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改革研究
時間:2022-04-23 09: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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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金融行業發展從銀行機構獨大到政府強制干預形成了從混業到金融行業的分業經營,最后到目前的混業經營趨勢。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各類型的金融業務相互滲透,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尤其是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今天,無論是新成立的金融企業還是老牌的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基本上都秉持混業經營的戰略。社會資金在各行業中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資金流動的無秩序也影響了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定性,導致了金融亂象的頻發。在2017年7月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深入剖析了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態,著重指出要深入扎實整治金融亂象,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進入加速換擋期,金融體系中杠桿率、關聯性和復雜性不斷提升,對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股票市場、外匯市場、債券市場等金融市場風險此消彼長,房地產泡沫、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地方政府債務等風險不斷積聚,違法犯罪風險、流動性風險不斷涌現。在“大金融”的布局下,各類型的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都想在金融改革中占領有利地位,紛紛設立金控平臺,爭奪金融牌照。在這樣復雜的金融發展環境下,金融監管面臨著極大的挑戰,為了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這一條紅線,更需要不斷地完善金融牌照的審批流程。目前我國的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負責審批頒發不同類型的金融牌照,在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大背景下,現階段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逐漸顯現出它的弊端,以往的門檻規定和條件限制已經不能對現代金融巨頭進行合理的規范,而且各部門的規章制度也存在差異,降低了對趨向混業經營的金融行業的監管效率。各金融巨頭的多金融牌照經營已經逐漸構建出金融業混合經營的格局,監管當局的思維也應向混業監管模式轉變,構建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監管體制也就成了首要任務和關鍵一步。
一、文獻綜述
(一)金融亂象的概述。張家華(2017)認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資金的來源到資金的去處都存在著金融亂象。一是小額貸款公司。地方政府的金融辦公室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工作,由于受到一定資源條件的限制,不能有效地監管小貸公司超出其業務范圍的經營活動。二是信托行業。部分信托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將正規渠道獲取的銀行資金通過非貸款的手段流出。三是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外商投資租賃、內資租賃是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三大組成部分,這三個部分都由不同的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監管的重疊和空白時有發生。四是典當行。部分典當行存在著諸多違法的行為,例如預扣利息、違規發放信用貸款等,分管典當行的商務主管部門由于缺乏專業的監管手段,并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管。潘錫泉(2016)指出,隨著我國人口紅利的消失、資源稟賦的結構性變化,實體經濟投資效率的降低也推動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而政府的激勵行為與客觀的金融環境相互交錯,使得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與亂象叢生,P2P跑路、擔保融資公司倒閉等事件頻發,致使政府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衷與實踐相背離。文彬(2016)指出,民間金融亂象導致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健全,各類經濟犯罪的案件判定界限不是十分明確,導致這類型的經濟案件定性難度較大,這也就使得民間金融行業亂象叢生。(二)加強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張冬末(2017)在報道中提到,王兆星認為金融行業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點,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進入加速換擋階段,前期累積的風險會逐一暴露,新的風險也會不斷出現,新舊金融風險的疊加也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到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必須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強監管、去杠桿緊密結合起來,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不斷深化,只有這樣才能對我國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升級,實現金融市場的長期穩定和健康發展。莫開偉(2017)提出,當前提出的強監管口號能夠短時間內調動各監管部門的積極性,但是只能暫時抑制金融行業的亂象,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金融行業混亂的態勢。