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

時間:2022-10-21 0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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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是根據2003年所興起的“一行三會”作為監管體制的主導目標,其他部門的中央機關作為輔助部門,地方金融監督與管理單位作為補充功能型與目標型分業制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制度與體系主要涵括了兩大部分。第一,根據相關的金融監管法律以及相關金融行業法律一起構建了適用于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訂,進而為職能監管的順利開展以及行業的順利運營提供了保障;第二,金融行業機構在內部建立了約束性的相關“自律性規范”,從而得以規范金融組織的個人做法[3]。我國部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中,由于其所在地區的金融產業發展能力各有不同,所以監管機構所設定的原則考衡也不盡相同,在監管機構中的內部職能中存在一定的差異,但終歸來說,其職能范疇主要為,訂制與開展金融機構發展整體的規劃實施;指導金融機構完成改革;預防地方性金融機構行業的風險;統籌地方小型金融機構的市場推進與監管等。另外,相對而言,依然有部分行政單位也在行使金融監管的權利。例如,中央所管轄的金融企業資產依賴財務往來的監管工作便由財政部管理;我國金融機構的審計評估工作,便由國家審計署管理;國有資產金融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對策

1.健全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制體系

金融監管工作是一項具有權威性與一致性的負責工作,全球金融監管主要奉行的基本原則便是遵循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金融監管,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國家應當出臺系統且具體的法律法規對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實施調制,而且必須要按照以法律監管為背景下的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另一方面,監管的主體一方在行使監管職能的階段必須嚴肅、負責的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則,保證在監管過程中的權威性。我國所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固然在穩定金融行業的秩序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許多方面的不足。其中,許多“原則性”的法律條例嚴重缺少現實意義,而且,法律監管體系的內容單一,無法滿足當前金融業的發展,對國際化的金融應對方法不足。法律,是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的基石,同樣對監管主體的一方也擁有約束效應,更是國家各項監管體制能夠順利運行的重要前提。根據我國如今金融法治的具體情況,其法制體系的建設主要需要從幾點著想:第一,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增強監督功能的可操作性。第二,可協商頒布《金融公司法》、《市場推出法》,進而完善處于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監管,使之能夠更加細致、全面。第三,統一《金融監督管理法》準則,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職能予以統一認識,即獨立性,權威性的認識[4]。

2.建設消費者保障制度

隨著我國金融行業整體的迅猛發展,其產品與服務工作也開始越來越多。但是,金融行業消費者權益卻一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視。自2007年金融危機全球化之后,國際上許多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規范增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在此背景之下,我國的“一行三會”逐漸地適應“潮流”建設了獨立的保護機構用來保障消費者權利不受損害。但是,伴隨著“混業經營”模式的不斷發展與關系深化,也常常發生極不負責的推諉扯皮的現象。并且許多監管機構反而對許多大型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督與保護,忽視了消費者的切身權益。針對此等亂象,建立獨立運作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便顯得十分必要。在立法方面,可以參照國外的《金融服務法》,出臺一系列符合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制度,清晰明確的規劃金融市場參與者需要盡到的權利與義務,增強其對消費者交易公信職能。在機構的創設上,可以參照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形式,建立一個集中的消費者保護機構。

3.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人力資源改革

金融監管工作擁有專業性強,技術高的特點。所以,隨著現階段金融行業的日漸復雜與業務的深化,必須建設擁有高效與專業素養的監管隊伍。金融監管機構的人員配置主要應當遵循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配置:第一,不同的機構應當按照其職能的不同與業務的不同進行與之相對應的不同數量配置。其配置也必須以高效為最終原則,最大程度的符合工作標準,避免出現人員配置過多導致的臃腫無為的現象;人力資源的配置需要按照相關崗位的職能明確,盡量吸納一些專業知識過硬,實踐能力突出,并且具備監管工作所需求的高素質人才;在其結構的配置上,可以進行梯隊建設,讓監管人員的年齡配置更加合理,從而確保工作運行的持續性與積極性。第二,由于金融行業如今在我國屬于均薪較高的行業,而從事監管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監管的過程中,所接觸到的也大多是金融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一旦薪酬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化,也很容易觸發監管人員的道德意識,致使其在工作中出現效率不足的現象。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領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內涵便是通過金融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各種方式辦法向民眾公開以及將金融監管工作進行中的相關的信息公開從而建立的一項規范性制度。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能夠充分的體現“公開原則”的內涵,同時,也是實施金融監管工作中的關鍵輔助辦法。盡管披露無疑能夠促進金融行業的順利發展,但是作為市場的一部分,其建立與發展到后期的完善工作,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市場環境的很大制約。因此,必須按照國家現實的市場化條件來判別國家金融機構中需要完成的信息披露程度。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金融監管體制逐漸深化改革以來,提升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創建,增強金融機構運行的透明度,現今已經普遍上升到了能夠增強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定性的高度。按照現實的金融狀況,構建公開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實現各個類別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的信息披露。第二,在內部信息完成披露的前提下,應當轉向面對市場進行信息披露。第三,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面向民眾進行信息披露。現階段,我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條例只限于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會計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作了極少范圍的規定調整,而這些小范圍的規定不僅缺乏系統性,而且在其具體的操作性上也出現明顯的缺失,缺少起碼規范力度,這也致使金融機構在完成信息披露的過程中,真實性存疑,并且公信力較差。所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應當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規范作用,使信息披露工作更加具備強制性的條件,從而對金融行業與金融監管機構形成約束力;另一方面,要徹底深究對于制造一些虛假的信息披露的金融行業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提高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標準,落實信息的準確性與真實性。四、結語以公共管理學的視角而言,在當代的金融監管體制的運行過程中,對傳統的阻礙金融行業穩定運營的條例,必須堅決的實施相關工作的改革。從而進一步提升我國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效率,推進我國金融行業的整體穩步發展,最終使我國整體社會經濟持續呈現快速、穩健、健康的發展態勢。

作者:吳娜單位: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