大學行政管理職員。除此之外,《新大學法》還規(guī)定校長有權組建大學管理團隊以及細化管理任務。在校長、院長、系主任和博士負責人的任命中,學術資歷必須作為任命的第一條件。也就是說,管理人員必須是被社會和專業(yè)組織認可的研究人員,尤其是校長和學術帶頭人,這也體現了丹麥大學學術至上和教授治校的方針。(3)簡化大學管理規(guī)則,權力下放至大學。《新大學法》將大學的自主權分為10個領域,主要包括:制定工作人員條例、公共設施的管理、公共資金撥款程序、大學高科技交流活動的管理規(guī)定和教育法規(guī)。[4]同時,《新大學法》還指出大學在這些方面的管理規(guī)則應簡化,并由大學內部自己管理。例如,大學有權將現有的建筑———辦公室、教學樓和實驗室向社會出租。這樣,一方面緩解了大學資金困難的局面;另一方面有利于高科技公司和大學科研人員一起開發(fā)新產品和開展科學研究。《新大學法》規(guī)定的各種改革措施中,最根本的就是轉變大學管理體制和發(fā)展方式。丹麥政府認為,只有大學邁向“自治”,走創(chuàng)新型發(fā)展道路,才能有助于政府挖掘出經濟增長的潛力,提高丹麥在國際社會上的競爭力以及抵御風險的能力。

二、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的合并有助于提高大學的國際競爭力

早在2001年,丹麥研究委員會(TheResearchCommission)就多次呼吁丹麥政府建立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并將財政資助從政府研究機構轉移至大學內獨立的研究參與者。2002年,丹麥政策研究理事會(DanishCouncilforresearchPolicy)建議將政府研究機構從25個合并成15個。2003年,丹麥研究委員會建議丹麥政府進行大幅度的大學改革,并為這些重要的改革提供財政支持。2003年至2004年,經合組織教育委員會(OECDEducationCommittee)在對丹麥大學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改革建議。其內容主要是:(1)公共研究主要由少數研究機構負責;(2)平衡教育和科學研究之間的關系,大學從單一的教育機構向多元化的研究機構發(fā)展;(3)將更多的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合并,同時保留其各自業(yè)務和管理上的獨立性。2005年,在全球化背景下,丹麥政府接受這些建議,進一步加大大學改革力度。丹麥政府成立全球化理事會,由當時的首相拉斯穆森(PrimeMinis-terAndersFoghRasmussen)任全球化理事會主席。成員由政府官員和社會各階層的重要代表組成,包括雇主與工會、教育和研究領域的重要代表和私人企業(yè)代表。全球化理事會的主要任務就是向政府提建議。2006年,丹麥政府推出了全球化戰(zhàn)略,其目的是提高丹麥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并出版《進步、創(chuàng)新和凝聚力:丹麥經濟全球化的策略》(Progress,InnovationandCohesion:StrategyforDenmarkintheGlobalEconomy)一書。在全球化策略中,關于教育、培訓項目、科學研究和企業(yè)家以及社會各個領域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的具體改革措施多達350多項。其中,最為重要的舉措就是將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合并,以確保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教育活動之間的密切聯系,進而提高丹麥教育和研究在國際上的影響力。2006年,丹麥政府決定重新審查大學的整體結構,著手進行大學和政府研究機構的合并。政府公開征集“合并模式”的意見,讓不同黨派和不同職業(yè)的群體參與到大學改革中。在“合并模式”的討論中,政府并沒有提出一個合并的模板,而是給出三條合并指導方針:(1)在整個合并過程中,政府研究機構不能被劃分成更小的單位或者劃分出不同的機構;(2)所有合并后的機構應由一個統一的管理體系進行管理;(3)大學和政府研究機構的合并不應機械地進行地理式的合并。2006年10月,在征求各方的觀點和遵循上述指導方針的基礎上,政府決定實施新大學體系。2007年1月1日,9個政府研究機構①和12所大學合并,形成了8所大學、3個國家研究機構(NationalResearchIn-stitutions)②和1個政府研究機構(GovernmentRe-searchInstitution)。[5]為保障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合并的順利實行,丹麥政府在增加大學公共撥款的同時,提高科研資金在總撥款中的比例。