只有敢于打破陳舊的金融監管體制,根除金融監管中的弊端,形成良好的金融監管新理念、新氣象、新格局,加大金融監管的廣度和深度,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威懾力,才能加快我國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的進程。趙洋(2017)指出,我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就是要深入扎實整治金融亂象,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這三項任務需要各部門的協調配合。既要將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擺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又要著重強調金融監管工作的協調,維護好金融市場的運營秩序,規范化金融市場中的交易活動,加快完善金融業的法律體系。(三)金融牌照審批的現狀。關浣非(2018)認為,中國是一個從沿用前蘇聯經濟管理模式走向市場經濟方向的國家,開設金融機構有著包括資本約束在內的多重設立審批要求,準入門檻較高。而審批機構在具體審批時考慮提升市場競爭性及市場效率的成分并不會很多,反倒更多考慮的是所謂的市場布局、對市場的呵護及行政權力的運用。除了準入審批,審批機關還有對獲得牌照機構的日常經營監督和干預的權力。王勇(2017)指出,隨著金融行業專項治理整頓全面展開,全金融牌照的經營模式會催生出更多的金融巨頭,而且還能改變我國現有的金融格局。實現全牌照經營,是新老金融巨頭搶灘的首選目標。傳統的金融機構和大型的金融集團經常是通過子公司收購或者控股的方式獲取不同金融領域的牌照從而占據金融市場份額,效率并不是很高。而新興的金融巨頭利用互聯網技術、金融科技等諸多手段,在短時間內達到審批資質要求,斬獲多個金融牌照,逐漸超過傳統的金融機構和大型的金融集團。鐘學(2017)提出,目前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包括銀行、保險、信托、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各類牌照需要不同部門審核批準。金融混業經營大勢所趨,實現全牌照經營,占領制高點,成為搶灘新金融版圖的關鍵。
二、金融亂象的表現及危害
(一)金融亂象的主要表現。1.金融同業和理財市場亂象。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金融機構同業和理財業務發展迅速,對調整和優化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釋放社會資金的流動性等方面都產生著積極影響。根據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末國有行理財產品余額為9.97萬億元,較年初增長5.7%,市場占比33.8%;股份行理財產品余額為11.95萬億元,較年初減少2.5%,市場占比40.5%;城商行理財產品余額為4.72萬億元,較年初增長7.3%,市場占比16.0%;農村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余額為1.57萬億元,較年初下降4.3%,市場占比5.3%。理財市場的資金流向見下圖。但是也不難看到,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由于相關制度尚未健全,理財和同業市場亂象叢生,存在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理財市場方面,存在發行主體多元、理財產品利息較高、承諾保本、剛性兌付、銷售誤導、違規代銷、投向不明等問題,加大了理財資金風險。近年來,金融機構理財糾紛及金融案件明顯增多。同業市場方面,部分金融機構過分依賴批發性的金融同業資金,資金大進大出,負債穩定性下降、成本上升,產品多層嵌套、結構復雜,表內資產轉向表外,存在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問題,存在資金脫實向虛傾向,導致宏觀層面的流動性風險加大。2.互聯網金融亂象。互聯網金融是金融借助互聯網技術,有效拓展金融服務功能、降低服務成本的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對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率和寬度、發展普惠金融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新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公司金融意識、風險意識以及風險管理能力良莠不齊,相應的監管規則缺失,監管力度跟不上,難免會存在巨大風險隱患。許多互聯網金融公司通過發行高收益理財產品吸收資金,服務對象只能選低標準的高風險客戶群體,資金來源成本高,只能將資金配置到高風險、高回報的領域,有的將資金投向限制類行業和領域,資金高進高出,資金來源和運用均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3.產融結合與資本運作亂象。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結合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近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一批規模強大的金融控股集團,這些集團通過投資入股和參股等方式控制金融機構,有的已經實現銀行、證券、保險全牌照經營。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和防火墻設計的情況下,金融控股集團利用旗下的金融機構動員了大量金融資源,然后進行所謂的資本運作,大肆進行股權投資,使大量金融資源進入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境外投資市場,進行投機收購。有的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復雜,一些有背景的股東利用非自有資金入股,通過發行信托、保險、理財產品,經過精心設計、多層嵌套轉換,投資入股金融機構或收購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資本市場野蠻收購。這些行為極大地破壞了金融市場秩序,干擾了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擠占了有限的金融資源,助長了金融脫實向虛,加大了社會財富的兩極分化,聚集了巨大系統性金融風險。4.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隨著民間金融逐步發展壯大,一些民間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在沒有金融牌照的情況下,通過打電話、發傳單、網上銷售等方式開展非法金融活動。