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時間:2022-01-14 08: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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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摘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略的重點之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則是農村金融投資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國有商業銀行大幅撤并農村營業網點和和農信社轉戰城市市場的條件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與建設問題凸顯出來。本文闡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從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問題、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問題、市場支撐體系建設問題等方面揭示制約其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障礙;給出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創新路徑、產品與服務創新路徑及相關支撐體系創新路徑。

關鍵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金融產品創新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的我國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但近年來推進的以工業化帶動城市化的經濟高速發展模式忽視了對農村地區可持續發展問題的考慮。以新農村建設為戰略指引的改革新舉措有助于重構農村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解決三農問題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有力支持[1]。新農村建設戰略的有效落實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資金的主要來源有兩個渠道,一是政府財政資金,二是非政府來源的市場資金。由于政府財政資金的支付受財政預算硬約束,新農村建設事業的資金融通不應依賴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而應充分借助市場力量來集聚可支持農村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需的資金。以村鎮銀行、互聯網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農村互助社等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茁壯成長并有效填補了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供給不足的缺口,但其仍存在諸多問題。

二、制約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問題

1.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問題

其一,當前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模式存在問題,金融網點分布失衡。我國當前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是農行和農信社。作為央企的農行在國資委的利潤指標考核下,多將其資金轉投到具有較高信貸收益和較低信貸風險的城市工商企業信貸業務領域,由此導致農行大規模撤并農村商業網點;而農信社亦積極向城商行轉型,不愿為農戶和小微型鄉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這使得我國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農村資金通過農村金融機構流向城市的問題使得傳統的農村金融機構脫離了其設立的初衷,轉而成為制約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桎梏。其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發育不完善制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運行機制的有效性。我國農村地區長期在基于熟人社會的信用信息匱乏狀態中,農戶之間習慣于依托地緣、血緣和人緣來建立人際和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關系,不習慣基于信用信息評估的授信方式來融通資金。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逐步從熟人交易演變為陌生人之間的交易時,信用體系建設缺位的危害逐漸浮現,并威脅到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生存發展。這種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農村金融機構向農村地區提供信貸支持的意愿。

2.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問題

其一,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內容較單一制約農村各類經濟組織獲取現代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能力。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呈現較大的結構性和層次性差異,農業產業、鄉鎮企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產品商貿流通產業等橫跨各產業的資金融通需求,給農村金融機構提出了創新產品與服務以適應多元化農村金融需求的要求。但是,農村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嚴重制約了其業務創新的市場需求容量;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缺乏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嚴重制約了其業務創新的供給能力。其二,農村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與服務領域的創新配套政策落實不到位影響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動力。雖然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形式上建構起多層次金融組織架構,但卻難以滿足農村地區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除市場端的發育不足問題外,各級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的支農型金融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是制約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的主要障礙。由于農村基層經濟組織的資產規模小和抵押貸款能力較弱,為遏制區域性金融風險暴露,金融監管機構對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和貸款業務審核要求,從而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產品與服務創新動力。

3.市場支撐體系建設問題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體系相對落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農村金融體系的有機構件,需要接受上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縝密風險監管。但由于當前關于農村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相對滯后,嚴重制約金融監管機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效能。雖然當前我國的金融立法工作在《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等領域取得一定進展,但上述法律法規的立法機構層級相對較低,法律權威性不足。立法內容多停留于理念和原則性規定,缺乏有針對性的實際操作價值。再者,風險監管體系缺乏適應農村金融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能力,尚未形成可執行多層次監管職能的監管體系。雖然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已然構建起“一行三會”的主體框架,但各機構之間因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和監管職責邊界界定模糊不清,從而阻礙現行金融監管體系組織較高水平的協調行動力。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模式選擇路徑

