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18: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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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分析論文
一、銀證統一的分業監管體制
瑞士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瑞士銀行和證券由瑞士聯邦銀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FBC)統一監管,瑞士私營保險業由瑞士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以下簡稱FOPI)監管的分業監管體制。其中FBC又實行兩級監管體系,既監管活動在FBC與授權的外部審計公司之間的監管職責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金融監管組織論文
行政的程序極其熟悉時,情況開始變化,監管機構會逐漸被它所監管的行業控制和主導,被后者利用來給自己謀求更高的收人。金融業是個高回報率的行業,資本的逐利性,使得擁有特許經營權的監管者,特別是一些監管高層容易與相關金融機構形成龐大的利益鏈條,2008年6月證監會前副主席“王益事件”以及受“王益事件”連帶出來的“肖時慶”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證,這嚴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門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組織結構
文章摘要:次貨危機警示我國金融監管:在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下,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而完善的協調機制有賴于一個良好的組織結構。有基于此,本文認為,針時我國分業監管格局下的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應該建立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達沃斯經濟年會上,金融監管成為人們討論的的焦點。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給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上了生動的一課,改革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特別是強調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視,已經成為國內外眾多專家學者的共識。然而,對于如何構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不同的學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數是強調要進一步發揮政府公共監管機構的作用,而對于私人監管機構的媒體,獨立評級機構等卻很少提及。本文認為,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組織結構,離不開私人監管部門,只有將公共監管與私人監管相結合,構建公一私復合監管的組織結構,才成真正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作用。
金融監管優化論文
摘要:金融市場對一國經濟社會發展而言是一柄“雙刃劍”,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可以極大的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如果不能有力的控制住金融風險則會導致經濟嚴重衰退甚至出現金融危機,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便是最好的例證。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壯大,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我們面臨的金融風險也逐漸增大,如何從制度方面優化金融監管架構,便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貨幣政策中央銀行
金融市場從廣義上理解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現代經濟已經進入金融經濟時代,金融已成為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便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所有經濟活動的中心舞臺,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業界都已經承認這一觀點,同時也認為金融市場是柄“雙刃劍”。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及日本近年來的經濟大衰退都在一個側面反映了金融市場風險失控時對經濟的巨大破壞性。
我國的金融市場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邁開而發展壯大并不斷規范著,其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無可爭辯的重大推動作用,但在當前WTO框架下開放金融市場的承諾逐步兌現和不斷顯現的混業經營的大環境下,各自為政或者說分業監管、多頭監管的監管架構制度安排將很難滿足市場監管需要,金融風險難以得到有效監控,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也將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及監管現狀
經過20多年的建設和改革,我國金融市場的規模日益壯大,金融市場運作、監管等方面的理論研究水平和實踐能力不斷加強。據相關資料顯示,截止到2003年底,我國銀行各項存款余額達20.8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21.7%,各項貸款余額15.9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21.1%;證券市場融資規模不斷擴大,上市公司達1313家,全年股票市場融資額達32115.13億元,財政部全年累計發行國債6355億元;基金市場從無到有,各類基金有80余只,全年累計發行各類基金總份數達到1164.8億份;保險市場也空前壯大,全年各類保險公司實現保費收入3880.4億元,較上年增長27.1%;外匯市場由封閉到開放,產品由單一逐漸多樣,全年銀行間外匯交易額達12450.64億元,國家外匯儲備余額截止2004年9月達4700億美元,如此規模的外匯儲備為將來我國外匯市場的進一步繁榮將起到根本的保障和推動作用;黃金市場全年總成交量235.35噸,總成交金額229.62億元,黃金日均交易量960.59公斤,日均成交金額9372.28萬元,交易品種、交易方式、交易主體和成交量不斷拓展或放大,進一步繁榮了我國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重視論文
[內容提要]加入WTO后,必須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關鍵詞]金融;金融監管;金融安全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加入WTO后,在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金融市場開放后,國際金融資本會因政治、經濟和市場之變化而在國內外迅速流動,從而沖擊著一國的金融體系,潛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近年來,世界上頻頻發生的金融危機證明,如果—國在防范金融風險問題上認識不足或處理不當,就會發生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從而威脅到自身的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在總結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經驗教訓時指出:過早地取消對外國資本流動所實行的匯兌管制,可能導致資本的外逃或外債的增加,也許二者兼而有之。諾貝爾獎得主托賓教授則明確指出,中國應積極參與經濟和貿易的全球—體化過程,但不要急于使自己的金融市場同國際金融市場實現—體化。這就是說,不要在條件不具備時,過早地取消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現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