許多非法金融機構都是以高回報為誘餌,用后來者的資金償還先來者的本息,是典型的龐氏騙局。近年來屢屢發生的校園貸、現金貸、高利貸、暴力催收等問題,大都與此類非法金融機構相關。這些非法集資、金融傳銷、金融詐騙活動花樣繁多、屢禁不止,并且影響范圍大,對金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二)金融亂象的危害。無論是在理財與同業市場還是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金融亂象叢生本質就是各個經濟主體追求遠遠高于實體產業正常利潤水平的收益,而忽視了存在的高風險。企業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資金融通,用于投資和擴大再生產,然而由于大量資金在金融體系內空轉,使得企業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宏觀經濟形勢下極易引發資金鏈的斷裂,從而傷害實體經濟。同時,金融亂象會抑制生產力發展,干擾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各類金融企業野蠻生長給生產秩序、金融體制和社會穩定帶來巨大沖擊,資本的投機性、暴力性和貪婪性被加倍放大,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容易滋生不良風氣,激化社會矛盾。
三、金融亂象形成的根源
金融亂象由來已久,產生的原因也是錯綜復雜,既有實體經濟效益低、可貸項目少、資金缺乏出路的問題,又有金融市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也有金融法治存在短板以及金融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縱然有多種原因致使金融亂象的頻發,但是究其根源,現階段我國分級、分散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是金融亂象形成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的金融牌照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金融監管根據時段劃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后監管,市場準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牌照則是市場準入制度的常態表現。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托、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從下表可以看出,我國12種類型的金融牌照由不同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管,雖然這種分散審批體制符合現階段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審批權掌握在不同主管部門的手中也減少了權力集中情況的發生,避免了權力尋租的現象,但是如此分散、分級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沒有在國家層面形成一個統一的審批部門,不同主管部門的工作性質和職能也各不相同,在分散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下,就要求各主管部門之間的界限必須劃清,審批工作范圍必須明確。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各主管部門在金融牌照審批環節并沒有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和范圍,時常發生相互推卸責任、重復監管的現象,與此同時,審批環節復雜和繁瑣也降低了各主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同時分散的審批體制缺乏統一規范。現行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與監管體制使各金融監管部門可以自行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因此各主管部門制定的準入門檻和監管細則不盡相同。一方面各項審批和監管細則的頻出會使得各主管部門之間、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容易在政策上發生沖突,給市場中的交易主體帶來了一定的困惑,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另一方面,分散的牌照審批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受理業務問題的部門,在多項金融活動相互交錯的情況下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不利于金融違規活動的及時查處。這便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金融同業和理財市場亂象、互聯網金融亂象、產融結合與資本運作亂象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頻頻發生的根源所在。
四、金融牌照監管的國際比較
目前,全球范圍內的金融牌照監管模式可以分為完全監管和離岸監管兩大類別,完全監管對金融牌照的審批和發放環節較為嚴苛,而離岸監管相對寬松。離岸監管對公司的辦公場所、股東、董事方面并不要求一定要實體存在,因此離岸監管發放金融牌照的審批流程短、運營費用和管理成本低。相比于離岸監管而言,完全監管要求較為嚴苛,各項管理費用較高,對公司的股東、董事以及資本金都制定了標準化的條件。采用離岸監管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伯利茲、塞舌爾等,采用完全監管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澳大利亞、美國、歐盟和中國香港等。(一)伯利茲金融牌照監管體系。伯利茲的金融監管當局為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持有金融牌照的企業可以通過證券的形式進行大宗商品交易和金融活動,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定期對金融牌照的申請進行審批,牌照審批流程一般需要3~4個月。由于是離岸監管,伯利茲并不要求金融機構有具體的辦事處,也不要求有常駐職工,但是不允許將企業實體設在伯利茲境內。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要求企業的最低要求資本金要在伯利茲城的銀行存放,動用客戶資金需要獲得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的同意,公司資金與客戶資金需要存放在不同的銀行賬戶中,進行隔離管理。