1.組織和運行機制的創新路徑

首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創新組織建設模式。傳統金融機構的組織建設重視規模擴張式發展模式,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著組織建設資源相對匱乏等先天性問題,難以擁有擴張組織規模的必要資金資源。在機構建設所需硬資源相對短缺的情形下,其不可與傳統金融機構展開規模競爭,而應當根據自身實力而采取量力而為的組織建設新模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自身對農村金融市場較為熟悉的特點,打造面向農村基層的草根型農村金融機構。應根據農村金融市場抵押品匱乏和農村基層經濟組織貸款難的特點,來建立接地氣的農村金融機構分支組織;通過增強農村基層經濟組織的金融資源可獲取性的方式來使農村基層經濟組織形成依靠市場化金融機制,而非政策性貸款來獲取發展動力,打造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組織建設新模式。其次,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創新組織運作機制。應當根據目標市場的內涵和特征來確立其組織機構的經營內容和業務拓展方向,從制度層面建構起適應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的運作新機制。由于農村金融市場主要是以農戶和小微型鄉鎮企業為信貸主體,這些草根金融需求方長期以來大多被排斥在金融信貸體系之外,無法享受現代金融服務機構對實體產業的良好金融服務。為此,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建設專門服務于基層草根階層的普惠式金融組織機構運作新機制,這有助于幫助其克服由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而引發的交易成本高的問題,從而讓農村地區各類貧困農戶和小微企業及時高效的獲得高質量金融服務和公道的服務價格。

2.產品與服務創新路徑

第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著力拓展訂單式金融產品。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市場主要供給基本的存貸型產品,農村金融市場的復雜性和創新匱乏性使得傳統農村金融機構難以滿足其多元化金融需求。針對農村經濟組織抵押資產匱乏的問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深入拓展訂單式涉農貸款業務,根據農戶或小微鄉鎮企業的具有較高資信一方企業的合同及訂單給予其必要的信貸支持。地方政府也應當積極促成農村基層組織建立以龍頭企業為動力,以“企業加農戶”的農村經濟組織新模式,從而增強農村基層經濟組織的資信水平。通過一次授信、循環使用的方式來降低農村各類經濟組織的信貸成本,推動農村經濟的產業化和規模化可持續發展。第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適度發展面向農戶或小微鄉鎮企業的小額信貸業務。農戶小額信貸受自然環境及市場環境的影響大,存在著較大的自然災害風險及市場風險,由此抑制農村金融機構開展小額農戶貸款的積極性[2]。這種小額信貸業務是以農戶或小微鄉鎮企業為信貸對象,以農戶個人資信為信貸支持,在核定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的一種普惠式金融業務創新。它具有信貸審核門檻低、申貸途徑較為靈活和利率成本適中等特點,有助于化解農戶抵押難、擔保難和信貸難等問題,有力的支持農村經濟的轉型升級。

3.支撐體系創新路徑

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攜手立法機關和各級政府著力培養利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外部環境。立法機構應當加強關于支持農村新型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抓緊制定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和存款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打造適合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覆蓋農村地區各類經濟組織的社會化信用體系,可將申貸人的資信評估結果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確定的信貸利率值相掛鉤,并加強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的溝通交流和聯合執法力度,嚴厲遏制農村經濟組織逃廢債行為,共同維護農村金融秩序問題,遏制區域性金融危機的滋生與蔓延。農村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體系。由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區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各類新型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內在風險水平差異較大,其對金融風險監控體系的要求也不盡相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制定金融風險控制統一標準的基礎上實施分類風險監管策略,以提升風控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由于風控管理能力較弱,金融監管機構應當依據《巴塞爾協議》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考核;由于信貸客戶質量較差的問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下調存款準備金率,且將其存款保證金足額納入到存款準備金籃子中,并賦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更多的利率市場化權利。這有助于利用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的機制靈活特點來激發農村金融市場的活力,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

作者:任玎 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南國商學院

參考文獻:

[1]黨文濤.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研究——基于廣西農村金融機構的實踐[J].學術論壇,2013,(6):156-160.

[2]孔哲禮,李興中.農戶小額信貸與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關系研究[J].經濟問題,2014,(12):111-117.

[3]張蕾,韓萍.轉型時期農村金融與經濟發展問題研究[J].農業經濟,2015,(03):97-98.