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合法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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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間金融在我國存在已久,但是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基本處于分散、隱蔽和不穩定的狀態,也時常成為政府打擊、取締的對象。2005年末,隨著山西平遙的日升隆和晉源泰兩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掛牌,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出,成為了合法的民營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合法化后能否像人們期待的那樣健康、有序、規范地發展?
【關鍵詞】民間金融合法化
所謂民間金融,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通過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而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民間金融按照活動性質可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疑鹑谝话闶侵负侠聿缓戏ǖ?,但對社會有益的活動,它們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則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對社會有害的金融活動,既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則是指對于灰色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機構化、組織化的轉變,使得這一部分民間金融能夠在政府的監管下,法律的約束下公開、規范、有序地發展。
一、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意義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該報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間融資規模,分別約在550億、450億元和350億元,相當于各省當年貸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了一份報告——《關于廣東民間投融資問題的研究》。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調研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末,廣東民間資本存量已經高達1.2萬億元。上述數據顯示,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民間資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實現利益最大化,又對國家經濟有益,這是民間資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及農村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盡管非國有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已經超過了65%,可是民營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原因獲得貸款的成本相對更高、獲得貸款的幾率相對更低。目前農村地區的農戶,其從正規機構獲得的貸款方式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商業性貸款、小額信用貸款及農業銀行的小額扶貧貸款,但這些貸款還遠不能滿足農戶的需求。正規合法的民營金融機構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和農戶融資難的問題,能夠為中小企業和農戶開辟新的融資渠道。
3、有利于金融體制的改革。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但以國有金融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業的改革步伐遠遠趕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有關研究表明,來自民營金融機構的競爭對國有金融機構治理結構的改進和績效有正的影響,一方面競爭可以鼓勵國有金融機構的創新,另一方面,國有金融機構也可以向民營金融機構學習。只有在出現了大量生機勃勃的民營金融機構之后,國有銀行才會真正感到競爭的壓力,才能夠從比較中認識到自己的差距,從而加快改革的步伐,以便能夠適應市場競爭。因此建立民營金融機構必將有助于加快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改革步伐。
4、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相當大,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巨額社會閑散資金參與民間融資,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政府出面加以組織協調,把民間資本導入資金缺口較大,但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上,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二、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有效途徑
1、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改革
農村信用社目前在農村金融實踐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力軍作用是無庸置疑的。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就一直向集體所有和國有靠攏,“官辦”的意識和表現非常強烈,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資金和金融服務的性質體現不多。對于農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承擔50%不良資產的政策,將50%不良資產處置作為成本,把農信社的“殼資源”賣給民間投資者,徹底實現農村信用社“民營化”,從而促進農村信用社支農作用的發揮。對于城市商業銀行則可以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從而增強城市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及在金融業的競爭力。
2、建立以民間資本為主的中小民營金融機構
民間資本可以進入的中小金融組織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如:投資公司、小額貸款機構等。政府要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允許那些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規模較大的私人錢莊、金融合會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規范管理,接受監督,將其轉變為正規的、合法的民間金融組織。
3、利用民間資本發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
在我國,銀行按其所有制性質進行分類排隊,劃分為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商業銀行和合作金融組織等。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股份制商業銀行規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加起來才3萬億元,還沒有建設銀行一家的資產規模大。國有金融的市場過渡進入、民營金融被擠出的特征明顯,與中國經濟市場化、多元化發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這也是民間金融合法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4、民間金融合法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要適度。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模式要從原有的計劃經濟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監管模式過渡,原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不能適應對多元金融體制的監管。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管方式和監管的力度上都應有針對性。民營金融機構和其它正規的金融組織在業務的范圍、市場的定位、財富狀況和資質的高低方面檔次不同,差異很大,因而金融監管應該按照一定的標準將其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實行有針對性的監管。銀行的監管法規還必須做到對各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創造一個清晰、公平的競爭規則。作為政府,應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
(2)地方政府對民間金融機構的干預要停止。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這些本該屬于民間信用的機構,因為政府的監管、人事安排、對其經營的干預及經常的整頓,已經變異為官方金融形式,而政府干預往往是大量壞賬產生的原因之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設計,小額信貸公司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按照規定,單戶貸款最多不能超過10萬元,其中5萬元以下農戶貸款比例不得低于75%。日升隆們在日常運作中,如果被地方政府視作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看待,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命令式的貸款和人情式的貸款,這樣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可能陷入了壞賬的泥潭。因此,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政府一定要停止對其業務的干預,讓其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在市場機制的約束下正常運轉,優勝劣汰。公務員之家
(3)行業協會的建立。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在歷史上早就存在,且有良好的行業自律傳統。在西方,自律是行業組織的傳統基礎,一個行業在法律框架內建立的行業自律,可向公眾提供高執業質量和良好的執業道德。國際金融監管的經驗也表明,行業自律是金融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作為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中介,民間金融的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交流與自律、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金融風險,特別是在協調金融監管與金融激勵方面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強調行業協會對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4)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健全。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來說,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不健全。目前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當前的《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內容都有一定沖突,而央行和銀監局也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開放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入關,將優良的民間信貸機構吸納為市場主體,不符合規定的則排除在外,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同時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建立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風險。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制訂《民營金融機構基本法》、《民營金融機構破產法》、《民營金融機構業務規范》等法律法規,使合法化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從而保證其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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