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間金融市場條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7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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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金融市場條件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按照“入世”承諾,2006年年底中國金融市場完全對外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開放已經迫在眉睫。民間金融有其自身優勢,開放我國民間金融市場利大于弊,民間金融存在的諸多弊端將隨之得以消除或控制。

關鍵詞:金融市場民間金融開放

民間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背景分析

隨著我國銀行業正式向外資全面開放,我國取消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點限制和客戶限制,落實加入WTO金融領域兌現國民待遇的承諾。

國民待遇是國際上關于外國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義是指一國以對待本國國民之同樣方式對待外國國民,即外國人與本國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它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是平等競爭的基礎。目前,我國政府還在研究開放民間金融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

筆者認為,開放民間金融也是利弊共存,其利肯定遠大于弊。回顧我國民間金融的存在與發展,從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時起,民間貨幣信貸已經在民間存在了四千多年,唐朝的民間金融相當昌盛,國民經濟也很發達。而真正的國家金融是在1935年前后才開始的,但當時仍然存在一定量的民間金融,就是錢莊、票號和當鋪等機構。上世紀50年代,類似當鋪、銀行、錢莊這樣的民間金融機構被國家儲蓄所代替,并被100%國營化。民間金融從那時被定義為“非正規金融”,但是民間金融這種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發揮著它的作用。

當前的民間金融規模和巨大作用更是不容忽視。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全國民間金融的規模高達1萬億元。另外,我國居民和民營企業還10多萬億元的儲蓄沒有轉化為投資。與此同時,數百萬家中小民營企業卻同時存在著貸款難、融資難的尷尬。目前非國有部門對GDP的貢獻超過了70%,但是它在過去十幾年里獲得的銀行正式貸款卻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國有部門。目前全國中小企業約有三分之一強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

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利弊分析

民間金融是在銀行和信用社所不能及的范圍內自動起到拾遺補缺作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消費和生產的需求,深受群眾的歡迎。但無庸置疑,民間金融是把“雙刃劍”,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留下了后遺癥。

然而民間金融的影響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民間金融自身存在著較高的金融風險。民間金融處于地下狀態,缺乏正常金融機構規范的制度約束機制,金融監管機構難以進行監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民間金融的金融風險較高。由于民間金融在地下存在多年,并沒有出現較大混亂。如果民間金融走出地下變為陽光下的作業,自然要出臺國家監管條例,其自身也要制定相關制度,規范各種業務行為,以確保正常運轉,從而降低風險系數。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民間金融往往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不利于政府宏觀調控目標順利實現。例如人民銀行試圖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原本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增加了,原本正規金融提供的部分資金轉由民間金融來提供,貨幣供給量并未按照預期數量減少甚至根本沒減少。

金融市場對外國人開放和對民間開放,客觀上都有利于我國金融機構正在進行的轉型。在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之下,共同市場將使競爭與監管理念與手段趨于一致,單向的封鎖行為已無法持續。

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有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此弊源于民間金融的“地下”身份,因其屬于地下,所以缺乏監管。開放民間金融市場,應加強政府監管,指導民間金融組織制定自身管理制度,規范民資按照規矩運行。如同票據詐騙、銀行內外勾結騙貸、高管攜巨款潛逃等正規金融機構內的犯罪行為,應歸咎于個別銀行薄弱的內控機制,而不應視為正規金融本身的過錯一樣。

此外,民間金融的高利貸也是一直令政府擔心的問題。民間金融市場開放以后,中小企業或者居民個人貸款方便了,利率高自然就會被拋棄,高利貸沒有了市場就會自己降下來。概括地說,民間金融“地下階段”存在的諸多弊端不會長期存在,隨著民間金融身份的陽光化會得到逐漸控制和消除。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條件

民間金融的優勢是明顯的。一是制度優勢。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間融資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可以說,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優勢。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經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為了得到貸款甚至不惜編造虛假的財務數據或實施其他造假行為,而民間融資中的當事人彼此之間比較了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優勢。在民間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因而融資交易成本較之正規金融明顯為低。四是速度優勢。民間融資無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民間金融的這些獨特優勢,也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長期共存的重要原因。

我國政府比較重視民間金融的發展,并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試點行動。2007年1月,中國銀監會出臺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破題農村金融改革。村鎮銀行的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區)縣及縣以下區域開展,到2008年試點范圍將擴大到15個省(區)左右。因此,作為可以吸收公眾存款,又可以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的農村新型金融機構,人們有理由期望即將試點的村鎮銀行在破解小額信貸難題方面有所作為。

結論

對民間金融長期的壓制已經造成了金融資源的巨大浪費。民間金融開放的越晚,金融資源的浪費越大。

事實上,金融業放松準入管制而加強管理藝術,已經為當前的國際主流。只有引入多元化的資本,才能建立服務于不同客戶群體的金融機構,否則,資金配置的扭曲將會帶來更大的經濟結構風險。國務院總理在2007年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著力抓好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從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農村的金融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適應‘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充分發揮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的作用。”“推進農村金融組織創新,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積極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這證明在已經對外資銀行開放之際,強調對內資、民資的開放,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的長遠利益。

未來幾年內外資銀行必在我國成立本土銀行,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由于國內銀行與大企業的傳統銀企關系難以打破,外資銀行自然會把注意力首先放在中小企業客戶身上。而外資銀行的產品創新與金融服務能力,是國內銀行所難以比擬的,進入國內市場后,必然對國內銀行的中間業務擴張產生巨大沖擊。此時,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時間表,民間金融的開放試點可能還沒有結束,民間金融還不能放開手腳大顯身手。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得開放民間金融,發展民營銀行的問題變得更加刻不容緩。及早開放民間金融,對內實現銀行業國民待遇,才是符合國家利益的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