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機構救助行為立法保護分析

時間:2022-07-16 11: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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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機構救助行為立法保護分析

一、沖在戰“疫”前線的微型金融機構

疫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布署防疫工作,同時,針對疫情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針對中小微企業的停工停產期、復工復產期以及后疫情期的不同情況,對金融企業特別是商業銀行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戰疫的主戰場是廣大醫護工作者與的戰斗,而同步的金融戰疫則是金融機構與服務對象共同與市場資金鏈、供應鏈斷裂形成的危機進行的戰斗。金融戰疫雖無生命之憂,但確確實實關乎到千百萬家中小微企業的生命之憂。(一)直接增中小微企業信貸輸血。疫情期間,金融機構積極按照監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加大信貸投入,發放專項再貸款,不斷增加授信規模。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統計,截至到2020年3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抗擊疫情提供信貸支持超過1萬億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城商行、民營銀行立足“服務地方經濟、服務小微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市場定位,通過提高小微企業“首貸率”和信用貸款占比等,持續加大對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支持力度。截至目前,共49家城商行、民營銀行參加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與全國工商聯等發起的“無接觸貸款助微計劃”,在3月底前為線上小微商家提供了至少500億墊資,幫助企業提前收到貸款;在6月底前為全國中小物流公司提供了100億專項額度,穩定物流運輸行業的資金鏈。(二)直接降中小微企業財務成本。為了減輕中小微企業在疫情期間的財務成本負擔和壓力,各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統一決策部署,多措并舉為中小微企業減費讓利。一是對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逾期無條件展期,不收貸、不斷貸,主動續貸,不罰息;二是對于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嚴格執行,對符合一定要求的貸款按照基準利率水平發放;三是對于支持類貸款還本付息可適當申請延期緩期支付。(三)直接供中小微企業數字服務。在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經濟金融活動的物理空間受到多重阻塞,為更好地及時服務好中小微企業,各金融機構紛紛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平臺和技術提供數字化服務。一方面,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強化網絡銀行、手機銀行、小程序等電子渠道服務管理和保障,優化豐富“非接觸式服務”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務。另一方面,堅持急事急辦原則,通過協調行內資源、加強部門聯動、探索運用視頻連線、遠程認證等科技手段,探索發展非現場核查、核保、核簽等方式,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做到應貸盡貸快貸,不斷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四)直接助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城商行、民營銀行新增普惠金融領域貸款金額占新增人民幣貸款金額為15.53%,以支持中小微企業快速復工復產。一是重點支持疫情防控企業。主動加強與當地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全力做好衛生醫療重點領域、重要物資生產和運輸物流等相關企業的融資支持。二是重點支持受疫情影響企業。通過優化信貸流程、合理延長貸款期限、有效減費降息等措施,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制造業等行業,支持其恢復生產經營。三是重點支持涉農企業。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有效滿足農村地區基礎金融服務需求。部分銀行建立了農產品應急生產資金需求快速響應機制,以全線上、純信用、優利率貸款力促春耕備耕、滿足農業主體融資需求。

二、微型金融機構不可承受之痛

在經濟發展環境處于正常狀態下,中小微企業一直面臨著融資難、融資貴的桎梏,而在突如其來的疫情式的危機下顯得更是“雪上加霜”。而提供相應金融信貸服務的微型金融機構并不會因為疫情的發生改變對中小微企業的風險判斷。因此,微型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一定是出于大局,打破常規的一種特別的金融救助,或者說是以加大自己的傷害或風險來救助中小微企業的。經過這一輪金融戰疫,微型金融機構所需要承擔的風險成本可以預見:(一)信用風險大幅增加。金融風險都是具有一定滯后性的。伴隨著此輪金融戰疫結束,微型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或將會大幅增加。一是存量貸款的不良增加。中小微企業的資產質量本來相對較低,加上疫情停工停產的影響,現金流受到很大影響,而財務支出又具有剛性,對于勞動密集型以及以自然人為服務對象的中小微企業幾乎處于入不敷出的情形。據迪普思數字經濟研究所調查預測,疫情將對災情嚴重的區域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約造成新增一個百分點的不良率。二是新增不良貸款的增加。疫情期間,金融機構所新發放的救助貸款一定是受疫情影響很大的企業,這類企業的信用風險相對較高,同時缺乏有效的風險緩釋措施,新增不良信貸風險成隱患[5]。三是潛在的不良及新的問題不容忽視。目前,國外的疫情在持續加重的趨勢下,預計國外為控制疫情會不斷加大管控力度,國內與國際的供應鏈、資金鏈、結算鏈、金融鏈將會不同程度斷裂,大量涉外出口的中小微企業將面臨新的困境。這一部分中小微企業受了國內國外雙重疫情、兩次打擊。目前正常經營的出口中小微企業后續將面臨訂單減少、賬期延長、成本增加等多個問題交錯并發。近日國際知名評估公司對國內幾家地方銀行評級未來展展望評級負面,個別在港股上市的城商行股價出現斷崖式下跌就是市場對微型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的提前反應。(二)流動性風險增多。疫情下,微型金融機構的負債業務已經受到極大影響。根據人民銀行數據統計:2月當月人民幣存款增加1.02萬億元,同比少增2845億元。為認真落實金融救助政策,微型金融機構一方面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應貸盡貸快貸,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占比和“首貸率”;另一方面,微型金融機構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加大了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申請的審批力度。中小微企業新增融資增加、中長期貸款占比增加和貸款展期續貸增加等,這對微型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帶來壓力,造成銀行流動性缺口等監管指標下滑。(三)合規風險不容忽視。按照全國戰“疫”一盤棋,金融機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的決策部署和行政要求,在非常時期采取了救助客戶的非常規舉措,面臨一定的合規風險隱患。一方面內部合規問題。在疫情期間,為了更及時高效地支持中小微企業,大多金融機構主要通過線上數字化渠道和手段操作,盡調手續能簡則簡,授信審批能快盡快,放款速度能快則快,在整個貸款流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貸款手續瑕疵,不符合正常的業務操作流程規范要求。另一方面,監管合規問題。經過此次金融救助后,微型金融機構的風險資產的增多,提取的風險撥備必然增加,核銷呆帳的力度會加大,資本充足充特別是核心資本補充難度很大,必然影響諸多監管指標的紅線。

