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破產損失分攤

時間:2022-04-02 02:26:00

導語:論企業破產損失分攤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企業破產損失分攤

一、國有和非國有企業破產所有者損失承擔的不對稱性

在市場經濟中,部分企業的破產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那么,企業破產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市場機制要求誰投資誰承擔,但事實上,一般投資者只承擔了一部分,即凈資本部分,其余部分由信用機構和其他施信企業所承擔。由于我國的信用機構絕大部分都是國家所有,國有企業又必占據相當的比例,結果企業破產的損失,有相當一部分是由國家承擔的。

(一)空殼企業的破產損失分攤

設企業資產的構成中,自有資本的平均比重為e,信用機構的債權所占的平均比重為r,企業間的相互信用所占平均比重為S;國有企業資產占全部企業的比重為w。則若一國有空殼企業(指無產可破或扣除所欠工資和稅款外沒有剩余財產的企業)破產,國家作為破產企業所有者承擔的資產損失比例L。由下述公式表示:

Lg=e+r+w×s=1-s+w×s…(1)

根據《1999年中國統計年鑒》432-435負與624頁,1998年全國工業的自有資本平均比重為e=36.26%,國有企業(以下均指工業企業)的e=35.93%,r=34.4%(其中工業長期貸款按短期貸款的比例計算),全國企業間信用占資產的平均比重為s=1-e-r=29·34%,s=67.84%(比值W為所有者權益之比)。假定信用機構均為國家所有(實際上國家占99%),國家承擔的空殼國企破產的平均損失為Lg=35.93%+34.4%+67.84%x×29.34%=90.23%;而非國有空殼企業破產其所有者的平均損失僅為其自有資本部分ef(根據上述數據可算出為36.59%),顯然,eg+r+w×s>ef,即一個國有空殼企業破產作為所有者的國家所承擔的損失無論從理論還是從現實上看都大大多于非國有空殼企業所有者所承擔的損失。

按上述字母的定義,一個非國有空殼企業破產時對信用機構的侵蝕為r,對國有企業的侵蝕為WXS,所以,一個非國有空殼企業破產時要強加給國有資產的平均損失為

Lf=r+w×s………………………(2)

代八年鑒數據,Lf=34.4%+67.84%×29.347%=54.3%。若國有與非國有空殼公司出現的概率相等,則國家對全社會企業破產所承擔的損失與非國有企業所承擔的損失之比為wLg+(1-w)(r+w×s):ef,即(weg-r+w×s):e………………………………(3)

將數據代人(3)式,結果為2:15:1。

(二)企業破產后的剩余財產能償還部分信用機構債務

信用機構在破產企業的清產賠償次序中名列前茅,假定破產后的剩余財產僅夠償還信用機構的部分債務,此時國家作為破產企業所有者承擔的資產損失比例Lg,由下述公式表示:

Lg=eg+r1+w×s……………(4)

式中YI為信用機構損失的部分,即信用機構只收回了r-rl的財產。顯然信用機構損失越小,國家損失越小,假定r1=0,則按統計年鑒的數據,Lg=eg+w×s—55.83%。

而非國有企業在這種情況下的平均損失仍然是ef=36.59%,也就是說,即使金融機構在企業破產中沒有損失,國有承擔的國有企業破產損失仍大于非國有所有者所承擔的企業破產損失。

(三)企業破產后的剩余財產不僅能償還信用機構的債務,還能償還其他企業債務,但所有者權益為零

此時國有企業的平均損失為35.93%,非國有企業平均損失為35.59%,由于國有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高于非國有企業,所以,國有企業在此時平均損失相對較小。

上述數據雖然來自工業企業,但破產分擔的公式與數據無關,其原理對全國所有企業均成立。從我國目前破產的情況看,空殼企業占多數,其次是能償還部分貸款的情況,企業破產沒有造成信用機構損失的情況很少。所以,總的來看,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所承擔的企業破產損失極不對稱。另外,在這里我們還沒有將國有資產與非國有資產的自覺保護的程度和水平考慮在內,而事實上,國有資產的自覺保護意識相當之差,遠遠遜色于非國有資產,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就是最好的證明。而私有財產,我們就很少聽說過有流失。

二、國家減少破產損失的策略選擇

根據以上的分析,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不能與私營相同,過去實行的“關、停、并、轉”實際上是一種被動的解決方法,不適合市場經濟。為化解破產損失,國家應該從宏觀上調控國有資產的經營策略,在全社會破產損失最小化的基礎上使國有資產的破產損失盡可能最小化。

(-)減少國有信用機構

根據上面的分析,國家承擔巨大破產損失的原因之一是國家保有大量的信用機構。如果國有信用機構的信用規模(以下簡稱國有信用規模)縮減1/2,則r縮減1/2,不僅國家對空殼國有企業承擔的破產損失會減少r/2,國家對非國有空殼企業的破產損失也會減少r/2,國家與非國有破產損失承擔的比例變為(weg+r/2+w×S):ef;實際承擔比例從2.15:1減至1.68:1。