金融牌照持有人要定期拜訪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提交企業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財務報告,并沒有強制的審計要求。(二)澳大利亞金融牌照監管體系。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當局為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澳大利亞金融牌照中申請數量最多的是金融服務提供商牌照,持有金融牌照的企業可以通過企業的賬號進行自主交易,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由于是完全監管,金融牌照發放的最低資本金要求為85萬美元,且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規定企業管理者至少有一位是澳大利亞人,只能在澳大利亞境內為澳大利亞人提供金融服務。在金融牌照審批的最后階段,最低資本金將會凍結,在企業取得金融牌照后最低資本金將歸為實收資本,且要求一半以上的資本金是流動資產。獲得金融牌照的企業必須針對自身所面臨的風險進行定期報告,還需要定期審計報告、風險管理報告以及合規報告等,并且持牌人需要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成員。所有持牌企業必須保存月度、季度以及年度的財務報告,并履行審計義務。(三)中國香港金融牌照監管體系。中國香港的金融監管當局為香港證監會。香港將金融牌照分為三類:證券交易類、外匯杠桿交易類、期貨合約交易類。各類金融牌照的最低資本金要求不同,年費也依據牌照的不同有所區分。香港證監會規定持牌企業必須在香港設立具體的辦公地點,企業的員工必須是香港本地居民。只有香港企業或者在香港注冊的企業才有申請金融牌照的資格,企業員工、股東及董事都要符合香港證監會的人事任命規定。香港證監會在金融牌照審批期間會對申請人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及相關經驗、企業的財務穩健性、償債能力及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評估。在金融牌照監管方面,持牌企業需要維持流動性資本不低于資本要求,所有持牌企業需要按時提交月報、季報和年報,并且定時向社會披露財務狀況。
五、構建集中統一金融牌照審批體制的利弊分析
(一)集中統一金融牌照審批體制的優點。1.有利于加大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力度。目前,美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都由分業經營模式轉向混業經營模式,各項金融活動相互交錯在一起,使得各個金融部門緊密聯系,工作內容也發生了實質性的轉變,集中監管便成了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在混業經營的模式下,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有利于從源頭把握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提高各金融行業之間的協同效應,明晰各種交錯金融活動的內涵和本質,完善金融風險的防控政策,進而減少金融監管的重疊和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站在整個金融體系的角度上看,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能夠監督各類金融活動的資金流動情況,及時地分析和評估資金流動對金融市場的影響。2.有利于降低審批時滯。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金融牌照審批部門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完整的金融市場的信息、實時了解金融市場的焦點和關注點,并且良好的部門間信息溝通模式也使得審批部門能迅速做出反應,進而減少金融牌照的審批時滯,縮短牌照審批的流程。3.有利于強化審批部門的職責。社會監督能有效地對金融市場的交易行為產生約束,對金融牌照的審批部門也能產生行之有效的約束力,對金融監管至關重要。在分散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下,各類型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各不相同,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職責和功能存在差異,容易導致審批責任的不清晰、審批漏洞的相互推諉,如此一來就很難實施有效的社會問責。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將金融牌照的審批權集中于一個部門,提高了社會問責的可操作性,進而強化審批部門的職責劃分。(二)集中統一金融牌照審批體制的缺點。1.實現集中審批有一定的難度。實行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首先要將各類型的金融活動納入到同一部門的審批范疇。但是從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發展來看,由于存在金融活動定位不明、風險控制和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很難將各類型的金融活動納入到同一審批部門的管理范疇,并對這些申請人采取統一規范的審批政策。然而,若是將各類型金融活動的審批工作進行簡單的加總合并,這樣的集中審批體制只能是形同虛設,而且還會形成監管套利得以控制的假象。而且金融牌照審批部門在建立統一的牌照審批框架時,需要充分考慮各類型金融活動的特點,要在眾多金融業務中找到平衡,所需要耗費的人力物力不言而喻。2.可能造成審批目標的沖突。金融牌照審批體制建立的主要目標是對投資者進行保護、完善市場的信息披露以及維護金融的穩定。在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下,金融牌照審批部門的內部約束機制將會大大弱化,很有可能會為了某些利益犧牲其他目標,進而導致金融牌照審批政策各目標之間產生沖突。比如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收益,審批機構可能會放過有問題的金融企業,這將對長期的金融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3.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牌照審批框架。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是將原本分散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整合成一個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這樣一個部門很有可能會形成審批權力的過度集中,一方面會降低審批信息的透明程度,影響社會監督的約束作用;另一方面會導致審批流程的官僚化,行政干預過多,不能對金融市場的變化迅速做出反應,延長監管時滯。