在資本項目管理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都不強求其成員實行貨幣的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國加入WTO的協議也并末承諾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兌換。入世后,我國仍將維持資本項目下外匯管制的體制。這是由于資本流動對—國經濟會產生較大影響。在建立完備的市場運行機制、利率機制,以及各項嚴格的制度之前,過早地取消對國際資本流出、流入的限制,國內經濟極易受國際市場左右。放開資項目的管制,前提是建立靈活有效的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加強金融監管,提高應付國際資本流動、資本價格變動和匯率變動沖擊的能力。要做到這些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當前我國外匯儲備穩步上升、到001年10月底已達2030億美元。加人們WTO后,利用外資潛力巨大,資本項目對外資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因此,國際收支仍將保持樂觀的前景。良好的宏觀經濟狀況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了我國加入WTO后人民幣匯率將繼續保持穩定,而這是加快外匯體制改革的重要保證。當前我國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從改進匯兌監管和提高國際收支監測預警能力等方面人手,積極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最終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這是我國外匯管制體制的長遠的終極目標,也是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最佳次序中的最后一步。
鑒于金融市場的開放,伴隨著金融風險的增加,我國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首先,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并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使之系統化和法制化。與WTO重要原則之—的“國民待遇”原則相一致,國外發達國家將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視同仁。這一模式理應成為我國監管機構的最終發展方向,但是由于國內銀行與國外資本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比差距過大,所以在相當一段時間里,主要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我國金融業進入自我保護的五年左右的時間里,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的監管需分開進行。在此,人民銀行現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就應成為最高機構,全權負責外資銀行監管及相關事宜。另可下設局、處等基層組織,對不同地區的不同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并直接受各地人民銀行領導,獨立于地方政府。這一過渡過程及最終制度的穩定和形成都必須以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體系的完善為基礎,以保證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和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金融監管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金融創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監管作為一種管制手段對金融創新既有促進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不同類型的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互動過程中,共同促進金融業發展。
Abstract:
Financialinnovationisthebreakthroughpointoffinancialdeepening.Asameasureofcontrol,financialregulationcannotonlypromotebutalsorestrainthefinancialinnovation.Differentkindsoffinancialinnovationsdemanddifferentfinancialregulations.The"game"interplayofthefinancialinnovationandregulationpromotesthedevelopmentoffinancialindustrysimultaneously.
關鍵字: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我國已加入WTO。為了應對WTO的挑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與發展,各市場主體只有繼續深入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創新,提高自身競爭力,才可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金融是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存在和發展對經濟的影響是深遠的,而金融業的競爭又是異常殘酷的,因此各市場主體通過不斷地金融創新來維持競爭力。頻繁的創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監管為了適應這一變化也在不斷地調整,本文擬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作初步的探討。
一.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小微金融與金融監管論文
一、秘魯小微金融發展的特征
(一)服務對象范圍廣,普惠性與商業性共存1990年中期以后,秘魯明確小額信貸專業機構、正規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公司均可以經營小微金融業務。不同的機構分別服務不同的客戶群體,銀行類及城市小微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城市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農村小微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農村地區的客戶,而EDPYME由于可以跨省經營,且牌照具有全國性,所以服務對象更加靈活。同時,秘魯的小微金融兼顧了“福利主義”和“制度主義”,既包括如孟加拉鄉村銀行強調扶貧解困,又能像玻利維亞陽光銀行強調商業化經營,關注盈利和可持續發展。
(二)通過“業務下沉”和“轉型升級”等多種模式開展小微金融服務一方面,秘魯正規金融機構通過新設專屬機構或業務單元等形式涉足低端市場,從事小微金融業務,稱之為“業務下沉”。另一方面,有部分的非營利組織轉型為受監管的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小微金融服務,稱之為“轉型升級”。例如秘魯的MIBANCO,由非營利組織發展而來,現已成為專業提供小微金融服務的全功能銀行。