三、加強對微型金融機構救助行為立法保護

金融戰疫是戰疫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打好這場金融戰疫,黨中央、國務院、各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等出臺了諸多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但是,政策和道義內容主要涉及的是金融機構的責任與義務,忽視了對金融機構在疫情期間所作出的奉獻和犧牲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保護。微型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實質上是利益共同體,在疫情非常期間救助中小微企業也是救助微型金融機構的本身,然而不可忽略的是微型金融機構自身也是疫情的受害者,在金融生態圈中屬于相對弱勢群體。在非常時期,微型金融機構義無反顧地支持中小微企業成為其首要選擇。本著“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的中國傳統道德倫理規則,現行的法律也應當有體現對施救機構的保護的條款。特別是在后疫情時期,必須出臺相應法律條款,對微型金融機構因金融救助而非主觀行為造成機構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應當給出適當保護性措施。這既是對本次金融戰疫的一項善后工作,也是為今后應對疫情類似危機有更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對微型金融機構救助中小微企業進行特別立法已經顯得迫在眉睫。(一)盡職免責條款。疫情期間,微型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以及辦理展期、續貸等手續可能都會存在一定暇疵,疫情期過后一定信貸周期內會爆出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項目。如果金融機構內部對此類不良資產項目按照正常情況下來進行追究責任,其涉及面將會牽涉所有經辦和授信風控人員。因此,不能用正常情況下的標準來要求非常時期下的信貸行為,要有關于應承對疫情類危機發放信貸或金融行為的盡職免責法律條款,對金融戰疫的微型金融機構及其員工行為要有相應的法律保障,豁免因不良項目所造成的連帶責任。(二)不良資產核銷條款。后疫情時期,隨著信貸風險滯后顯現,微型金融機構因金融救助所形成的不良資產核銷問題亟需做好預案。目前,監管部門針對微型金融機構提高了不良貸款的容忍度。這僅僅是從監管紅線上給予了空間,但是對于微型金融機構而言其不良貸款損失仍由微型金融機構自我沖抵核銷。因此,對于特殊救助形成的不良貸款,應通過相關條款約定按一定比例由商業銀行與財政部門共同分擔。這一方面是基于中小微企業最終生存下來溢價主要是以稅收的形式上交財政,同樣其形成的損失也應當按一定比例分攤補償;另一方面基于主要是要求微型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審核心責任。這要以法律的形式給予固化下來。(三)微型金融機構救助條款。微型金融機構由于資本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一旦碰到較大的風險危機時,其脆弱性將暴露無遺。疫情期間,微型金融機構本身也是受害者,也受到沉重的打擊。剔除常規性因素,因特殊疫情救助中小微企業而造成微型金融機構出現擠兌等流動性風險危機事件時,應給予微型金融機構無條件的救助條款,同時要對相關高管人員給予相應的免責保護。(四)保護主動作為條款。充分發揮金融的市場調節作用,積極支持微型金融機構主動作為,利用疫情期間加大中小微企業客戶結構性調整力度。對于有市場、有技術、有創新、有產品的中小微企業應鼓勵金融機構大力支持。反之,對無市場、無科技、無社會責任、無核心產品、無人才的中小微淘汰型的企業,促進其盡快市場出清。(五)重懲疫情詐騙貸款條款。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在客戶服務門檻和準入條件不斷降低,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給一些金融黑產或不良企業以可乘之機。這些黑產不良企業則會變本加厲地進行金融詐騙,騙取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源和服務。因此,應當對借疫情之名或理由,進行逃廢債、故意賴賬、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通過法律途徑給予嚴厲打擊和重罰。在這場抗擊疫情的戰疫中,醫院醫生是一線主力先鋒,參與市場救助同時也有微型金融機構。可以預測,疫情式危機絕對不會是人類歷史上最后一次危機,類似的公共事件危機或會發生。因此,只有依法形成救助規范,構筑科學完善的救助法律體系,讓救助行為有法可依,才能保護施救者利于主張正義,也才能有更多的個人和企業在義與利的取舍時,始終以人民的大義、民族的大義為重,并取得最終的勝利。

作者:陸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