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業未來論文

時間:2022-04-06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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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業未來論文

摘要:西方國家金融體系可分為兩塊:一是大陸系國家,如德國、法國等,20世紀至今一直實行混業經營;另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等,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轉變。中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與美國有著相似的經歷。在1992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體系。1992年前后,由于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大量銀行資金通過同業拆借等方式紛紛涌入熱門行業,加大了泡沫的吹發程度。因此從1993年起,國務院明確了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基本思路和框架。1995年以后陸續頒布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規,為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準則。金融業分業經營由此確立,并一直延續到今天。但從未來發展趨勢看,混業經營將是大勢所趨。

關鍵詞: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監管

一、美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歷程

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金融服務也是通過“全能銀行”即混業經營來提供的。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發生了一場空前的經濟危機,期間美國共有11000多家金融機構宣布破產,信用體系遭到毀滅性的破壞[1]。當時,人們普遍認為,銀行、證券的“混業經營”是引發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為了防止危機的進一步發展對金融體系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離。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業務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資產業務;任何經營證券業務的銀行即投資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準經營證券發行、包銷、零售、經紀等業務,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機構。這一規定迫使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退出了股市。接著,美國政府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對銀行業和證券業“分業經營”的管制。從20世紀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階段。

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國金融業的逐步融合階段。大型金融機構在推動混業經營上積極性最高,它們推崇“金融超級市場”、“金融百貨公司”,認為這種超級復合體既能分散風險,又能增強金融競爭實力,提高市場效率,同時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金融專家則認為技術革命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促進和推動了這種金融混業趨勢。至于金融監管當局迫于國際競爭壓力,也不斷改變對金融管制的態度,或明或暗來鼓勵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在嚴格限制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已開始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對美國政府及其他聯邦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進行投資或買賣,也可以動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進行股票、證券的投資和買賣,還可以為客戶的證券投資進行活動。美國政府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案》等有關法律,放開了存款貨幣銀行的利率上限,從法律上允許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適當融合。因此,從實際情況來看,在當時的美國,金融混業經營取向已得到普遍的認同。

經過“80年代金融改革”,美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經濟基礎逐步消失,“分業經營”的制度也已經不斷被現實所突破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美國金融業開始進入完全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時期。1999年底,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至此,在西方世界,由美國創立、而后被許多國家認可并效仿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代宣告終結,而混業經營則成為共識。

二、金融業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

金融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上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一般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詮釋:狹義的概念主要是指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系,即銀行機構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廣義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業之間的經營關系,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一般經常使用的概念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金融混業經營的。而金融分業經營是從機構職能方面理解的,與混業經營是相對的,指的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這種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銀行與證券業務的混合,一個金融機構不能同時經營兩種業務。其出發點是維護貨幣銀行休系的穩定,把存款保險及央行最終貸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銀行業內,手段是通過法規隔離來防止證券業的風險傳遞到銀行體系。

金融業經營模式經歷過由混業→分業→再混業的過程,實際上這是隨著經濟

的發展,金融體系結構打破傳統行業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結果。至于當代金融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演進的動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需求方面的因素:第一、全球競爭的需要。在全球競爭中,金融業規模的大小和業務范圍的寬窄等都將影響到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與發展空間。第二、分散風險的需要。金融行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有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的動力。第三、追求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需要。混業經營使金融行業的平均成本曲線比普通行業平緩,即具有更大規模經濟潛力,同時,金融行業資產專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來越明顯的范圍經濟效應。

供給方面因素:第一、新一輪技術革命推動。以計算機和互聯網為特征的新技術革命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數據處理與金融通訊的成本,使金融

管理技術開發與金融信息傳播的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從而使金融機構業務擴張能力大為增強,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其他業務領域。第二、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變化及外部監控體系的改進。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從原先的安全性優先轉向效率優先,加上金融監管經驗日趨豐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機制日益健全,從而使管理當局有能力對全能型金融機構的業務實施有效的監管。第三、金融工程技術與金融衍生品為風險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革命性進展,金融衍生品與對沖手段的不斷豐富,也使金融機構控制多元化經營風險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

三、目前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國家管理層的初衷,實行分業經營的目的是促使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有利于貨幣當局的監管,可以從總體上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質量,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但從近幾年的實踐看,這種金融體系的運行管理模式存在以下問題:

1、隨著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和服務多元化的發展,中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被要求開放金融市場的最后期限越來越近,即將面臨與西方國家的金融混業經營制度相接軌的所帶的問題,這對中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制度來講,將是強烈沖擊。中國銀行業將面臨生存的威脅,國外銀行傳統的存貸款和間接融資業務比重越來越小,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已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混業經營證券、保險、信托及衍生金融業務成為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方向。中國銀行業如果不能適應這種變化,及早行動,將在未來開放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2、現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經營、國際競爭力提高及傳統金融企業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現行制度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經營的嚴格區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場資金供給來源,人為地割裂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資金之間的相互融通。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品種有限而單調,使行業素質及競爭力不斷下降。在當今世界金融證券化、電子化、信息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資本與貨幣兩個市場,只會嚴重束縛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窒息我國年輕的保險業和證券業,不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積極培育和健康發展。