(三)放寬資金來源,保障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小微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公眾存款以及第三方貸款,其中公眾存款約占全部資金來源的74.5%,是小微貸款的主要來源。EDPYME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本地商業銀行貸款,以及秘魯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等。監管機構將EDPYME外部融入資金上限放寬到自有資本的10倍,并允許符合條件的EDPYME申請更換牌照,變為可吸收存款的金融公司,鼓勵EDPYME不斷完善經營能力,提高金融服務競爭力。
(四)利率自主定價,促進市場競爭和提高市場透明度秘魯法律未對貸款的利率作強制性規定,允許小微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利率水平。監管機構認為只要信息充分披露,客戶可以自主選擇合適的產品,人為限制利率會降低小額信貸的可獲得性,利率通過市場競爭會降至合理水平。同時,由于小額信貸的利率高,但金額小、時間短等原因,能夠很好地覆蓋信貸風險和市場風險,而相比于高利貸市場,小微金融機構無疑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二、秘魯小微金融的監管經驗
金融監管體系分析論文
1次貸危機引發金融危機
自2007年夏天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美國資產價格泡沫依次破滅,眾多持有次級房貸的銀行和與之相關的金融機構紛紛破產,金融產品風險及流動性短缺進一步擴散,從而引發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持續動蕩。房地產業持續低迷、房價暴跌、拋售銀行股、銀行提擠現象加劇,使得短短數月內,華爾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閉兩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貸危機演變成為金融危機。時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已擴至全球,并嚴重和持續地摧殘了實體經濟,有學者將目前的狀況描述為經濟危機。
2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結與檢討
金融監管體系是一個國家金融競爭力的重要構成因素之一,美國金融業能夠領先其他國家和地區,從另一側面表明它的監管體系基本適應了市場發展,并具一定優勢。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監管模式,也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體制,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混合體。在這個監管體系中,存在多種類型、多種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換言之,美國實行的是一種介于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之間的金融監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實行傘式監管制度,美聯儲為其傘式監管人,負責對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監管人的監督。傘式監管人和功能監管人的共同作用,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
然而,隨著金融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產品創新加速、交叉出售、風險傳遞加快,原先的監管體系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本次金融危機就是最好的例證。筆者認為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以下不足:
(1)“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出現監管重疊與真空。監管重疊是由于監管機構眾多,對某一行為均具有監管權力而發生的現象。監管重疊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監管過程中會產生不必要的內耗和監管資源浪費,但理論上可通過合理權力劃分的方式得到解決。而監管真空是指所有監管機構的職權都無法觸及某些金融風險。由于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并不存在一個法定的統一最高監管組織,因此在類似于分業監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機構設置,極易使得各監管部門在金融混業經營的環境下,出現對某些金融市場行為,尤其是對一些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出現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監管的“雙重多頭”機構設置事實上是存在監管重疊和盲區的。
銀行金融監管證券論文
關鍵字:銀行風險及金融監管證券論文
(一)銀行風險
在銀行和貸款者之間有著契約,貸款者到期必須連本帶利歸還銀行。銀行和儲戶之間也有契約,到期之時銀行向儲戶還本付息。可是,銀行兩邊的契約的“硬度”不一樣。銀行和貸款企業之間的契約比較“軟”。企業還不出錢來,銀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債,萬一貸款收不回來,只好等這家企業破產之后多少拿回來一些。我國的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就更軟。國有企業還不出錢來而銀行一籌莫展的事情已經司空見慣。可是銀行和儲戶之間的關系就“硬”多了。除非銀行破產,否則儲戶完全有權力拿回屬于自己的資金。在某種意義上,銀行把許多家企業經營風險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剖析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的對比論文
摘要:借鑒與比較中國和某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不僅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實務界提供重要的啟示,還為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金融監管;集權多頭;監管主體
一、中日金融監管政策相同點:集權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職稱論文
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集權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
2000年某國合并了金融監督廳和原大藏省的金融企劃局,成立金融廳,全面負責金融制度的計劃、立案和金融監管。作為中央銀行的某國銀行,其職能并沒有實質改變。因此,某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仍然屬于集權多頭式。
二、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同點
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研究論文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入世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國內金融業日益融入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潮流,給處于探索起步階段的金融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探索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盡快實現監管體系的變革,以確保金融安全以及社會和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成為金融理論界和實務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總體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