事實上國家根本沒有必要保有大量的國有信用機構,傳統經濟學(指開放前的政治經濟學)認為銀行是經濟運行的中樞,國家控制了銀行就能控制整個經濟。然而,經過近100年的踐,人們已經發現,國家并不必控制整個銀行系統。只要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銀行,國家就能夠全面控制所有銀行以至整個金融系統(傳統理論建立時還不知道有中央銀行這樣一個好的控制工具)。我國現在已經建立了強大的中央銀行和較全面的監管體系,在這種有力的宏觀控制條件下,應該考慮減少國家對信用機構的持股比例。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業是具有一定壟斷程度的高利潤行業,這種壟斷利潤應歸國家所有。然而發展中國家經驗表明,金融業一經國有資本經營,效益普遍降低,甚至形成大量壞帳(我國國有銀行的問題并非特殊情況)。因此,減少國有信用機構不僅能降低國家對破產損失的承擔比例,而且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使全社會的破產損失縮減。

(二)轉賣國有企業

根據前述分析,無論是在空殼情況下還是在信用機構債權能夠清償的條件下國有企業破產需要國家承擔的損失都很多,所以,國有企業越少,國家所承擔的破產損失越少。另外,從國家承擔的非國有空殼企業破產損失的公式Lf=r+w×s可以看出,國有企業在社會總資產中所占的比例W越小,則Lf越小。在信用機構債權能夠清償的條件下,國家承擔的非國有企業破產損失的公式Lf=W×S,也與W成正比。可見,國有企業的減少不僅可使國家負擔的國企破產損失減少,還可使其對非國企破產損失的承擔減少。所以減少國有企業資產總值將減少國家的雙重負擔,意義重大。若國有企業減少1/2,則不僅國家對國有企業破產的損失減少了1/2,對非國有企業的破產損失承擔(在信用機構債權能夠清償的條件下)也減少了1/2,在空殼公司的情況下,則減少至Lf=r/2+W×S。

如果國家沒有任何國有企業(包括信用機構則)國家就不承擔任何破產損失(美國既是如此)。所以,從理論上看,國家不參與市場投資和競爭,國家財政負擔最小,市場效率和社會資產的經營效率最高。但人們認為,在發展中國家私人資本沒有足夠的力量形成現代企業,而且自發的經濟難以承擔“研究與發展”經費,不利于長期的經濟發展等等……總而言之,人們有眾多的理由說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需要國家投資。那么,在國家不得不投資舉辦企業的情況下,怎樣才能降低國家所承擔的破產損失比例呢?可以采取下面兩個辦法:

1.盡可能減少用財政資金興辦企業。一些市場自身無法產生僅對社會卻又是必須的項目可以通過財政支持(一次性支出,比長年承擔責任和風險更好)或減免稅收等方法來籌建。在西方國家里,甚至連常規武器都由私人生產,然后賣給國家。這種方法不僅大大減少了財政負擔,而且也減少了國家對企業經營的風險承擔。如果必須由國家投資,可以采取公私合營的形式,例如部分由國家投資,部分從股票市場籌集,以減少國家持股的比例。

2.將有效益甚至是較高效益的國有企業賣掉,而不是象現在這樣將虧損的企業賣掉。具體地講,是應該賣掉生產成熟產品的企業,因為,這些企業從長遠看是走下坡路的。而他們從什么時候開始走下坡路,誰也不可能知道,若待人們已經知道企業的效益開始降低再賣掉,其資產的價值已大大下降,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就大打折扣了。國家盡早賣掉成熟產品企業(整體出售)或將國企股份化,并賣出部分股份(部分出售)或賣掉一個或幾個生產廠或生產線,有以下兩個好處:①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取回其最初的開發創業成本和利潤,而將破產損失轉移給非國有企業。如果所有國有資產都如此操作,則國家即使投資也不存在破產損失,國有企業也不會有現在這種被動局面。事實上這種國有資產的經營方式早被其他國家采用過,日本在上世紀末,原西德在60年代都曾將國家開發的國有企業賣給私人(出售股票),獲得了很好的收益。如,西德以三倍多的價格賣掉大眾汽車公司使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大大超過私營資產。②可以避免人才和資本浪費。國有大企業有很多高級技術人員,平均勞動成本很高。長期生產一種產品,保有高級技術人員實際上是一種浪費,因為,技術的變革,極少產生在操作舊工藝的技術人員中,特別是現代化的技術更是如此。例如,80年代培養的電腦技術人員不可能編出新世紀的軟件,因為,新一代電腦的原理已經改變,舊的電腦技術人員根本不懂新的編制原理。生產成熟產品的企業難以創造出新產品,又不能辭退高技術人員,隨著產品的老化,技術人員也隨之老化,而工資卻不能減少,效益逐漸降低,最終被社會所淘汰(將有用的資本浪費掉)。只要注意一下我國的鋼鐵冶金,機械制造等傳統行業就可看出,我國現有國有企業所處的被動局面正是這種長期生產成熟產品的結果。所以國有大企業中的成熟產品生產廠或生產線,如不及時賣掉就是人才和資本的浪費。