3、現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限制了金融創新。在分業經營制度下,由于銀行參與證券業務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由此影響到證券機構的市場運作及策略,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銀行業和證券業都缺乏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

四、中國現階段實行分業經營的權宜性

雖然金融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但在我國,由于相關的法規不健全、金融領域的監管還缺乏力度,銀行本身的風險意識不高,內部約束機制還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國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是必要的。我國金融業目前尚未取得混業經營的“資質”,在一種重要的制度選擇面前,現實性是重要條件。對于中國金融業而言,分業經營是權宜之計。具體來講:

1、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首先是市場分割,缺乏流動性。低流動性必然帶來高風險性,中國最大的金融風險并不是來自銀行體系,而是來自股市和債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全能銀行制度,勢必將資本市場上的風險轉移到銀行體系內,再加上銀行體系自身的風險,從而使銀行體系內的風險大大膨脹。其次是金融工具種類少且發展極不平衡。目前,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上,國債市場的份額占到60%左右,股票市場為35%,企業債券和基金市場占不到5%[2]。

2、商業銀行改革仍需深化。我國雖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的目標,并致力于解決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但時至今日,不僅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約束的國有企業,而且20世紀80年代以來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產權制度上有所改革,實現了多元化,但在體制和風險控制上仍趨同于國有商業銀行。

3、缺少金融監管的經驗。改革開放已經25年了,但自決定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剛十年的時間,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場經濟,新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以中國保監會的成立為標志剛剛不過兩年多的時間。而美國自建國時開始實行的就是市場經濟,到現在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了。與之相比,我國監管機構的經驗就顯得十分缺乏了,不具備應付各種復雜的市場行為和違規行為的能力。一般來講,金融監管是用來對付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分業制下的商業銀行都有辦法饒過金融監管,利用其方便快捷、錯綜復雜的資金往來渠道和監管當局開展“貓捉老鼠”的游戲。如在“全能制”下,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更會大行其道,這就對金管當局的監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多以強制性措施為主,缺乏科學完善的監管手段,其經驗和能力都不足以應付銀行的“全能制”趨勢。

五、未來中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探討

隨著我國金融結構的逐步調整和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2002年下半年開始,管理層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場深化和放松管制為基調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關嚴格分業經營的限制,原來的一些政策禁區逐漸被打破。比如保險資金(資產總額的5%)和三類企業可以間接或直接投資股市;證券公司可以從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按凈資產的一定比例拆借資金,可以進行股票質押貸款,還可以直接上市融資。前不久,中國保監會又批準新華人壽、泰康人壽、華泰財產和平安等4家保險公司入市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從上一年末總資產的5%提高到10%[3]。無論是保險資金或其它形式的貨幣資金進入證券市場,還是券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貨幣市場,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預示著我國金融體制系統化市場變革即將到來,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時代離我們已不再遙遠。

但是,從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現階段的金融發展水平確實又使得貿然推進混業經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因此,在現階段金融監管水平較薄弱、金融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的情況下,繼續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并積極探索有效的向混合經營模式過渡的渠道和方式,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建議過渡模式一:各類金融企業按一定比例相互參股,在不改變主營業務的基礎上,以股本為紐帶,相互利用資源,相互進行業務滲透以實現混業經營。這種模式的好處是能較好地發揮各金融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各自主營業務的特長,實行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其不足之處是當相互參股的各方主營業務發生利益矛盾時,各投資主體勢必根據比較經濟學的原則做出取舍,從而影響合作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建議過渡模式二:帶有“防火墻”的銀行多元化經營。銀行通過或者設立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形式分設從事證券業務的不同機構,但是要立法限制二者聯合進行營銷活動,以及禁用相同的名字,使公眾在觀念上把二者區分開,從而防止信任危機的傳遞;要禁止二者間的金融交易,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要建立阻止二者間的違規信息交流,以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競爭,例如銀行不能向其證券機構傳遞有關其客戶資信的非公開信息。這些“防火墻”措施把證券業的風險限制在銀行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內部。該模式的優點在于:既實現了銀行業的多元化經營,又成功地限制了風險的擴張;缺點是設立“防火墻”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建議模式三:成立金融集團,作為控股公司,下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不同類型的金融子公司、以母子公司的方式組織混業經營。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投資主體明確,產權制度清晰;混業中有分業,既方便發揮整體優勢,又便于分類指導、個別發展。其不足之處是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在經營管理中的關系協調有一定的難度,處理不好將會妨礙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