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理財產品法律風險與監管
時間:2022-01-22 11: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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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是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貨幣基金的融合,深受廣大投資者的青睞。但目前我國缺乏專門針對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法律法規,余額寶等理財產品也存在缺乏明確監管主體等方面的缺陷。當前,我國應該從完善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法律監管體系、強化監管力度等方面著手,加強對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法律監督與管理。
[關鍵詞]互聯網理財產品;余額寶;監管
近年來,中國的互聯網理財行業取得飛速發展,自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推出余額寶平臺以來,支付寶憑借良好的市場知名度與營銷手段使余額寶受到廣大用戶的追捧,帶動了互聯網公司與傳統金融機構合力推出理財產品的發展模式。這些互聯網理財產品門檻低、收益高且操作便捷,短期內吸收了大量散戶的存款,在金融服務領域占據了重要的地位。
一、我國對“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對金融行業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履行監管職責。互聯網理財產品是互聯網與傳統金融理財相結合的新型產品,單一的監管部門無法對其進行全面的監管,需要各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與配合。以余額寶為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寶作為支付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而余額寶中的貨幣基金理財產品則由證監會進行監管。據此可以看出,余額寶根據業務的不同,需要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由于我國尚未出臺直接針對“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制度,現階段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理財產品的三方法律主體進行監管。以余額寶為例,三方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銷售者(天弘基金)、基金投資者(余額寶用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1]基金銷售者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幣基金需要遵循《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規范基金銷售活動的開展,確保貨幣基金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審慎審查基金投資者的身份認證和投資資格,加強對基金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二、當前我國互聯網理財產品監管存在的缺陷
(一)監管主體與監管規則缺位,監管缺失或重疊現象頻發。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分工明確,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貨幣政策與監管支付體系,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業與信托業,證監會統一監管證券、期貨市場,保監會則監管保險業務,形成了“一行三會”分工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2]這種監管體系能夠使監管部門相互監督,提高工作效率;也可分散權力,相互制衡。但隨著“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出現,金融機構的聯合化經營讓分業監管模式顯得力不從心。各個監管部門只能對自己監管領域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彼此之間無法及時溝通聯系,難免會出現監管缺失或重疊的現象。例如,余額寶從誕生后的264天里,共受到各種監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①,說明互聯網理財行業的壯大使監管部門一時難以適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發生動搖。多個監管部門對余額寶進行重復監管,不僅降低效率,浪費資源,而且阻礙了新型產品的創新發展。(二)支付平臺定位不明,監管力度薄弱。支付寶在2012年已取得基金支付牌照,即支付業務許可證,卻并未得到基金銷售牌照,只能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身份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服務。除此之外,《余額寶服務協議》中也作出提示聲明:“強調自己只是提供資金支付渠道,對其本身的定位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不參與其中的交易操作過程。”余額寶基于支付牌照這個前提,把基金銷售行為界定為直銷,并嚴格依照直銷來制定交易程序,使資金不會轉移到支付寶,再把基金公司取得的收益作為支付寶提供平臺的對價,從而規避風險。但余額寶實質上仍有利用天弘基金的名義來實現銷售功能的嫌疑,因此余額寶究竟是支付產品還是基金產品還有待于監管主體的監管規定,進一步酌量支付機構的職權邊界。[3]面對新興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我國的監管部門為了鼓勵其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力度。以余額寶為例,證監會表示,余額寶業務中有部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賬戶未向監管部門備案,違反相關規定,要求支付寶對余額寶業務中涉及未備案的基金銷售賬戶限期補充備案,逾期未備案的,將進行調查并處罰。從中可以看出,監管部門沒有一味地取締這些理財產品,而是讓其在規定時間之前完成備案程序后仍可繼續運作業務。但隨著互聯網理財產品不斷發展壯大,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加強對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已是大勢所趨。目前,我國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但這些規則無法直接規制互聯網理財產品,監管無法落實,缺乏監管和風險防范的金融創新一旦開始野蠻生長,將會產生巨大隱患。(三)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風險提示不足。在余額寶剛剛出現的時候,很多用戶都以為余額寶與銀行存款類似,只要把資金轉入賬戶,就能得到相應的利息。殊不知余額寶與銀行存款大相徑庭,前者用于理財,由天弘基金公司提供貨幣基金;后者則用于存款,其安全性遠高于余額寶。即使貨幣基金的收益一向穩定,也無法保證不會出現用戶大量贖回或基金大幅度縮水的狀況。一旦公司的流動資產不足以應對突發情況,就會產生嚴重的給付問題,造成用戶損失。因此,保障用戶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全面了解貨幣基金的風險性至關重要。目前,余額寶并沒有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一方面強調貨幣基金的盈利性,但對貨幣基金風險的提示卻寥寥無幾,只以服務協議來聲明支付寶不負擔虧損責任。