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機制革新情況及對策

時間:2022-08-25 0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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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制革新情況及對策

一、前言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體制在農村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顯得尤為突出。十七屆三中全會十分重視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把“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作為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列入《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中,強調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因此,加快農村金融體制的變革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完善農村金融制度成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現實課題。

二、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現狀

2006年12月銀監會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允許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機構。2007年1月銀監會公布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3月首批村鎮銀行在6個省(區)試點,10月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組織試點由6個省(區)擴大到31個省(市、區)。2009年銀監會公布了關于做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的通知,計劃用三年時間在全國設立1293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10年1月31日,中央“一號文件”,旨在通過政策扶持和市場引導,逐步構建完善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2010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綜合服務水平。2010年12月16日,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在港交所成功上市,意味著農村商業銀行可以并且也能夠接受社會的監督,從而有利于推動農村商業銀行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建立。2011年初,銀監會在工作會議上提出了:繼續探索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設模式。目前,我國農村地區初步形成了一個力圖適應“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體系,主要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九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是“農”字號銀行支農功能呈現出“邊緣化”趨勢。隨著國有商業銀行撤離農村,為郵政儲蓄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形成了與信用社兩足鼎立的局面。但郵政儲蓄只發放小額貸款,隨著存放資金的增多,這些資金又回流到城市,使得農村資金供給缺口加大,加劇了農村資金供求失衡。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金融法律的不健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雖然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的出臺推進了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但是農村金融法律仍不健全。雖然農村信用社依然為農村金融的主體,我國也制定了《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農村信用社產權、內部管理結構、運營機制等的法律。另外,雖然銀監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等文件,但這些規范性文件是中國銀監會制定的專門針對村鎮銀行的指導性文件,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此外,對村鎮銀行監管的具體內容還不完善,還沒有建立獨立的村鎮銀行監管體系。另外,對于民間融資我國也缺乏法律的規范。

2.農村資金外流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困境,大量的農村和農業資金外流加劇了農村資金的緊張,延緩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撤離農村,為郵政儲蓄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形成了郵政儲蓄與信用社兩足鼎立的局面。農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規模小、不良貸款比例高等特點限制了農貸的規模,難以滿足農村資金的需求,隨著農村信用社商業化的轉變,其資金非農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盡管郵政儲蓄于2007年3月1日試辦了小額存單質押貸款業務,但效果并不明顯,小額信貸業務仍發展緩慢,其農村資金“抽水機”的現狀并未有較大改觀。隨著農村存款金額的增加,這些農村資金通過農村金融機構流入到城市,促進了城市的發展,使得農村資金缺口加大,限制了農村的發展,如何解決農村資金問題,為其提供充足的資金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農村金融產品結構單一,農村金融服務覆蓋不全面

我國廣大農村金融產品較少,只是單純的存貸款業務及郵匯業務等等,中間業務及基金類中間業務等尚未開通或普及。此外,一些專門適合三農需要的金融產品還尚未推出。農村金融產品的單一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其發展的滯后很難滿足農村經濟多元化的需要。我國東部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服務覆蓋率相對完善,金融機構分布密度大,而中西部地區相對來講,金融機構分布密度較小,金融服務覆蓋率低,甚至有些鄉鎮出現金融機構“零空白”情況。截至2011年底,全國實現鄉鎮機構和服務雙覆蓋的省份(含計劃單列市)有24個,比2010年共計減少服務覆蓋空白鄉鎮616個,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1696個,這些多數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經濟落后的地區。

4.民間借貸活躍,地下錢莊盛行

民間融資因其方便容易獲得的特點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滿足了部分農戶的貸款需求,對農村金融市場起著重要的補充。民間借貸也有值得警惕的情況,首先,增長太快。2010年達到1.7萬億,現在是3.8萬億。其次,民間融資很混亂。在我國地下錢莊的存在是個公開的秘密,地下錢莊通過“高利貸”的形式向企業、個人貸款,資金數額巨大,嚴重危害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秩序,危害極大。

四、關于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對策

1.完善農村金融立法,加大風險管理

我國應該加快《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法》的制定,明確其產權、性質、內部管理結構、運營機制、服務方向等內容,對于村鎮銀行的發展盡快出臺《村鎮銀行法》,對其資金來源和用途加以明確,防止農用資金的抽逃。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組織,促進民間組織的正確發展方向,發揮其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制定《民間金融組織管理法》,規范民間組織的組織形式,對符合條件的民間組織承認其存在,并給予正式的法律形式承認其合法性。另外還應加快《農業保險法》的制定,為農村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支撐。

2.降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門檻

農村生產經營具有規模小、風險大、生產周期長等特點,為農戶提供金融服務風險高、費用大、收益低、工作辛苦,使得金融機構不愿意把資金投入農村,轉而進入城市,使得資金外流。如果也按照《商業銀行法》對這些農村金融機構要求太高則會加速農用資金的外逃,不利于激活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要激活農村金融市場,就要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建立規范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鼓勵民間組織、私人和有關金融機構組織參與農村金融市場,吸引外部資金的介入,創造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場環境,構建由農村合作組織、商業性金融機構和民間組織相結合的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

3.加強農村資金回流,拓寬產品業務,擴大金融服務范圍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要建立和強化財政、稅收和貨幣政策扶持農村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形成農村資金回流的有效機制。對農村資金的用途加以監管,確保其來源于農村用于農村,使其真正的服務于三農,將資金最大限度的用于農村,緩解農用資金的緊張,強化對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加快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大力擴展各類中間業務如:農民工工資、代繳電話費、學費、等類業務;代為保管貴金屬、珠寶等保管類業務等。積極發展銀行卡業務,向農村發行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刺激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各地區要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設立服務網點,在各方面給與適當的優惠和便利,提高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范圍的拓展。對于中西部落后地區有條件的要設立網點,條件不便的農村可以指定人,定期進行金融服務以保證農戶最基本的金融服務。

4.加強民間融資的監管,打擊地下錢莊

民間金融組織的存在和發展既有促進活躍農村金融市場、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一面,同時也存在剝削性、高風險等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對于農村民間借貸組織加以引導和規范,予以合法化,對符合條件的可以保留,規定其借貸利率,鼓勵其參與農村金融市場服務三農。對于高利貸和地下錢莊要嚴厲打擊和堅決予以取締,為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