六、政策建議
(一)構建集中統一金融牌照審批體制的原則。一是相對獨立原則。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應保持相對獨立性,通過立法賦予審批部門相應職能。作為金融牌照審批體制的主導者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必須自主、連續、不受外部影響地完成審批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審批部門保持相對獨立性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審批部門負責日常的牌照發放審批工作,如果受制于地方政府,在審批政策和流程的制定上不能根據市場規律而是遵循政府意愿,就會違背構建集中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的初衷,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次,審批部門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點不同,審批部門需要把精力集中在金融牌照發放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上,地方政府更關注的是社會問題;最后,審批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可以與地方政府的決策產生相互制約的效應,共同守好金融市場的大門。建議由國務院以頒布法令的形式對集中統一審批制予以確認,賦予集中統一審批制更高的規則依據,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和約束性。適當擴大涉及集中統一審批制的國家部門數量,從更高的層面完善審批制度,嚴密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維護好金融市場的穩定。二是動態審批原則。既然是構建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那么必然是要將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諸多金融行業全部納入牌照審批范疇,實施一個部門集中審批。而各行業的業務內容和性質各不相同,需要按照性質的不同分為幾大層面并根據各層面的發展狀況進行動態的審批。申請人無論是出現任何不合規范的漏洞,都不允許通過審批并應對其進行相應處罰。在審批通過后還需設置一個動態的觀察期,對剛持有金融牌照的企業所開展的業務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并且將實時反饋評估結果交由專家組評議。對于已經通過審批的持牌企業,牌照審批部門也需要制定相應的制度規范其業務范圍,既要管好金融市場的大門,也要管好市場內的經濟主體,這樣才能真正發揮集中統一金融牌照審批制的優勢。三是審批一致原則。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推動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在金融市場準入環節更要順應時代潮流,統一的牌照審批部門應運用發達的電子信息技術對牌照申請企業的各項數據進行分析并上傳結果,做到審批流程的一致性,從而有效地降低各項管理部門的開支,并且提高審批的效率。針對不同性質的金融牌照申請人,需要擬定出具體的審批流程和市場準入門檻,設置完善的監督和管理細則,使其能夠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減少金融市場中不公平情況的發生。(二)明確統一金融牌照審批內容。將全國各類型的金融牌照審批工作全部納入統一的牌照審批部門,對納入統一金融牌照審批范圍的金融企業以風險防控為重點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但考慮各金融企業和所從事的金融活動的性質和功能的不同,審批側重點可以有所不同。對原由一行三會直接審批的金融牌照,側重于審核產權登記與變更、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領導人員管理、基礎資產管理等。對原由商務部和省級金融辦公室審批的金融牌照,側重于審核財務信息統計分析、收益分配、考核政策等。(三)建立風險防火墻,抑制金融風險的交叉感染。我國已有一部分金融巨頭實現了金融行業的“全牌照”,擁有多個金融牌照的金融企業不在少數。針對那些持有多個金融牌照的企業,可以根據其所從事的金融業務的風險程度,在集中統一審批過程中制定相關的條件門檻,例如要求集團內部分設獨立法人,限制企業內部的關聯交易,將金融風險相互隔離,抑制金融風險的交叉感染。(四)嚴加防范金融牌照審批的壟斷。構建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能夠提高審批效率的同時,由于其權力的集中,也有可能滋生貪腐和壟斷。要增加審批流程的透明度,提高審批信息的披露程度。要健全社會問責機制,通過社會監督,逐漸彌補審批部門的制度漏洞,形成一個公平公正的金融牌照審批環境。從集中統一審批體制的內部和外部一起下手,著力防范金融牌照的審批壟斷。
七、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金融領域的各項業務相互交錯,眾多金融巨頭實現了“多牌照”甚至“全牌照”經營,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近年來頻發的金融同業和理財市場亂象、互聯網金融亂象、產融結合與資本運作亂象、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等金融亂象就是由于現行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本身分級、分散、門檻層次不齊的弊端所導致的,這些金融亂象對我國的金融系統穩定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沖擊。構建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牌照審批體制有利也有弊,需要充分發揮集中統一審批制的優勢,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全國性的金融牌照審批部門,明確該部門的審批內容,在提高審批部門運行效率的同時,也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火墻,抑制金融風險在市場上的交叉感染,還要嚴加防范金融牌照審批的壟斷,凈化金融牌照市場,扎實整治金融亂象,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
作者:陸岷峰 李蔚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中國區域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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