許多消費者被余額寶的便利性及高收益所吸引,其實對貨幣基金并不了解,連余額寶與天弘基金所列的格式協議都未仔細閱讀,就直接把資金存入余額寶。如此一來,萬一發生糾紛,對投資者和余額寶的發展將產生不利影響。[4]《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對基金銷售中的信息披露義務都做了嚴格的規定,而我國互聯網信息披露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雖然可以參照傳統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來監管互聯網的信息披露,但二者畢竟存在明顯差別。(四)個人信息泄露現象屢禁不絕,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到位。由于余額寶等理財產品依賴互聯網生存,網絡安全漏洞導致的個人信息泄露現象也在所難免。金融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操作時,會產生大量個人信息。例如,消費者進行信用卡還款業務時,可以看出其消費偏好和財務狀況;進行生活繳費時,可以看到用戶確切住址。消費者信息泄露的途徑主要包括黑客攻擊、平臺自身及內部員工泄露等。不少理財平臺自身安全技術不過關,無法有效抵御黑客攻擊,黑客利用應用程序的設計缺陷植入病毒,最終獲取用戶的賬戶密碼與個人信息的案例頻頻出現。另外,理財平臺及其內部員工在利益驅動下,將用戶信息出售給其他企業的情形也時有發生。《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5)》顯示,網民一年來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現象致使損失達到805億元。
三、完善我國“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法律監管的相應對策
(一)明確監管主體與規則,構建有效法律監管體系。目前,中國市場亟需金融創新,互聯網理財產品的興起帶給金融消費者投資的便利,與此同時也使我國金融市場面臨監管問題,迫切需要有針對性的監管規則或法律法規為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發展添磚加瓦,確保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時有法可依。我國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應在傳統法律監管體系中進一步完善,建立合理有效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法律監管體系。1、整合監管主體,向一體化監管發展互聯網理財產品法律監管體系的構建需要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才能把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交由其行使。而對于余額寶這類跨界金融產品,監管過程中涉及多個監管主體,傳統金融領域分業監管的模式容易導致監管重疊或監管真空的現象,監管責任無法完全落實。而明確監管主體并不意味著只能由一個監管主體來監管,而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核心監管主體地位,對互聯網理財行業的準入規則及金融機構發行理財產品的行為做具體規定,再逐步將現行的“一行三會”監管體制變成“一行一會”的體制,成立直屬國務院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監管職能合并到該委員會中。對于互聯網理財產品,則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流程及理財產品的不同類型來劃分委員會中每個部門的監管職能,防止由幾個監管主體輪番上陣、重復監管的情形出現,增加企業的壓力,浪費資源。[5]對于互聯網理財產品來說,監管一體化具有更大的優勢。一方面,可以隨時跟進理財產品的發展趨勢,迅速制定統一化的監管規則,使監管主體有法可依,落實自己的監管責任;另一方面,監管一體化更能提升監管水平,摒棄以往多個監管主體輪番上陣的現象,節約監管成本。但是從目前我國的監管現狀來看,從分業監管到監管一體化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現今可行的改革路徑可在“三會”基礎上,再創立一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如監管綜合委員會,對跨界互聯網理財產品進行監管,各部門協助,將跨界的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監管進行集中調度。[6]2、完善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互聯網理財產品屬于金融行業的監管范圍,但是并不能一味地套用傳統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以傳統金額行業的監管方式運用于互聯網理財行業,容易造成監管缺失。我國雖然也逐漸出臺了相關規定,但是存在監管規則范圍分散的狀況,因此亟需健全與我國互聯網理財產品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完善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在立法層面明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主體及職責,逐步建立統一的監管模式;二是規范互聯網金融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界定互聯網理財產品的許可標準,明確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三是改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資金受到不法侵害。要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在虛擬環境下的資金安全,制定相關網絡安全法律法規,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等。除此之外,還需協調互聯網金融立法與其它部門法之間的聯系,發揮刑法對互聯網金融犯罪的處罰作用,保障民商法、經濟法等法律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不法行為的規制作用。只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發展與法律監管體系相輔相成,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保障其健康成長。3、健全互聯網理財行業準入與退出機制為了防止互聯網理財產品在缺乏監管的前提下盲目發展,我國監管部門正逐步加強監管,建立嚴格的行業準入與退出機制,防止互聯網理財行業出現魚龍混雜的現象。首先,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市場準入需統一認證。目前,支付寶尚未取得基金銷售牌照,法律法規對其定性并不明確。隨著互聯網理財產品規模的不斷增大,統一資格認證更方便監管主體進行監管。其次,我國的資金門檻過高。《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而在省一級范圍內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千萬人民幣的實繳貨幣資本,相對于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我國從業的初始資本偏高,無疑會使行業的發展受到抑制。只有降低資本金門檻,才能讓更多中小企業加入到競爭中來。再者,由于互聯網理財產品依托于線上交易,容易發生賬號被盜等風險,網絡安全系數高是余額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所要求的,因此高技術門檻是行業準入的重要條件;最后,我國的行業市場退出機制不夠完善,重處罰而輕管理。余額寶等產品的資金所有權屬于用戶,市場退出機制涉及到廣大用戶的利益,因此,合理的退出機制更勝單一的懲罰制度。