丹麥政府對大學的公共撥款主要包括兩部分:基礎資金和科研資金。其中基礎資金主要包括用于教學和教學相關的活動經費、教職員工經費(包括薪金和培訓計劃)、建設投入經費和公共設施經費。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合并之后,政府不僅加大對以研究為基礎的公共服務部門(Research-basedpublic-sectorservices)的資金投入,總投入量從2003年的16.7億丹麥克朗增加到2009年的20.8億丹麥克朗,增加了24%。科研資金包括基礎資金中的基本科研資金、各類研究委員會提供的專項科研資金,另外還有來自于大學與政府部門、科研機構、非營利組織、工業(yè)、公司和歐盟等國際組織之間簽訂合同的研究資金。在2008年至2009年期間,基本科研資金投入量變化最大,這主要是因為“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對以研究為基礎的公共服務部門的資助由里瑟空間中心(Ris覬andtheSpaceCentre)轉移到丹麥科技大學(TechnicalUniversityofDenmark),這樣就增加了丹麥科技大學的基本科研資金,總增加值為3.05億丹麥克朗。大學的基礎資金和基本科研資金的消費(theconsumptionofgrant-financedresearch)分別增加了35%和31%。換句話說,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合并后,政府凈增加了1.2億丹麥克朗給大學。[6]

三、后金融危機時期丹麥大學的“國際化”戰(zhàn)略調整

后金融危機時期,為確保大學與實體經濟之間的密切聯系和提高大學預見風險的能力,丹麥政府認為必須評估丹麥大學改革的成效。2009年,丹麥政府決定成立丹麥大學評估小組,對大學改革的成效和大學自主化的水平進行評估。評估小組從5個方面開展評估:(1)大學和政府研究機構合并的目標是否達成;(2)員工和學生的共同決策;(3)自由的學術辯論;(4)科學研究的自由;(5)自治的水平。[7]通過調查和采訪大學的職員和學生,并根據政府、大學及相關部門提供的報表和文件進行評估,最終得出大學改革成效的評估結論。2003年《新大學法》賦予了大學新的自主權,使丹麥的大學擁有更多的靈活性和創(chuàng)新性,提高了大學應對金融危機的能力及其在國際上的地位。2007年的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的合并是丹麥大學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驅動力,推動了丹麥大學的蓬勃發(fā)展,增強了丹麥大學的國際競爭力。在肯定兩次改革取得成就的同時,評估小組也指出《新大學法》沿用了太多《大學法》的規(guī)章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這些規(guī)章和制度阻礙了大學自治的發(fā)展,因此,丹麥政府應繼續(xù)簡化政府對大學的管制。同時,評估小組認為丹麥政府應尋找到大學自治和問責之間的平衡點,以促進丹麥大學的健康發(fā)展。而關于政府機構和大學的合并,評估小組認為需要更多的時間去證明其成效。因此,評估小組建議應繼續(xù)討論和研究丹麥大學的下一步發(fā)展。在深刻反思2003年和2007年大學改革的基礎上,丹麥政府陸續(xù)推出了一系列長期性戰(zhàn)略調整措施。一方面,依據“歐盟2020”戰(zhàn)略和本國的“全球化”戰(zhàn)略,丹麥政府制定了大學未來發(fā)展規(guī)劃。政府計劃用10年時間將丹麥大學發(fā)展成為國際化大學,并成為世界最好的大學之一,至少在歐洲大學排名前10,從而為實體經濟的復蘇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奠定基礎。另一方面,丹麥政府致力于加大科研教育投入,建立整體性的高等教育預算投入體系和多渠道的培訓途徑,盡可能將大學財政危機和就業(yè)危機控制在萌芽階段,避免因丹麥大學深陷財政危機而與面臨困境的歐洲大學引發(fā)連鎖反應。[8]2010年,“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積極制定大學國際化的最佳發(fā)展模式,與此同時,丹麥大學也開始拓寬國際合作途徑。丹麥政府認為高等教育改革及高等教育的國際化其目的是加強丹麥的競爭力和社會凝聚力,以確保丹麥依舊是一個包容性的和富足的社會。丹麥大學的國際化是指:(1)丹麥大學必須躍居世界上著名大學的行列;(2)丹麥大學要為丹麥經濟增長和社會凝聚力做出重要貢獻;(3)確保丹麥畢業(yè)生能夠成為國際社會和勞動力市場所需要的高質量人才。