基于上述分析,國家經營企業的基本策略應該是開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成功后再轉賣給非國有企業,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國有企業在社會中的地位,而且還能促進全社會技術水平的提高,真正實現通過國家的力量提高全社會科技水平的目的。

(三)強制建立信用評級制度

根據前述公式(2),非國有空殼企業破產后,國家所承擔的損失為Lf=f+W×S,這表明,國家可以從兩個方面減少非國有企業破產對國有資產的侵蝕,一是減少國有信用規模,減少國有企業的資產比重和企業間的信用;二是盡力提高信用資產質量,使破產企業的r和wXs盡可能減少。

另外,如果將r=1-e-s代入可得公式(2),則

Lf=1-e-s+w×s=(1-s+w×s)-e…………………………(5)

顯然e越大,Lf越小,也就是說,如果能夠增加非國有企業的自有資本,則國家承擔的破產損失就會相對縮小。例如,讓非國有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從目前的36.59%提升為60%,則金融債務與其他債務的比例之和就小于敘%,若兩者比重按原有比例縮小,則企業破產后,由金融機構和其他企業所承擔的損失相應縮小:

Lf=40%×54.68%+W×40%×45.31%一34.16%(比原來的58.37%減少了41.47%)

即國家所承擔的損失僅占34.16%,如果國有信用規模再能減少1/2,則國家承擔的損失就只剩下17.08%。

公式(2)和(5)向我們提出了三個要求:①減少國有信用規模;②提高信用資產質量;③增加非國有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第一個要求我們已經討論過,那么后兩個要求怎樣解決呢?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證明,最好的辦法就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

從實際情況看,企業對信用機構的侵蝕與企業自有資本的比例關系密切:當一個自有資本比例較小的企業再從其他機構貸款時,它的自有資本比例就會進一步減小。反過來,如果一個企業不增長債務的情況下增加自有資本,雖然負債的絕對額沒有減少,但其資產負債率相對減小,破產后能夠清償的債務相應增加,國有機構對破產損失的承擔比例相應減少。

一個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可以令經濟效益不好或信譽不高的企業借不到債或只能借到較少的債;通過等級評定,有問題的企業因為信用等級的降低而被社會所關注,從而使經營良好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能夠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對低質的企業擴大不良債務,從而避免被強制承擔低質企業經營不善的后果。而在一個沒有信用評級制度的社會里(例如在我國),經濟效益較低且瀕臨倒閉的企業可以依靠某種地位,在信用信息錯亂的制度下大量舉債,將r+wXS的比例隨意擴大,甚至在已經負債累累的情況下繼續增加負債(減少自有資本比例),以延緩終局時刻的到來。其結果是破產損失的人為加倍增長,使更多的企業和信用機構產生大量不良信用資產。此外,在信用評級制度下,一個企業要獲得其他企業的商業信用,要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要獲得較低的籌資成本(高信用等級的企業的貸款利率低于低等級的企業),它就必須保持較高的信用等級,而我們知道,較高的自有資本比例是得到高信用等級的基本條件,所以一個完善的信用等級評定制度不僅可以防止一些企業(不顧投資者的利益)冒險加倍擴大不良信用資產和破產損失(以至造成全社會的更大損失),而且能夠通過降低融資成本的利益杠桿來促進企業增加自有資本的比例,從而實現上述兩個減少國家承擔破產損失的基本要求。

事實上,每一個完善的市場社會都有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但這些信用評級制度一般是通過市場自發形成的。但是,根據我國現在的經濟狀況,如果等待經濟自己生長出信用評級制度,可能還要很長時間,主要原因是公有制企業具有獲得信用的特權而無須評級,非公有制企業單方評級(只有一部分企業評級)沒有意義。從20年的改革過程來看,只有較少的企業有評級的主動要求,如此“耐心”地等待下去,我國全社會的破產損失只能越來越高,絕不會有所減少。為了減少社會的破產損失,從而減少國家所承擔的破產損失的絕對值(從這次國企改革的情況看,絕對值達數千億),我國有必要由國家強制建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如果在評級制度中上,國家將企業的自有資本的比例60%作為最高信用等級的標準之一,并對自有資本的比例給予較大的權數,那么達不到這一標準的企業信用等級將顯著降低,這將迫使全社會企業的自有資本迅速增加,并能有效阻止企業的超額舉債。如此,非國有企業轉嫁給國家的風險就會減少,國家和其他社會成員所分擔的破產損失也會大大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