一旦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在公司倒閉,公司通常會存在多個債權人,如果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破產清算法律程序用戶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完善互聯網理財行業退出機制和市場化破產機制,要求行業建立緊急性應急處置方案需要馬上擺上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7](二)清晰支付平臺定位,強化監管力度。支付寶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不是基金公司,也不是法律規定的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無法作為基金銷售主體直銷或者代銷基金。但是從監管部門的態度來看,并沒有直接認定支付寶公司違規代銷貨幣基金,而是把支付寶公司作為基金支付結算機構予以監管。這表明有關部門現階段對互聯網理財行業的改革持鼓勵創新的積極態度。監管部門放松監管,并不意味著余額寶合法合規。隨著互聯網理財產品迅速壯大,只有及時給予互聯網理財產品正式的法律地位并排除不正規產品,才能保障互聯網理財行業發展環境不斷優化。監管部門應該通過調查分析得出科學的定位標準,再對機構進行綜合評價,給予平臺一個合法的身份。例如,余額寶其實質仍是一種基金產品,并非支付寶所說的屬于支付產品,余額寶的存在必然需要受到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規范監管。應將余額寶等理財產品從立法上定位為新型的基金產品,再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制。但余額寶以后的命運,還有賴于央行的相關政策,只有明確其定位,才能使金融消費者放心地在互聯網上理財。監管部門在嚴格準入條件與明確平臺定位后,最重要的是落實監管。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可與互聯網監管部門聯合監管,形成監管合力,對不合規、不改正的互聯網理財產品予以規制;另一方面,監管主體可與司法部門合作,合力打擊互聯網理財行業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格抵制利用互聯網理財產品進行洗錢、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犯罪活動。[8]在執法過程中適度加大對違反監管規則的法人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的懲處力度。一旦發現問題監管部門應責令相關部門改正,并作出相應處罰決定予以公示。(三)建立網絡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網絡基金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應確保其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而余額寶所披露的信息卻不夠完整全面。自余額寶出現以來,其宣傳的重點在于低起點、高收益,而投資存在的風險被淡化。在余額寶的官方網站中并未對投資風險進行披露,只有“收益日結”、“多重保障”、“隨時存取”等宣傳字樣。普通消費者通過層層鏈接才能對余額寶有模糊的認識,甚至在資金轉入后仍然不了解何為貨幣基金。基金公司沒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得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實現。互聯網理財產品運營主體應當及時、準確和全面地有關其理財產品的信息,但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平臺的信息披露法規,因此監管主體應結合互聯網的特點進行監管。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網頁上應有基金的醒目風險提示以及基金運營情況、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也可以設置直達鏈接,使投資者可以進入基金公司頁面了解貨幣基金的相關信息。另外,還需要限制信息披露的表達方式,對于貨幣基金的利弊都應以相同的方式呈現,使信息披露的方式更加方便直觀。對涉及風險信息披露的閱讀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讓風險信息披露的網頁停留一段合理的時間,使投資者能夠充分閱讀,并對關鍵字眼進行著重提醒,從而切實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除此之外,可以建立一套監督機制,借鑒現金網絡購物的評價系統,當消費者購買某種基金,可在互聯網平臺上對該基金的信息披露進行評分,分數過低的監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治理。[9]建立完善的網絡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由監管部門對所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規范信息披露的表達方式,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還要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傳遞給每一個投資者。(四)各方主體通力合作,強化金融消費者理財權益保護。目前,我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目的除了保持金融業健康運行以外,更重要的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和金融消費者應通力合作,推進我國網絡金融的法制建設。就第三方平臺而言,首先,類似支付寶等第三方平臺要強化信息披露,向用戶清楚地說明余額寶等互聯網絡理財產品的貨幣基金屬性及投資風險,完善風險提示機制,提升自身安全系數;其次,理財平臺應加大對用戶信息安全的保護力度,防止內部人員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減少賬戶被盜與用戶信息泄露等情況的發生;再次,第三方平臺還需加強自我監督,開展行業自律,盡可能地使互聯網理財產品更加規范,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要注意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增強消費者互聯網投資理財能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10]要讓消費者明白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對于“零風險”和“高收益”的互聯網理財產品要有正確的認知,提高自身投資管理水平。還要重視個人信息的保護,不能輕易把個人信息存放于網絡平臺中,防止個人信息泄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要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明確把金融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采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保護機制。建立互聯網理財在線糾紛解決系統,由專業機構進行管理。一旦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到指定的網站進行投訴和處理,拓寬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渠道,節約維權成本,有效捍衛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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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晏 許珊珊 單位:廈門大學嘉庚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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