[“9]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建議政府在2003年和2007年兩次改革的基礎上繼續(xù)增強大學自治權,有效完善大學的自主權力并改善大學與企業(yè)界的關系,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對丹麥大學進行審慎監(jiān)督和評估。在宏觀層面上,除了加強丹麥大學董事會等現有機構的職能外,“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還提出建立丹麥大學系統理事會(TheCouncilofDanishUniversitiesSystem)。該理事會主要負責監(jiān)管和評估丹麥大學的統籌規(guī)劃。在微觀層面上,“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提出應建立大學資助管理體制,賦予丹麥當前負責分配研究工作和創(chuàng)新活動經費的三個理事會①和兩個基金組織②以更大的權力。也就是說,“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不直接介入分配研究開發(fā)和創(chuàng)新活動經費的工作,而由三個理事會和兩個基金組織協調工作,實行國際同行評議制度來評估社會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活動,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分配教育公共經費。至此,丹麥政府不斷強化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jiān)督與管理,提高有限教育經費的效益。同時,“科學、技術和創(chuàng)新部”還提出要不斷完善科技管理體制和大學及科研機構的設置。除此之外,丹麥政府加大財政預算中科研和教育的投入,建立企業(yè)激勵機制和靈活的培訓途徑來控制升學和就業(yè)危機。2010年12月16日,丹麥議會以116票贊同、2票反對通過了2011年政府財政預算案。丹麥財政大臣克勞斯•約爾特•弗雷澤里克森(ClausHjortFrederiksen)說:“我們已經達成共識,要加大在教育和科技研發(fā)上的投入,為經濟的持續(xù)復蘇奠定基礎。”[10]丹麥政府計劃2011年為教育撥款24億丹麥克朗,并提供9,000個培訓崗位和實習機會。在企業(yè)創(chuàng)新方面,政府計劃提供22.5億丹麥克朗的貸款和擔保,用于支持中小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研發(fā),以保證丹麥經濟增長和就業(yè)率的提高。在員工培訓方面,丹麥政府采取針對企業(yè)的激勵機制,給每個接受學徒學習的企業(yè)提供1萬歐元獎金。另外,丹麥政府還通過增強學校的培訓來補充企業(yè)培訓,采取相對靈活的培訓方式和途徑。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丹麥學徒工的數量上升了20%。更多年輕人接受了技能培訓,有效控制了后金融危機時期丹麥大學的財政危機和就業(yè)危機。丹麥高等教育重要政策的調整和改革措施獲得了丹麥各政黨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換言之,丹麥高等教育相關戰(zhàn)略、政策和制度的調整總體上符合丹麥各政黨、階級的利益與實際情況。這些改革既有利于解決本次金融危機暴露出的問題,又將丹麥大學的傳統優(yōu)勢發(fā)揚光大,同時還提高了丹麥大學和科學研究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在丹麥各政黨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歐盟國家的支持和推動下,丹麥高等教育“國際化”和“自治化”有望從構想逐步走向現實。增強社會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大學的重要性毋庸置疑。21世紀以來,大學在政治舞臺上的重要性不斷增長,大學政策已經成為政治舞臺的核心。丹麥推進大學改革的戰(zhàn)略選擇說明,在金融危機時期,丹麥的《新大學法》,保障了大學的自治權并縮短了大學為社會服務的距離,有效地提高了大學應對金融危機的能力。與此同時,在后金融危機時期,通過“歐盟2020”戰(zhàn)略和“全球化”戰(zhàn)略來推進丹麥大學的國際化和提高丹麥高等教育及科研的影響力越來越重要。這也說明,大學克服金融危機的能力不僅是來自于金融危機時的改革,及金融危機之前所做的改革和后金融危機時的戰(zhàn)略調整,并在幫助國家克服金融危機中同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