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的構建及運行

時間:2022-05-31 09: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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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的構建及運行

我國金融協同監管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系統經歷了多次變化。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來看,目前還不能說形成了穩定的金融監管系統,該系統還處于一個混沌狀態,我們把這看作是一個過渡階段。混沌狀態初始階段的組織結構是混亂無序的,但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又不是完全混亂的,所以可以判斷我國金融監管正處于一個從混沌到有序的過渡階段。系統的子系統間各種耦合的可能性比較高,而且這些局部耦合所形成的漲落不斷沖擊著系統,由于系統的無序和混亂,使得漲落相對變大。比如1992年證監會的成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以及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是證券監管子系統、保險監管子系統和銀行監管子系統的重要事件和時點。這些事件必然帶來調整成本和變遷成本的增加,監管子系統如果因為受到沖擊而遠離原先的平衡狀態,意味著金融監管系統本身是一個不穩定的系統。又比如,2004年6月2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建立起由這三方共同參與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從此,我國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協同機制,這是我國金融監管一個重要的事件。遺憾的是,該機制沒有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產生重要影響,在其后的幾年也沒有發揮大的作用。而且,我國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這方面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協同學應用于金融監管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協同學研究對象一定是一個復雜系統,而且該系統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是開放的復雜系統,并且處于遠離平衡的非平衡狀態;其次,當某一參量增長到達一定閥值時,原定態失穩,出現臨界狀態,進而出現新的定態;最后,新的定態相對于舊的定態更為有序,是無序到有序的突變,新的有序結構靠能量流和物質流來維持。如上所述,協同學的研究對象必須滿足的條件是:該對象是非平衡開放系統中的自組織及形成的有序結構。金融監管理論屬于社會學領域的范疇,該學科是否適用于自然科學中的新興學科協同學,是否具有將協同學引入金融協同監管研究的可行性?這個問題是本文研究的前提,也是引入協同學研究金融監管之前必須論證的。以下分析將表明,協同學作為一種系統分析方法,可以應用于金融監管的研究中,金融監管理論的許多內容也可以用協同學的語言加以解釋。第一,金融監管系統是復雜系統。金融監管具有復雜系統所應有的特征。復雜系統具有突現性、不確定性、非線性、不可預測等特征,是基于子系統局部信息而聯動的智能性、自適應性的主體系統。金融監管雖然是經濟管理領域的問題,但從實踐來看,金融監管跟許多自圖1我國“一行三會”金融監管系統的協同然和社會問題一樣,紛繁復雜,牽涉面廣,金融監管涉及政府宏觀監管、行業監管自律、社會監督和機構內部監管等四個層次,每個層次下又包括多個層次,金融監管體系非常龐大。協同學在經濟社會問題領域的應用也得到了廣泛認可。因此,運用協同學來探討金融監管協同機制,也是一個新的視角。第二,金融監管系統是開放系統。協同學研究的對象必須是自然界和社會領域的開放系統。金融監管系統的開放性體現在:首先,金融監管系統與外界緊密關聯,金融監管系統自建立以來,就與外界時刻保持著信息、技術、經驗的交換,特別是信息的交換。比如,在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機構會時刻關注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搜集外部經濟環境的各種信息,通過信息反饋情況及時調整監管政策。其次,金融監管系統具有關聯性、一般性、整體性、層次性等開放系統所應具備的特征。最后,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時,特別是發生經濟波動或金融危機時,金融監管系統的穩定性會受到沖擊,甚至有可能被一種新的或完全不同的狀態所替代。金融監管實踐充分說明了金融監管系統是一個不斷變化調整的系統。可見,金融監管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而且是從無序向有序轉變的、遠離平衡態的一個開放系統。第三,金融監管是有序的自組織行為。金融監管是一種集體行為,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工作的結果。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包括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這四個機構下設各個部門分管各自金融監管工作。各級監管機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是一個典型的自組織的集體行為。而協同學研究的是在普遍規律支配下的有序自組織的系統行為。基于此,金融監管理論可以用協同學來方法來研究。綜上所述,金融監管系統具有復雜性、開放性和自組織性,將協同學運用于金融監管的研究是可行的。

金融監管系統協同機制的構建

本文認為,金融協同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為了達到共同的監管目標,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地對金融機構及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進行監督與管理。用協同學的語言來表述,金融協同監管系統可定義為q=(q1,q2,……,qn),其中,qi代表衡量金融監管系統狀態的變量,金融監管系統內各組成要素或子系統之間在金融協同監管的發展過程中彼此和諧一致。我國金融監管系統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構成,該系統的四個子系統之間具有很強的耦合關系,既相互支撐又相互關聯,金融監管系統依據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四大子系統的關系,并依據四個子系統的變化方向和程度調整資源之間的配置關系,從而保證金融監管效應輸出的最大化(如圖1所示)。金融監管系統協同機制是在不斷適應和優化過程中動態運行的,系統既有自我修復功能,又能通過與外部流通達到內外協同,系統在不斷調整的過程中,外部協同和內部協同能實現良性耦合。圖2顯示了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協同機制的形成:金融監管子系統在感知外部環境的刺激a后,經過初步的信息篩選和分析后進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從而,各金融監管子系統之間構成了相互耦合的關系b。但這種耦合方式并非由子系統所決定,而是各自將信息傳遞至金融監管系統,通過系統處理信息后做出反應。金融監管系統結合內外部環境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經過綜合考慮與平衡后,一方面將修正后的信息d傳遞至各監管子系統,另一方面輸出金融監管效應e。各金融監管子系統依據金融監管傳遞的指令調整相互之間的耦合關系b',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動態優化,保證了金融監管系統能夠適時調整監管手段。

我國雖然在不斷地提高金融監管合作水平,但是金融協同監管機制還不完善,無法適應目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現狀,也無法滿足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時展要求,所以必須從協同學角度來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第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系統的組織結構。這一點可以嘗試向美國學習。美國實施完全分業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模式下,美國依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而制定不同的法規,同時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實行聯邦與州監管,這樣大大提高了美國金融監管系統的協調性。本文認為,我國在已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下,應進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和財政系統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比如增加地方政府金融辦對當地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還要加強各個部門的協同監管,杜絕職能重疊和政出無門。要加強金融協同監管機制的功能結構,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提高各監管部門的交流合作水平,實現金融協同監管從無序向有序的轉變。[8]第二,降低金融協同監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般而言,隨著金融監管合作機構的增加,會出現工作重疊,降低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各國針對這種情況都出臺了相關措施,如德國的監管局與央行之間不僅共享數據,而且共享信息系統;美國成立的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制定了統一的報表格式和要求,各部門只要按照報表要求匯集信息數據即可,大大提高了信息收集的效率。[9]我國現階段可以向美國和德國學習,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還應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培訓,簡化監管程序,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職業素質,從而減少直接監管成本;另外,加強金融監管創新,減少引發道德風險的金融監管,避免金融監管帶來的效率損失,降低間接監管成本。第三,加大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制度建設力度。2004年我國才開始關注金融監管主體的協調合作,建立了監管主體之間的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但還缺乏系列制度機制保證監管主體的協調,所以筆者建議可以由人民銀行牽頭,成立專門協調各監管主體的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的協調職能的制度,委員可以從三大監管主體抽調,舉行定期和非定期的聯席會議。除此,也可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在“一行三會”中制定規章制度,保證各監管主體的協調合作。

本文作者:李波吳偉軍工作單位:江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